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全景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告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代理人举证

被告代理人质证

被告代理人举证

原告代理人质证

视频直播工作人员

原告白平最后陈述
11月15日14时,直播丰台法院审理“阎崇年‘悬赏门’再起纠葛 中华书局被诉授予奖励”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白平起诉中华书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20:56]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4:21:03]
  • [主持人]:
    继山西大学副教授白平就《康熙顺天府志》挑错奖一事将百家讲堂名师阎崇年送上法庭后,该书的出版商中华书局也因曾在报纸上发布“倡议书”而牵涉其中。白平向丰台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出版商中华书局支付挑错奖10万元、召回涉诉图书、赔礼道歉并将他评为“优秀读者”或给予他其他精神奖励。
    [14:21:51]
  • [主持人]:
    白平起诉称,2007年1月30日,中华书局在人民政协礼堂庄严宣誓“对指出出版错误的读者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且承诺实施次品召回制度,发现次品流入社会,立即实施召回措施,真诚赔礼道歉。”中华书局出版发行《于丹〈论语〉心得》一书后,他为该书挑错形成的文字已近30万字。中国书局出版发行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截至起诉之日,他已为该书挑错达620多处。另外,中华书局在做出召回次品出版物的公开承诺后,三年多来从未召回过任何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也未向读者支付挑错奖励。他就此多次试图与中华书局友好协商,但中华书局一再推卸责任。
    [14:22:01]
  • [主持人]:
    白平认为,中华书局在人民政协礼堂发表的公开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悬赏广告,应当向自己支付报酬。中华书局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不但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否则虚假宣传、沽名钓誉的不法商业行为将畅行无阻,整个社会毫无诚信可言。因此白平将中华书局诉至法院,要求出版商中华书局支付挑错奖10万元、召回涉诉图书、赔礼道歉并将他评为“优秀读者”或给予他其他精神奖励。
    [14:22:11]
  • [主持人]:
    本案由民一庭法官王一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张秋英 、李利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4:22:20]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22:29]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4:23:07]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白平,男,1953.11出生,汉族,山西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书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先生,男,中华书局法律顾问,住单位宿舍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4:23:13]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原告白平起诉被告中华书局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民一庭法官王一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张秋英 、李利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崔璨担任法庭记录。
    [14:23:24]
  • [审判长]: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4:23:32]
  • [审判长]: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长及书记员回避?
    [ 原、 被告]:
    不申请。
    [14:23:39]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23:49]
  • [原告代理人]:
    2007年1月30日,中华书局在人民政协礼堂庄严宣誓“对指出出版错误的读者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且承诺实施次品召回制度,发现次品流入社会,立即实施召回措施,真诚赔礼道歉。”中华书局出版发行《于丹〈论语〉心得》一书后,原告为该书挑错形成的文字已近30万字。中国书局出版发行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为该书挑错达620多处。另外,中华书局在做出召回次品出版物的公开承诺后,三年多来从未召回过任何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也未向读者支付挑错奖励。原告就此多次试图与中华书局友好协商,但中华书局一再推卸责任。
    [14:31:31]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中华书局在人民政协礼堂发表的公开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悬赏广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中华书局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不但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否则虚假宣传、沽名钓誉的不法商业行为将畅行无阻,整个社会毫无诚信可言。因此要求出版商中华书局支付挑错奖10万元、召回涉诉图书、赔礼道歉并将原告评为“优秀读者”或给予他其他精神奖励。
