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全景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原告及代理人

被告及代理人
2010年11月15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孙法瑞。
    [14:38:15]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这起案件由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王海波主审,书记员是朱赛。
    [14:39:40]
  • [主持人]:
    庭审开始之前,简单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2008年5月30日,被告李飞与被告魏拥军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由魏拥军以清包工方式承建阿湖大酒店工程。后被告魏拥军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原告陈雷,并签订转包合同一份。转包合同签订后,原告陈雷即组织施工至主体封顶。后原告与被告李飞发生纠纷,原告遂停工。被告李飞另行委托他人对楼房进行粉刷、装修并进行防水防渗处理。原、被告之间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诉讼双方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41:58]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必须听从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的许可。
    2、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不准随意走动,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振动,开庭期间不准接打电话,不准吸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3、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按缺席判决处理;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14:42:31]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法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14:44:45]
  • [审判员]:
    原告陈雷,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新安镇临沭北路新农巷22号,身份证号:320381197312270351。
    委托代理人石彦华(系原告陈雷朋友),男,1946年9月15日生,汉族,律师,住新沂市新安镇临沭中路176号,身份证号:320381194609150031。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飞(以下简称被告1),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福成花园12号楼二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芳(系被告李飞妻子),女,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福成花园12号楼二单元202室。
    被告魏拥军(以下简称被告2),男,1967年6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丁圩村。
    委托代理人杜晨(系被告魏拥军朋友),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唐店镇杜湖村二组80号,身份证号:32038119701122495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4:46:31]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4:47:39]
  • [原告]:
    没有异议。
    [14:47:56]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4:50:20]
  • [被告]:
    没有异议。
    [14:50:55]
  • [审判员]:
    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身份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4:51:11]
  • [审判员]:
    当事人应在起诉或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签名、盖章确认。被告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告知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后,被告仍拒不提供的,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址为送达地址。在诉讼期间,当事人的地址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应当由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是否听清?
    [14:52:16]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4:52:26]
  • [审判员]:
    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雷诉被告李飞、魏拥军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14:53:09]
  • [审判员]:
    本案开庭前本院已依法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了双方的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收到?
    [14:53:46]
  • [原告]:
    收到
    [ 被告1]:
    收到 
    [ 被告2]:
    收到
    [14:54:13]
  • [审判员]:
    本案由新沂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杨玲、王海波、人民陪审员宋增平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玲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赛担任法庭记录。
    [14:54:5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3、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4、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5、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7、当事人在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
    8、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
    当事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事实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3、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和调解协议。
    [14:55:12]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听清?
    [14:56:04]
  • [原告]:
    听清了
    [14:56:25]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
    [14:56:40]
  • [被告1]:
    听清了
    [ 被告2]:
    听清了
    [14:56:5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14:57:40]
  •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14:57:52]
  • [原告]:
    不申请 
    [ 被告1]:
    不申请
    [ 被告2]:
    不申请
    [14:58:1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执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诉状。
    [14:58:58]
  • [原告]:
    请求事项为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38533.10元,2、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事实和理由]:
    2008年5月31日,二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阿湖酒店;工程地点:阿湖水库闸南;承包价格:150元/平方,按建筑面积计算,清包工,主体封顶后付50%工程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魏拥军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承包后,将工程施工至主体工程封顶,但被告拒绝支付50%工程款。为此,原告被迫停工。其间,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14:59:49]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答辩
    [15:01:19]
  • [被告1]: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李飞没有和原告签订过合同,对被告魏拥军将工程转包给原告一事,被告李飞不知情;原告所称的转包没有事实依据。而且被告魏拥军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工程量,且存在质量问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5:01:57]
  • [被告2]:
    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5:03:06]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诉称、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魏拥军在承包涉诉的阿湖大酒店工程之后有无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陈雷?被告陈雷有无具体施工?2、涉诉工程的施工情况?原告应举证证明涉诉工程的承包和转包情况,组织施工情况,施工进度情况;被告李飞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及举证责任分配有无异议或补充?
