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全景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网络直播员

被告
2010年11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意外死亡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赵静。
    [10:30:53]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向大家介绍本案基本案情。 四原告认为在2010年元月5日晚十八时左右,受害人李金宝应四被告邀请,在一家烧烤摊喝酒。受害人在四被告共同劝说和激将下,当场醉在酒桌上,不省人事。四被告没有将受害人送至医院,而是从附近的药房买来葡萄糖注射液强行给受害人灌服,见此法无效,四被告又将受害人用三轮车拉至单位,让受害人在无措施的情况下醒酒,后四被告发现受害人深度昏迷,才将受害人送到医院抢救,受害人在送至医院时已经停止呼吸,生理反射消失,遂被认定死亡。
    四被告让不善饮酒的受害人饮酒,延误抢救时间,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四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198507元。
    [10:33:16]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民一庭审判员魏燕、代理审判员孔祥伟、人民陪审员冷旭东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郭珊担任法庭记录。
    [10:35:21]
  • [主持人]:
    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庭审正式开始,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0:35:45]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将移动电话及小灵通全部关闭。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席。
    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请开庭。
    [10:35:5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秦娜,女,1980年7月21日生,汉族,徐州市水利局下水道四班工人,住本市铁路三宿舍铁运14-3-502室。
    原告李恒德,男,1948年11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云龙区铁路三宿舍14-3-101室。(未出庭)
    原告魏玉芹,女,1948年5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云龙区铁路三宿舍14-3-101室。(未出庭)
    原告李
    [10:53:33]
  • [审判员]:
    各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庭诉讼。云龙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四)经法庭讲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和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
    (六)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
    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对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都听清了吗?
    [10:55:25]
  • [原代]:
    听清了。
    [10:57:28]
  • [被]:
    听清了。
    [10:58:5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10:59:01]
  • [原代]:
    不申请。
    [10:59:13]
  • [四被]:
    不申请回避。
    [10:59:5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理由、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被告作好答辩准备。
    [11:00:10]
  • [原代]:
    四原告认为在2010年元月5日晚十八时左右,受害人李金宝应四被告邀请,在一家烧烤摊喝酒。受害人在四被告共同劝说和激将下,当场醉在酒桌上,不省人事。四被告没有将受害人送至医院,而是从附近的药房买来葡萄糖注射液强行给受害人灌服,见此法无效,四被告又将受害人用三轮车拉至单位,让受害人在无措施的情况下醒酒,后四被告发现受害人深度昏迷,才将受害人送到医院抢救,受害人在送至医院时已经停止呼吸,生理反射消失,遂被认定死亡。
    四被告让不善饮酒的受害人饮酒,延误抢救时间,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四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198507元。
    [11:05:01]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1:06:16]
  • [四被]:
    同简易程序答辩意见。
    [11:08:15]
  • [审判员]:
    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双方争议焦点为:1、四被告对死者对李金宝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赔偿比例是多少。2、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1:10:37]
  • [均答]:
    没有。
    [11:10:54]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11:13:47]
  • [原代]:
    同上次开庭。补充提供:六、丧葬费用支出票据含病葬费用收据2370元一张及购买公墓收据19010元一张;以及购墓协议1份;证明受害人李金宝因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用。七、医疗费用发票1张,计1440.2元;证明因抢救李金宝所产生的费用。八、受害人李金宝病历一份,证明其醉酒至死亡的过程。(以上证据均系原件)
    [11:20:44]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1:21:35]
  • [被均答]:
    没有异议。
    [11:21:59]
  • [审判员]:
    根据被告调取证据申请,法庭从狮子山派出所调取了询问笔录及个人陈述共计6份,原、被告发表意见。
    [11:22:50]
  • [原代]: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也只是口供而已,对于事实证明效力不够。
    [11:23:12]
  • [被均答]:
    均没有异议,都是我们陈述的。
    [11:23:44]
  • [审判员]:
    现在问几个问题。受害人李金宝和被1、3、4是什么关系?
