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全景

原告宣读起诉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举证

原告质证

审判长询问第三人

第三人回答法官提问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月19日9时,直播丰台法院审理“大哥擅卖老父房 住建委被诉销证”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王女士起诉北京市住建委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5:53]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8:56:54]
  • [主持人]:
    父母过世后,王女士的大哥擅自将父亲留下的房屋卖给了其岳父,一直被蒙在鼓里的王女士得知此事时,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已经颁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王女士认为北京市住建委办证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08:59:59]
  • [主持人]:
    王女士起诉称,自己的父母育有两子一女,她排行最小。由于父母同在一单位工作,1975年两位老人分得了一套位于丰台区右安门外的两居室单位宿舍,母亲1996年过世后,父亲在2000年按成本价买下该房,成为房改房产权住宅。父亲2005年过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她的大哥未经其他子女同意,擅自冒用父亲的名义,与其岳父关先生签订假的买卖契约,并于2006年初将房屋过户给其岳父。她直到2010年被父亲邻居告知大哥卖掉家具、腾空房屋时,才得知此事,此时北京市住建委已经向关先生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09:00:11]
  • [主持人]:
    王女士认为,北京市住建委未尽到审查义务,为关先生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她起诉要求北京市住建委撤销发给关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
    [09:00:23]
  • [主持人]:
    本案由行政审判庭法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李利芳、郭春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09:05:14]
  • [主持人]:
    庭审开始前,我先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长。
    [09:06:17]
  • [主持人]:
    王凤琴,女,北京大学毕业,1983年3月来院,现任行政庭审判员。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二十年,擅长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尤其在房屋登记、行政赔偿等案件中突破传统思维、创新裁判方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其撰写的多篇案例入选《行政审判案例研究》。
    [09:07:10]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7:28]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07:51]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王女士,女,汉族,1962年2月出生,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宣武区,现住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刘南征,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隋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先生,男,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潘先生,男,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关先生,男,1943年11月出生,满族,某工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先生,男,1959年7月出生,汉族,公司工人,住北京市长椿街;
    委托代理人关女士,女,1969年4月出生,满族,公司工人,住北京市长椿街。
    [09:11:24]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 均]:
    没有。
    [ 审判长]:
    本案由审判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李利芳、郭春萍组成合议庭,张艳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收到?对于这些事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对于这些事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09:14:5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
    [09:15:25]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09:15:38]
  • [原告]:
    原告的父母育有两子一女,原告排行最小。由于父母同在一单位工作,1975年两位老人分得了一套位于丰台区右安门外的两居室单位宿舍,母亲1996年过世后,父亲在2000年按成本价买下该房,成为房改房产权住宅。父亲2005年过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原告的大哥未经其他子女同意,擅自冒用父亲的名义,与其岳父关先生签订假的买卖契约,并于2006年初将房屋过户给其岳父。原告直到2010年被父亲邻居告知大哥卖掉家具、腾空房屋时,才得知此事,此时北京市住建委已经向关先生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09:19:38]
  • [原告]:
    原告认为,北京市住建委未尽到审查义务,为关先生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因此起诉要求北京市住建委撤销发给关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
    [09:19:45]
  • [审判长]:
    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
    [ 原告]:
    坚持起诉书所列诉讼请求。
    [09:24:31]
  • [审判长]:
    被告宣读答辩状。
    [09:24:50]
  • [被告代理人]:
    王广(化名)委托他人出售诉争房屋,由受托人及买房人持王广的授权委托书,买卖双方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契税核定通知书,产权人购房时与某厂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等相关材料,到我委申请办理房产的转移登记。
    [09:33:00]
  • [被告代理人]:
    我委收到该登记申请后,依法定程序对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房屋产权来源清楚,提交的证件材料齐全,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因此依照相关规定将房产登记在关先生名下。并于2006年1月19日向关先生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综上所述,我委为关先生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09:35:45]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诉讼主张。
    [ 第三人]:
    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关先生原来在西城区大乘胡同,获得了拆迁安置费,有权利买房,在2005年取得了房屋的购买,我们是严格按照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取得的产权人,根本不存在原告所成的弄虚作假的行为,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9:22]
  • [审判长]:
    下面由当事人回答合议庭成员询问,当事人对于合议庭成员的询问要作出直接明确的回答。
    [ 审判长]:
    首先由被告方提供证据
    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3、17、27条。
    [ 审判长]:
    原告方,对于法律依据的适用有异议吗?
