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庭审组成人员

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法庭全景
11月16日14时,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加盟销售恒源祥起纠纷 商贸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郭立文,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13:59:40]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加盟销售恒源祥起纠纷 商贸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某商贸公司诉称:该公司与某工贸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协议,约定商贸公司可以以工贸公司业务部的名义销售恒源祥车用产品,原告需遵守相关销售规范,并支付10万元保证金。商贸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与被告于当年7月终止了协议,但工贸公司却无正当理由一直拒绝返还保证金,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某工贸公司辩称,原告在履行协议时存在大量违反销售规范的情形存在,故而拒绝返还全部保证金并要提出反诉主张相关损失。
    [14:00:35]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代理审判员左慧玲独任审判。
    [14:00:54]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01:27]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4:05:38]
  • [原告方]:
    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宇,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8:15]
  • [被告方]:
    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赵健民,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14:09:25]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左慧玲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马逸群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14:11:00]
  • [审判员]: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14:12:22]
  • [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4:13:03]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14:13:18]
  • [原告方]:
    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协议书》1份,对原告于相关地点销售被告公司的相关车用纺织品进行了约定,其中协议的第三条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足额支付10万元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原告无违规而中止与被告合作关系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被告返还原告。原、被告合作关系于2010年7月终止,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原告返还上述10万元保证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返还保证金的义务,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14:14:17]
  • [审判员]:
    原告另一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4:17:35]
  • [被告方]:
    原、被告确订立协议,协议约定保证金返还的前提是被告无违规终止与被告的合同关系,也就是在终止合同关系之前,无违规行为,而实际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多次违反协议约定的多项规定,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损失数额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违规事实包括,超地域跨区销售,未按规定将零售商向总部备案登记,零售网点发生变更时未向总部报备,因此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多次实施严重的违规行为,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另一代理人有无补充?
    [ 被告方]:
    有补充,除上述代理人所述事实外,我认为保证金不存在返还的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首先原告在河北宣化的站台上展示被告标示的产品,损害被告的利益,且原告私自刻制我方的公章。同时我方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要求被反诉人返还区域销售客户登记报表;2、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12万元;3、反诉费由被反诉人。宣读反诉状(内容略)。
    [14:18:18]
  • [被告方]:
    提交反诉状。
    [14:21:44]
  • [审判员]:
    (递交原告),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陈述答辩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
    [14:24:05]
  • [原告方]:
    我方不需要答辩期,可以当庭答辩。
    [14:24:44]
  • [审判员]:
    被告,庭后依据你方的反诉请求数额交纳相应的反诉费,听清了吗?
    [ 被告方]:
    听清了。
    [14:26:12]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陈述答辩意见。
    [14:28:40]
  • [原告方]:
    被告反诉依据的是2008年7月10日的协议书与本案争议的不是同一协议书,因此我方认为该协议书与本案无关,上述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与本案无关。客户登记表表,我方已经上交恒源祥总部,由总部转交。被告第二项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时,要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要证明的问题,对方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4:38:15]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出示证据一、2010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传真件);证据二、2010年3月8日被告出具的收据一张(原件);证据三、说明书一份,证明被告陈述在郑州站台展示其公司商品,与我方无关。
    [ 审判员]:
    原告你方证据三的来源?
    [ 原告方]:
    某皮毛厂向我方出具的。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1、对证据一没有异议,说明一下,我方出示2008年的协议书,因对于区域的规定,在2008年上有规定,两份协议是延续的。2、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方确实收取原告10万元的保证金,但双方不是买卖关系,是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原告多次违约,收到处罚,保证金无法返还;3、证据三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我方主张的是原告在郑州站台上展示我方的加盟产品。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针对你方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说明?
    [ 原告方]:
    2010年及2008年两份协议的约定内容不同,我方是按照2010年的协议约定履行的,收据证明我方支付10万元保证金而被告没有退还我方。
    [14:39:27]
  • [审判员]:
    上海某家纺有限公司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14:43:13]
  • [原告方]:
    是上海恒源祥公司的下属公司,被告是上海某家纺有限公司的加盟商,我方在2010年7月以前与被告是合作关系。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原告方]:
    举证完毕。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答辩及反诉进行举证。
    [ 被告方]:
    出示证据一、2008年7月10日协议书1份(原件),2010年的协议是对2008年协议的一个延续,该协议证明允许原告销售的区域;证据二、关于使用业务部二部名义销售的规范要求,证明在该规范要求中详细列明了原告经销区域的范围,以及明确规定了不得跨区域销售,以及跨区域销售被告享有给予罚款处罚的权利,同时在该协议中,也明确了原告应履行在区域内发展销售商,发展零售商,应在15日内向总部备案,也明确了未如期备案的视为无证销售,被告享有处罚并停止零售的权利,同时规范要求中明确,在原、被告终止业务时,客户资源归总部所有,也就是说对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的应尽义务在该附件中明确载明,证实被告作为反诉人提起反诉的主要依据。
    [14:44:07]
  • [被告方]:
    证据三、2010年3月24日通知一份,即关于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函;证据四、通知一份,我公司于3月24日发出正式通知的情况下,原告未提交书面检查,并继续在网上低价销售;证据五、我方发送给上海的通知一份;证据六、我方发给原告公司的通知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多次违反协议的约定,我方多次要求其改正,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原告,其均置之不理;证据七、书面通知一份,证明我方已书面通知原告解决相关事宜;证据八、关于撤销业务二部的通知一份及照片二张,2010年6月末,原告在郑州张家口某皮毛厂展台上展示了我公司的产品,侵害了我公司的利益;证据九、关于再次要求原告到我公司解决问题的催告函,张家口某皮毛厂展台上出现我方的产品,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我方不同意退还;证据十、原告公司向我方发的来函,对我公司下函通知,原告认为我方在信函上记载的事项均为小事,在该份文件中第五项写明的内容,证明我公司先后发出的信函原告均已接到,但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原告对我公司的信函置之不理,并继续做出违规行为,因此属于恶意违规;证据十一、2009年采样车市冬季产品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后盖有恒源祥汽车用品销售部的公章,证明原告私自刻制我公司的公章。
    [15:02:44]
  • [审判员]:
    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十一的来源?