    [11:24:07]
  • [被1、3、4答]:
    我们是同事关系,都是徐州养护处道桥养护处的工人。
    [11:24:54]
  • [审判员]:
    李金宝和朱成友之间是什么关系?
    [11:25:24]
  • [被朱]:
    没有任何关系。
    [11:25:48]
  • [审判员]:
    法庭归纳案件基本事实:在2010年元月5日晚18时许,受害人李金宝与四被告在本市黄山新村假山南胡记烧烤摊吃饭、喝酒,对这一事实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11:26:57]
  • [均答]:
    没有异议。
    [11:27:3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28:06]
  • [原代]:
    1、根据四被告口供,是他们商量之后去吃烧烤,如果他们推翻自己的口供,那李金宝是怎么和他们一起坐在一起喝酒的,这是不合逻辑的。再者,不管李金宝是否受到邀请,其与四被告坐在同一桌吃饭,这是既定事实,而且他们也有朋友的定义存在,对于醉酒的李金宝,四被告都有照顾的义务,是否关系熟悉没有关系。2、四被告声称没有任何劝酒和举杯的动作,那也就是说李金宝自己给自己倒酒不顾你们自己将自己灌醉,我只相信受害人醉酒死亡这是事实。3、在受害人李金宝醉酒后,根据四被告口供是烧烤摊的老板建议他们去买葡萄糠,也这是轻信非专业人员所做出的错误行为,对于一直呕吐、昏迷不醒的李金宝,四被告应该引起重视,但四被告轻信自己的方法可以对李金宝起到救治行为,直到受害人彻底不行才将其送至医院,然而这一切已不能挽回。4、被告朱成友说自己是提前离开的,这个离开肯定是在李金宝未苏醒前的离开,这是放弃照管义务的离开,同时不可推辞责任。5、无论受害人李金宝是酒精中毒还是窒息而死都是因为喝酒导致的,四被告未尽到照管义务,轻信自己的方法,这在法理上是不能切断的。6、虽然原告秦娜曾经签订了关于此事的协议,但是不能包括其他权利人,尤其是死者的父母承受了丧子之痛,请法庭予以考虑。
    [11:28:3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28:58]
  • [被1]:
    我们在派出所做的笔录都是警察给我们单独做的,没有串通。另外一个是因为秦娜能全权代表李金宝的父母和他的女儿,我们才签订的,当时也有见证人,三份协议的起草人是死者的姐姐,有受害人的妻子签的字,我认为这三份协议都是有效的。我和杜重庆、尤光斌都不应该再另行赔偿四原告。死者不是酒精中毒死亡,是醉酒引起的。
    [11:29:28]
  • [被2]:
    我所做的口供都是事实,我也劝过死者不要再喝了,我也帮他送到过休息室,我和死者不熟悉,并且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我认为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11:29:55]
  • [被3、4]:
    同黄国华的意见。
    [11:30:28]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11:31:09]
  • [原代]:
    我没有说过四被告有任何串通的行为,四被告说秦娜全权代表签订协议,四被告应该没有看到秦娜全权代表的委托书等,见证人也只是见证现场。受害人姐姐也不是权利人,和本案没有关系。
    [11:31: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1:31:48]
  • [原代]:
    同意。
    [11:32:02]
  • [被2]:
    不同意。
    [11:32:17]
  • [审判员]:
    鉴于第二被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组织调解。现在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11:32:47]
  • [原代]: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1:33:14]
  • [被1]:
    我们认为协议是有效的,已经付过16000元,不应该再付任何款项了。
    [11:33:47]
  • [被2]:
    我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请。
    [11:34:06]
  • [被3]:
    我们认为协议是有效的,已经付过16000元,不应该再付任何款项了。
    [11:34:23]
  • [被4]:
    我们认为协议是有效的,已经付过16000元,不应该再付任何款项了。
    [11:34:36]
  • [审判员]:
    现在闭庭,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1:34:5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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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35:4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