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台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法庭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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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9:30,直播西城法院审理“乘滚梯受伤 诉电梯厂家和管理人侵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乘滚梯受伤 诉电梯厂家和管理人侵权”案,感谢您的关注。
    [09:25:16]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陈先生称在西单商场过街天桥处乘坐滚梯时,因滚梯故障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为此将被告某电梯公司北京分公司和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1日上午10点50分,在西单商场第三号过街天桥乘坐滚梯时,由于滚梯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原告站立不稳在滚梯上摔倒,而且将摔倒的原告拖带上行到滚梯顶端,导致原告右手无名指及小拇指骨折,面部、上身、大腿多处擦伤。被告电梯公司缴纳了一期的治疗费后就不再管了,导致原告现在还未康复。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陈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3316.89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9:25:57]
  • [主持人]:
    本案采用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李岳鹏独任审理,书记员苑丹妮担任法庭记录。
    [09:27:08]
  • [主持人]:
    下面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27:36]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09:28:10]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29:26]
  • [审判员]:
    请坐。
    [09:29:4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29:56]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的情况。
    [09:30:12]
  • [审判员]:
    原告陈某,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某公司高级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任成群,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09:31:53]
  • [审判员]:
    第一被告,某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亮,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第二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锦坡,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单位地址。
    [09:33:3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33:54]
  • [原告]:
    没有。
    [ 第一被告]:
    没有。
    [ 第二被告]:
    没有。
    [09:34:18]
  • [审判员]: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准予出庭。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某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岳鹏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苑丹妮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35:02]
  • [审判员]: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09:35:29]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第一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 第二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35:5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09:36:31]
  • [原告]:
    2010年8月21日上午10点50分,原告陈某在西单商场第三号过街天桥乘坐滚梯时,由于被告的滚梯突然发生故障,不知什么原因晃动了一下,导致原告站立不稳,在滚梯上摔倒,而且将摔倒的原告拖带至上行到滚梯顶端。导致原告陈某摔伤,造成右手无名指及小拇指粉碎性骨折,面部、上身、大腿多出擦伤。被告缴纳了一期的治疗费后就不再管了,导致原告现在还未康复。现在向西城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请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陈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3 316.89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09:38:05]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一下主张二被告共同起诉的依据及二被告赔偿责任的比例?
    [09:39:06]
  • [原告]:
    电梯的所有权人是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电梯的管理者。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09:39:24]
  • [审判员]:
    原告在陈述诉讼请求的时候,所主张的金额与诉状中不一致,请明确诉讼请求。
    [09:39:45]
  • [原告]:
    与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一致,刚才所陈述的金额属于口误,诉请没有变化。
    [09:40:06]
  • [审判员]:
    被告分别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09:40:29]
  • [第一被告]:
    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陈某应当在三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1、侵权行为的确实存在;2、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侵权损失确实发生。但在本案中,第一、我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涉案扶梯已经通过了北京市西城区特种设备检测所的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并且,我公司对扶梯按照行业规范进行了严格的维护和保养。因此,我方已完全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第二、陈某所遭受的事故与我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涉案扶梯完全符合质量要求,陈某所遭受的事故与扶梯的质量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扶梯上标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警告乘客乘坐扶梯的正确姿态及其他注意事项。据了解,陈某受伤当天有降雨,发生摔倒的事故极有可能与当时的天气、路面状况等环境有关。陈某受伤事实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第三、陈某主张的损失不合理,陈某在起诉状中主张的损失不合理,其损失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我公司将在举证质证阶段就此发表详细意见。综上,陈某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全部驳回。
    [09:43:02]
  • [审判员]:
    第一被告明确一下涉案电梯的所有者的关系。
    [09:43:59]
  • [第一被告]:
    我公司将电梯出售给了第二被告,我公司只是电梯的管理者。
    [09:44:26]
  • [审判员]:
    第二被告进行答辩。
    [09:45:35]
  • [第二被告]:
    一、答辩人维护管理的电梯运行正常,与原告受伤无关,原告所诉事发地电梯具有防逆转保护装置,原告陈述的电梯先下行后上行导致其摔伤是不能可发生的。答辩人维护管理的电梯于2010年8月2日刚通过特种设备检测所的检测,一切正常,尤其是重点检测的防逆转装置。事发后,第一被告再次对电梯进行检查,重点是防逆转和安全开关,结果也是一切正常。所以,原告所诉电梯先下行后上行的现象是不可能发生的。原告受伤并非电梯造成的。二、因原告受伤与答辩人无关,所以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三、在不考虑答辩人是否有责任的前提下,仅就原告主张赔偿的项目和金额而言,其主张也是没有依据的,1.原告最初治疗医院为协和医院,但主张的医疗费中有丰盛医院的票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转院的必要和丰盛医院的票据与本案有关。2. 后续治疗费没有发生,且原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后续治疗费的具体金额。
    [09:47:53]
  • [第二被告]:
    3. 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且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与其此前向答辩人主张的处理方案中的标准不同,可见原告主张的随意性,其主张不具有真实性。4. 原告的伤情并不需护理,医院也没有护理的意见。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特级护工的标准才25元/天,原告主张的标准显然过高。而且,原告主张的标准与其此前向答辩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中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所以,原告的主张是不可信的。5. 根据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本案中,相关医院并未出具加强营养的意见,且原告提交的有关食品的发票也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6. 交通费票据不能与就医情况吻合。7. 本案中,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也是没有依据的。综上,原告所诉事发地电梯运行正常,原告的受伤与答辩人无关,其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8:5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并陈述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证明目的。
    [09:49:22]
  • [原告]:
    证据一、字条一张,证明二被告曾垫付过事发当天的医疗费2920元,是对受伤赔偿情况的承诺。
    [09:49:53]
  • [第一被告]:
    不认可真实性,我公司并未向原告垫付过任何费用,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受伤的情况与我公司有关。
    [09:50:23]
  • [第二被告]:
    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
    [09:50:37]
  • [原告]:
    证据二、2010年8月21日事发当天的病历本,证明事发当天就诊的医院及事发的伤情。
    [09:50:56]
  • [第一被告]:
    认可真实性,对于事发经过的描述不予认可,这只是原告本人的自述。 只能证明伤情。
    [09:51:12]
  • [第二被告]:
    认可真实性,该病例只能证明原告有受伤的事实,至于受伤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
    [09:51:39]
  • [原告]:
    证据三、后期治疗费的单据及处方(协和医院、丰盛医院),证明原告因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400余元。
    [09:52:10]
  • [第一被告]:
    认可真实性,不认可丰盛医院出具的相关收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同一种伤情转院的情况需要有转院证明,以证明两次转院的连续性。请法庭注意单据中右下角关于医保的说明。
    [09:52:46]
  • [第二被告]:
    认可真实性,丰盛医院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
    [09:53:02]
  • [原告]:
    证据四、交通费,共计200余元,证明因就医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
    [09:53:18]
  • [第一被告]:
    认可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
    [09:53:36]
  • [第二被告]:
    认可真实性,对于9月13日的出租车票属于同一辆出租车的,不认可其关联性。
    [09:53:51]
  • [原告]:
    证据五、劳务协议及收入证明,证明原告的工作及收入情况。
    [09:54:09]
  • [第一被告]:
    不认可其真实性,根据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单位出具证明的要有法人的签字认可,单位出具误工证明的,应出具纳税凭证,原告是否因本案受伤导致收入受损无法确定。
    [09:54:39]
  • [第二被告]:
    不认可真实性,该证据只能证明其收入水平,且原告的收入为6000元/月,其应出示完税证明。
    [09:54:58]
  • [原告]:
    证据六、营养费发票,共计3000余元
    [09:55:24]
  • [第一被告]:
    认可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原告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及营养的期限均应听从医嘱。
    [09:55:49]
  • [第二被告]:
    认可真实性,该证据无法证明是原告所使用的营养品的发票,且原告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及营养的期限均应听从医嘱。其他意见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
    [09:56:05]
  • [原告]:
    证据七、护工费及收条,1600元/月,共3个月。
    [09:56:40]
  • [第一被告]:
    真实性不认可。该份证据从证据类型上看,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本案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根据陈某的伤情,是否需要护理,有关护理人数、护理周期均应听从医疗机构的建议。
    [09:57:22]
  • [第二被告]:
    不认可其真实性,原告的伤情并未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且医院也未出具原告需要护理的证明。
    [09:57:37]
  • [原告]:
    证据八、事发当天受伤的照片(共6张)。
    [09:58:07]
  • [第一被告]:
    对有关陈某受伤时的照片,我公司无法确认是否真实。对事故当天拍摄的扶梯现场的照片的真实性认可,请法庭注意扶梯现场在显著位置摆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并在乘坐电梯之前的地面上铺有红色的防滑垫。
    [09:58:43]
  • [第二被告]:
    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
    [09:59:06]
  • [原告]:
    证据九、路人的证人证言,证明事发的经过。
    [10:00:51]
  • [第一被告]:
    真实性不认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证人证言中关于电梯上行后又下行的说法不可信。证人在证言中提到其当时是站在天桥的中间位置,也就是扶梯的侧面,我们从照片能看到扶梯的侧面是封闭不透明的,电梯扶手的高度是110cm,在扶梯上没有乘客的情况下,从侧面是无法判断扶梯的运行方向的。路人从侧面只能看到扶梯乘客的上半身,天桥上也有很多支撑架,这在一定程度遮挡了路人的视线,并且,当时正下着雨,路人在天桥上根本不可能看清扶梯本身的运行方向,其只可能看到乘客上下的移动,但如果乘客不慎向后摔倒,可能会造成扶梯是在向下移动的错觉。另外,根据扶梯的运行原理,扶梯具有防逆转功能,类似于驾驶汽车,正常前进档运行时,是不可能挂到倒车挡的。因此,该份证人证言根本不可信。
    [10:01:50]
  • [第二被告]:
    证人没有出庭,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其内容不予认可。同意第一被告的意见。
    [10:02:04]
  • [原告]:
    证据十、诊断证明书五份(两份协和医院、三份丰盛医院),证明受伤情况。
    [10:02:28]
  • [第一被告]:
    质证意见同医疗病历的意见一致。
    [ 第二被告]:
    质证意见同医疗病历的意见一致。
    [10:02:53]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其他证据?
    [10:03:21]
  • [原告]:
    没有了。
    [10:03:32]
  • [审判员]:
    第一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材料。
    [10:03:49]
  • [第一被告]:
    证据一、西单商业街人行天桥工程室外扶梯电梯订购合同,证明涉案扶梯由北京市西城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2月2日从电梯有限公司购买;其质量保证期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0:04:23]
  • [原告]:
    无异议。该订购合同中有一个软件的记载,需要第一被告提供事发当天的数据进行核实。
    [ 第二被告]:
    无异议。
    [10:04:49]
  • [第一被告]:
    证据二、2008年7月17日验收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证、2010年7月22日定期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证,证明涉案扶梯于2008年7月17日经验收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2010年8月21日扶梯已过质量保证期;涉案扶梯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定期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在扶梯检验项目中“逆转保护”系重要项目,该项目经检验合格。
    [10:05:47]
  • [原告]:
    两份报告中的注册代码不一致,2008年7月17日的验收报告中的检验代码属于未注册,故该电梯是否是涉案的电梯不能确定,且2010年7月22日的检验报告中显示的电梯位置是否与涉案电梯位置一致也无法确定。请法庭注意2010年7月22日的检验报告中备注栏中的内容。
    [10:06:19]
  • [第二被告]:
    认可,无异议。需要明确的是:西单旧2号电梯就是对应事发时的3号电梯。
    [10:06:38]
  • [审判员]:
    第一被告解释一下注册报告的情况。
    [10:06:58]
  • [第一被告]:
    关于原告所提出的质疑,需要到现场进行核实才能证明事实情况。两份报告所显示的电梯位置就是事发地使用的电梯。
    [10:07:20]
  • [第一被告]:
    证据三、2010年7、8月扶梯维保报告、维保服务记录、2010年8月21日电梯巡逻情况登记表,证明涉案扶梯进行了严格的日常维护及保养,扶梯在2010年8月21日运转正常。
    [10:07:50]
  • [原告]:
    有异议,该登记表只是内部自行填写,不认可其真实性。电梯维保是半月维保及维护的,第一被告提供的五份报告中,前四份无异议,但第五份有人为改动的痕迹,有作假的情形存在,不予认可。
    [10:08:11]
  • [第二被告]:
    认可无异议。
    [10:08:24]
  • [审判员]:
    第一被告解释一下原告关于该份证据的质疑。
    [10:10:46]
  • [第一被告]:
    电梯的维护及保养确实是半月制,特殊检查时需要暂时停运的,关于代码问题需要向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咨询,庭后将书面提交法庭。关于扶梯的附加制动器的问题,因为涉案扶梯没有装置附加制动器及摄像装置,所以在报告中是没有记载的。
    [10:11:23]
  • [第一被告]: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扶梯现场的环境,且在扶梯显著位置有警示标志,警示乘客乘梯的正确姿势及其他注意事项。
    [10:15:06]
  • [原告]:
    是事发时的电梯,但事发当天并没有设立提示标志,也没有看守人员在现场。该照片并不是事发当天的现场情况。且该照片中并没有看到合格证张贴的位置。
    [10:15:32]
  • [第二被告]:
    认可无异议。
    [10:15:46]
  • [审判员]:
    第一被告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交吗?
