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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09:23:33]
- [主持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09:28:41]
- [主持人]: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09:28:55]
- [主持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一中院于2009年开辟了第二审判区,第二审判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三倾地甲三号。[09:29:50]
- [主持人]:第二审判区案件审理范围:一审、二审商事案件及破产清算案件;一审、二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等。[09:30:13]
- [主持人]:向各位网友介绍下安全案情:2010年4月2日,盖普培训中心向海淀民政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于4月6日获得许可。之后,海淀区民政局在案卷材料复核中发现相关要件缺失,依法向盖普培训中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对海民民许准变字[2010]12号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销。盖普培训中心不服该决定,于2010年7月20日起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盖普风险管理培训中心的诉讼请求。盖普风险管理培训中心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09:31:13]
- [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已经到庭,庭审即将开始。[09:31:35]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京盖普风险管理培训中心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行初字第210号行政判决上诉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经本院庭前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法官何君慧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汪明、于静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美红担任法庭记录。[09:34:30]
- [审判长]:在本院庭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当事人须知》中,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已作出了明确的交待。各方当事人对此是否都已清楚?[ 上诉人]:清楚。[ 被上诉人]:清楚。[ 审判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不申请。[09:34:40]
- [被上诉人]: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一审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审原告亦有权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09:36:19]
- [审判长]:上诉人北京盖普风险管理培训中心陈述上诉理由及请求[09:36:37]
- [上诉人]:盖普培训中心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在认定海淀民政局提交的证据方面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二、审理行政案件应依据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但原审法院审理时却依据了部门规章,且没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09:39:22]
- [上诉人]:1、原审法院依据部门规章审理行政案件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原审法院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3、原审法院对于海淀民政局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亦未进行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事先审批,海淀民政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其撤销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09:40:31]
- [被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原审时被告提交证据错误,民办学校向海淀区教委填写了审批表,该表格右下方必须有教育主管主任作为审批人签字,并加盖区教委公章。并不是上诉人所称的没有变更法人一栏,国务院行政法规第251号令第15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6证明上诉人并没有在区教委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本案中,上诉人需要在变更登记前到区教委申请,这其中包括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10:10:51]
- [被上诉人]: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向其告知,上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其在上诉状中的主张也是自相矛盾。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主张依据不足。我们作出撤销许可的决定正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对于相关法律理解错误,其诉讼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民办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经过前置程序,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依据。上诉人提出的清理行政许可的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案审查范围。办理变更登记包括法人变更都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10:12:22]
- [审判长]:首先审查被上诉人的职权依据,被上诉人陈述你局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职权依据。[10:12:35]
- [被上诉人]:1、国务院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职权依据有无异议?[ 上诉人]:没有。[10:18:27]
- [审判长]:职权问题由合议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书面审查。[ 审判长]:下面先进行证据审查。由于本案是第二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因此,双方在举证时应说明该证据是否在一审期间提交过,如提交的是新证据,应当说明二审提交该证据的理由。[ 审判长]:首先由被上诉人海淀民政局举证。[ 被上诉人]:1、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变更审批表[2010]12号;2、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变更审批表[2010]23号,证据1和证据2共同证明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应当先向海淀教委书面申请,填写此表,经教委签署意见同意并加盖区教委公章后,再到被告处办理变更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批表及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被告在没有上述证据的情况下,给盖普风险管理培训中心办理了变更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4、盖普风险管理培训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证明本案行政相对人变更负责人都要区教委在变更记载上盖变更专用章及公章,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样需要;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须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证明盖普风险管理培训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须区教委同意并加盖公章;[10:20:45]
- [被上诉人]:6、北京海淀教委证明,证明本案行政相对人没有在区教委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证明被告的法定职责及被告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依据;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向民政局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以及变更登记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9、《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证明市政府、民政局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10、《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证明本案行政相对人应当先向海淀教委提交书面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区教委同意变更后,由民政部门再行核验变更登记;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证明被告适用第十一条目的在于告知行政相对人盖普培训中心要去海淀教委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证明被告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10:21:13]
- [审判长]:上诉人北京盖普风险管理培训中心对于被上诉人的证据是否还坚持一审中的质证意见,是否还有补充?[ 上诉人]:坚持。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其他学校变更需要怎样审批,这个证据提交给法庭,一审法院采纳了该证据不恰当。因为争议内容是法人变更是否需要审批,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依法行政,所以作为证据是不适当的。[10:27:19]
- [审判长]:上诉人北京盖普风险管理培训中心对于被上诉人的证据是否还坚持一审中的质证意见,是否还有补充?[ 上诉人]:坚持。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其他学校变更需要怎样审批,这个证据提交给法庭,一审法院采纳了该证据不恰当。因为争议内容是法人变更是否需要审批,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依法行政,所以作为证据是不适当的。[ 审判长]:上诉人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10:30:14]