    [15:03:49]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1]:
    没有异议 
    [ 被告2]:
    没有异议 
    [15:05:04]
  • [审判员]:
    现围绕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供证据,首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15:05:19]
  • [原告]:
    证据(1)被告李飞与被告魏拥军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劳务)合同一份;证明两被告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工程价格和清包工等事项。
    证据(2)原告与被告魏拥军签订的建筑工程工转包合同一份;证明陈雷和魏拥军之间存在转包的事实,转包合同的工程是被告魏拥军所转包的工程,该工程的转包,被告李飞是知情的。
    证据(3)2009年4月拍摄的照片四张;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是本案被告李飞的工程,原告施工的工程已按原合同和转包合同的约定主体封顶,直到2009年4月工程款仍未付50%,工程停工,施工工具仍在现场;由四张照片可以看出,至2009年4月,原告的相关的施工工具仍在现场,给原告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结合劳务合同和转包合同,本案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15:06:10]
  • [原告]:
    证据(4)明细单,是原告聘用的工地技术员段采忠制作的明细单。证明工程是清包工产生的工程款的数额。
    证据(5)领条及收据八张,证明阿湖酒店工程是原告施工的,工人是原告找的,工人也是在原告手里领取的工资。
    证据(6)被告魏拥军出具的声明一份,证明当时问李飞要工程款的时候,李飞说让魏拥军写一份说明才给原告发放工程款,魏拥军写完之后,原告就拿给李飞看,但是李飞也没有给钱,原告就把声明拿回来了。
    [15:07:22]
  • [原告]:
    证据(7)魏拥军出具的证明一份,当时原告和魏拥军合伙干三里小区,在干小区期间,魏拥军和李飞签订阿湖酒店工程,后来魏拥军没钱就把阿湖酒店工程转包给原告。
    证据(8)2008年6月15日魏拥军和原告签订的转包协议一份,证明当时原告向李飞索要工程款的时候,李飞要求再写一份转包协议,写完之后,原告就拿合同找到李飞,最后李飞认可该工程是原告干的。
    证据(9)徐州中瑞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单一份,证明原告承包的工程的造价情况。
    证据(10)鉴定费用发票及法院司法鉴定科出具的发票,证明因鉴定支出的费用。
    证据(11)证人孙光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工程转包给原告,被告李飞是知道的。
    另外申请证人陈康全出庭作证,证明李飞向原告支付过3万元的工程款,还能证明陈康全是工地瓦工的施工人。
    [15:08:21]
  • [审判员]:
    被告李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1进行质证。
    [15:09:04]
  • [被告1]: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在合同的第四项后有一注明防水防渗费用由乙方负责被划掉了,对此持有异议。该项注明是李飞与魏拥军的另外约定,补充条款,李飞并没有同意将该注明删除,如删除应经李飞同意并由李飞签字或捺印;该合同共有两份,两被告各持一份,在李飞持有的合同上该注明并没有被删除。
    对证据二、三、四、五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转包合同成立。
    证据六、七、八,都没有得到李飞的确认,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阿湖大酒店工程的施工人。
    对证据九、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有异议,证人应该出庭作证。
    [15:10:26]
  • [审判员]:
    被告魏拥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1进行质证。
    [15:11:12]
  • [被告2]: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15:12:02]
  • [审判员]:
    李飞,你在将工程发包给魏拥军之后,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你有无委托其他人对工程进行监理。
    [15:12:25]
  • [被告1]:
    委托滕大祥。
    [15:12:39]
  • [审判员]:
    滕大祥是什么人?
    [15:13:02]
  • [被告1]:
    专门从事工程监理的。
    [15:13:18]
  • [审判员]:
    滕大祥和你是何关系?
    [15:13:28]
  • [被告1]:
    没有任何关系,委托滕大祥到工地进行管理,工资是直接发放给滕大祥个人。
    [15:13:39]
  • [审判员]:
    滕大祥是哪个监理公司?