    [14:33:20]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14:36:18]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根据,理应依法驳回。一、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属于要约邀请,因此倡议书不是悬赏广告。中华书局与白平之间不存在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故白平无权要求中华书局承担违约责任。悬赏广告是合同纠纷,原告要求的法律基础在与原告被告要有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发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要有要约等标志合同成立,意思表示是必须具备的,1该意思表示要具体确定,要约要完整、明确、无保留条件。内容确定是要约的内容和肯定,对方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受要约人受约束。邀约要求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之成立,必须具备悬赏内容具体决定。本案中倡议书中针对的相对人是对编辑工作者相应新闻出版总署的号召,向社会奉献优质的精神食粮。同时该倡议书全文并不原告在起诉书中说的具体确定的悬赏内容。2白平的陈述不是客观事实,事实上被告自2006年11月,该书多次印刷,但原告并为与被告接触协商,被告只是在原告起诉后,得知原告因挑错。
    [14:37:01]
  • [被告代理人]:
    二、白平称多次试图就相关事宜与中华书局平等友好协商,中华书局一再推卸责任。白平陈述完全不是客观事实。综上,白平要求中华书局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诉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14:38:21]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14:40:06]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致全国编辑工作者倡议书》,原载于2007年1月30日《中国新闻出版报》头版头条,证明被告在人民政协礼堂向社会作出庄重承诺;
    证据2、《康熙顺天府志》及错误清单,证明原告为《康熙顺天府志》挑错909处;《于丹(论语)心得》及概述纠谬(节选),证明原告为概述挑错形成的文字达20多万字。以上两份证据共同证明原告为被告出版物挑错的基本事实,原告挑错数量之多、质量之高,非一般读者可比;
    证据3、刘宗永《读阎崇年校注本(康熙顺天府志)》,发表于2010年3月29日《北京日报》,该文直指阎校本《康熙顺天府志》错误八条;2010年4月18日,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员马斗全《中华书局版(康熙顺天府)卷七校点差错举例》,该文为《康熙顺天府志》卷七挑出错误60余条,其中有部分内容与本案原告白平所挑错误一致。以上两份证据共同证明阎校本《康熙顺天府志》存在大量错误,是粗制滥造的次品。
    [14:53:12]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4:53:46]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认可,我们认为证明目的不能完成原告的证明责任,该倡议书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悬赏广告,对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2、错误清单原告单方提出的,出版物中的错误,我们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关联性不认可;
    证据3、原告单方提供《于丹(论语)心得》的纠错质证意见同上。对于校注本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和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山西省社科院马斗全的差错举例,因为是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作者真实性无法判断故对真实性不认可,对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
    [14:56:44]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4:57:19]
  • [被告代理人]:
    1、图书《论语(于丹)心得》,证明该书的发行情况;
    2、图书《康熙顺天府志》,证明该书出版发行情况;
    3、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证明倡议书不是悬赏广告;
    4、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一本中国书的世界之旅》,书证证明《于丹(论语)心得》一书的海内外影响力;
    5、律师函,原告委托的律师给被告发的律师函;
    6、中华书局公函(即对证据五的回函),证明该书可能存在错误后,中华书局及时回复并采取相应措施。
    [15:00:21]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5:00:56]
  • [原告代理人]:
    1、认可其真实性,该书是原告起诉要求召回的书籍;
    2、认可其真实性,该书是原告起诉要求召回的书籍;
    3、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但不同意被告的证明目的,该《倡议书》对被告具有永久性的法律约束力,被告无权撤销;
    4、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但不同意被告的证明目的,第一,销量和影响力不是图书正误的证明,《人民日报》不是判断图书质量优劣的标准。第二,该证据证明被告因《于丹(论语)心得》获利巨大。第三,《于丹(论语)心得》传播范围越广,对传统文化的戕害就越大;
    [15:03:01]
  • [原告代理人]:
    5、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该函件是在原告律师多次联系被告及阎崇年,但被告拒绝回应而发出的。由于被告并未为普通读者反映图书质量问题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被告向来对读者的理性挑错行为采取漠视态度,原告不得已才通过《律师函》正式主张法律权利;
    6、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该回函是被告迫于《律师函》的压力而作出的;被告声称已停止《康熙顺天府志》一书发货,间接证明原告挑错成立。《回函》证明被告对本次实践存在诸多认识错误,原告已委托律师与2010年5月4日回函表明态度。被告在函件中明确承诺将通过律师向原告转达《康熙顺天府志》一书检查结论,但后来又明确表示拒绝,证明被告确实基本诚信。被告拒绝提交对被告和阎崇年不利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应当推定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15:04:20]
  • [审判长]:
    法庭询问几个问题,原告要求给予赔礼道歉,这个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15:12:22]
  • [原告代理人]:
    倡议书中有明确的内容,我在证据中已经标出,倡议书第八条。
    [15:12:52]
  • [审判长]:
    原告你的一、二、三项诉讼请求都是依据倡议书?
