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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高尔夫会员入会后 会费能否增加”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2:34]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刘旭峰,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7月到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代理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代理审判员,书记员由冯淼担任。[14:04:26]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4:04:38]
- [主持人]:家住海淀区的范先生在2008年与房山的一家高尔夫俱乐部签订了入会合同,交纳入会费86万元,取得该俱乐部终身会员资格。2010年3月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擅自提高会员打球收费标准,并于2010年8月向原告发出暂停会籍通知。范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会员入会合约书》,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会费86万元,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14:04:59]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4:05:14]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4:05:31]
- [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14:05:46]
- [书记员]: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4:07:39]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范先生诉被告北京尧上高尔夫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旭峰独任审理,书记员冯淼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拘传。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14:10:5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无异议,不申请。[ 被告]:无异议,不申请。[14:11:12]
- [审判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14:11:43]
- [审判员]: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14:12:09]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范先生,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委托代理人晏喜林,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14:27:43]
- [被告]:北京高尔夫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14:28:2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14:28:44]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4:29:39]
- [审判员]:二、诉讼义务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2、如实陈述事实。[14:29:5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4:30:14]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30:30]
- [原告]:200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会员入会合约书》,交纳入会费86万元,取得该俱乐部终身会员资格。2010年3月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擅自提高会员打球收费标准,原告与其多次沟通未果。2010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暂停会籍通知。原告认为,在签订《会员入会合约书》前双方已对会员打球收费标准进行了确认,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被告在提供收费标准时应该取得原告的同意,若原告不同意应当准许退回并返还入会费。但被告不经原告认可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经协商未果又单方面暂停原告会籍,已造成损失,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审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会员入会合约书》;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会费86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14:32:02]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变更吗?[ 原告]:事实增加为被告当时承诺进行合法的审批手续但是没有办理因此我方认为被告有欺诈行为。诉讼请求没有变化。[14:46:32]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对球场进行改造,只是调整一种收费方式并不是调高收费标准,而且已经得到了实际的履行。如果原告不认可这种收费的形式可以和我们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我们也可以按照原来的合同标准进行收费。合约书上我们并没有约定我方向原告提供什么样的正式文件而且我们也没有合同欺诈的行为,双方是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欺诈的事实。[14:47:19]
- [审判员]:原告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合约书原件,证明双方存在合约关系。提交收费标准原件,证明被告擅自改变收费标准,增加了服务费。提交暂停通知原件,证明被告停止原告对球证使用。[14:47:45]