    [ 原告]:
    第13条是申请登记时应该向登记机关或单位交相关人的有效证件,申请人在向登记机关递交的原告父亲王广(化名)的身份证件是无效证件,因为在递交时王广已经去世。第17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时应当以发生之日起90日内登记转移,远远超过了90日的申办规定期限。申办人的申报是不实的,其中原产权人王广在他有生之年从未使用过手机,这个手机号是原告大哥王东(化名)的手机号,产权登记书产价是20万,右安门外的指导价是五千多一平米,远远低于指导价,我认为房屋登记机关有义务审查进行核实,因为他们都是根据房屋管理规定第30条,登记过户转移,委托书,没有公证,王广本人又没有到场,受理人严重失职。关先生的身份证明是一个临时的身份证明,而且是在2005年11月24日办理的临时身份证明,他是在2005年11月29日申请的过户登记,请法院查明身份证明的来路。
    [09:44:31]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 被告代理人]:
    第13条,有效证件,代理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当时王广去世代理人并没有告知,登记机关并没有到家里去调查的义务,我们只是形式上的审查。第17条依据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合同证明这些规定。关先生的身份证的有效期是3个月,当时提交是在有效期内。
    [09:48:00]
  • [审判长]:
    第三人,对于法律依据的适用有异议吗?
    [ 第三人]:
    身份证是国家机关派出所发的,当时关先生身份证丢失补办的,当时交的身份证是有效的,这是公安局颁发的。对法律依据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09:48:25]
  • [被告代理人]:
    2、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3、房屋买卖合同(附卷);
    4、契税核定通知书;
    5、房屋买卖收款单;
    6、王广委托王东的委托书、关先生委托关女士的领证委托书及关先生、王东、王广身份证复印件;
    7、房屋买卖契约;
    8、房屋所有权证、房地平面图;
    9、丰台区建委综合服务大厅收件回执;
    以上证据证明办理转移登记的时候需要的法律依据以及提交的材料。
    [09:50:47]
  • [审判长]:
    被告方,产权登记申请书第1页表格最后一行原代理人王东指的是哪方代理人?
    [ 被告]:
    王广的代理人。
    [ 审判长]:
    被告方,答辩状提到王广委托王东出售房屋是2005年11月29日,实际是哪天?
    [ 被告]:
    应该是2005年3月3日。
    [ 审判长]:
    被告方,当时办理人房屋转移登记的人是谁?
    [ 被告]:
    关先生和王东。
    [09:52:08]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2、登记申请书的字迹不是王东和关先生所写;
    3、上面房屋的原产权人的签字不是他本人的签字,买卖合同是假的,买卖合同的价款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买卖合同有造假的行为;
    4、我认为有必要提请法院调取原件;
    5、收款单没有签字和日期;
    6、不是王广本人所写,也没有公证,委托过户没有公正的委托书委托人本人是要到场的;
    对于其他的证据没有异议。
    [09:53:23]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 被告]:
    按照90号令的代理人当时并没有必须做公证,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就可以。签字的问题,因为交税之前合同申请书都要提前签字,我们不在现场签字。价款的问题,不由房屋登记机关核定,由地税部门核定,地税部门出具核定通知书。
    [ 审判长]:
    被告方,没有公证委托的情况,是不是要求本人必须到场?
    [ 被告]:
    没有这个规定。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
    委托是2005年3月3号开始的,我们已经在2005年4月5号都已经完税了,当时王广在世。房价是交易中心拿出一个本,当时是4000多,这个房子当时没有暖气,所以价钱低,有涂改的痕迹是因为当时价格低了,我们又改的。
    [ 审判长]:
    第三人,对于被告出示的档案材料是你们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交的?
    [ 第三人]:
    是的。
    [09:55:00]
  • [审判长]:
    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吗?
    [ 第三人]:
    没有。
    [ 审判长]:
    第三人,对申请书的签字都认可吗?
    [ 第三人]:
    认可。
    [ 审判长]:
    第三人,当时是谁去办理的?
    [ 第三人]:
    我和我爱人去办理的,申请书上的字迹都是我填写的。
    [ 审判长]:
    关先生,你认可吗?
    [ 第三人]:
    认可。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补充意见吗?