    [15:14:01]
  • [被告1]:
    不太清楚,因为滕大祥是三里小区的监理,后来李飞就让他过来顺便对酒店的工程进行监理。
    [15:14:28]
  • [审判员]:
    陈康全你是否认识?
    [15:14:42]
  • [被告1]:
    认识
    [15:14:52]
  • [审判员]:
    陈康全和阿湖酒店工程是何关系?
    [15:15:02]
  • [被告1]:
    是瓦工工长。
    [15:15:15]
  • [审判员]:
    传证人陈康全出庭作证。
    (证人陈康全出庭)
    证人陈康全,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瓦工,住新沂市北沟镇仲庄村七组132号,身份证号:320381197011126372。
    [15:15:39]
  • [审判员]:
    交待证人权利与义务(记录略),证人是否听清楚?
    [15:15:58]
  • [证人]:
    听清楚了。
    [15:16:26]
  • [审判员]:
    证人,你能保证如实作证吗?
    [15:16:42]
  • [证人]:
    能。
    [15:16:49]
  • [审判员]:
    你和原告有无利害关系?
    [15:17:06]
  • [证人]:
    没有
    [15:17:25]
  • [审判员]:
    你和李飞有无利害关系?
    [15:17:35]
  • [证人]:
    没有
    [15:17:42]
  • [审判员]:
    你和魏拥军有无利害关系?
    [15:17:59]
  • [证人]:
    没有
    [15:18:03]
  • [审判员]:
    关于阿湖大酒店工程施工的事,你是否知道?
    [15:18:15]
  • [证人]:
    知道 
    [15:18:27]
  • [审判员]:
    你把你知道的情况陈述一下
    [15:18:42]
  • [证人]:
    阿湖大酒店工程是陈雷承包的,陈雷让我带人去干的。
    [15:18:55]
  • [审判员]:
    证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15:19:04]
  • [证人]:
    没有。
    [15:19:15]
  • [审判员]:
    原告有无问题要问证人的?
    [15:19:24]
  • [原告]:
    有。证人,你是否代表陈雷向李飞拿过工程款3万元?
    [15:19:37]
  • [证人]:
    [15:19:47]
  • [原告]:
    你看一下3万元收据上的你的署名是否是你写的?
    [15:19:59]
  • [证人]:
    是的
    [15:20:06]
  • [原告]:
    这3万元你有无领到?
    [15:20:20]
  • [证人]:
    领到了,是在李飞的会计那领的。
    [15:20:33]
  • [原告]:
    你领这三万元给谁了
    [15:20:47]
  • [证人]:
    给我了
    [15:20:56]
  • [原告]:
    干什么用了?
    [15:21:06]
  • [证人]:
    替陈雷给工人发工资了。
    [15:21:16]
  • [原告]:
    为什么有魏拥军的签名?
    [15:21:30]
  • [证人]:
    我也不太清楚,当时我看见有魏拥军签名的借条,就问怎么回事,当时李飞会计说与我没有关系,所以我就签名了。
    [15:21:44]
  • [原告]:
    这个借据是你写的还是李飞会计写的?
    [15:21:56]
  • [证人]:
    当时我写借据的时候上面就有魏拥军签名,我只写了姓名、时间。
    [15:22:06]
  • [原告]:
    原告发问完毕。
    [15:22:20]
  • [审判员]:
    被告李飞有问题可以向证人发问。
    [15:22:39]
  • [被告1]:
    领款是你自己去的还是和魏拥军一起去的?
    [15:23:02]
  • [证人]:
    自己去的。
    [15:23:11]
  • [被告1]:
    既然工程是陈雷承包的,你去领款时为什么拿魏拥军的借条,不拿陈雷的借条?
    [15:23:24]
  • [证人]:
    这个借条不是我提供的,是李飞会计提供的。
    [15:23:39]
  • [被告1]:
    被告李飞发问完毕。
    [15:23:52]
  • [审判员]:
    被告魏拥军有问题可以发问。
    [15:24:05]
  • [被告2]:
    没有问题发问。
    [15:24:16]
  • [审判员]:
    你去领款,是谁让你去的?
