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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直播“美猴王‘代言’网络游戏,六小龄童怒诉侵权“一案,感谢您的关注。[09:31:22]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原告章金莱先生(六小龄童)诉称,某在线公司为推出网络游戏“西游记”,邀请原告为其公司代言,遭拒后,依然在官方网站和“西游记”的游戏中使用公众所熟悉的“美猴王孙悟空”形象,并将该游戏对外进行销售和谋利。原告作为著名的表演艺术家,其“美猴王”的形象家喻户晓,享誉全球,并申请了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注册商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表演权和商标权。另外,原告认为,网络游戏“西游记”内容低俗,对其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塑造孙悟空形象,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09:32:21]
- [主持人]:此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刘燕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审判员李岳鹏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宁泽兰担任法庭记录。[09:34:44]
- [主持人]:下面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35:07]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39:17]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09:39:40]
- [审判长]:请坐。[09:39:54]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40:08]
-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09:40:23]
- [主持人]:由于网络故障,造成了直播的暂时迟延,请您谅解,下面我们将继续为您直播庭审过程。[09:52:01]
- [审判长]:原告章金莱,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国家一级演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王 某,总经理。[09:54:43]
-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章金莱与被告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燕晨会同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和审判员李岳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宁泽兰担任法庭记录。[09:55:05]
-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或反诉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55:58]
-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56:14]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56:28]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09:56:43]
- [原告]:2008年12月,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创办的美猴王网站(http://www.liuxiaolingtong.com/)站长郭某联系,希望原告做被告公司推出的网络游戏”西游记”的代言人,原告未同意。2009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推出的网络游戏的官方网站(http://xy.linekong.com/)上及游戏中使用原告在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的形象,并将该游戏对外进行销售和谋利。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形象,但被告仍然继续使用。被告的孙悟空形象家喻户晓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注册商标并获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原告对此形象享有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且该游戏内容低俗,导致公众将游戏中形象与原告相联系,对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塑造的孙悟空形象;2、被告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 000 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58:0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09:58:13]
- [被告]:首先,网络游戏《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不涉及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原因在于,第一、网络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是我方根据《西游记》原著独立创作完成的,没有使用或抄袭原告在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的剧照,更没有使用或抄袭原告本人的肖像,且名著《西游记》对孙悟空的描写具体生动,所有根据原著改编的以《西游记》为题材的作品在人物形象的塑造上或多或少不可避免的存在相似性;第二,原告在电视剧《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剧照与原告本人的肖像是两个概念和主题,原告不应将二者混为一谈。原告的生活形象与其剧中形象相差巨大,电视剧中孙悟空的形象并非原告个人形象的客观再现,原告以网络游戏《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与其在电视剧中塑造的孙悟空存在相似为主张我方侵害其肖像权,是将剧照与本人的肖像混为一谈。网络游戏《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并不涉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因在于,其一、原告的剧照形象非本人形象,是经过艺术加工的剧目角色形象,对此形象的任何行为不会影响原告本人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其二,原告创办的网络游戏经过了主管机关审查,不涉及对孙悟空形象的侮辱、诽谤、扭曲,而是弘扬西游文化,增强了孙悟空形象的影响力;其三,我方创办的网络游戏自上线以来,不但受到玩家喜爱,而且荣获国家多部委授予的多项游戏大奖。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59:52]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10:00:09]
- [原告]:证据1、原告剧照(4张),证明四张剧照是原告在电视剧《西游记》中的剧照形象,孙悟空的剧照形象具有肖像权。[10:00:27]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剧照形象与原告肖像没有关联,差异巨大,与原告本人没有相似性;且不能证明原告为剧照的著作权人。[10:00:50]