    [10:16:06]
  • [第一被告]:
    没有了。
    [10:16:22]
  • [审判员]:
    第二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10:16:54]
  • [第二被告]:
    证据一、原告家属自述,证明原告在自述中称电梯先下后上导致其摔伤,这与其在起诉书中描述的电梯晃动也不一致。原告将其摔伤归责于被告完全不是事实。因为电梯具有逆转保护装置,是不可能发生倒转的。原告的信中,原告提出处理方案,要求赔偿原告误工费5000元/月,共3个月,护理费2200元/月,共3个月,这个原告2010年8月26日提出的要求,距原告受伤仅5天,原告如何确定其误工时间是3个月,需要3个月的护理,且来信主张的误工费标准和护理费标准与起诉中提出的证明相矛盾。原告的证据显示护理合同是2010年8月22日签订的,劳务合同更是于2010年1月份即已签订,都早于来信的时间,出现严重数据错误,只能说明原告提交的证据是不真实的。
    [10:17:53]
  • [原告]:
    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赔偿及相关费用的产生时间认定为3个月,是因为原告的受伤情况为骨折,老百姓所认为的伤筋动骨100天,才自行约定了期限。因当时原告与被告协商的时候未达成一致,被告只是要求原告提交出协商方案,但被告始终不配合,才导致今天的诉讼。
    [10:18:54]
  • [第一被告]:
    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之前主张的误工费及护理费与目前提供的相关证据自相矛盾,故原告的主张不可信。
    [10:19:21]
  • [第二被告]:
    证据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测报告,证明事发当天,原告受伤地的电梯刚通过年检,一切正常,尤其是防逆转保护装置正常,这也是检查的重要项目。
    [10:19:51]
  • [原告]:
    该质证意见同之前被告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请法庭注意该报告中第10项中的三小部分内容,该结果中显示的是无此项,这个就是涉案电梯本身的问题。
    [10:21:51]
  • [审判员]:
    第一被告解释一下。
    [10:22:10]
  • [第一被告]:
    并不是电梯存在问题,而是涉案电梯没有此项功能,并不能证明电梯存有缺陷。
    [10:22:27]
  • [第一被告]:
    对此份证据认可,无异议。
    [10:22:39]
  • [第二被告]:
    证据三、被告一给被告二的函件,证明原告摔伤后,被告进行积极处理,被告一对电梯进行检查,尤其是防逆转和安全开关一切均正常。
    [10:23:01]
  • [原告]:
    证明当时有摔伤的情况,且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电梯仍在运行,这点可以证明被告并没有尽到安全保证义务。
    [10:24:11]
  • [第一被告]:
    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10:24:31]
  • [第二被告]:
    证据四、天气证明,证明事发当天有降雨,结合当天原告买了很多东西,又打着伞,雨天路滑等因素,可以认定原告是不小心自己滑倒的。
    [10:25:00]
  • [原告]:
    天气证明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
    [10:25:31]
  • [第一被告]:
    无异议。
    [10:25:50]
  • [第二被告]: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电梯上有警示标志,且雨天路滑,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具有安全意识,旁边的步行梯有防滑功能,原告可以选择走步行梯。
    [10:26:40]
  • [原告]:
    与第一被告提交的照片质证意见一致。
    [10:26:58]
  • [第一被告]:
    无异议。认可当天的天气情况,请法庭调查一下当时乘坐电梯的实际情况。
    [10:27:13]
  • [第二被告]:
    证据六、医疗费票据,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并没有先去区别责任问题,而是积极对原告进行救助,垫付了医疗费,为原告进行了详细的检查,除陈某外,其两原告没有明显外伤,也没有开处方。
    [10:27:46]
  • [原告]:
    无异议。
    [10:28:00]
  • [第一被告]:
    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自相矛盾,据我们了解,我公司并未垫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10:28:32]
  • [审判员]:
    第二被告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吗?