    [15:03:19]
  • [被告方]:
    自原告处搜集的证据。
    [15:03:44]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方]:
    1、对2010年的协议书没有异议。2、2008年7月10日的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2008年与2010年的协议书是两份独立的协议,2008年协议书对销售区域的约定不适用于2010年的协议书,2010年的协议不是2008年协议的延续。3、我方未看到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原件,双方在签署完协议书之后未对该规范要求达成一致,也从来没有签署过任何规范销售要求,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的地位平等,被告不能将其单方面出具的材料强加给原告,是不合法的,也就是2010年的协议书根本没有附件。
    [ 审判员]:
    被告,你们之前是否签署过协议的附件?
    [ 被告方]:
    签署过。
    [ 审判员]:
    被告,你方主张规范要求是作为合同附件,原告是否签署过?
    [ 被告方]:
    我方需要回去找一下原件。
    [ 审判员]:
    是何时签署的?
    [ 被告方]:
    2008年及2010年的都有。补充一点,该附件是作为本次协议签署的前提,如果原告主张对附件没有达成一致,就不存在现在诉争的协议书。
    [ 审判员]:
    原告继续质证。
    [15:33:24]
  • [原告方]:
    1根据附件的记载内容可以反映协议是产生在附件之前的。2、对02号函,我方确实收到过该函,但没有进行过答复,这是被告单方出具给我方的函,无法证明函上记载内容的真实性,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函件的真实性,完全是被告单方的陈述。3、 对03号的通知,我方和上海总部打听了,认为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没有理,上海的公司是活的恒源祥总部的授权的,网上的销售不但影响被告而且影响我方的销售,我方曾向总部反应过,这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4、04号的函也是被告单方出具的,严重影响了我方业务的开展,通过该函可以感觉到被告不是站在平等主体的地位上与我方进行合作的。5、关于05号的通知,我方收到过该通知,但对通知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认可被告提供这些通知的证明目的。6、关于给某联动公司的函,对真实性认可,但对内容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这份函是被告单方的陈述,某联动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没有被任何公司收购,不存在成为某皮毛厂业务机构的情况,对被告单方的陈述不予认可。7、关于某联动公司来函的回复,某皮毛厂的展台展出被告产品的问题,被告应该找皮毛厂解决,与我方没有关系,皮毛厂是恒源祥总部的加盟商,同时被告提供的两张照片看不出与我方有任何关系。8、对06号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将文件中的小事理解为被告通知函中记载的是由,是对该文件的曲解。9、08号文件时我方向被告出具的要求其返还10万元保证金的函,对真实性认可。10、对08号回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内容有异议,我方主要是不满被告的态度,为此未予理会。11、对目标责任书及银行账户的章的问题,这个章没有侵害被告的名称,且对该事我方与恒源祥总部进行了说明和沟通,即便使用该公章有问题应该由恒源祥总部向我方主张权利,被告无权代理恒源祥主张权利,且盖章的事情被告是知道的,且未提出异议,并在收款,被告收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同意我们这么做的。
    [ 审判员]:
    原告,目标责任书和账号是否为你公司?
    [ 原告方]:
    是我公司的,公章是我公司盖的,账号是我公司的一个会计的。
    [15:35:32]
  • [被告方]:
    我说明一个情况,目标责任书后盖的恒源祥的章,我方之所以提出异议,因原告是我公司下属的一个经销商,是在总部都是有登记的,如果有问题,总部是会找我们的,是总部责成我们处理这件事的。关于海风皮毛厂与本案关系的问题,我方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提供予以佐证。
    [ 审判员]:
    鉴于被告方需要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本案延期审理,本案举证期限截至2010年11月26日,当事人预期提供证据的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5:35:5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孙雪娇和马逸群,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5:37:31]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5: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