- [原告]:证据2、以原告剧照注册的商标和证书,证明商标在国际国内享有声誉,原告对剧照享有肖像权,非经原告本人同意不能擅自使用。我方没有以表演者权就本案起诉。[10:01:21]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1204417号、1211154号、889362号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不是原告本人,本案涉及的是肖像权,而非商标权,故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食品证书的持有人非原告本人,且不涉及原告的肖像权,与本案无关;著名品牌证书的持有人非原告本人,与本案无关。[10:02:07]
- [原告]:证据3、2008年12月和2009年7月的聊天记录及相关报道,被告曾经希望邀请原告作为《西游记》游戏的代言人,被原告拒绝后,被告仍然擅自使用。被告游戏中使用的形象就是原告所扮演的孙悟空的形象。[10:02:31]
- [被告]:该证据系原告单方打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内容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的形式有瑕疵,应经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报道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我方核实,王某并没有发表报道中所述言论,我方并没有“游戏原画以87版电视剧角色为蓝本并请原告作代言”的言论,是媒体误报。[10:03:21]
- [原告]:证据4、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网站及涉案游戏中大量使用原告塑造的孙悟空形象。[10:03:43]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公证书中记载的孙悟空形象是被告独立创造出来,在眼睛、人中、耳朵、鼻子等方面都有明显不同,没有套用87版剧照,并没有使用剧中的孙悟空形象,且该组证据仅涉及原告的剧照,与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没有关系。[10:04:08]
- 原告: 证据5、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市场推广管理制止低俗营销行为的函,证明该函的背景在于社会上存在许多内容低俗的游戏而出具的函;被告单位所开发的西游记游戏有利用低俗营销手段进行游戏推广活动,误导网络游戏用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0:04:43]
- 被告: 真实性无异议,网络游戏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证明被告违反了该文件的规定,且与本案无关。 [10:05:07]
- 原告: 证据6、涉案游戏社会形象的一些报道(电脑报2010年3月29日的报道、北京晚报2010年4月9日报道、北京青年报2010年7月8日的报道、多玩游戏网的报道),证明报道对被告评价低,进行了批评,其所开发的游戏内容低俗,社会形象不佳,引起社会关注。游戏中使用原告剧照,降低了社会对原告的评价,给原告名誉造成损害。 [10:05:38]
- [被告]:对电脑报报道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报道内容有异议,该报仅从技术角度对《西游记》进行评价,不涉及游戏内容,更不会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北京晚报和青年报的报道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报道内容有异议,我方并没有请“兽兽”做代言,且报道仅涉及对游戏推广方式的评价,不涉及游戏内容,不会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多玩游戏网报道系原告单方面网络打印件,该报道仅涉及《西游记》在台湾的运营商在台湾的电视游戏广告,不涉及游戏内容,更不会联系到原告本人,导致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10:06:51]
- 原告:证据7、电脑报2010年6月8日报道,证明《西游记》游戏低俗。 [10:07:10]
- [被告]:对游戏先锋报道形式上的真实性无意义,但不能证明原告证明目的,该报道仅涉及对游戏的推广方式和营销。[10:07:38]
- 原告:证据8、新浪网2010年7月20日的致歉报道,证明《西游记》游戏低俗。 [10:08:04]
- [被告]: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发表致歉内容。[10:08:16]
- [原告]:证据9、涉案游戏获利的一些报道(被告网站上2010年8月6日的内容、21世纪经济报2010年1月25的报道、新浪2010年1月25日的报道、《西游记》台湾版更名为《齐天大圣OL》5月内侧的报道),证明被告利用涉案游戏进行盈利活动,且销往台湾、越南等地获取巨额利润。[10:08:50]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对报道准确性有异议。同时,说明被告的网络游戏受到欢迎,是优秀的网络游戏作品。[10:09:08]
- [原告]:证据10、网友发给原告及美猴王的信以及原告在新浪网博客调查,证明很多网友在看到《西游记》游戏后很自然想到原告为西游记代言,其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10:09:49]
- [被告]:真实性不予认可,网友的评论及在原告博客上的所谓“投票”均代表个人意见,不能作为从法律上认定被告侵权的依据。同时,网络上力挺被告的言论也很多。[10:10:43]
- [原告]:证据11、律师函,证明原告曾经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不予理睬。[10:13:33]
- [被告]:真实性不予认可,律师函我方没有收到,且与本案无关。[10:13:46]
- [原告]:证据12、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保全证据的合理支出。[10:14:08]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这是原告自愿支出的费用,请求被告给付缺乏法律依据。[10:14:59]
- [原告]:证据13、部分商标权原件,证明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10:15:18]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商标权的主体不是原告,服务类别也非被告运营的游戏范围,与本案无关。[10:15:47]
- [原告]:证据14、原告写给被告的信。[10:16:26]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但系原告单方的声明 ,不能证明被告侵权。[10:16:49]
- [原告]:证据15、人民日报文章。[10:17:04]
- [被告]:真实性无意义,但系原告对国内外存在的恶搞经典名著行为发表的个人观点,不能证明被告开发的游戏存在恶搞情节乃至侵权行为,与本案无关。[10:17:35]
- [原告]:证据16、新浪网络报道,证明被告召开媒体见面会时,赵某对原告进行名誉贬损;且从内容上可以证明被告收到过原告的律师函。[10:21:40]
- [被告]:真实性不予认可,报道的内容仅是针对代言事情,不能证明指代的律师函是原告发表的律师函的内容,且报道有夸大的情形。对人民网和多玩网的评论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报道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其中的观点只是一家之言,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证据。[10:23:51]
- [原告]:证据17、87版西游记音像资料,证明原告在电视连续剧中的形象进行展示。[10:27:17]
- [被告]:丁某扮演的孙悟空与原告扮演的形象非常像,按照原告的逻辑被告对丁某的形象也是侵权的。[10:29:07]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29:22]
- [原告]:无其他证据出示。[10:29:33]
- [审判长]:被告举证[10:30:01]
