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大楼

审判长李颖

合议庭

原告及代理人

被告及代理人

旁听人员

网络直播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法庭全貌
11月19日9:30 ,直播海淀法院审理“优酷网状告酷6网侵犯名誉权索赔百万”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50:3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
    [09:50:46]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优酷网’状告‘酷6网’侵犯名誉权索赔百万元”一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 北京法院网对此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1:01]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李颖。
    [09:51:15]
  • [主持人]:
    李颖,女,1977年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2年进入海淀法院,先后在民三庭、民五庭、民一庭工作,现任海淀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对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以及传统民事审判均有涉猎,在其中某些领域有较深研究。
    [09:51:30]
  • [主持人]:
    主审或参与审理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全国首起高考试题侵权案,起诉奥组委奥运口号侵权案、桂香村商标侵权案、“十送红军”侵权案、中科大洋诉陈晋苏等竞业禁止案、首起认定网站格式管辖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无效、患者跳楼医院承担护理不当责任等案件。
    [09:51:45]
  • [主持人]:
    中科大洋诉陈晋苏等竞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审判案例要览》。撰写的王庸诉朱正本等“十送红军”案判决书获首届全国知识产权文书评比一等件奖,桂香村商标案调解书获全国知识产权文书评比二等奖,并有多篇文书获得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文书评比一等奖、三等奖。
    [09:51:59]
  • [主持人]:
    调研能力较突出,2003年-2008年连续多次获北京法院系统论文评比一、二、三等奖、全国法院系统论文评比二、三等奖,两次获人民司法有奖征文三等奖,获得北京法院2004-2006年度调研工作先进个人。曾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审判前沿》、《审判研究》、《北京日报》、《法制晚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和案例二十余篇,其中在《人民司法》上就发表论文和案例四篇。司法建议曾获2007年北京高院二等奖。
    [09:52:13]
  • [主持人]:
    参与多本专业著作的编写,如《互联网的理性与秩序》、《知识产权案例51例》等书籍。编写的《互联网的理性与秩序》获得北京政法高层次人才论坛“优秀研究成果”优秀奖,其中自己撰写了10余篇案例。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法官明星、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09:52:28]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53:28]
  • [主持人]:
    “优酷网”称“酷6网”的网站上虚构事实、颠倒是非,造成优酷网的商业信誉受损,遂将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酷溜网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并在“酷6网”、中国法院网、新浪网等网站及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0日,并赔偿损失共计100万元。
    [09:53:40]
  • [主持人]:
    原告诉称,酷溜网在媒体上发布不实言论并大肆炒作,在其网站(www.ku6.com)中发布的报道、言论过激,已经脱离了正常评论的范畴。在相关报道中,被告指责原告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并恶意称原告广告客户流失加剧、内部员工流失加剧、欺骗广告客户等,并攻击原告及原告的公司领导,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诋毁原告商誉,并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09:53:51]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 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6、 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7、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警或予以罚款、拘留
    8、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59:00]
  • [审判长]:
    原告名称、住所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及职务?
    [ 原告]:
    我公司名称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法定代表人:秦琼,职务:董事长。
    [10:01:48]
  • [审判长]:
    被告名称、住所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及职务?
    [ 被告]:
    我公司名称为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长城电脑大厦。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善友,职务:董事长。
    [ 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及执业机构?
    [ 原告代理人]:
    姚克枫,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尧,该公司职员。
    [ 审判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及执业机构?
    [ 被告代理人]:
    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10:03:01]
  •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李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俊申、刘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宋纯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 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 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 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有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
    (五) 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04:45]
  • [审判长]: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尽如下诉讼义务:
    (一)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 如实陈述事实;
    (三) 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
    [10:04:5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06:0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
    [10:06:41]
  • [原告]:
    被告在媒体上发布不实言论并大肆炒作,在网站(www.ku6.com)中发布的报道、言论非常过激,已经脱离了正常评论的范畴,在被告的这些报道和言论中,被告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事实,并诋毁原告,被告称原告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并恶意称原告广告客户流失加剧、内部员工流失加剧、欺骗广告客户等等,被告在媒体上得大肆炒作和攻击原告以及原告的公司领导,其发布言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诋毁原告商誉,并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原告诉之贵院。
    [10:07:31]
  • [原告]:
    请贵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www.ku6.com网站及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com)、中国国家网络电视台(www.cntv.cn)以及新浪网站(www.sina.com.cn)、人民法院报、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商报等媒体上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0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0万元人民币;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07:44]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相关的文章和评论遵循了公正性原则,不存在诽谤的情况。被告的评论是基于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被告行为是正常的辩论,而且我方对被告事实名誉权侵权的行为,也已经在法院起诉。如果我方言论过激,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而对原告的诽谤与诋毁是来源于第三方媒体的评论,第三方媒体的评论与我方无关,故原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受到了经济损失。最后,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8:3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本案在开庭前已给双方当事人规定了举证期限并在举证期限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下面对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首先对原告方合一公司的证据进行质证,
    [10:17:35]
  • [原告]:
    证据1、原告ICP证,证明原告示优酷网的经营者,“优酷”是原告经营网站的名称,称原告为优酷网是业界普遍认可的事实。
    证据2原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证明原告依法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原告享有在互联网上传播视频的资质,有权传播视频内容。“优酷”是原告经营网站的名称,称原告为优酷网是业界普遍认可的事实。
    证据3北京市卫生局文件,证明原告是优酷网的经营者,优酷网的网址是:www.youku.com. “优酷”是原告经营网站的名称,称原告为优酷网是业界普遍认可的事实.
