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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事发路段的所有权人、承包方、施工方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7:10]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37:28]
- [主持人]:原告杜某某称,其在骑车下班的途中,经过一施工路段时压在用于养护的水管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认为,该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封路措施,致使原告受伤。故将该路段的所有权人、承包方、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伤所致的损失27000余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09:37:52]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张坤独任审判,书记员肖丽建担任法庭记录。[09:48:24]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48:41]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49:31]
- [审判长]: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在这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事发路段的所有权人、承包方、施工方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09:52:43]
- [原告]:杜某,女,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 被告]:第一被告北京某旅游度假区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任某,主任。第二被告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第三被告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法定代表人强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某,男,1949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法务人员,住该公司宿舍。三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某,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怀柔区。[10:26:52]
-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10:29:02]
-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坤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肖丽建担任法庭记录。[10:29:52]
- [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提供新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及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0:30:13]
- [审判长]:刚才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及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0:30:46]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0:31:49]
- [原告]:2010年6月22日下午6点左右,我骑车下班的途中,经过一施工路段时压在用于养护的水管上,造成我左聂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皮肤裂伤、头面左下肢多发软组织损伤。因该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封路措施,才致使我受伤。故起诉该路段的第一被告所有权人、第二被告施工方、第三被告承包方,要求三被告赔偿我因伤所致的损失:1、医疗费19650.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1700元、误工费2500元、护理费17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27000余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上述损失共计30250.39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10:32:3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10:32:53]
- [被告]:XX开发中心是工程的发包方,北京XX公司是承包方,新力量是北京XX公司的下属公司,他们之间独立核算,新力量公司是实际施工方。该工程是为修路。我代表三方公司发表答辩意见如下:1、在该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损伤事件,我们没有接到原告方受伤的消息。2、原告摔伤后没有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10:35:14]
- [审判长]:第三被告的代理人有补充意见吗?[ 委托代理人]:没有。[10:36:30]
- [原告]:原告在摔伤时村里的村民看见了,村里人把我找去之后是我打的120急救车。事后我找到XX开发中心姓孙的科长,还有高主任,孙科长让我找新力量的曹XX。后我找到新力量施工方经理曹XX,他给我答复是让我等一段时间再处理,过了十多天没有消息,所以我第二次又去找曹,他就和我说这事他们不管。我又去找XX开发中心,孙科长说不行就起诉吧。后来我得知新力量公司是借用易程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因三被告对原告的伤都拒绝承担责任,所以才起诉。[10:37:34]
- [审判长]:被告方还有补充的答辩意见吗?[ 被告]:没有补充了。[10:38:06]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10:39:00]
- [原告]:证据一 “照片”6张,照片所照的是施工现场。[ 被告]:照片上所照的地址是该施工现场。照片上显示我们已在施工现场设置了警示标志,有路锥和提示“前方道路施工,请注意安全”的牌子,我们的路牌在路边,可以让路人看到。但原告在拍摄照片上警示标志为什么在墙边上靠着不知道什么原因。路上横穿马路白色的水管是我们为了市公所设置,如果注水时是圆柱形的,不注水时是扁的,与地面平。从照片上看管子是扁平的。[ 原告]:这个白色的管子是方形的,白色管子里面还穿过一根绿色的管子。这些照片是出事当天照的。[10:40:22]
- [原告]:证据二 “住院收据、清单、病历”,在怀柔区第一医院住院17天。[ 被告]:无异议。[10:41:02]
- [原告]:证据三 “5张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120抢救收费单”,证明原告的伤情、误工天数、受伤后发生的费用。[ 被告]:无异议。[10:41:32]
- [原告]:证据四 “收据”,证明请护工发生的费用。[ 被告]:不认可。我们对原告花费1700元请了护工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所以我们对护理费1700元不认可。[10:42:02]
- [原告]:证据五 “工资证明”,证明原告的误工费数额。[ 被告]:无异议。[10:42:29]
- [原告]:证据六 “现场目击证人签名名单”,所有签名的人都是事发当天看见原告摔伤的人,如果对方对我们在该现场摔伤有异议,我们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10:42:54]
- [审判长]:可以,我们庭后另行安排证人出庭进行质证。[ 原告]:可以。[10:43:14]
-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了。[10:43:3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没有证据。[10:44:0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44:22]
- [原告]:没有补充意见了。[10:44:31]
- [被告]:第一,原告摔伤之后没有到公司投诉,所以我们不认可原告摔伤是在我施工现场发生的。即使原告是在我现场摔伤,该现场有安全警示标志,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由其承担责任。第二,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原告日工资为25元,现原告请求的误工费过高。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要求过高、对医疗费和营养费无异议、护理费的意见与刚才陈述的意见一致、对精神损失费不认可。[10:46:25]
- [原告]:曹XX是现场负责人,摔伤时他没在现场,但现场有干活的小工。因平时我和曹XX就认识,我把原告摔伤的事告诉他时,他就表示先让原告看病,这事他们肯定负责。[10:46:48]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47:11]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不同意。[10:47:32]
- [审判长]: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下面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0:47:4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对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同时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边疆。直播到此结束![10:49:21]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49: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