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外景

庭审全景

审判长

公诉人

辩护人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被告人
2010年11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与大家见面,我是本次的庭审直播员周娜。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睢宁县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欢迎大家关注。
    [08:47:33]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直播的基本案情。此案为一起刑事案件。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春、陈某明经计议后,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谎称有打折的中石化加油卡销售,骗取睢宁县官山中学教师朱某某人民币71000元。被告人陈某、陈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被山东省沂水县城区派出所抓获。
    [08:51:14]
  • [主持人]:
    合议庭正在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下面介绍一下合议庭的组成情况。
    审判长佟玲,女,刑庭庭长,一级法官,研究生学历,审判经验丰富,多次荣获“优秀法官”称号。
    审判员魏峰,二级法官,大学文化,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审判经验丰富。
    人民陪审员鲍书香,本科学历,原睢宁县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参与多次庭审,经验丰富。
    [08:54:56]
  • [主持人]:
    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8:58:01]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不得参与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6、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08:59:13]
  • [书记员]:
    辩护人入庭。
    [08:59:29]
  • [书记员]: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全体起立。
    [09:00:00]
  • [书记员]:
    大家坐下。
    [09:00:18]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陈某春、陈某明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09:00:50]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
    [09:01:12]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职业、学历、家庭住址等自然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09:01:27]
  • [被告人陈某春]:
    我叫陈某春,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
    [09:01:52]
  • [被告人陈某明]:
    我叫陈某明,男, 1992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
    [09:02:12]
  • [审判长]:
    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09:02:27]
  • [被告人陈某春]:
    没有。
    [09:02:39]
  • [被告人陈某明]:
    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09:02:59]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春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09:03:13]
  • [陈某春]:
    2010年6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28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7月29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6月20日被沂水县公安机关抓获。
    [09:03:29]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明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09:03:46]
  • [陈某明]:
    2010年6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28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7月29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09:03:59]
  • [审判长]: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收到有多长时间?
    [09:04:14]
  • [陈某春]:
    收到超过十天了。
    [09:04:27]
  • [陈某明]:
    我收到超过十天了。
    [09:04:34]
  • [审判长]:
    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春、陈某明诈骗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人员有审判员佟玲、魏峰、人民陪审员鲍书香,由审判员佟玲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王震担任法庭记录。
    [09:04:59]
  • [审判长]: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波、张亚出庭支持公诉。
    [09:05:29]
  • [审判长]:
    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出庭为被告人陈某春辩护。
    [09:05:39]
  • [审判长]:
    下面向你们交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被告人在庭审中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如果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换人审理;
    二、你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除律师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05:56]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春,以上四项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09:06:09]
  • [陈某春]:
    听清楚了。
    [09:06:24]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明,以上四项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09:06:40]
  • [陈某明]:
    听清楚了。
    [09:06:50]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春是否申请回避?
    [09:07:09]
  • [陈某春]:
    不申请。
    [09:07:40]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明是否申请回避?
    [09:07:59]
  • [陈某明]:
    不申请。
    [09:08:1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08:23]
  • [公诉人]:
    宣读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陈某春,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被告人陈阳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09:08:47]
  • [公诉人]:
    被告人陈某明,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被告人陈巧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09:09:05]
  • [公诉人]: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0年9月20日以被告人陈某春、陈某明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09:09:16]
  • [公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春、陈某明为骗取钱财,两人共谋后,在网上发布广告谎称有打折的中石化加油卡销售,并通过QQ聊天、速递公司寄货等方式取得江苏省睢宁县官山中学教师朱某某的信任,先后以支付定金、货款等名义骗取朱某某现金71000元。
    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春、陈某明被山东省沂水县城区派出所抓获。
    [09:09:28]
  • [公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
    2、ATM明细清单、转帐凭单、QQ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黄国锋、陈玉梅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春、陈某明的供述;
    6、徐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09:09:51]
  •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春、陈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春、陈某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陈某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09:10:05]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09:10:25]
  • [陈某春]:
    没有异议。
    [09:10:37]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春,你是否认罪?
    [09:10:52]
  • [陈某春]:
    我认罪。
    [09:11:02]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09:11:15]
  • [陈某明]:
    没有异议。
    [09:11:25]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明,你是否认罪?