    [ 原告]:
    买卖合同上面的字是谁写的?
    [ 审判长]:
    第三人,解释一下。
    [ 第三人]:
    字是我女儿写上去的。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补充意见吗?
    [ 原告]:
    没有买卖的委托书,买卖合同怎么能成立。
    [ 审判长]:
    原告方,委托书没有公证,本人必须到场,有法律的依据吗?
    [ 原告代理人]:
    在当时没有这种规定。
    [ 审判长]:
    第三人,买卖合同甲方王广的签字是谁签上去的?
    [ 第三人]:
    王东签的,当时委托王东,而且王广没有到场,所以王东就签上去了,没有伪造的必要。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
    举证完毕。
    [09:57:43]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 原告]:
    1、北京市公安局右安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
    2、北京市某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这个房子是我妈妈和我爸爸的共同财产。这个房子买的时候我妈妈已经不在了,是我父亲买的;
    3、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档案查询结果,我们街坊给我打电话说我哥哥把我父亲房子里面的东西腾空了,我就去档案馆查询去了,知道房子被卖了;
    4、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我父亲于2005年6月30日去世;
    5、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我父亲于2005年6月30日去世;
    6、殡仪馆收费收据,证明我父亲于2005年6月30日去世;
    7、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
    8、墓园骨灰堂盒位使用权购置契约书;
    证据7、8上面有我父亲的签字,王广笔迹的证明。
    9、我父亲王广给我书写的材料,这上面也有我父亲的签字;
    10、代某书写的材料,证明我父亲当时在敬老院的精神状况。
    [10:01:25]
  • [审判长]:
    原告方,证据9委托书下面的字是什么?
    [ 原告]:
    是王广写给我的,平时常来往的朋友,这三个人都是王广的女朋友,这上面所有的字都是王广一次性写上去的。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
    证据9、他不是大夫,凭什么证明王广精神有问题,其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 审判长]:
    第三人,有代某这个人吗,她与王广是什么关系?
    [ 第三人]:
    有这个人,他们平时就是老乡。
    [ 审判长]:
    第三人,对于代某的书面材料认可吗?
    [ 第三人]:
    不认可。
    [ 审判长]:
    第三人,对于签字的证明有异议吗?
    [ 第三人]:
    不认可。
    [ 审判长]:
    第三人,对于王广死亡认可吗?
    [ 第三人]:
    认可。
    [10:03:44]
  • [审判长]:
    第三人,对于身份关系的证明认可吗?
    [ 第三人]:
    认可,我在2007年的时候已经跟原告说过房屋卖了。
    审判长:第三人,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吗?
    [ 第三人]:
    我当时没有去采证,庭后我可以去找。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
    [ 原告]:
    2007年时候我根本不知道这个房屋被卖掉了。
    [ 审判长]:
    原告方,继续举证。
    [ 原告]:
    举证完毕。
    [10:05:10]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出示证据。
    [ 第三人]:
    房屋所有权证。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方,你要求撤销的是这个房产证吗?
    [ 原告]:
    是。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第三人,继续举证。
    [ 第三人]:
    举证完毕。
    [10:09:13]
  • [审判长]:
    原告方,在提起本行政诉讼之前你们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方,目前争议的房屋由谁占有和使用?
    [ 原告]:
    已经由第三人出租了。
    [ 审判长]:
    第三人,这个情况属实吗?
    [ 第三人]:
    属实。
    [ 审判长]:
    原告方,你说买卖合同的这些材料是虚假的伪造的,有证据能证明吗?
    [ 原告]:
    我父亲根本不可能卖房,我们家亲戚包括我父亲的邻居从来没有卖房的意向,在我父亲住敬老院期间从来没有跟我说过卖房的意向。我没有书面的证据。
    [ 审判长]:
    原告方,在提起本诉讼之前,你是否提起过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第三人,对于争议的房屋你们实际交付购房款了吗?
    [ 第三人]:
    交了。
    [ 审判长]:
    第三人,购房款给谁了?
    [ 第三人]:
    给王东了。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就事实和证据方面是否还有补充?
