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张俊。[09:32:45]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凌晨时分酒后载人驾驶小轿车上路,连续撞击两辆大货车,小轿车的驾驶人与乘车人无一幸免。现小轿车的驾驶者朱某和乘车者张某的家属将大货车的车主、驾驶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2010年8月24日5时55分,朱某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张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110国道某饭店门口处,先与由北向南驶来的被告李长江驾驶的被告馆陶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接着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赵迎春驾驶的被告苏红星所有的“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朱某和车内乘车人张某死亡。事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朱某因酒后驾车为事故主要责任,赵迎春为事故次要责任,李长江和张某无责任。
朱某的家属起诉要求被告苏红星等赔偿经济损失27万余元。
乘车者张某的父母起诉要求两辆大货车的车主、司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同时也要求同起事故中的死者朱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09:34:18]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冯自华独任审判长,书记员武燕担任法庭记录。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9:35:23]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原告孙静,女,1988年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农民。原告朱俊毅,男,2005年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农民。原告朱桂江,男,1961年,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张村镇。原告王书珍,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张村镇。委托代理人韩玉珍,女,汉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志英,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十林镇。原告李玉玲,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十林镇。委托代理人杨舫,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律师。[09:53:57]
- [审判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负责人赵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云,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住所地镇海东街,负责人张合,总经理。被告赵迎春,男,1984年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遵化市石门镇。被告苏红星,男,1966年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遵化市石门镇。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军戍,遵化市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馆陶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县城平安路,法国代表人张仲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江,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李长江,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09:54:01]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58:5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09:59:09]
- [审判员]:法庭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孙静、朱俊毅、朱桂江、王书珍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赵迎春、苏红星、馆陶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长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冯自华独任审判,书记员武燕担任法庭记录。[09:59:18]
- [审判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09:59:29]
-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59:38]
- [原告代理人]:原告孙静、朱俊毅、朱桂江、王书珍诉称,朱某系原告孙静之夫,原告朱俊毅之父,原告朱桂江、王书珍之次子。2010年8月24日5时55分,朱某驾驶“夏利”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110国道君悦来饭店门口处,先与由北向南驶来的李长江驾驶,被告馆陶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接着又与由北向南驶来的赵迎春驾驶的,被告苏红星所有的“乘龙”牌车相撞,造成朱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报废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昌平交通支队认定:朱某为事故主要责任,赵迎春为事故次要责任,李长江、张某无责任。综上所述,由于被告苏红星、被告馆陶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司机违反交通法规,致使朱某当场死亡的惨痛后果,给原告一家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经济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09:59:43]