    [15:24:27]
  • [证人]:
    陈雷
    [15:24:55]
  • [审判员]:
    落款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有你签名的借条是怎么形成的?
    [15:25:05]
  • [证人]:
    是陈雷让我去李飞会计处拿钱,李飞会计拿出一张有魏拥军署名的欠条,让我签名,然后就把钱给我了。
    [15:26:59]
  • [审判员]:
    你是否知道这借条的内容是谁书写的?
    [15:27:11]
  • [证人]:
    我名字、年月日是我写的,其他内容我不知道是谁写的。
    [15:27:22]
  • [审判员]:
    魏拥军这人你是否认识?
    [15:27:33]
  • [证人]:
    见过,但是不熟悉,在我进入工地之后,他去玩过两次。
    [15:27:48]
  • [审判员]:
    你是从何时进入工地的?
    [15:28:08]
  • [证人]:
    时间记不住。
    [15:28:27]
  • [审判员]:
    你在工地上施工多长时间?
    [15:28:40]
  • [证人]:
    2个多月。
    [15:28:50]
  • [审判员]:
    你是否知道阿湖大酒店工程的业主是谁?
    [15:29:01]
  • [证人]:
    据听说是两个人,一个是李飞,另一个姓张,但叫什么不清楚。
    [15:29:33]
  • [审判员]:
    你是否知道谁将大酒店工程发包给陈雷的?
    [15:29:52]
  • [证人]:
    是李飞。
    [15:30:01]
  • [审判员]:
    你施工期间李飞和陈雷有无派人去工地监理?
    [ 证人]:
    陈雷自己经常去看,李飞也去过工地,李飞那边找一个姓张的在工地管理,但是陈雷找没找我不太清楚。
    [15:30:50]
  • [审判员]:
    你退场的时候房屋是什么情况?
    [ 证人]:
    不干的时候是四层主体封底
    [15:31:14]
  • [审判员]:
    证人阅笔录无误后退庭。
    (证人退庭)
    [15:31:28]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证人证言真实可信。
    [15:31:44]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被1]:
    证言是虚假的,如果该工程是陈雷施工,领款时应该持有陈雷签名的借条,不应该是魏拥军签名的;事实上,魏拥军和证人一起去领款、同时签名;证人不是大酒店工程的承包人,如果承包人魏拥军不在场,李飞是不可能将工程款交给证人的。
    [15:33:32]
  • [被告2]:
    没有异议
    [15:33:50]
  • [审判员]:
    李飞你陈述一下,证人说有他签名的借条是怎么形成的?
    [ 被告1]:
    陈康全打好几次电话给我要把这钱给领走,当时陈康全在工地做瓦工,所以我知道这钱必然要付给陈康全,我就让陈康全和魏拥军一起来把这钱给领取,后来陈康全和魏拥军一起到我家写借条把钱拿走了。
    [15:35:52]
  • [审判员]:
    原告,你陈述一下这借条是怎么形成的?
    [ 原告]:
    之前我在三里小区碰见李飞会计说这钱也该给了,李飞会计说让陈康全来领,我打电话给陈康全让他去李飞会计那拿钱的,后来陈康全和我说李飞会计拿了一张魏拥军签名的借条让他签字的。
    [15:37:29]
  • [审判员]:
    魏拥军你说一下欠条怎么形成的?
    [ 被告2]:
    我只能说借条确实是魏拥军写的,但是什么时间写的,什么情况下写的,我不清楚。
    [ 审判员]:
    李飞,在阿湖大酒店工程施工中,陈雷有无去施工现场?
    [ 被告1]:
    去过,经常去。
    [15:38:02]
  • [审判员]:
    原告陈雷到工地都做什么?
    [15:38:10]
  • [被告1]:
    有时看见他参与管理,因为当时魏拥军经常带不少人去。
    [15:38:20]
  • [审判员]:
    原告,被告魏拥军是何时把工程转包给你的?