    [09:11:38]
  • [陈某明]:
    我认罪。
    [09:11:51]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09:12:08]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2:18]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并交待适用简化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略),被告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化审?
    [09:12:36]
  • [陈某春]:
    同意。
    [09:12:45]
  • [陈某明]:
    我同意。
    [09:12:54]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化审?
    [09:13:08]
  • [公诉人]:
    同意。
    [09:13:16]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化审?
    [09:13:28]
  • [辩护人]:
    同意。
    [09:13:36]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09:13:51]
  • [公诉人]:
    不需要。
    [09:14:06]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09:14:19]
  • [辩护人]:
    不需要。
    [09:14:29]
  • [审判长]:
    将被告人陈某明带下去。
    [09:14:54]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春,你与被告人陈某明实施诈骗是谁提议的?
    [09:15:30]
  • [陈某春]:
    是我提议的。
    [09:15:41]
  • [审判长]:
    你是怎么想起来用这种方法诈骗的?
    [09:16:08]
  • [陈某春]:
    今年年初我在网上也被人骗过,也是用这个加油卡,所以用同样的方式骗人钱财。
    [09:17:00]
  • [审判长]:
    在诈骗过程中,你主要实施什么行为?
    [09:17:37]
  • [陈某春]:
    我主要负责网络建设,提供银行卡、手机、电脑、手机卡、QQ是在淘宝网上购买,15元钱,陈某明负责发送包裹。
    [09:19:25]
  • [审判长]:
    你们是分几次诈骗的?
    [09:19:52]
  • [陈某春]:
    5次,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1300元,第三次10400元货的余款,第四次4万元以重新订货购买的名义,第五次1万8千元,追加余款。
    [09:21:34]
  • [审判长]:
    你们是怎么暴露的?邮寄什么给被害人的?
    [09:21:46]
  • [陈某春]:
    通过邮寄扑克牌给人,不记得怎么暴露,没想到后果。
    [09:22:47]
  • [审判长]:
    将被告人陈某春带下去,带被告人陈某明。
    [09:23:05]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明,你与陈某春是什么关系?
    [09:23:28]
  • [陈某明]:
    他是我舅舅。
    [09:23:37]
  • [审判长]:
    诈骗是谁提议的?
    [09:23:46]
  • [陈某明]:
    是他。
    [09:23:53]
  • [审判长]:
    你在诈骗中负责什么工作?
    [09:24:06]
  • [陈某明]:
    我负责聊天、发布广告、邮寄包裹(扑克牌)。
    [09:24:36]
  • [审判长]:
    你们是分几次诈骗的?
    [09:24:53]
  • [陈某明]:
    分5次骗取,分别是1300元、1300元、10400元、4万元、18000元。
    [09:25:31]
  • [审判长]:
    你是在什么地方进行QQ聊天的?
    [09:25:56]
  • [陈某明]:
    在家里,房子是租的,在金梦园小区。
    [09:26:21]
  • [审判长]:
    作案工具都是谁的?