- [审判员]: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变化?[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收到了。[10:00:32]
- [审判员]:被告方答辩。[ 苏红星代理人]:苏红星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赵迎春是其雇佣的司机。原告所诉交通事故及事故认定没有异议,但是苏红星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强制保险。对于本次事故给原告及另一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强险以外的根据事故过错程度扣除无责保险公司的责任,苏红星愿意承担次要责任合理损失的10%,精神损失还有餐费不同意赔偿,其他的损失质证后发表意见。[10:06:48]
- [赵迎春代理人]:本次事故是职务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联合代理人]: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中李长江驾驶的车在事故中无责任,我公司只承担交强险限额内无责赔偿的部分。根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约定,本案诉讼费我公司不予承担。[10:07:13]
- [人保代理人]:苏红星所有的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所有受害人按照交强险所有的金额分配,原告人不能主张全额的强险金额。原告主张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交强险的限额,我们不同意承担精神抚慰金,如果原告诉中也商业险不同意赔付,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不同意承担。[ 李长江]:我们在事故中无责任,我们车交了强险,应该有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应对我们进行撤诉。[ 运输公司代理人]:我们在事故中无责任,我们车交了强险,应该有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应对我们进行撤诉。[10:07:1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原告代理人]:证据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赵迎春负次要责任,死者朱某负主要责任。证明车辆在事故中已报废。证据2、夏利牌轿车照片。证据3、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夏利车主为死者朱某。证据4、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苏红星。[10:12:39]
- [原告代理人]:证据5、强制保险单,证明苏红星所有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证据6、行驶证,证明李长江驾驶的解放牌车辆为运输公司。证据7、中华联合邯郸支公司强制保险单,证明馆陶县运输公司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证据8、结婚证,证明原告孙静主体资格。证据9、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朱俊毅主体资格。证据10、公安局派出所证明,证明四原告主体资格。[10:14:32]
- [原告代理人]:证据11、邓州市公安局张村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证明四原告为农民户口。证据12、死亡证明。证据13、十三陵餐费收据,证明朱某亲属为办理丧失期间支付的餐费。证据14、周天林证明,证明死者朱某亲属从老家到昌平办理丧失产生的交通费。证据15、户口本复印件,证明死者朱某弟弟及家属为被告办理丧失产生的误工费。[10:14:38]
- [审判员]:被告质证。[ 人保代理人]:对证据1―11、没有异议。对证据12、应该计算到丧葬费中。对证据13、不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不是正规的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其中的住宿费收据不认可,没有交款人,不是正式的发票。[10:22:05]
- [人保代理人]:对证据14、如果还没有给付的话,原告不享有主张交通费的权利。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的票据结合事发时间。原告人应该提供正式票据,周天林是否有出租行业的资质,如果是打车来的,应该也正式的出租发票。对证据15、原告主张误工费,并没有误工证明,不认可误工费。[10:22:10]
- [中华联合代理人]:同人保代理人的质证意见。运输公司代理人、李长江:对证据1―15、事故中我方无责,我不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员]:被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苏红星代理人]:没有证据。[ 赵迎春代理人]:没有证据。[10:26:55]
- [人保代理人]:没有证据。[ 运输公司代理人]:没有证据。[ 李长江]:没有证据。[ 中华联合代理人]:没有证据。[10:26:59]
- [审判员]:证人到庭,核实证人身份。周天林,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张村镇。[ 审判员]:证人和原告什么关系?[ 证人]:老乡。[ 审判员]:你作为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仅仅对自己知道的事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知道。[10:37:20]
- [审判员]:你要证明什么?[ 证人]:9月9日下午我把死者朱某骨灰拉回家。[ 审判员]:是否有人跟你回去?[ 证人]:有,死者朱某的爱人,哥哥。[10:37:34]
- [审判员]:来北京是你带着来的吗?[ 证人]:不是。[ 审判员]:你什么时候来的北京?[ 证人]:出事后给我打电话我来的。[10:37:45]
- [审判员]:是你自己过来的吗?[ 证人]:我和死者朱某的父亲一起来的。[ 审判员]:在北京待了几天?[ 证人]:一直到9月9日我把他们拉回去的。[10:37:56]
- [审判员]:拉回去几个人?[ 证人]:我拉了3、4个人,其他人做汽车回家了。[ 审判员]:9月9日你回去后,北京还有其他人吗?[ 证人]:没有了,都回家了。我就是在这帮忙的。[10:38:08]
- [审判员]:你是和他们住在一起吗?[ 证人]:是的。[ 审判员]:当时住了几个人?[ 证人]:陆续有人来。[10:38:17]