    [15:38:34]
  • [原告]:
    大概08年5月30日魏拥军把阿湖大酒店工程转给我的,当时魏拥军要和我合伙的,但是他没钱,我就没同意,我就说要不你把工程转给我,到时我给你好处费。
    [15:39:37]
  • [审判员]:
    魏拥军,陈雷所说是否属实?
    [15:39:56]
  • [被告2]:
    你在接手阿湖大酒店工程的时候,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
    [15:40:08]
  • [审判员]:
    你在接手阿湖大酒店工程的时候,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
    [ 原告]:
    刚开始。
    [15:40:31]
  • [审判员]:
    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七即魏拥军出具的书面证明中能反映出魏拥军是在阿湖大酒店工程基础施工没有回填土时给你的,与你所说不符是怎么回事?
    [15:42:11]
  • [原告]:
    基础是我自己干的,但是在干的过程中,魏拥军也经常过来,但是钱全是我出的,在干基础之前魏拥军已经把工程转给我了。
    [15:42:25]
  • [审判员]:
    魏拥军,陈雷所说是否属实?
    [15:42:39]
  • [被告2]:
    属实 
    [15:42:55]
  • [审判员]:
    你及魏拥军和三里小区工程是何关系?
    [15:42:58]
  • [原告]:
    我和魏拥军一起合伙作为施工方一起干三里小区工程。
    [15:43:12]
  • [审判员]:
    三里小区的建设方是谁?
    [ 原告]:
    孙宜伟和李飞合伙的
    [15:43:26]
  • [审判员]:
    李飞,三里小区工程和你有何关系?
    [15:43:48]
  • [被告2]:
    和李飞没有关系,三里小区建设方是孙宜伟、刘宪成、陈立。
    [15:43:59]
  • [审判员]:
    魏拥军,三里小区的建设方和施工方是谁?
    [15:44:10]
  • [被告2]:
    建设方是孙宜伟、刘宪成、陈立,施工方是魏拥军和陈雷。
    [15:44:22]
  • [审判员]:
    原告,三里小区工程竣工没有?
    [15:44:48]
  • [原告]:
    竣工了,有50%的工程款我直接在王芳会计手里拿的,我也打条子的,现在还差12万元工程款未付。
    [15:45:33]
  • [审判员]:
    魏拥军,三里小区竣工没有?
    [15:45:42]
  • [被告2]:
    竣工了,但是工程款没有付清,具体多少不清楚。
    [15:45:51]
  • [审判员]:
    李飞,魏拥军在承建阿湖大酒店工程之后,工程管理是谁负责的?
    [15:46:00]
  • [被告1]:
    开始时,魏拥军几乎天天去,后来就几天去一次,后来直接看不见人,他工地有个孙光生的看料子。
    [15:46:33]
  • [审判员]:
    李飞,据你所知,三里小区竣工没有?
    [15:46:41]
  • [被告1]:
    在魏拥军干的时候,有一些后续工程没有做,是建设方找别人扫尾的,工程款应该还差几万元未付。
    [15:47:31]
  • [审判员]:
    据你所知,已付的工程款都支付给谁?
