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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智耀军。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继子告继母腾房 继母告继子撤销赠与”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22:52]
- [主持人]:本案由我院行政庭法官孙之智承办。[14:23:35]
- [主持人]:孙之智法官,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2005年7月,他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进入通州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任助理审判员。在四年的时间里,孙之智法官已经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100多件。[14:23:59]
- [主持人]: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999年,洪某(女)与老胡(男)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洪某与老胡结婚后,与老胡之子胡某及其家人一起居住。2005年10月,所在村拆迁,胡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协议,后又与村委会签订了购楼合同,约定胡某购买安置楼三套二居室。由于安置楼没有竣工,村委会提供了一套周转房。洪某与老胡住在周转房内,胡某一家在外居住。2009年12月,洪某与老胡书面承诺将其二人各自的57平方米补助赠与胡某。2010年5月,老胡去世。2010年6月,洪某生病,搬离周转房。2010年9月,胡某起诉要求洪某及其儿子刘某腾退房屋。2010年10月,洪某起诉要求撤销对胡某的赠与。[14:24:55] - [主持人]: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31:36]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宣读完毕。[14:34:32]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洪某之子)。委托代理人王月永,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刘建勇,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14:36:16]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14:36:49]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胡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敲击法槌),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之智独任审判,书记员陈明山担任法庭记录。[14:37:3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4:38:25]
- [审判员]: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员]:以上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14:39:0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14:40:59]
- [原告]:原告洪某与被告胡某系继母子关系。原告与被告的父亲老胡于1999年2月4日再婚,婚后一直与其居住生活。被告的父亲于2010年5月去世。按照2004年所在村委会拆迁村民房屋的补偿方案,每人可平价购买40平米的房产、优惠价购买17平米的房产,共57平米。2009年12月25日,被告拿出一份打印好的承诺书要原告和其父亲签字,由于原告没有文化,对于承诺书的内容根本不明白,现在才知道原告已经将自己购买57平米房产的权利赠与给了被告,但是原告并没有这样的意思。现在被告对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腾退所在村委会安置的拆迁周转房,因此原告即将面临无家可归的悲惨情况,作为已经年近古稀失去丈夫的老人,这57平米房产是原告唯一的基本生活需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使原告失去了基本生活的条件。故我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原告对被告57平方米房屋补助的赠与;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14:43:1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原告诉状陈述的不是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09年原告将57平米的房产赠给被告是其真是的意思表示。原告有房产,原告在与被告父亲婚前有子女,其子女不会让其无房可住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如约履行,被告不同意撤销。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诉争赠与购房指标的撤销已经不可履行或撤销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57平米的指标加上相应的资金才能得到房产,且57平米的指标是有时效的。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46:35]
- [审判员]:下面归纳法庭调查重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否可以撤销以及撤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洪某进行举证。[14:50:22]
- [原告]:1、《承诺书》复印件,承诺书是打印的,在被告父亲和原告签字之前就已经打印好了,上面有两个原告的签字。证明承诺书形成时间晚于胡某和村委会签订协议的时间,被告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合同之前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就已经将原告和被告父亲的指标据为己有了。不是被告提到的向洪某宣读了以后洪某签的字,属于他人代签。2、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明拆迁以户为单位,原告一户共五人,其中包括洪某和老胡。证明洪某当时应该享受的所在村拆迁政策规定的57平方米的补足。[15:03:26]