- [上诉人]:是的。[ 审判长]:对于被上诉人在二审中补充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上诉人]:新提交证据并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应当作为证据。[ 审判长]:由上诉人北京盖普风险管理培训中心举证。[ 上诉人]: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上诉人决定予以受理;2、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上诉人提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被上诉人审查决定准予上诉人变更登记;3、送达回证,证明被上诉人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送达上诉人;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上诉人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5、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被上诉人撤消了2010年4月6日作出的海民民许准变字(2010)12号行政许可决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证明下位法只能在上位法许可事项范围内,对许可项目做具体规定和下位法的许可具体规定不得超过上位法的范围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证明本案中上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设定了三个变更事项需经主管机关审批(行政许可),不含法定代表人之变更;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证明民办非企业行政许可法定的程序[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证据是否还坚持一审中的质证意见,是否还有补充?[ 被上诉人]:坚持。[10:34:07]
- [审判长]:根据双方的上诉和答辩,合议庭总结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盖普中心作为民办学校,变更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相关的法律依据;2、海淀民政局撤销许可决定依据是否正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法庭总结的焦点问题有无异议?[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就焦点问题发表诉讼意见。在陈述事实的同时可以结合上述证据进行陈述。[ 审判长]:首先,被上诉人民政局就第一个焦点问题进行陈述。[10:36:09]
- [被上诉人]:适用民办登记管理条例第15、20条。审批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 审判长]: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登记事项是否有明确规定?[ 被上诉人]:没有具体规定,依据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有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据该法规。[ 审判长]:是否有规定哪些是需要登记事项?[ 被上诉人]:有。[ 审判长]:登记事项是否在民办非企业证书上体现?[ 被上诉人]:所有的变更都需要填写表格,教委要在上面盖章。[ 审判长]:被上诉人认为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按照条例第15条[10:37:17]
- [被上诉人]:是的。[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陈述有无异议?[ 上诉人]:被上诉人认为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应当依据下位法执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意见以及一审判决违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的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行政许可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制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首先是法律,在没有法律的时候才设定行政许可。第16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该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下位法制定在上位法行政许可范围内进行规定。规章对于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意思是下位法只能在上位法的范围内进行规定,下位法的行政许可不得超过上位法行政许可范围。被上诉人的意见是违法的,一审法院也是依据行政法规[10:41:45]
- [审判长]:关于相关规章正确与否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审判长]:上诉人设立时已经对有关内容进行过登记,是对已有的内容进行变化?[ 上诉人]:是的。[ 审判长]:上诉人主张的适用民办教育法规定,认为在有关项目上需要进行审批,本案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是不属于第8章规定。[ 上诉人]:是的。审批是行政许可,许可设定只有在没有法律情况下,行政法规可以制定行政许可,如果法律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就不能再增设行政许可。[10:43:42]
- [审判长]:上诉人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要求你们到海淀教委进行前置审批也是一个许可?[ 上诉人]:是的。[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属于登记事项各方当事人有异议吗?[ 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没有。[10:55:25]
- [审判长]: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 上诉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章、行政许可法第14至17、83条,作为我们的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没有。[ 审判长]:首先,被上诉人民政局就第二个焦点问题进行陈述。[ 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国务院251号令第2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条,许可法第69条第3款,撤销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审判长]:被上诉人认为没有经过前置审批的行为是怎样性质?[ 被上诉人]:违反行政法规所设定的程序,同时违反了许可法第4章。[ 审判长]:撤销行政许可是否有特殊程序要求?[ 被上诉人]:没有。[10:56:22]
-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陈述有无异议?[ 上诉人]:应当依据国务院条例第15条,所以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如果需要前置审批而我们没有办理的话,被上诉人也没有职权要求我们办理,不能以此为依据将原有的行政许可撤销。[ 审判长]:如果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没有办理的怎么处理?[ 上诉人]:只能要求补交材料。[ 审判长]:对于撤销许可的程序有异议吗?[ 上诉人]:没有。[10:58:21]
- [审判长]:上诉人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程序?[ 上诉人]:需要审批的话是另一个部门行政许可程序。[ 审判长]:申请办理阶段需要进行前置审批,但是没有经过这个环节,那么提交申请文件应当许可吗?[ 上诉人]:不应当许可。[ 审判长]:上诉人认为应当补交材料?[ 上诉人]:是的。现在因为材料有瑕疵就撤销的话是没有依据的。[10:58:40]
- [审判长]:鉴于各方均无新的补充意见,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审查的有关问题进行辩论。[ 审判长]: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1:11:49]
- [上诉人]:1、上诉人作为民办教育机构法人变更不需要经过主管部门前置审批,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民办教育机构变更需要实施许可、审批事项包括民办学校合并、举办者变更,除此之外其他民办机构变更不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2、上诉人在向民政局申请变更时已经提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经过了相关法律程序,民政部在作出行政许可过程中也是经过受理、审查的程序,其中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之处。民政局作出的撤销决定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依法撤销。民政局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3款,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显示,即使民办学校法人变更需要审批,作出撤销时依据也应当是国务院暂行条例第15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因此被上诉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3款认为之前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对于违反什么程序民政局没有进行明确说明,也没有提交有关证据。民政局作出撤销决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11:22:29]
- [审判长]: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坚持答辩意见。依据国务院的规定变更法人需要经过前置审批程序。我们向上诉人告知过缺乏材料,由于上诉人自己的原因不能按时补交材料。[ 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最后陈述。[11:23:14]
- [上诉人]:坚持上诉意见。[ 被上诉人]: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在休庭后查阅笔录签字。现在休庭。[11:23:21]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11:23:58]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1:25:31]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2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