    [15:47:45]
  • [被告1]:
    大部分工程款都是魏拥军领取的,后期魏拥军不在了,工人情绪很大,有一部分工程款发给工人了。
    [15:47:58]
  • [审判员]:
    被告李飞向法庭举证
    [15:48:07]
  • [被告1]:
    证据一,被告李飞与魏拥军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该酒店实际施工人是魏拥军;在该合同第四项后的注明并没有删除。应该由魏拥军承担。
    证据二,检查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7月份该工程仍由魏拥军完成。
    证据三,署名为魏拥军的工程款的收条9张,证明从合同签订到08年年底关于工程款都是李飞和魏拥军进行结算的;魏拥军已经从被告李飞处领取工程款的数额及该工程是由魏拥军施工的。
    证据四,徐州中瑞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书,证明防水防渗的价格及魏拥军尚未施工的部分的价格。
    证据五,鉴定费收据及法院司法鉴定科的证明一份,证明因鉴定所花的鉴定费用。
    [15:50:39]
  • [被告1]:
    证据六,2008年6月3日三里小区项目部罚款通知一份,证明08年6月3日魏拥军将三里小区的钢材运往阿湖大酒店工地,被项目部得知,对他进行罚款,可以说明从6月3日阿湖大酒店由魏拥军施工。
    证据七,07年7月6日-16日,两被告签订的工程进度表,证明魏拥军是阿湖酒店的实际施工人。
    证据八,借条两份,魏拥军的技术员段采忠、孙光生写的借条两张,证明如果原告是实际施工人,那么借条应该向原告出具, 李飞已经为魏拥军代为支付工人工资2700元。
    [15:52:00]
  • [审判员]:
    原告,对李飞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15:52:09]
  • [原告]:
    对证据一,三性无异议,但是对被告要说明的问题有异议,
    该合同上除第四项的后面括号是后写的,内容是后填写,内容和打印的格式合同不一样。魏拥军在08年5月31日将工程转包给原告陈雷了。
    对证据二,该证据是复印件,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三,除了其中一张三万元原告派陈康全领取的以外,其他的八张与本案无关;一张1200元收据中有别人填写的水库;还有一张是人工费8000元,与本案无关;1550元欠据只能是欠持有人;其中还有四张是借据与本案无关。9张借据不能证明被告所说与魏拥军结算的说法。
    对证据四,对三性无异议,但是对被告证明目的有异议,所有的材料费和原告的清包工无关。
    对证据五,三性无异议;
    对证据六,与本案无关,该通知是关于工地材料,而本案是原、被告就工地的工程款的纠纷。
    对证据七,魏拥军的签名是别人模仿的,字迹不一样,所写的内容和原告、魏拥军及证人证实的内容不一样。
    对证据八,两张借据是孙光生写的,因为原告是清包工,所以孙光生是给被告李飞看料子的。
    [15:54:47]
  • [审判员]:
    被告魏拥军对李飞提供的证据质证。
    [15:54:57]
  • [被告2]:
    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防水抗震材料的质证意见同原告。
    对证据二、三的质证意见同原告;对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五,无异议;对证据六、七、八的质证意见同原告。
    [15:56:52]
  • [审判员]:
    被告魏拥军有何证据提供?
    [15:57:03]
  • [被告2]:
    没有
    [15:57:0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询问。李飞你和魏拥军签订合同的时间?
    [15:57:29]
  • [被告1]:
    08年5月30日。
    [15:57:38]
  • [审判员]:
    魏拥军,李飞所说是否属实?
    [15:57:46]
  • [被告2]:
    属实 
    [15:57:55]
  • [审判员]:
    魏拥军,你和原告于08年5月31日签订转包合同后,你是何时将工地交给原告的?
    [ 被告2]:
    合同签订之后就交给他
    [15:58:24]
  • [审判员]:
    原告,魏拥军所说是否属实?
    [15:58:33]
  • [原告]:
    属实 
    [15:58:43]
  • [审判员]:
    魏拥军,你和原告签订转包合同之前对阿湖大酒店工程有无具体施工?
    [15:58:54]
  • [被告2]:
    没有
    [15:58:59]
  • [审判员]:
    李飞,魏拥军将阿湖大酒店建到什么程度开始不干的?
    [15:59:19]
  • [被告1]:
    主体封底
    [15:59:29]
  • [审判员]:
    陈雷,你对阿湖大酒店建设到什么程度?
    [ 原告]:
    主体封底
    [15:59:48]
  • [审判员]:
    魏拥军,原告提供的你于6月20出具书面证明、6月15日的声明是否你写的?
    [ 被告2]:
    属实。
    [16:01:28]
  • [审判员]:
    魏拥军,你和李飞签订的合同中防水抗震材料费包括在平方米之内,这内容是谁书写的?
    [ 被告2]:
    是滕大祥写的。
    [ 审判员]:
    在你签名的时候这内容是否存在?