    [ 原告]:
    是的。
    [ 审判长]:
    原告你认为被告发的倡议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是悬赏广告,合同法解释二明确规定的悬赏广告,我们认为该悬广告成立并生效。我们认为我国悬赏广告是单方行为说。不是被告答辩时所讲的合同,不需要达成合同。并且原告认为倡议书,被告发表倡议书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他对读者负责的正面形象,是为了增进其商业利益,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具体。
    [15:14:41]
  • [审判长]:
    被告你们有什么意见?
    [ 被告代理人]:
    针对倡议书的法律性质,从目前的司法实践说,包括民法理论中悬赏广告有两种是契约说、合同说和原告说的单方法律行为说,持单方法律行为说是台湾的王教授,在我国民事案由的诉讼规定体系中悬赏广告是放在了合同纠纷中,我们认为按照体系确定悬赏广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对本案是有帮助的,不管是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和契约说总之构成悬赏广告要满足三个要件,一特定环境,二行为明确具体,三报酬明确具体。通过我们对倡议书通读倡议书我们发现当时倡议书的出台背景,完全不是一个具有悬赏广告特定环境的背景,是中国编辑学会为了相应新闻出版总署的号召搞的一个活动,当时新闻媒体对倡议活动的报道,参与该活动的单位没有主观上的悬赏的意思表示。他联系倡议的目的不是向社会上特定或不特定的人进行悬赏。我们倡议书的法律性质是为了公益活动的自发行为。原告代理人提出被告发起的倡议活动,是为被告谋取商业利益,受众关注的点是质量管理年,提请法庭注意。
    [15:15:54]
  • [原告代理人]:
    理论上的争议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依据。案由规定是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对当事人实体上权利义务的的规定。
    [ 审判长]:
    原告你要求被告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是怎么确定的?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在悬赏上广告上没有确定,我们希望法庭确定,但法庭必须考虑到原被告利益平衡的问题。原告为被告挑错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标准不应低于阎崇年的标准。还应考虑到是被告没有兑现有奖销售,应予以惩罚。
    [15:16:47]
  • [审判长]:
    原告你对《康熙顺天府志》挑错是哪几类?
    [ 原告代理人]:
    一、文字错误,是指错别字。例如把人写成入;二、标点符号错误,是校注人阎崇年先生对语义把握的错误;三、是注释的错误,阎崇年缺少必要的知识对古书胡乱删改。阎崇年在本书中有学术论文中也有前后矛盾和字体不一的错误字体,都属于编校错误。
    [ 审判长]:
    每类大概有多少?
    [ 原告代理人]:
    错别字大约有300处,断句大约400处。
    [ 原告]:
    书出错的情况,我很早就在我的博客里公布了材料,从我们的该感觉上看阎崇年的书应申报世纪记录,出错及其荒唐。我挑出909个错读者还没有置疑意见。
    [15:20:46]
  • [审判长]:
    原告对《康熙顺天府志》挑错是依据什么?
    [ 原告]:
    是古籍整理,这本书号称校注,校的工作做得很差,和其他的材料比对,译文校不出来;标点的情况更糟糕,作为70来岁的老人,读书能能和文言感觉都步入现在的大学本科生,发现这些问题我是作了大量的工作,《康熙顺天府志》可以用别的书进行校对工作,很多都没有提到。我们希望被告对于我所出具提供的909个错,拿出认定意见,作为被告对于909个错的认定意见,一个合格的编辑3、2天就可以完成,对于这个问题,我曾经在很早以前发现问题后我就发给了阎先生,和该书的责任编辑,但都没有答复。这就是一种平等友好对话的行为。
    [15:24:52]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康熙顺天府志》中的错误有什么意见?