    证据4原告网站首页打印,证明证明原告是优酷网的经营者,优酷网的网址是:www.youku.com. “优酷”是原告经营网站的名称,称原告为优酷网是业界普遍认可的事实.
    [10:19:33]
  • [原告]:
    证据5被告的icp证,证明被告是(url:www.ku6.com)的经营者。被告是www.ku6.com的经营主体。
    证据6、18109号公证书,证明酷溜公司在www.ku6.com的网站中发布多个不实报道,并将专题的标题置于网站首页的第一个视频网页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开宣传,被告酷溜公司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证据7、17206公证书,证明原告网站并无新三国电视剧,被告酷溜公司称原告盗版新三国毫无根据,是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证据8律师函以及EMS详情单,证明委托律师于2010年7月3日代为向被告酷溜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删除网络地址为http://tech,ku6.com/c2010/qsyk/的专题报道中不实内容,并道歉,被告酷溜公司已经收到上述律师函并知晓网站中存在侵犯名誉权的信息,但此后被告拒绝删除。
    证据9 、18688号公证书,被告酷溜公司在网站中仍存在网址:http://tech.ku6.com.com/c2010/qsyk/的专题报道,报道中内容仍与前述证据六18109号公证书中不实报道相同。被告酷溜公司接到律师函后明知网站内容有不实之处,仍拒绝删除相关内容,被告持续侵犯原告名誉权。
    [10:20:23]
  • [原告]:
    证据10公证书,证明酷溜公司在网站中仍存在网址为:http://tech,ku6.com/c2010/qsyk/的专题报道,报道中内容仍与前述证据公证书中不实报道相同,被告持续侵犯原告名誉权。
    证据11部分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取证公证书的合理支出,原告损失。
    [10:20:57]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证据一、原告ICP证。对于此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原告是优酷网的经营者”证明内容认可,但对其所谓“称原告为优酷网是业界普遍认可的事实”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优酷网作为原告的经营资产,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原告承受,但不能就此得出原告就是优酷网的结论。
    证据二、原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对于此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其所谓“称原告为优酷网是业界普遍认可的事实”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优酷网作为原告的经营资产,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原告承受,但不能就此而出原告就是优酷网的结论。
    [10:23:36]
  • [被告]:
    证据三、北京市卫生局文件。(因原告的原因无法核实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其关联性也有异议,对其所谓“称原告为优酷网是业界普遍认可的事实”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优酷网作为原告的经营资产,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原告承受,但不能就此而出原告就是优酷网的结论。
    证据四、原告网站首页打印件;因原告首页内容不断变化而无法核实,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亦有异议。
    证据五、被告的ICP证。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对其“被告是www.ku6.com的经营者”的证明目的和“被告是www.ku6.com的经营主体”的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六、第18109号公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且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优酷网捏造虚假事实、诽谤等行为侵犯了酷6网的名誉权,酷6网的相关声明合法适当,属于正当的反驳和评论范畴,而第三方媒体的报道性内容不属于被告的行为,被告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10:25:18]
  • [被告]:
    证据七、第17206号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不能反映优酷网站存在视频内容的实际情况。该公证书仅能证明在2010年5月4日的某个时刻优酷网站的情况,且该网站处原告的直接控制之下,其公证的内容是否是客观真实的无法确定;此外,原告主张的所谓“被告酷溜公司称原告盗版新三国毫无根据,是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与事实不符,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证据八、律师函及EMS详情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EMS详情单未经邮局签署,真实性不能确定,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主张。
    [10:26:24]
  • [被告]:
    证据九、第18688号公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且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优酷网捏造虚假事实、诽谤等行为侵犯了酷6网的名誉权,酷6网的相关声明合法适当,属于正当的反驳和评论范畴,而第三方媒体的报道性内容不属于被告的行为,被告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证据十、仅仅是网页的打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具有证明力。
    证据十一、公证费发票。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其中原告部分公证书的内容与本案事实无关,相应的公证费支出亦与本案无关;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支出的公证费应当自行承担。
    [10:27:26]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