    [ 被告2]:
    在,但是当时我签字时给划掉了。
    [16:02:46]
  • [审判员]:
    魏拥军,你当时和李飞签合同是签几份?
    [ 被告2]:
    两份。
    [ 审判员]:
    既然你和李飞签合同签两份,你说内容划掉了,那李飞提供的合同为什么没有划掉?
    [ 被告2]:
    我拿到的这份划掉 了,但是李飞那份没有划掉。
    [16:03:36]
  • [审判员]:
    你把工程转包给原告之后,你对工程有无参与管理?
    [16:03:46]
  • [被告2]:
    基本上没有,就是需要帮忙时去
    [16:03:55]
  • [审判员]:
    李飞提供的关于罚款通知上的签名是否你签的?
    [16:04:04]
  • [被告2]:
    是的
    [16:04:07]
  • [审判员]:
    你于08年5月31日将工程转包给原告,那你为什么在通知上签字?
    [16:04:15]
  • [被告2]:
    当时陈雷不在,李飞找到我,我也不了解什么情况就签了。
    [16:04:24]
  • [审判员]:
    原告提供的9张的借据、欠据是否是你书写的?
    [16:04:37]
  • [被告2]:
    是的
    [16:04:41]
  • [审判员]:
    你是因为什么原因写的?
    [16:04:50]
  • [被告2]:
    因为三里小区工程款写的,并不是阿湖大酒店工程款。
    [16:06:08]
  • [审判员]:
    既然这些收条、借条全是三里小区的工程款,那为什么会出现水库字样?
    [16:06:26]
  • [被告2]:
    水库两个字不是我写的
    [16:06:35]
  • [审判员]:
    李飞,你提供的借条等关于水库字样是否魏拥军写的?
    [16:06:43]
  • [被告1]:
    08年10月13日、10月24日、11月6日、12月8日都是魏拥军写的,其他水库字样不是魏拥军写的。因为当时三里小区和水库工程会计是同一个人,会计为了区分自己添加的。
    [16:08:26]
  • [审判员]:
    李飞称08年10月13日、10月24日、11月6日、12月8日条据上的水库字样是你写的是否属实?
    [16:09:11]
  • [被告2]:
    [16:09:23]
  • [审判员]:
    李飞,你提供的条据是否都是阿湖大酒店的?
    [16:09:33]
  • [被告1]:
    全是阿湖大酒店的,没有三里小区的。
    [16:09:44]
  • [审判员]:
    你提供的08年11月6日的欠条是怎么回事?
    [16:09:56]
  • [被告1]:
    支模板的费用是李飞代为支付的。
    [16:10:06]
  • [审判员]:
    魏拥军,李飞所说是否属实?
    [16:10:17]
  • [被告2]:
    这个支模板费用是陈雷给过了,当时在李飞家胡尹杉硬让给写的。
    [16:10:36]
  • [审判员]:
    李飞,关于阿湖大酒店工程款支付问题,你除了向魏拥军和陈康全支付外还向谁支付?
    [16:11:25]
  • [被告1]:
    还包括孙光生和段采忠。
    [16:11:33]
  • [审判员]:
    陈雷,关于孙光生和段采忠借支的事情你是否知道?
    [16:12:00]
  • [原告]:
    我不知道,孙光生和段采忠都是我雇佣的工人,都是从我手里拿钱。
    [16:13:01]
  • [审判员]:
    你看一下这借条是谁写的?
    [16:13:11]
  • [原告]:
    这两张条子都是孙光生写的。
    [ 审判员]:
    你是何时退场的?
    [ 原告]:
    2009年3月份左右主体封底之后。
    [ 审判员]:
    孙光生和段采忠是什么时候退场?
    [ 原告]:
    也是那个时候。
    [ 审判员]:
    李飞,原告所说酒店封顶时间是否属实?
    [ 被告1]:
    属实。
    [16:14:13]
  • [审判员]:
    李飞,你提供的魏拥军书写的借条、欠条等9张复印件,经本庭审查,和本案是有关系的,庭后三日内你应该向本院提交9张条据的复印件,否则本院将不作处理,李飞是否听清?