- [审判员]:走的时候都谁走了?[ 证人]:都回家了。[ 审判员]:9月9日朱某的家人也都一起回老家了?[ 证人]:是的。[10:38:29]
- [审判员]:开车是什么车?[ 证人]:借的小面[ 审判员]:当时说钱的事了吗?[ 证人]:没有,因为都是老乡,当时没有提,车也是我借的。[10:38:38]
- [审判员]:跟他们要钱了吗?[ 证人]:最低的过路费油钱应该给了。来回的。[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有向证人发问的?[ 原告代理人]:死者朱某出事后他的父母从老家怎么来的?[ 证人]:我一起接过来的。[10:38:56]
- [原告代理人]:送骨灰的时候是你吗?[ 证人]:是我。[ 原告代理人]:办理交通事故的事情一起火葬场是你拉着去的吗?[ 证人]:是我。[ 原告代理人]:他们怎么跟你说的交通费?[ 证人]:当时出事后没有说交通费的事,一直没有算过帐,因为是老乡关系不错,把基本的费用给我就行了。[10:39:08]
-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有向证人发问的?[ 人保代理人]:你有驾驶本吗?[ 证人]:有。[ 人保代理人]:带了吗?[ 证人]:没有带。[10:39:29]
- [人保代理人]:从河南到北京的过桥费票据有吗?[ 证人]:没有。有都弄丢了,我借别人的车,也不是自己的车。[ 审判员]:其他被告有向证人发问的吗?[ 其他被告代理人]:没有了。[10:39:42]
- [审判员]:过桥费都是谁出的?[ 证人]:都是我出的。[ 审判员]:证人还有补充吗?[ 证人]:没有了。[10:39:45]
- [审判员]:证人退庭,庭后在笔录上签字。[ 证人]:好的。[ 审判员]:原告的车辆定损了吗?[ 人保代理人]:没有。[10:48:19]
- [审判员]:原告主张15000元怎么得出的?[ 原告代理人]:听说当时买车花了15000元,现在也找不到票据了,好象是今年8月2日买的车。[ 审判员]:保险公司定损了吗?[ 人保代理人]:我需要回去核实一下。[10:48:30]
- [审判员]: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10:48:3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饭费、住宿费、交通费有法律依据,原告亲属从河南老家来到昌平给死者办理丧事肯定要有住处也要吃饭,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住大宾馆肯定有发票,因为原告没有钱,只能住在小旅馆中,我们认为这个票据是有法律依据的,死者发生了交通事故,老家的亲人得到这个信息,马上找了亲戚朋友来到昌平办理丧事,找了周天林,找了车来办理丧事,往返,去交通队花了交通费,是合理合法的,因为他们没有钱去打正式的出租车,我们认为交通费应该的得到法律的支持,关于误工损失,能来的亲人都来昌平办理丧事,我们要求了三个人的误工费,他们在老家也是打工,没有正式工作,没有人能给出具误工证明,我们要求被告承担50%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朱某当场死亡,虽然认定了朱某承担主要责任,家属对交通队的认定是是有异议的,没有提供复核,是因为当时他们心情特别激动,死者才22岁,全家人正处于悲痛之中不知道找人咨询这个事,我们认为交通队要求朱某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不足,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50%的责任,因为死者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发生事故的事实只能由李长江、赵迎春来陈述,苏红星的车上了强制险,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50%的责任。李长江虽然无责,原告恳请法院判令无责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公55000元,死者刚刚22岁,亲人悲痛欲绝,亲人为解决赔偿问题,多次往返交通队,原告不光精神上受到伤害,所以请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0:55:30]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苏红星代理人]:原告提到的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出了现场对各方当事人做了询问,责任认定上很明确了,朱某是醉酒,这是经过检测的,他是逆向行驶,朱某作为驾驶人,受过驾驶资质的培训,很显然负主要责任没有任何异议,原告人提出的损失部分,交通费提供了证人,交通费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有正式票据,如果是亲属帮忙来的,应该提供加油票,过桥费,证人虽然出庭作证连驾驶证都没有带来,是否符合驾驶资格?原告提供的明细,我们认为计算有错误,只要是合理损失,原告连怎么计算合理损失都不清楚,汽车损失费用没有任何票据,按照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该承担这种风险,车辆是否有损失,我会核实车辆是否定损的情况。作为原告人,这个举证应该在于原告方,误工费只提供了身份证明,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最起码让村里出个证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该项损失,竞合在死亡赔偿金中,所以这项计算是错误的。至于超出强险之外的损失根据本次事故的责任,很显然朱某的责任过大,我们不同意赔付精神抚慰金。[10:56:21]
- 李长江、运输公司代理人:没有。[ 中华联合代理人]:关于责任认定,当时原告举证的时候把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提交,并质证,首先对此认定书已经默认了真实性合法性及对事故的关联性,原告认为认定书是有效的,之后又对认定书的否认,前后矛盾。[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10:58:0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人保代理人]:强险范围内可以。庭后我还需要回去核实车辆定损的情况。[ 审判员]: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我方诉讼请求。[ 六被告]:坚持我方答辩意见。[ 审判员]:休庭,看笔录签字。[10:58:1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民二庭武燕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1:26:30]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26: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