    [ 被告代理人]:
    909处错误是原告单方提出的,还需要进一步审核,是否构成错误需要审核。我们同意原告提出的《康熙顺天府志》是一部古籍整理作品,是一种特殊的文字作品形式,是非常艰巨复杂的工作,很难做到一次出版就没有错误,需要编辑和读者提出问题,重印和再版进行修改。涉及到学术的问题,需要回归学术界。
    [ 审判长]:
    原告你们挑的错有没有客观的标准?
    [ 原告]:
    我的代理人说的印错的字,直接调出原书一对就可以看出。标点问题,该书的标点问题很多,我拿出来的都是躲不过去的。
    [15:30:38]
  • [审判长]:
    原来的《康熙顺天府志》原书有句逗号吗?
    [ 原告]:
    没有,都是今人加的。
    [ 原告代理人]:
    《康熙顺天府志》一书中第一页有校注范例。本书中存在前后不一的行为,我们怀疑不是本人校注的。
    [ 审判长]:
    关于断句和校注,有没有学术的问题。
    [ 原告代理人]:
    有写句子可以两种以上的,但有些要遵循现代的标点符号的用法。该书中的标点符号标错了是有客观依据的。
    [ 原告]:
    关于该书的标准和标点问题,大家都是采取学术界的共识,被告有异议,应提出他的认定意见。
    [15:34:57]
  • [原告代理人]:
    这里面有些标错的,只需要小学生就能判断。例如481页中本来是一本书,却用两个书名号标注,不需要任何评价就知道是错了,即原告错误清单中第二项。明显是缺少相关的背景知识。再比如423页第二行,古代的人名处,居然没有断句,是很明确的错误。类似这种错误也很多。向这种低级的错误,是不需要第三方作更多的评价。
    [15:35:13]
  • 审判长:被告有补充吗?
    [ 被告代理人]:
    补充一点,关于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古籍出版社,有能力依据我们自身的力量作出判断,原告提出的909处是否真正构成质量问题,构成错误。原告给我被告发来律师函后,没有实际提交909处错误,但我们已经在对被告对该书进行了复查,我们的复查正在进行中,原告就提起了诉讼。不管本案是否构成悬赏广告是否胜诉,被告都会本着负责的态度,作出客观公正的自我图书调整。
    [ 原告]:
    我们要澄清一下,被告在6月7日已经从丰台法院组织调解那一次,被告已经签收了909条错误。第二,我们在给阎崇年发律师函的时候有420条错误,阎崇年没有转交被告,是我们意料之外的。再一,我们起诉的是阎崇年,起诉被告是不得已的选择。
    [15:36:24]
  • [审判长]:
    被告你们的复查有结论吗?
    [ 被告]:
    现在还没有。
    [ 审判长]:
    原告你对《于丹(论语)心得》的挑错有几类?
    [ 原告]:
    一,标点。二,引证论语原文,文字和论语全文有出入。其有一大部分是自己行文用词不当,还有是对历史材料介绍的事物。例如陶渊明谈五弦琴,弹着弹着就哭了,我们查阅历史记录,是没有的。错误的数量没有进行统计,但当时写了30来万字,早在2007年就发布了,传播已经很广了。
    [ 审判长]:
    《于丹(论语)心得》理解错误是否是个人理解不同,还是各自学术观点,还是有定论了?
    [ 原告]:
    可以由不同的理解,但要讲根据,于丹对于论语原文的解释,她的数才四万七千字,大部分都是讲故事。讲故事逻辑是通顺的,一谈论语就错了。去掉见仁见智的部分其实并不多,更多的是用词不当,古代材料的错误。我们只要证明出错率超过万分之五,就是质量不合格图书,就应该召回。
    [15:37:40]
  • [原告代理人]:
    编校只的是语病错误,光病句就232条。这属于很低级的语法错误。由于《于丹(论语)心得》该书总体质量低下,我们认为对传播传统文化有一定的影响。
    [ 审判长]:
    原告你说的有语法错误,理解错误,是你自己认为的还是业内普遍这么认为?
