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庭审现场

本案审判员

本案原告方

直播现场
11月18日14时,直播昌平法院审理“身份信息被冒用按揭 无法贷款购房诉银行”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张俊。
    [13:50:07]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5日,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省沽源县一品文城小区的房屋,原告交完首付款,去河北张北县工商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时,却被该银行告知:原告已有两笔贷款,不能再办理贷款手续,并给原告出具了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两笔贷款手续。经询问,办理地点为昌平区天通苑。
    原告称,原告自始至终也没有在北京购买房屋,更不可能在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处办理住房按揭开款手续,是有人冒用了原告的身份信息,在被告处办理了贷款手续,被告未核实原告的真实身份,即给他人发放了贷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原告不能再购买房屋,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提供相关信息,但被告拒绝提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撤销以原告名义发放的贷款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3:52:53]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刘建伟独任审判,书记员孙征担任法庭记录。
    [14:03:27]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04:04]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原告赵某,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市口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闪电河乡闪电村。委托代理人耿钧,男,汉族,1960年2月9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第二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一区南门。 法定代表人吕国清。委托代理人迎春,女,蒙古族,1972年9月3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6号。
    [14:07:3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庭公开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建伟独任审理,书记员孙征担任法庭记录。经过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未到庭,本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14:10:00]
  • [审判员]:
    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对审判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10:18]
  • [审判员]:
    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和理由。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于2010年8月5日,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省沽源县一品文城小区的房屋,原告交完首付款,去河北张北县工商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时,却被该银行告知,原告已有两笔贷款,不能再办理贷款手续,并给原告出具了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两笔贷款手续。经询问,办理地点为昌平区天通苑。原告自始至终也没有在北京购买房屋,更不可能在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处办理住房按揭开款手续,是有人冒用了原告的身份信息,在被告处办理了贷款手续,被告未核实原告的真实身份,即给他人发放了贷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原告不能再购买房屋,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提供相关信息,但被告拒绝提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撤销以原告名义发放的贷款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4:13:56]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你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与起诉书相比是否有变化?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变化。
    [ 审判员]:
    被告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认为原告无任何证据能证明其业务是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办理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15:2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出具的,证明原告已经不能享受优惠贷款政策。
    证据2、信用报告 证明07年10月26日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以原告名义发放的贷款两笔均是37万元。证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现在根据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据。
    [14:17:28]
  • [审判员]:
    原告提交证据的原件,自行保存,法庭保留复印件。原告是否听清了?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进行法庭询问,个人信用报告中赵某的信息情况包括身份证号、户籍是否就是本案的原告?
    [ 原告代理人]:
    是。
    [14:18:28]
  • [审判员]:
    赵某有没有向相关银行贷款的记录?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是第一次购买房屋。
    [ 审判员]:
    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告以原告名义发放的贷款合同,一共是几份?
    [ 原告代理人]:
    两份,证据证明中提到的两笔,06年9月和07年1月,均为37万元。
    [14:20:41]
  • [审判员]:
    原告要求撤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1、原告没有贷款过,经过工商银行的查询并出具了证明,在原告个人名下有两笔贷款,贷款方是本案被告,要求原告在出具其他证据,原告无法出具,原告是个人,作为银行系统,应该有能力和责任进行举证,所以这种情况适用举证责任由被告。
    [14:20:56]
  • [审判员]:
    办理业务的哪个支行?
    [ 原告代理人]:
    具体哪家不知道,但是经过查询只有被告这家是支行。
    [ 审判员]:
    你们何时发现存在两笔贷款?
    [ 原告代理人]:
    在去工商银行贷款的时候,2010年10月份。
    [14:22:17]
  • [审判员]:
    当时原告有没有与沽源县弘历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
    [ 原告代理人]:
    签订过了。
    [ 审判员]:
    原告本人有没有把身份证借给别人使用过?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有没有曾经遗失过身份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23:36]
  • [审判员]:
    有没有曾经授权他人处理过相关业务?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这两笔贷款,原告从来没有办理过,只是这次在办理第一套房屋贷款的时候才发现,而且是经过工商银行告知其有过两次银行贷款,所以现在原告不能再进行贷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经过查询是被告所为,对此被告应该举证其发放贷款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合同,现在被告拒绝出示证据,是对原告的不负责任。作为银行,应该明确说明该贷款的来源,以及签署合同的情况。
    [14:29:22]
  • [审判员]:
    由于一方未到庭,法庭无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现在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4:29:2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东小口法庭陆婧、王帅、孙征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4:37:57]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