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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煤炭经营中心、某煤炭有限公司、苏某与被告北京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29:17]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8:29:35]
- [主持人]:原告北京某煤炭经营中心、某煤炭有限公司、苏某称,自2006年起,三原告分别为被告供应供暖用燃煤,被告也一直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燃煤款。2009年4月14日,原告苏某与被告订立《供热燃煤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煤款总额为949万元。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增加了用煤量,故在供暖季结束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13日签订了《协议书》,被告同意2009年至2010年读为原告增加燃煤款170万。上述款项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三原告支付2009年至2010年增加的燃煤款170万元。[08:29:51]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姜丽娜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由书记员钟宇静担任法庭记录。[08:30:05]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8:30:22]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8:34:31]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08:47:10]
- [原告]:北京市XX煤炭经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苏XX,董事长。[ 原告]:怀来XX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法定代表人苏XX,董事长。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 原告]:苏XX(XX煤场,怀来XX煤栈业主),男,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09:02:12]
- [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09:04:53]
- [审判长]:现在开庭。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市XX煤炭经营中心、怀来XX煤炭有限公司、苏XX与被告北京XX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姜丽娜独任审判,书记员钟宇静担任法庭记录。被告北京XX热力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09:07:02]
- [审判长]: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提供新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及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本诉有反驳及其反诉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宣布当事人法庭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长]:刚才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08:04]
-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自2006年起,原告北京市XX煤炭经营中心、怀来XX煤栈业主苏XX分别为被告供应供暖用燃煤,被告也一直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燃煤款。2009年4月14日,原告怀来XX煤栈业主苏XX再次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煤款总额为949万元。该合同履行中,因被告增加了用煤量,故在供暖季结束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13日签订了协议书,被告同意2009年至2010年度为原告增加燃煤款170万。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三原告支付2009年至2010年度增加的燃煤款17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09:24]
-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是否有变更?[ 原告]:没有。[09:09:44]
- [审判长]: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不再进行答辩。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证据一、协议书(一份),日期2010年5月13日,证明之前的四份协议都收回,签订的这一份协议,证明被告欠原告燃煤款170万元的事实。[09:10:56]
- [审判长]:XX煤场、怀来XX煤栈是个体工商户吗?[ 原告]:是个体工商户,业主是苏XX。[09:12:04]
- [原告]:证据二、2005年5月30日、2007年4月2日、2008年4月15日、2009年4月14日的供暖燃煤承包协议书(四份),这四份协议都已经履行完毕。[09:12:23]
- [审判长]:原告说一下签订合同的过程。[ 原告]:2006年开始我方就向被告送煤, 2006年至2009年签订了四份合同,合同中的内容双方都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数量和质量没有争议,被告把四份合同的原件收回了。2009年,国家有补偿款的规定,后来经我们双方协商,被告给我方补了170万元。我方给被告送煤炭,都有过磅单,我方手里也都有过磅单,2009年协议中的949万元被告已经支付了,因为2009年燃煤季长所以针对2009年的协议补了170万元。[09:13:04]
- [审判长]:原告有新的事实补充吗?[ 原告]:没有。[09:13:2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原告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09:13:44]
- [审判长]:现在休庭,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09:14:0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向中国法院网、北京高院法宣处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边疆。在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09:37:22]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09:37: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