    [ 原告]:
    用词不当逻辑不同,应该是从小学三年级写作文的时候就应该训练的基本功。我在我们的博客中说过于丹这个人不会说话。
    [15:43:22]
  • [审判长]:
    于丹的书中有没有比较具体的错误?
    [ 原告代理人]:
    引用原文就是错误的。
    [ 审判长]:
    这类错误有多少?
    [ 原告]:
    这类错误不是很多。
    [15:54:32]
  • [审判长]:
    被告对法庭询问的论语心得你有什么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对该书能形成挑错的文字能形成一部作品非常敬佩,我们要强调的是该书2007年问世,一直是作为中国大陆的第一畅销书,由于又是于丹本人对论语的解读,一直以来争议不断,但海内外的影响力也是最畅销的,也是输出海外版权最多的产品。该书并不是于丹对论语一部古书的翻译或注释,主要是于丹对论语读书的感悟。原告提出的错误,不能全部宣读,我们认为原告对该书指出的错误,是因为原告对语言工具本质的一种僵硬的理解,原告指出,在该书49页中“这是一种信仰……”原告认为担当是责任心,原告认为用大众都好理解的责任心就可以了,为什么老爱用担当内,频繁使用该类四次会破却读者的阅读兴趣。这是原告的主张。原告在指出该错误都是类似于这种用词不当的贬损。实际上我说了可能原告对语言一种僵硬的理解,能够挑出很多错误,语言是活学活用的,体现在主流社会对新兴语言的采纳,例如网络语言,是主流文化对草根文化的一种接纳。例如《人民日报》该网络用于“给力”作为头版头条的文字。都是对新兴东西予以接受,不能接受是对社会多元化的一种否定。原告指出“担当”用法是错误的,种种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现在的市场影响力还是在加深。该书反映了当前压力大的环境下,用自己新的体味一种印象,对社会多元化的一种良好的反衬。
    [16:01:16]
  • [审判长]:
    原告有补充吗?
    [ 原告]:
    关于“担当”的问题,因为我给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删了很多万字的东西。于丹是教师,他在书里喜欢这样使用习惯是不合适的。教师的语言必须是保守的,尤其是写书的时候,白纸黑子。比方说是“淡定”因为,她红起来的,她作为教师,使用语言必须符合规范。如果赵本山这么说我们不予理会。被告应关注该书质量,销量大影响大。该书实际上在太原市场上已经见不到了,已经冷下去了,对该书的批评,我所提供的东西有分量上的轻重。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而言是远远超过了。
    [16:04:23]
  • [原告代理人]:
    图书的销量不是图书质量的证明。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06:46]
  • [原告代理人]:
    我有几个问题要问被告,要求被告回答。
    [ 原告代理人]:
    倡议书法律效力原告是否认可,是否同意奖励?
    [ 被告代理人]:
    针对原告的意见我们认为倡议书,不是悬赏广告,我们作为负责任出版者的义务。
    [ 原告代理人]:
    对奖励是认可的。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对任何读者对被告出版物指出的批评建议我们都会虚心接受,对于确实构成错误的我们会按照我们的承诺来履行,比如发现出版物有错误我们会在再版重印时予以纠正,对指出错误的读者我们心怀感激。被告实际上我们在建局百年来,我们认为广大的读者合作者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无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我们严格按照负责任的出版单位的履行我们的职责,我们本着繁荣文化。原告代理人不用怀疑被告的诚意,案件无论胜负,我们都会对关心热爱被告的读者表示感谢。
    [16:20:42]
  • [原告代理人]:
    有没有认证和企业标准和可操作的奖励细则?