    [09:26:50]
  • [陈某明]:
    电脑都是陈某春的,手机、银行卡都是陈某春的。
    [09:27:30]
  • [审判长]:
    将被告人陈某春带上来。
    [09:27:43]
  • [审判长]: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09:28:01]
  • [公诉人]:
    1.被告人陈某春的供述,侦查证据卷P9-16,P17-22,P23-26;
    [09:28:22]
  • [公诉人]:
    2.被告人陈某明的供述,侦查卷证据卷P27-40,2010-6-22;
    [09:28:38]
  • [公诉人]:
    3.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侦查证据卷P41-45,2010-6-13;
    [09:28:59]
  • [公诉人]:
    4.证人黄国锋的证言,侦查证据卷P46-48,2010-6-19;
    [09:29:14]
  • [公诉人]:
    5. 证人黄秀美的证言,侦查证据卷P49-50,2010-9-5;
    [09:29:31]
  • [公诉人]:
    6. 证人陈木土的证言,侦查证据卷P51-52,2010-9-5;
    [09:29:56]
  • [公诉人]:
    7.证人陈玉梅的证言,侦查证据卷P54-55,2010-9-5;
    [09:30:14]
  • [公诉人]:
    8. QQ聊天记录,证据卷,P100-183;
    [09:30:25]
  • [公诉人]:
    9.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据卷P56-77;
    [09:30:50]
  • [公诉人]:
    10. ATM明细清单,证据卷P79-81,P83,P85;
    [09:31:18]
  • [公诉人]: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帐凭单,证据卷P91;
    [09:31:29]
  • [公诉人]:
    12.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P87-90,P97-99;
    [09:31:41]
  • [公诉人]:
    13. 顺丰速递邮寄单,顺丰速递名片,证据卷P92,P93;
    [09:32:02]
  • [公诉人]:
    14. 收条及领条,P95、P96;
    [09:32:17]
  • [公诉人]:
    15. 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据卷,P94 户籍证明,文书卷,P4 户籍证明,文书卷,P3;
    [09:32:41]
  • [公诉人]:
    16. 前科劣迹证明,证据卷,P4 户籍证明,文书卷,P3,P4;
    [09:33:00]
  • [公诉人]:
    17.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侦查证据卷P1-3、P86。
    [09:33:16]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09:33:28]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春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09:33:55]
  • [陈某春]:
    没有异议。
    [09:34:10]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春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09:34:23]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34:44]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明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09:34:57]
  • [陈某明]:
    没有异议。
    [09:35:07]
  • [审判长]: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庭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
    [09:35:25]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春是否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09:35:38]
  • [陈某春]:
    没有。
    [09:35:50]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春的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09:36:03]
  • [辩护人]:
    没有。
    [09:36:11]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明是否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09:36:22]
  • [陈某明]:
    没有。
    [09:36:3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09:36:58]
  • [公诉人]:
    1.犯罪嫌疑人陈某春、陈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09:38:04]
  • [公诉人]:
    2.对两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
    [09:38:33]
  • [公诉人]:
    3.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陈某春、陈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两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节:
    犯罪嫌疑人陈某春、陈某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
    犯罪嫌疑人陈某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陈某春、陈某明认罪态度较好、且陈某明已退赃30000元等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如下:
    (1)对被告人陈某春在有期徒四年至五年内量刑,并处罚金。
    (2)对被告人陈某明在有期徒三年半至四年内量刑,并处罚金。
    [09:38:57]
  • [公诉人]:
    公诉人意见发表完毕。
    [09:39:37]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春可以自行辩护。
    [09:40:10]
  • [陈某春]:
    请我的律师为我辩护。
    [09:40:43]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09:40:58]
  •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接受被告人陈某春家人的委托,出庭为被告人陈某春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09:42:21]
  • [辩护人]:
    一、对被告人陈某春的供述以及被抓获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抓获的时间应该是6月20日。
    [09:43:01]
  • [辩护人]: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春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
    [09:43:47]
  • [辩护人]:
    三、被告人陈某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09:44:33]
  • [辩护人]:
    四、被告人陈某明的母亲已退回部分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
    [09:45:35]
  • [辩护人]:
    五、被告人陈某春系初犯,结合其综合表现及退赃行为,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陈某春从轻处罚。
    [09:46:29]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明可以自行辩护。
    [09:46:52]
  • [陈某明]:
    我犯罪时候未满十八周岁,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十分后悔,我犯案前还在上学,家里就我母亲一个人,请求法庭给我判处缓刑,让我回家继续上学、照顾母亲,回去后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09:48:17]
  • [审判长]:
    公诉人答辩。
    [09:48:39]
  • [公诉人]:
    请法庭综合考虑。
    [09:48:50]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春你是否有新的意见?
    [09:49:16]
  • [陈某春]:
    没有。
    [09:49:43]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09:49:57]
  • [辩护人]:
    没有。
    [09:50:09]
  • [审判长]:
    被告人陈某明是否有新的意见?
    [09:50:19]
  • [陈某明]:
    没有。
    [09:50:2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50:42]
  • [陈某春]:
    请求法庭对我外甥判处缓刑,对我从轻处罚。
    [09:50:59]
  • [陈某明]:
    我知道错了,我对不起受害人,我犯案时候未满十八周岁,还在上学,我家里就我母亲一人,请求法庭对我判处缓刑,我以后不再做违法的事情了。
    [09:51:5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本案延期宣判,请法警将被告人陈某春、陈某明还押看守所。
    [09:52:24]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