    [ 原告]:
    原告提供的证据9证明了,EMS的官方网站就证明被告已经收到了这个快递。
    [10:28:29]
  • [审判长]:
    下面对被告的证据进行举证。
    [ 被告]:
    证据1、酷6网获得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世界杯赛事节目授权书,证明酷6网获得了央视网的世界杯授权,具有直播权,其发布的网站世界杯节目流量数据客观真实;优酷网在未获得世界杯直播权利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诽谤行为侵犯了酷6网的相关声明合法适当,不侵犯优酷的权利。
    证据2、威摩三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声明。证据3、关于世界杯版权采购的媒体报道。
    证据4、酷6王就网站世界杯节目流量监测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的服务订购单及服务协议。
    [10:36:37]
  • [被告]:
    证据5,互联网流量检测认证报告(酷6网)。证据6,(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305号公证书[所附光盘证据交换时提交]。
    证据7、(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155号公证书(donews),证明优酷网在网络散布不实言论,诽谤酷6网世界杯流量数据造假,侵犯了酷6网的名誉权,酷6网的相关声明合法适当,不侵犯优酷的权利。证据8、(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156号公证书(比特网)。
    证据9、(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157号公证书(东北新闻)。证据10、(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158号公证书(千龙网)。
    证据11、(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159号公证书(百度)。
    [10:37:39]
  • [被告]:
    证据12、(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808号公证书(新浪微博),证明优酷网通过短信群发的方式,散步不实言论,诽谤酷6网世界杯流量数据造假,侵犯了酷6网的名誉权,酷6网的相关声明合法适当,不侵犯优酷的权利。证据13、原告向广告客户等社会公众群发短信的手机照片、证人证言、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据14、(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353号公证书,证明优酷网通过邮件群发等形式,向广告客户等社会公众散步不实信息,诋毁酷6网世界杯直播权作弊,侵犯了酷6网的名誉权,酷6网的相关声明合法适当,不侵犯优酷的权利。证据15、(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354号公证书。证据16、(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304号公证书。
    [10:39:20]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证据一,该证据无关联性,威摩三益公司获得央视国际的权利与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名誉权侵权案无关。 证据二:该证据无关联性,威摩三益称公司自称属于被告的关联公司没有证据支持,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三:无关联性,关于世界杯采购的媒体报道,与本案无关。
    [10:40:40]
  • [原告]:
    证据四,不认可该证据中所附的协议的真实性,协议是网络打印件。另外该证据“定购单”显示的是“天津酷溜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与本案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证据五: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加盖的印章仅仅是报告专用章,印章上写的还是英文,无法证明是哪个公司出具的,报告专用章并非公章,这种印章不能代替公章,不符合法律关于公章使用的规定,不能代表是其他公司出具的文件,没有真实性。该证据也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六:认可该证据公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10:41:44]
  • [原告]:
    证据七―至证据十二:对公证书证据的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但上述证据均来自于非原告网站,其网站内容并非原告授权所写,原告不认可上述证据网站中内容陈述的真实性,上述证据均与原告没有关系,也与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名誉权没有任何关联性。
    [ 证据十三]:
    该证据共4页内容, 第1页是照片,无法确认该照片的真实性和证据的来源。第2页是一位叫李圣伟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对此真实性不认可,证人自称是腾信互动的员工,但没有公司盖章认可,其身份无法确认,证人未出庭,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第3页商务合作通知函是彩色扫描件,并非原件。该组证据中,原告认可第4页工商查询网络打印件的真实性。但该组证据也与本案无关。
    [10:43:31]
  • [原告]:
    证据十四-证据十六,认可该证据公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但该公证书仅仅证明某些网页电子邮件的存在,但是邮件内容以及来源是否真实?邮件的产生过程是否真实?原告不能确认,且原告并未指派任何员工发送过此类邮件。因此原告不认可上述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上述证据也与本案无关。
    [10:44:26]
  • [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都与本案无关,相关证据不能表明被告散播原告“员工流失”、“三宗罪”、“盗版新三国电视剧”以及开辟网友专栏,让网友谩骂被告等是属实。上述证据仍不能证明原告在网站中所发布诋毁原告名誉的内容是真实的。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
    没有。
    [10:46:0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具体说一下被告哪里侵权?