    [ 被告代理人]:
    这个与本案没有关联,我们有自己内部的奖惩记者,各个分设对读者挑错,都有一定的奖励办法。但没有明确具体数量或金额的奖励办法。物质奖励也不是用钱衡量,是用赠阅等方式。
    [ 原告代理人]:
    出版物认定标准及奖励细则应公布明确可操作的实施方法。
    [ 被告代理人]:
    该书已经暂停发货。
    [ 原告代理人]:
    今后还有可能卖。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暂停发货了。
    [ 原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还有可能卖,我们挑错的被告是全部不承认还是部分承认。
    [ 被告代理人]:
    把中华书局作为客观的第三方,我们当然有能力也会对原告指出的两本书中提高的错误,进行审核。在法庭上任何人都不能自证其罪,从法律和情理上都说不过去。
    [16:26:42]
  • [原告代理人]:
    白平老师从3月事发以来,被告有没有将错误结论与原书进行比对?
    [ 被告代理人]:
    有专家在作。
    [ 原告代理人]:
    专家有哪些,为什么一直没有出结果?
    [ 被告代理人]:
    见上一个回答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康熙顺天府志》一书领取了国家专项经费,到底那了多少资助款,是怎么分配的?
    [ 被告代理人]:
    这个问题与本案争议没有任何关联,但是按照出版惯例来说,国家出版基金的补贴行为是补贴给出版社的,这是基本惯例。
    [ 原告代理人]:
    一般的补贴的数字是多少?
    [ 被告代理人]:
    这个没有具体的标准,都是由专家评审委员会,针对具体作品,没有统一标准。
    [ 原告代理人]:
    事发后,被告与阎崇年怎么沟通。有人说是阎先生在自己抄错了?
    [ 被告代理人]:
    你们应询问阎先生。
    [16:28:56]
  • [原告代理人]:
    你们怎么沟通的?
    [ 被告代理人]:
    按照正常的图书出版惯例,关于原告代理人提出的被告是否与阎进行了沟通,我们可以回答,确实进行了沟通,原告分别起诉了出版社合作者我们只能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 原告代理人]:
    阎崇年说由被告校对13遍,自掏腰包请专家校对2遍。
    [ 被告代理人]:
    这个应该由原告询问阎崇年。
    [ 原告代理人]:
    如果被告拒绝回答我们只认为是阎崇年撒谎。
    [ 被告代理人]:
    这是您的理解。
    [ 原告代理人]:
    被告会不会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对社会公布召回标准和奖励政策?
    [ 被告代理人]:
    我们关于次品召回我们依照国家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按照征服的部门规章执行,我们会严格依照该规章办事。
    [16:30:07]
  • [原告代理人]:
    会无期限的托下去。
    [ 审判长]:
    被告有问题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6:30:3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原告的主张首先倡议书构成法律意义上悬赏广告,理由是第一广告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广告主体是一家资深的出版企业。二、被告意思表示真实,当时参加会议有200多人,被告是有选择的。第三,广告内容和发布形式合法有效,不管是致编辑的倡议书还是致读者的,从内容上看是对读者的悬赏广告。本案中悬赏广告有特殊性,体现在该倡议书,对于签字的36单位有永久性的约束力,倡议书确定的内容对于出版单位没有履行期限限制。被告无权撤销,职能完善悬赏。我国法律在认定悬赏广告的时候采取单独行为说,不是被告将的合同说。关于原告所挑的错误,原告为《康熙顺天府志》一书挑的错误,为编校错误,有三个方面。原告为《论语心得》一书挑的错误是语病和错别字,足以认定该书是不合格的图书。关于召回,原告主张的直接依据是被告的承诺,是悬赏广告的赏的部分,第一是精神奖励,第二是减损自身利益。召回是减损自身利益的表现。召回也有法律依据。
    [16:33:17]
  • [原告代理人]:
    关于确定悬赏的金额,在本案中原告已经为挑错支付大量精力和时间,原告挑错的质量高,数量多。报酬低,不利于原告的利益。对倡议书演变成为轰轰烈烈作秀,倡议书发出后几乎没有人把这个轰轰烈烈的倡议书当成是真的,使潜在的挑错读者消失,不利于出版行业的发展。确定悬赏金额应考虑这些因素。作为被告经济实力强大支付,10万元九牛一毛。《康熙顺天府志》一书召回不会对被告造成经济损失。该书没有参考和阅读价值,使该书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很多读者也愿意把这个书作为收藏品,不会真正退回。本案的其他意见是由于《康熙顺天府志》一书动用了国家资源基金,出了一本糟糕质量的书,请求法院下发司法建议书,要求被告返还基金,追究责任。关于证据方面原告已经申请要求被告提供《康》书复印件,要求被告提供该书检查结论,根据证据规则,应推定被告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至于错误没有一条一条审核,原告原告在法庭组织下申请由第三方出具认定报告或结论。希望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6:33:45]
  • [被告代理人]:
    补充代理意见,争议有两个。一、被告的倡议书是否构成悬赏广告。原告指出的错误是否属实是第二个争议问题。证明第一个争议问题才具有证明第二个争议目的。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如何,不管是单方行为说还是合同说,对于本案的定性都没有关系。要构成悬赏广告必须要环境特定,行为具体,报酬明确。而本案中的倡议书没有任何上述三个法律要件,因此本案诉讼的法律基础不存在。最后我想代表被告说明,本案倡议书不是悬赏广告是就案说案。我代表被告表态,并对倡议书中承诺的仍然会实事求是的履行,我们欢迎关心被告的读者继续关心被告的出版物,对我们出版物质量精益求精,我们非常欢迎,并虚心接受。希望出版物的批评质证还是到理性符合惯例的途径中来。动不动就通过司法途径对双方都是伤害。起诉书中对被告的商誉造成了伤害。通过今天的庭审希望,媒体把我们的声音传递出局,我们肩负起百年出版机构的担当。
    [16:35:13]
  • [审判长]:
    原告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报酬是否明确具体是悬赏广告构成要素之一,我们认为观点不能成立。实践中有很多是必有重赏、重谢等。这个在法律上是赏格不明确。并不表示悬赏广告不明确。起诉对双方是伤害被告是一家经济实力强大的出版商,这两个学术明星有两大学术明星书都是通过被告出版的,被告通过强势宣传使读者理性挑错的声音被埋没了。图书是大众消费品,书错了对于整个社会的危害是很大,应该被召回。
    [16:36:01]
  • [审判长]:
    被告还有补充吗?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对图书是产品但是是文化产品,与三鹿食品等同,忽略了图书的特性,图书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特性决定了他会出现错误,我们对食品安全,赞同原告的意见,采用零容忍。
    [16:36:37]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补充吗?
    [ 原告]:
    今天的官司被告代理说对双方都是伤害希望学术问题回归学术渠道解决,被告的书,很典型的《古代汉语》也是给被告创收不少,我们也挑出了6、7百出错,作者还对我们表示感谢。被告的书在我的书架上占了很大比例的,《史记》我也挑出了2000多个错,也没有跟被告说。这次官司是不得已,不是我故意。被告从法律道理的角度讲被告方可以不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被告还有一些其他书,也有一些很严重的问题。有编辑水平和态度问题。《于丹》书被告采取这个问题,就是该书中错误改不改,什么时候改,被告的躲闪,使我感到遗憾。这个事情我觉得他有很重要的意义,一个是悬赏广告,由于阎崇年的案件已经涉及到法律问题,好像有些细则不是很明确。其次就是图书质量问题,社会应好好关注,读者这方面发现问题提出来。具体执行细则问题,我是建议被告以后形成一个规则,来完善这个东西,提高图书质量。现在图书质量滥成这个样子,大家心理都有数,我希望被告很负责任的为自己目前的管理,为了中国图书事业质量提高作出贡献。书的质量有问题,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我对被告的态度不满意,很遗憾。
    [ 被告代理人]:
    我没有补充意见了。
    [16:38:3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 均]:
    好。
    [16:38:5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崔璨和曹蕾。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6:39:1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