- [原告]:3、洪某的诊断证明,病例,(2010)通民初字第1345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洪某没有劳动和生活来源,且此后需要支付相当长时间的医疗费用。4、民事起诉状,证明被告于10年9月25日起诉原告排除妨害纠纷的诉讼,使得原告有可能无家可归。[15:04:32]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1、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认为恰恰证明了赠与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一行显示出了原告及被告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2、内容认可。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4、真实性认可。被告起诉是无奈之举。[15:05:1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胡某进行举证。[ 被告]:1、2005年10月28日,胡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证明05年被告所在村的房屋被拆迁。2、2009年12月24日,胡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购房合同书》一份以及购房款收据4张,证明被告与村委会达成购房合同。[15:16:11]
- [被告]:3、购房款收据。4、2009年12月15日,洪某、老胡签订的《承诺书》,证明二人自愿将其各自所得的57平方米补助赠与胡某。证明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5、2010年7月21日,所在村拆迁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洪某和老胡将各自所得的57平方米楼房安置面积转让给胡某。[15:18:50]
- [被告]:6、2010年9月20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村委会向胡某提供周转楼房的事实。7、2005年10月28日,胡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平房搬周转楼协议》,复印件,8、王甲、王乙的证人证言。9、户口本。[15:23:34]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1、真实性认可,但是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明目的与本案诉争事实没有关系。2、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认为可以证明该合同是以户作为单位与村会签订的,在协议书的第一条中确定了签订协议的时候在册人口是五人,其中包括原告。该合同书的的第四条也包括原告的补助面积。通过该合同可以确定被告购买的两居室有三套。[15:24:19]
- [原告]:3、不能确定被拆迁人就是胡某,被拆迁人应该是5人。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5、真实性不予认可。[15:25:31]
- [原告]:6、不认可,自然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7、真实性认可。8、真实性不认可。证人并没有听到被告父亲所念的内容。9、真实性认可。[15:26:43]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审判员]:原告, 洪某与老胡何时再婚,婚后有无子女?[ 原告]:1999年2月4日再婚,婚后无子女。[ 审判员]:被告,原告刚才回答是否属实?[ 被告]:属实。[15:27:35]
- [审判员]:原告,洪某再婚前有几个子女?[ 原告]:三个儿子,均已成年。[ 审判员]:原告, 洪某再婚后有没有将她的户口迁入老胡所在村?[ 原告]:没有。现在还在朝阳区。[15:28:28]
- [审判员]:原告,洪某与老胡再婚后居住在哪里?[ 原告]:没有和被告一起住,老胡所在村的平房,也就是已经被拆除的平房。[ 审判员]:原告再婚后被告住哪里?[ 原告]:在他岳父岳母家,等于他把房子租给我了,我当时花房钱。[ 审判员]:原告回答上述问题属实吗?[ 被告]:不属实。他们再婚之后有一段时间住在一起,之后不住在一起了。拆迁之后不住在一起的。[15:30:35]
- [审判员]:原告,拆迁后,洪某与老胡在哪里居住?[ 原告]:住在周转楼房里。[ 审判员]:原告,周转楼房是谁提供的,产权人是谁?[ 原告]:村委会提供的,具体产权人不清楚。临时的周转楼房。[ 审判员]:原告,洪某现在仍在周转楼房里居住吗?[ 原告]:现在洪某不在周转楼房里居住。2010年6月30日搬出的。[15:33:11]
- [审判员]:原告,周转楼房现在由谁支配,谁掌握钥匙,有没有人居住使用?[ 原告]:钥匙在洪某那,没人住。[ 审判员]:平房的宅基地的使用者是谁的名字?[ 被告]:是我的名字。[ 审判员]:你父亲老胡有自己的宅基地吗?[ 被告]:没有,他是城镇户口。[15:35:09]
- [审判员]:拆迁之前的平房谁建设的?[ 被告]:我父母与我建设的。倒座房和厢房是我自己盖的。正房是我和我父母建设的,86年左右在我结婚之前建的。厢房、倒座房是在拆迁之前两三年建的。[ 审判员]:被告说的平房建设情况属实吗?[ 原告]:不清楚。[ 审判员]:2005年拆迁后,你父亲老胡与洪某在哪里居住?[ 被告]:住在周转楼房里。我住在三元村。[15:36:27]
- [审判员]:老胡和洪某在周转房分别住到什么时间?[ 被告]:我父亲老胡住到去世,即2010年5月份;洪某住到2010年6月份。[ 审判员]:你和你的家人有没有在周转房里住过?[ 被告]:没有。因为我们都住比较挤,在拆迁之前我就在三元村住,拆迁的时候也 没有搬回来。[ 审判员]:你父亲去世后,周转房由谁支配,钥匙在谁手里?[ 被告]:钥匙在原告处。[15:37:39]
- [审判员]:你有周转房的钥匙吗?[ 被告]:没有。[ 审判员]:被告,周转房怎么得来的?[ 被告]:村委会在拆迁之后提供的暂住房屋。[ 审判员]:被告,周转楼房现在是空着还是有人住?[ 被告]:没人住,闲置半年了。[15:38:02]
- [审判员]:被告,2009年你和村委会签订的购楼合同,你总共购买了几套楼房?[ 被告]:3套。[ 审判员]:被告,购楼款都是从拆迁款里扣除的吗?[ 被告]:拆迁款还不够,我还加了一些。[ 审判员]:被告,村委会有没有向你实际交付楼房?[ 被告]:三套产权楼一套都没有下来。[15:38:24]