    [10:28:53]
  • [第二被告]:
    没有了。
    [10:29:08]
  • [审判员]:
    第二被告确认一下涉案电梯与你公司的关系。
    [10:29:25]
  • [第二被告]:
    我们是受委托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
    [10:29:41]
  • [审判员]:
    电梯的所有权人是谁?
    [10:29:55]
  • [第二被告]:
    市政管理委员会。
    [10:30:08]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一下赔偿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
    [10:30:24]
  • [原告]:
    医疗费354.89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误工费3个月共计18000元、护理费3个月48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6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金额与诉讼请求中的数额是一致的。
    [10:30:50]
  • [审判员]:
    原告确认一下后续治疗的证明有吗?
    [10:31:09]
  • [原告]:
    没有医院的证明,原告仍在治疗期间,并未完全康复。
    [10:31:24]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一下事发当天是否下雨?
    [10:33:56]
  • [原告]:
    当时是在下雨。
    [10:34:07]
  • [审判员]:
    你陈述一下你的行走姿势及具体细节。
    [10:34:24]
  • [原告]:
    我左手打伞,右手单肩背包,在我前面有几个人,同行共3人,分别是我的父母亲及我本人,母亲在前,我中间,父亲在后,当时,我与母亲共打一把伞,父亲自己打伞,在上行行走高度三分之一的时候我们摔倒,当时上面还有人,下面有没有不清楚。且上面的人都比较年轻,所以没有摔倒。
    [10:34:52]
  • [审判员]:
    原告能否提供每个月的工资纳税凭证吗?
    [10:35:21]
  • [原告]:
    6000是个总额,其中基本工资3000,税票属于集体行为,无法出具。
    [10:35:36]
  • [审判员]:
    医院是否开具假条?
    [10:35:52]
  • [原告]:
    在诊断证明中有所显示。
    [10:36:04]
  • [审判员]:
    关于营养费有医嘱吗?
    [10:37:18]
  • [原告]:
    没有。
    [10:37:28]
  • [审判员]:
    护理费有医嘱吗?
    [10:37:44]
  • [原告]:
    护理费是根据现实受伤情况生活无法自理。
    [10:37:59]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一下,关于第一被告是电梯的销售方,第二被告是管理方,所有权人是案外人,现在是否坚持对二被告的主张?