- [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我方增加一项服务费。[14:47:56]
- [原告]:提交帐单原件。不是2010年3月28日停止让我使用球证,而是2009年已经停止了。我与对方多次沟通无果,找的工作人员没有与我交谈的法律权利、义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其中增加了服务费。我是2008年1月和被告签订的协议,是跟前一个法人代表签订的并且已经履行了很多年了。后来在我们会员不知道的情况下法人代表发生了变化,从来没有告诉过我们。[14:48:11]
- [被告]:帐单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其他两个人的帐单跟我们没有关系。收费的事实我们认可。[14:48:23]
- [审判员]:杨先生及罗先生是什么人?[ 原告]:杨先生用的我的卡,我没有接受被告增加的服务费。罗先生接受了服务费。[14:48:43]
- [审判员]: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提交年费收据原件,证明2008年签订合约书的时候约定年费是16500元。但是实际2009年原告交纳了8000元年费。记名卡是2000元,不记名卡是6000元。证明实际履行的时候交纳年费的情况,是分开交纳的。2009年我方定眷属卡(同音)是1000元。记名卡是2000元,不记名卡是2000元。2010年不记名卡不再收年费了,改为收服务费。我们不是简单增加资费的问题,我们是把收费标准细化了。打球多费用交纳的多,打球少收费的少。[14:49:02]
- [原告]:我方认为服务费和年费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所说的费用调整没有在任何场合提供给会员,是原告口头说的。合约里面写的是年费16500元,我是全额交纳的年费。16500元是两个球场的年费,因为有一个球场停止使用了,因此原告就折半交纳。因此和被告代理人说的年费减少年费,增加服务费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我不能交纳一半费用,因此我的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被告工作人员都没有收取。[15:00:27]
- [被告]:我方同意按照原来之前的约定16500元收取费用。增加服务费我方粘贴过告示,在网站上和球场上粘贴过。[15:00:38]
- [原告]:后来看见过收费标准,但是连章都没有。我当时的意见是按照原合同履行。[15:00:49]
- [审判员]:双方还有证据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5:01:02]
- [审判员]:原告你在被告处办理了几张卡?[ 原告]:记名会员卡两张、不记名卡三张、眷属卡一张,眷属卡中梁先生是我的亲属。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签订的。[ 被告]:这些属实。[15:01:18]
- [原告]:2009年年费是全额交纳的,因为有球场停建,因此折半交纳。[ 被告]:不记名卡不再收取年费了,但是要收取服务费。因为我们球场在改造,不会很顺利的使用,我们主动降低了收费。[15:01:33]
- [审判员]:2009年原告你交纳过服务费吗?[ 原告]:没有交纳。[ 被告]:具体时间我回去核实。服务费只限于不记名卡会员。[ 原告]:只有不记名会员收取服务费。其他的都不收取服务费。[15:01:57]
- [审判员]:原告2010年交纳过年费和服务费吗?[ 原告]:没有收取过服务费及年费。[ 被告]:属实。[15:02:12]
- [原告]:合同中第四条明确写着是保证终生会员。到现在被告还没有提供给我方政府对球场合法的审批文件。[ 被告]:合约书没有说我方要向你方提供什么文件。[15:23:30]
- [审判员]:你用的都是记名卡吗?[ 原告]:我用的是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帐单显示的内容我没有交纳。[15:23:44]
- [被告]:属实。2010年原告没有过交纳年费和服务费。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因此我方发出暂停通知书。[15:23:55]
- [原告]:我没有收到过年费变更为服务费的通知书。[ 被告]:原告知道这件事,但是我不同意。[15:24:10]
- [审判员]:双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原告]:球会自8月7日起停止我的记名卡,从9号开始把我的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全部停掉。服务费我一直没有交纳。[ 被告]:属实。原告打球没有付给过服务费。[15:24:28]
- [审判员]:如果解除合同你方同意退还会费吗?[ 被告]:我方不同意解除合同。[15:24:45]
- [审判员]:原告方30000元损失是怎么计算的?[ 原告]:30000元的损失是我去其他的地方打球,但是不能享受会员的待遇。我荣誉受了损失,原来有很多商务用处。利息损失、投资损失,理论上讲比30000元多。我是估算的。[ 被告]:2010年原告年费和服务费都没有交纳。[15:25:0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15:25:12]
- [原告]:根据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承诺原告终生会籍无法实现。被告将未来的权利卖给原告并承诺原告终生会籍是违法的。被告增加服务费是单方变更行为,原告不认可单方变更违约行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行为。我方认为从公平角度出发,解除合同应当得到支持。高尔夫场地使用的土地位于房山,经我们了解是集体土地,无法实现被告有合法的使用权,也难以维持被告推广的终生会员制,被告存在合同欺诈行为。被告没有按照正规的经营手段进行经营。球会想当然提高收费标准。[15:25:36]
- [被告]:收费标准是一种收费形式的变更。原告所说欺诈、诚实信用与本案没有关系。我方同意以原来的标准收取费用。[ 原告]:实践说明球会不是一个诚实的单位,被告没有提供一个协商的渠道。因此在我无法在这种球会待下来。我方已经不存在和被告的信任关系了。[ 被告]:我方不是随意变更的,在2009年我方已经同意过原告,只是达不成一致。合约继续履行没有任何问题。[15:30:1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30:40]
- [审判员]:本次庭审结束。本案不当庭宣判,笔录不当庭宣读,当事人5日内可以查阅笔录。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5:31:15]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刘乐,以及照相任务的李丽娟,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5:32:55]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5:3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