    [ 均]:
    没有。
    [10:14:24]
  • [第三人]:
    我们有拆迁的安置费,有条件可以买房,我们完全是按照程序做的,没有虚假可做。
    [ 审判长]:
    本案经过法庭审查和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法庭调查可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根据本案的事实,就被告的主体、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6:48]
  • [原告]:
    首先,被告在为关先生和王广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时未尽到审查职责和义务。产权人王广委托书的指代不明,被告是如何认定该委托书是产权人王广所写,关先生和王东办理房屋阐述转移登记时已经过了规定的时效,办理产权过户时,申请人提供的王广的身份证证件已无效,因为当时王广已死亡。其次,王东和关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的问题。产权人王广生前有退休金,他的退休金完全够他在养老院的消费;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是自行拟定的,在签订合同时,产权人王广还在世,王东完全可以拿给王广请他亲自在合同上签字,那么合同上为什么没有王广的亲笔签字;从被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复印件上看,该合同的买卖成交价款数额有涂改痕迹,且买卖价格不合理;该合同没有约定买房款交付的时间和房屋腾退的时间,到底买房人是否支付了房款,产权人是否得到了房款,不得而知。综上,恳请合议庭充分审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注销为关志刚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维护产权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10:20:05]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关于委托书,是不是王广签字的,无法调查。办理过户手续,按照业务登记机关过户手续视同买卖,含买卖,到我们这里去的时候带着合同,我们认为就是买卖,契税的时间,是2005年4月份,委托是3月份,我们办理产权证,认定产权的时间以缴纳契税或者发放产权证哪个早以哪个为准,90天之内缴税了就可以办理。另外,登记机关不负责实质性审查,无法到家里去调查,王广是不是糊涂了,我们不知情。
    [10:22:17]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三人]:
    房价是有交易中心管的,不可能严格按照指导价买卖的,相互之间是有商量的。
    [10:22:43]
  • [审判长]:
    原告方,王广生前涉案房屋由谁居住使用?
    [ 原告]:
    是王广居住。
    [ 审判长]:
    原告方,王广什么时候住的养老院?
    [ 原告]:
    2004年3月初去的养老院。
    [ 审判长]:
    原告方,王广去养老院的手续是谁办理的,费用是谁出的?
    [ 原告]:
    都是我来办理的,费用都是王广自己的钱。
    [ 审判长]:
    原告方,产权证是由谁管理的?
    [ 原告]:
    我爸爸一住养老院,我哥哥就把钥匙换了,之前都是王广自己住。
    [ 审判长]:
    第三人,是这个情况吗?
    [ 第三人呢]:
    对。
    [10:24:45]
  • [审判长]:
    第三人,王东怎么得到的产权证?
    [ 第三人]:
    原单位通知发产权证,王东去取的。
    [ 审判长]:
    原告方,王广得的什么病?
    [ 原告]:
    脑梗塞,生活不能自理,意识不是很清楚,有一段时间说不出话来。
    [ 审判长]:
    第三人,这个情况对吗?
    [ 第三人]:
    王广除了手和脚不方便,在养老院一开始能动,后来待的时间长了就不能动了,意识没有问题。
    [ 审判长]:
    第三人,原告和王东是兄妹关系吗?
    [ 第三人]:
    是。
    [ 审判长]:
    第三人,你和王东是夫妻关系吗?
    [ 第三人]:
    是的。
    [ 审判长]:
    第三人,王东和王广是父子关系吗?
    [ 第三人]:
    是的。
    [10:30:34]
  • [审判长]:
    恢复法庭调查结束。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 原告]:
    这个房子还没有到5年就给过户了,这是房改房。
    [ 审判长]:
    原告方,你为什么认为这有5年的限制?
    [ 原告]:
    被告说的,还有被告刚才说的2006年的那个规定,这个事情是2005年的事情。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 被告]:
    关于90日申请,第17条的规定,第29条,并不是意味90日之后就不受理。
    [ 审判长]:
    被告方,房改房受5年的限制吗?
    [ 被告]:
    不受,经济适用房受5年的限制。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 第三人]:
    我们没有做假。
    [10:38:0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首先有原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第三人说没有做假,刚才第三人说的居住地就是假的,一上来就说假。王广已经死了为什么还提供王广的身份证明和架的手机号,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 第三人]:
    原告的起诉书的住址也是户籍地,我们也是按照户籍地说的。我们为什么买亲戚的房子,就是怕有其他麻烦,我们一切都是按照程序办理的。
    [10:40:20]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看阅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
    [10:40:4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张艳和曹蕾。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42:47]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