    [10:38:27]
  • [原告]:
    坚持对两个被告的主张,二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是有责任的。
    [10:38:42]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一下你所主张侵权的法律依据。
    [10:39:01]
  • [原告]: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37条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
    [10:39:16]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一下被告的过错。
    [10:40:14]
  • [原告]:
    电梯本身存在故障,且现场没有安全警示标志的提醒。
    [10:40:39]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的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0:40:59]
  • [原告]:
    没有了。
    [10:41:13]
  • [第一被告]:
    没有了。
    [ 第二被告]:
    没有了。
    [10:41:4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0:42:03]
  • [原告]:
    原告致伤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2010年8月21日上午10时50分,原告在西单商场第三号过街天桥乘坐自动扶梯时,自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造成了乘坐扶梯的原告摔伤,经送医院诊断为,右手第四、五指骨折,现在经过近三个月的治疗仍未康复,事发后经过当事人了解,该自动扶梯在此次事故前就曾经发生过事故,事发后两天内该自动扶梯仍在检修中,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原告致伤与自动扶梯发生故障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二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二被告作为自动扶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的数额是根据法律规定实事求是计算出来的,并无任何不当。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46:28]
  • [第一被告]:
    陈某受伤事件与我公司或西城市政的行为无关。首先,涉案扶梯经检验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涉案扶梯进行了日常严格的维护和保养,两被告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对此进行了证明。并且,扶梯“逆转保护”项目是每次电梯检验的重要项目,该项目经检验是合格的。陈某关于扶梯上行过程中突然又下行的说法从技术上根本不可能发生,其说法不可信。第二,涉案扶梯在显著位置贴有警示标志,警告乘客乘坐电梯的正确姿态和其他注意事项。陈某受伤时正在下雨,扶梯入口处摆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并铺有红色防滑垫。综上,根据本案的举证质证情况以及陈某不能“自圆其说”的自述,因此,陈某受伤完全系由其自身原因所致,陈某主张的相关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陈某主张的损失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但是,有关医疗费单据上显示相关医疗费已通过医保实时结算,有关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陈某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或医疗机构的建议,不能证明其相关损失;有关后续治疗费并未确已实际发生,缺乏损失依据;至于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陈某的各项损失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
    [10:48:57]
  • [第二被告]:
    一、原告维护管理的电梯于2010年8月2日刚通过西城区特种设备检测所的检测,一切正常,尤其是重点检测的防逆转装置。与原告受伤无关。原告所诉电梯先下行后上行的现象是不可能发生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二、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的证据5和原告的证据8电梯的照片充分说明,电梯内侧和扶手处有安全警示标准,提醒路人正确乘座电梯。事发当天,西单地区有明显降水,被告在电梯口设有警示牌和防滑垫。天桥上设有专人进行巡视。原告受伤后,巡视人员及时对原告进行了帮助,并通知被告,在未明确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先行垫付了医疗费,对原告进行了及时救助。这些都充分说明被告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三、每当有雨雪天气的时候,路人摔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冬季雪天路面结冰的情况下,更易发生摔伤事件。但并没有人因此而要求相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是因电梯故障造成的,原告诉称电梯故障造成其摔伤,而电梯具有防逆转保护装置,原告所述故障是不可能发生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与被告有关,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五、结合相关情况,应认定原告是不小心自己摔倒,事发当天,西单地区有明显降水,原告及其父母购买了很多东西并打着伞,很可能原告在上下电梯过程中由于视线等原因未能注意到脚下电梯运转情况,导致踩空或未能及时下梯而摔倒受伤。
    [10:54:04]
  • [第二被告]:
    六、原告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伤害后果,众所周知,运行的电梯有自身的速度,上下电梯时要保持自身的速度与电梯速度接近,这样可以避免因速度差异发生危险。尤其是阶梯式滚动电梯,在上梯和下梯时均要注意,上梯时要有一定的速度,且脚不能踩在两个阶梯的连接处,否则均有可能摔倒。下梯时如果时间太晚可能导致脚与电梯顶端接触而摔倒,也有可能因为速度不一致导致摔伤。正是因为上下电梯时有特殊要求,所以电梯两端均有警示标志,未成年、老人或其他特殊人员需有成年人帮助方可乘座电梯。本案中,原告已有59周岁,其父母更是有76和77岁高龄,三人均是需要照顾的老年人,不应单独乘座电梯。且当天有明显降水,雨天路滑,原告及其父母又购买了很多东西,并打着伞,视线也受到影响。原告应有相应的判断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走步行梯,而电梯的旁边就是步行梯,但原告却没有走步行梯,最终因自身原因摔伤。所以,原告对其摔伤后果有明显过错,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七、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家属的自述可以判断,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标准自相矛盾,不具有可信度。其他证据也有重大瑕疵,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具体意见同质证意见)所以,在不考虑被是否有过错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也是不充分的,应驳回其请求。综上,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54:2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做最后陈述。
    [10:54:4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第一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第二被报]:
    坚持答辩意见。
    [10:55:0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55:22]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汪琦副院长、高峙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57:5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汪琦 高峙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马莎莎
    照片提供:谢伟辉
    [10:58:22]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5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