- [被告]:证据1、《西游记》原著,证明原著中对于孙悟空作为猴子形象的描写。被告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就是被告根据原著《西游记》的形象进行创作,并没有直接使用原告在西游记剧中的剧照。[10:30:37]
- [原告]:原著《西游记》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二者的表现形式不一致,原著是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的,另一个是绘画设计,不能以文字描写代替绘画设计。 即使被告是根据语言文字进行绘画设计,但因语言文字的丰富多样性,会使不同的人创作出不同的绘画。且被告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原著中的形象差异很大。创作原画组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创作过程就是原告所塑造的剧照孙悟空形象进行创作的,并非直接根据原著进行创作。[10:37:15]
- [被告]:证据2、网络游戏《西游记》中孙悟空形象的创作原画,证明网游版的孙悟空的形象是被告的创作团队创造的,没有抄袭原告扮演的《西游记》电视剧中的形象。[10:37:39]
-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可以看出被告是参照了原告的形象进行创作的。[10:38:00]
- [被告]:证据3、不同的孙悟空形象剧照对比及凤凰网评出的“10大经典齐天大圣孙悟空造型”,证明所有的孙悟空形象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创作思路都来源于对原著的理解,并表现出猴子的特定特征,不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仅涉及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且一些经过改写的如《大话西游》这种形象不应该作为孙悟空形象的对比。现原告所表述的侵权是原告在剧中的形象而非原告本身的形象。[10:38:33]
-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证明内容与被告所称的“所有孙悟空形象均具有一定相似性,创作思路来源于原著的理解”恰恰每个人扮演的均有自己特色,一看就能看出是由不同人扮演的。但被告所创作的形象与原告所创造的形象相似度是最近和最高的。[10:39:00]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0:41:42]
- [被告]:无其他证据出示。[10:41:56]
- [审判员]:如何确定损失的依据?[10:42:14]
- [原告]:按照被告的收益估算的。[10:42:27]
- [审判员]:原告确定一下侵犯的权利。[10:43:56]
- [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10:44:09]
- [审判员]: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本人的肖像权?[10:44:27]
- [原告]:是借用了87版西游记中原告塑造的孙悟空形象。[10:44:48]
- [审判员]:87版西游记的著作权人是何方?[10:45:07]
- [原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但我方起诉并非针对被告侵犯著作权而是侵犯原告的肖像权。[10:45:25]
- [审判员]:原告确认被告的网游《西游记》中的所有孙悟空形象均对原告构成侵权?[10:46:22]
- [原告]:是。[10:46:3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0:46:53]
- [原告]:一,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人的肖像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如卡通、漫画和艺术形象等。电视剧《西游记》播出后,受到海内外观众的喜爱,这一方面由于孙悟空角色的性格特征,但更是原告对孙悟空形象的深刻领悟和完美再现,原告的艺名六小龄童更是被大家熟知、“美猴王”家喻户晓。看到孙悟空大家自然联想到六小龄童,故该艺术形象已经成为原告的一种特殊的肖像,应受法律保护。[10:52:49]
- [原告]:二、被告网络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与原告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其面部特征基本一致,神情也十分相似;如果是独立创作的形象,会体现出不同的特色和神情。被告在邀请原告作为其游戏代言不成,仍然使用原告塑造的孙悟空形象,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10:53:36]
- [原告]:三、被告开发的网络游戏内容低俗,社会形象不佳,使用原告的肖像,严重损害原告的名誉。四、被告开发的网络游戏获得了巨额利益,故坚持诉讼请求。[10:53:56]
- [被告]:一、被告开发的网络游戏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情形,不应该将原告的剧照形象与本人的肖像混为一谈,演员塑造的形象非其本人形象,网络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是被告根据西游记原著独立完成的,没有抄袭电视剧中孙悟空的形象,故被告创作的孙悟空形象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二、没有相关报道和评论称网络游戏内容低俗,且不能将游戏的营销方式和游戏内容相混淆,故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11:04:54]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11:05:15]
- [原告]:原告塑造的孙悟空形象深入人心,使大众对角色形象和原告本人形象产生必然联系,故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11:05:4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最后陈述。[11:06:04]
- [原告]: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制度很不健全。原告的艺术形象不仅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同时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法制发达国家把这种权利称之为“商品化权”或者“形象权”,我国虽然还没有关于此项权利进行法律规定,但是规定了肖像权的保护条款,在没有“商品化权”法律概念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对肖像权的条款做狭隘和片面的的理解,而应该同样可以用肖像权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坚持诉讼请求。[11:10:06]
- [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商品化权,在中国尚处于探讨阶段,扩大肖像权的解释没有法律依据,坚持答辩意见。[11:10:25]
- [审判长]:双方能否进行和解?[11:10:42]
- [原告]:不同意和解。[11:10:55]
- [审判长]:双方争议较大,本庭不再做调解,现在闭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1:11:19]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汪琦副院长、高峙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1:12:08]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汪琦 高峙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邹冉
照片提供:谢伟辉[11:12:45]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1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