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本院即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审理“购韩寒新书未见赠品,买家诉当当讨要黄金”一案。[10:20:14]
- [主持人]:东城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人身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等案件。东城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共有39人,其中法官19人,法官助理6人,聘任制书记员14人。39人中,硕士研究生学历8人,研究生学历2人,大学本科学历18人,大专学历11人。[10:20:39]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法官是审判员刘艳,书记员是王璐。审判员刘艳,主审过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性案件,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10:21:21]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某日,家住山西省太原市的蒋先生在韩寒的博客里看到其刚出版的新书《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制有限量版100本,每本书后附有10克价值3000元的黄金及限量版证书。9月22日,蒋先生从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设的中文购物网站“当当网”上以998元的价格拍得该书,约定货到后付款。10月6日,当当网的邮递人员将书送到蒋先生手中,蒋先生遂与一位朋友将该书当着邮递人员的面拆开检查,但并未发现韩寒在博客中所提到的10克黄金和限量版证书。蒋先生随即致电当当网的客服人员咨询此事,当当网后以短信形式向蒋先生回复,称该书在出版时便将黄金和限量版证书粘贴在书后,但不清楚为何这本书没有附送赠品,建议蒋先生先付款。蒋先生付款后,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故将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交付10克黄金及限量版证书的义务及承担相关差旅费。[10:22:23]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10:22:37]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鼓掌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4、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5、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提问。如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应当劝告阻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请关闭通讯工具或调整于振动状态。[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0:38:33]
-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均已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蒋XX,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10:40:02]
- [审判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XX诉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艳进行独任审理,书记员王璐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10:41:29]
- [审判员]: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交付10克黄金及限量版证书的义务;2、被告向原告支付差旅费2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韩寒的博客了解到其新书《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是一本限量版书,且在书里附带10克价值约3000元黄金及限量版证书。原告在2010年9月22日通过被告的网站以998元的价格拍得该书,约定货到后付款。2010年10月6日原告收到该书并付款。原告在检查书时并未发现10克黄金和限量版证书。随后原告向被告电话咨询该事,被告以短信的形式向原告回复表示该书在出版时10克黄金和限量版证书已经粘贴在书后。但原告及在场拆封的邮递人员及原告同事均未发现有10克黄金及限量版证书的存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交付10克黄金及限量版证书的义务及承担相关差旅费。[10:42:33]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答辩意见。[10:43:52]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韩寒在新浪上的博客中,2010年9月22日博文的截图“这个版本今天在我的淘宝店和当当上刚上架就销售完毕了。所以,对于这几十个买到这个版本的读者,我现在可以揭晓这个版本里有什么。除了碳纤维制作成本近千元以外,在每一本书的最后,我们还送了十克纯黄金。如果你不喜欢这本小说,随手卖了这些黄金,拿3000块钱回来,我也不亏欠你。”[10:45:02]
- [原告代理人]:证据二,当当网发货清单,订单号2471943679,收货人蒋XX,商品ID20936656,品名《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数量1,单价998元,金额998元。[ 原告代理人]:证据三,2010年10月14日原告订单在当当网上的截图。订单号、送货流程、收货人信息、送货方式、付款方式、积分说明。[10:47:35]
- [原告代理人]:证据四,原告朋友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10月6日下午原告从被告快递人员手中收书时张某在场。[ 原告代理人]:证据五,当当网客服关于黄金和证书问题通过短信形式提供的回复,发送时间是2010年10月12日15点09分,发送短信号码为051487540422,内容为“您好,关于您反馈的订单2471943679商品的问题,经相关部门反馈,供应商发给我们的书都是塑封好的,送之前我们已经检查过。黄金在书的最后一页,和证书封在一起,请您再仔细查找一下,如有任何问题烦请您联系我们,给您带来不便请谅解。【当当网】。”[10:47:50]
- [原告代理人]:证据六,韩寒新书封面。[ 原告代理人]:证据七,原告为此而支出的差旅费票据。[10:48:02]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代理人]:无。[10:49:06]
- [审判员]:双方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代理人]:同意。[ 审判员]:法庭现在为双方主持调解。双方陈述一下调解方案。[ 被告代理人]:我方已经向厂家申请调货,目前已经联系到,争取今天下午能把书送到原告手中。[ 原告代理人]:同意被告方提出的调解方案,但希望被告方能向我方支付差旅费共计1357.6元,以及我方今日的返程票。[10:52:11]
- [被告代理人]:我方同意向原告方支付差旅费,但支付金额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 原告代理人]:同意被告方向我方支付的差旅费以实际票据为准。[ 审判员]:被告,什么时候能向原告完成交付?[ 被告代理人]:今天下午三、四点钟吧。[10:52:46]
- [审判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今天下午三点半,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由被告方向原告方交付一本附有黄金及限量版证书的书,原告同时向被告方提供差旅费票据原件,被告核实后向原告支付差旅费。双方是否同意此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原告代理人]:同意此调解协议,同意调解协议生效方式。[ 被告代理人]:同意此调解协议,同意调解协议生效方式。[10:53:17]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0:53:31]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本院研究室的帮助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王璐、康婷婷等同志的辛勤工作!直播到此结束。[10:56:41]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5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