    [ 原告]:
    18109号公证书第九页、第十页、第十一页、第十二页、十三页、十八页、十九页、二十七页、二十八页、三十二页、原告向被告发了律师函仍然有侵权行为存在。原告提供的18688号公证书中第八页、第九页、第十页、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三十页、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八、五十、五十一、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四、六十九页等。
    [10:58:2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所说发表一下意见?
    [ 被告]:
    我方认为对于相应的属于酷溜网发布的文章属于评论,而本案是原告侵权在先。原告以短信群发的方式对酷溜网进行了贬损,酷溜网为了挽回声誉,对其进行评论是适当的,是不会造成原告公司名誉权的贬损,网民的评论是正当的,不构成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
    [10:59:07]
  • [审判长]:
    原告,你要求断开的文章及连接,现在网上是否还存在?
    [ 原告]:
    现在还存在。
    [ 审判长]:
    被告,你方答辩意见说你方属于合理的评论,说一下证据?
    [ 被告]:
    10年6月期间至8月至今,世界杯节目播出和结束的时期内,具体表现是,原告公开散播言论声明酷溜网没有获得节目播出的授权,在原告的证据十四和十六,证据十四证明员工通过群发邮件的方式散播酷溜网没有获得节目播出的授权,并且说了很多侮辱性语言,造成了酷溜网客户的流失。我们通过举证证明了,我们已经获得了世界杯的直播权,优酷网这样是恶意竞争,通过被告提交的证据7-12可以证明。网友评论中也有负面言论。相应的内容直接侵害了酷溜网的名誉权。
    [11:01:09]
  • [审判长]:
    被告,在你的证据里有没有体现原告曾经盗版三国的证据?
    [ 被告]:
    无需举证证明,盛世骄阳曾经就版权起诉过原告。
    [ 原告]:
    原告没有播放过新三国电视剧,不存在盛世骄阳起诉过原告。
    [ 审判长]:
    被告,能否证明其众叛亲离的证据?
    [ 被告]:
    没有直接的证据。
    [ 审判长]:
    被告,对于原告所称的的断开相关的言论,现在是否还存在?
    [ 被告]:
    需要回去核实。
    [11:02:16]
  • [审判长]:
    开庭之后,双方与法官去网上进行现场勘验。
    [ 审判长]:
    你要求赔偿损失一百万怎么计算?
    [ 原告]:
    合理性支出酌情考虑的。
    [11:02:33]
  • [审判长]:
    双方有无其他主张的证据和需要补充的事实、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1:03:0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原告没有播放过新三国电视剧,不存在盛世骄阳起诉过原告。专栏中原告的高官的头像及谩骂原告的言论这些都属于直接诋毁原告的行为。原告曾经给被告发送律师函,但是现在网上还有这些链接的存在。原告代理人曾经在网页上发表评论以上情况均属不实,但是一直不能评论成功,一直在审核阶段,被告有控制评论专区的能力。被告侵犯名誉权,必然会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对其网站登载的内容应负有直接责任。被告对其评论专区有也应负有责任。民法通则101条,第120条,根据侵权责任法20条36条,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1:03:5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被告是对事实的正常评论,不足以使被告的商业价值降低。侵权后果的发生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起诉是恶意诉讼,是为了逃避责任。网上大部分散布不实言论都是网民对优酷网的评价,与被告没有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酷溜网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关网友的评论属于相关网络用户的个人行为,酷溜网为网民提供空间的服务。网络用户的评论符合事实,不属于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根据民诉法36条规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本案原告损害了被告的权利。
    [11:04:24]
  • [审判长]:
    现在双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对于已经发表过的辩论意见就不用再重复了。
    [ 原告]:
    被告不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紧急情况下所采取措施,本案不属于这个情况。本案当中与被告起诉原告名誉权没有任何关系,不符合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对于已经发表过的辩论意见就不用再重复了。
    [ 被告]:
    不同意原告所说,我们看见网上存在大量的盛世骄阳打击优酷网,原告网站存在盗版三国的事情已经众所周知。
    [11:05:54]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
    没有。
    [11:06:3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 被告]:
    坚持我的答辩意见。
    [11:07:10]
  • [审判长]:
    本案在开庭前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现在有无新的调解方案?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 审判长]:
    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现在闭庭,双方看笔录签字。(敲法锤)
    [11:07:3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08:22]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08:39]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包丽娟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
    [11:09:56]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10:1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