- [审判员]:2009年12月15日,老胡和洪某在赠与房屋的《承诺书》上签字,当时,是什么情况,你描述一下?[ 被告]:我去看老人的时候,大家聊到房的问题,我父亲说怕以后有麻烦事,自己写了一份承诺书,让我看,于是我父亲给念了一遍,之后签的字。我父亲先签了他的名字,之后给原告代签了字,之后我父亲说我不能签应该让原告签,之后原告自己签了名字。[ 审判员]:原告,你描述一下09年12月15日在承诺书上签字的情况?[ 原告]:就被告和被告父亲在场,没有别人在场了,大约在晚上6、7点钟。并没有给我念内容,也不清楚承诺书的内容是什么。被告当时还说会给我看病养老。[15:39:32]
- [审判员]:《承诺书》上“洪某”的签名有两个,怎么回事?[ 原告]:我就签一个。前面的不是我签的,不知道谁签的,后面的字是我自己签的。[ 审判员]:在承诺书上签字的时候,被告有没有附加条件?[ 原告]:被告说会给我养老,还说等我动不了的时候给我雇佣保姆。[ 审判员]:口头承诺的附加条件有没有落实到书面上?[ 原告]:就是口头说的,没有写。并且不止说一次。[ 审判员]:09年的时候身体如何?原告:去年身体也不好,糊里糊涂的。[15:40:23]
- [审判员]:原告,在承诺书上签字之后,你与被告父亲、被告有没有将承诺书给村委会人员看?[ 原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是农民户口吗?[ 原告]:是。[ 审判员]:原告在承诺书上签字,当时双方约定附加养老的条件了吗?[ 被告]:没有。是老人主动提出来的。安置人口是本村村民,被告父亲是城镇户口,原告的户口在朝阳,他们不是安置对象。[ 审判员]:05年签订的拆迁协议为何09年才签订购楼合同?[ 被告]:是村内的安排。[15:40:59]
- [审判员]:被告买的三套楼房现在有没有在建设?[ 被告]:建设中。[ 审判员]:原告现住哪里?[ 原告]:跟儿子住在一起。[15:43:3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5:44:09]
- [原告]:原告本人陈述了被告要求被告父亲和原告签字,但是却告知原告承诺书只是处分了被告父亲的楼房补助,并没有将原告的补助赠与给被告,而原告不识字不理解和了解承诺书的全部内容,被告哄骗原告会解决原告此后养老赡养的问题,基于这样的事实原告在承诺书上签的字,但是原告是在对承诺书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的字,并在此后原告找到村委会说为何没有自己的楼房平米数,村委会答复其有57平米的楼房补助。被告说57平米都是其向村委会争取的不能成立。我们认为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已经年近古稀没有任何收入也没有房产,与被告父亲婚后一直居住在老胡所在村,婚后也没有离开该村,与其亲生子女的关系日益疏远,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是不可能将自己的平米数赠与给被告而要求亲生子女赡养自己,不符合常理。原告身患疾病,所在村委会基于的房产是其生活的基本保障,现在被告起诉原告要求腾退周转房屋,原告面临无家可归,被告的诉讼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安置是针对户的,并不针对户内的某个人。[15:46:30]
- [原告]:即使认定承诺书成立,但房屋是期房,赠与标的还并没有交付给受赠人,且原告现在也没有任何的生活保障,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被告提到的撤销赠与的现实意义问题,即使赠与成立,原告得到村委会57平米的补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原告像村委会交纳小部分房款而获得房产从而得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原告认为原告的57平米的补助适用赠与的法律关系。[15:48:2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已经履行,05年房屋拆迁,09年被告被安置临时住房。赠与是两位老人主动提出的,签署承诺书的时候被两位客人目睹,被告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撤销赠与合同不存在法定的事实。赠与的撤销已经没有任何的现实意义。[15:49:54]
- [被告]:原告的指标与被告的资金已经形成了57平米的房屋,且产权人是被告。原告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被告不同意撤销,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告提出的赡养的问题,可以另案解决。原告承诺书的内容是清楚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重大误解。原告在朝阳区有住所,其自己的三个子女也有房产。原告提到的赡养、医疗等问题与本案无关。[15:57:20]
- [审判员]:原告补充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的父亲是退休的教师,其有能力购买57平米的房屋。周转楼房有原告份额的使用权利,原告虽然另有子女,但是不能说原告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别人而要求自己的子女弥补赡养的缺位。57平米指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至于对户宅的认识的问题,不能否定拆迁协议上写的拆迁对象。综上,原告的请求是合理正当的。[15:58:42]
- [审判员]:被告补充辩论意见。[ 被告]:居民和外村村民是不可以以本村村民身份购置房产的,原告不可能在该村购买房屋,这种安置是身份上的,本身是无效的,即使给原告57平米,其也不能在该村内购买房屋。此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和由自己的子女进行赡养并不冲突。[16:00:1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审判员]: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6:00:5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被告?[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16:01:39]
- [审判员]:具体调解过程待庭后进行。今天开庭到此,双方阅读笔录后签字,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者庭后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6:01:59]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宋庄法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6:12:35]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1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