    [ 被告1]:
    听清。
    [16:15:42]
  • [审判员]:
    李飞,原告和魏拥军有无向你说过工程转包给原告一事?
    [ 被告1]:
    没有,这事我不知道。
    [ 审判员]:
    魏拥军把工程转包给你之后,有无在工地上参与管理?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李飞,现在涉诉房屋是何情况?
    [ 被告1]:
    已经装修使用了。
    [ 审判员]:
    李飞,你和魏拥军签订合同第四条是谁写的?
    [ 原告]:
    滕大祥。
    [ 审判员]:
    括注内容是在合同之前写的还是合同签订之后添加的?
    [ 原告]:
    签订之前,双方协商添加的。
    [16:17:16]
  • [审判员]:
    09年新民一初字2055号陈雷诉李飞建设工程一案的庭审笔录,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属实。
    [ 被告1]:
    属实。
    [ 被告2]:
    属实。
    [ 审判员]:
    原告有问题可以发问。
    [ 原告]:
    魏拥军,你把工程转包给陈雷,你是否告知李飞?
    [ 被告2]:
    告知了,但是什么时间不记得了,是在李飞家告知的。
    [ 原告]:
    李飞什么态度?
    [ 被告2]:
    李飞同意了。
    [ 原告]:
    李飞为什么没有在书面合同上签字说同意?
    [ 被告2]:
    没写,但是李飞说谁干就给谁钱。
    原告发问完毕。
    [16:19:29]
  • [审判员]:
    李飞有问题可以发问。
    [ 被告1]:
    08年10月7日的工作计划上你的签名是否你签的?
    [ 被告2]:
    是的,
    [ 被告1]:
    08年10月24日你为什么到李飞工地上领取水库工程款?
    [ 被告2]:
    这2张条据是和3万元条据都打了,但是没有拿钱。
    被告李飞发问完毕。
    [16:20:37]
  • [审判员]:
    魏拥军有问题可以发问。
    [ 被告2]: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你主张是转包合同才向李飞所要工程款,那么根据相关规定魏拥军以负有想你支付工程款,本庭认为魏拥军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你除了向李飞主张权利,是否还向魏拥军主张权利?
    [ 原告]:
    不向魏拥军主张权利。
    [16:21:4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先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 原告]:
    1、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因为是涉诉工程实际施工人。2、被告李飞向法庭举证的9张条据除了3万元由原告叫陈康全领取外,剩余款项只有一张1200元是魏拥军写的收据,其他5张借据,2张欠据虽然写了水库字样,但是欠款和借款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可以另案向魏拥军主张权利。3、5%工程保证金已经超过质保期,所以不应该从原告工程款中扣除,所以原告主张的338000元,应该再加上2.2万元,共计361233.10元应该由李飞支付。
    [16:23:38]
  • [审判员]:
    请二被告分别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另补充,双方的合同第四条约定魏拥军应该承担防水抗震费用。第八条约定工程款在过程验收三日内支付,另支付5%的质保金,该工程的剩余工程是李飞找别人进行的,所以质保金应该在两年后支付。
    [ 被告2]:
    当时签订合同是清包工,至于防水抗震我当时就没有同意。要求被告李飞支付工程款。
    [16:25:06]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新的观点
    [16:25:40]
  • [原告]:
    工程因为延期是因为被告李飞没有通过材料造成的。
    [16:25:51]
  • [被告]:
    原告说被告没有通过材料导致延期纯属虚假;对于合同补充防水抗震的问题,魏拥军在庭审中也陈述是合同签订之前滕大祥书写的,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应该是两份合同一起删除。
    [16:26:36]
  • [被告2]:
    当时签合同时我没有认可,所以划掉了,对于两份合同中的括号内的内容是否是同一个人写的我也没看到。
    [16:26:5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6:27:10]
  • [原告]: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
    [ 被告1]: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李飞的诉请。
    [ 被告2]: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
    [16:27:46]
  • [审判员]:
    由于时间关系,本庭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将依法择期作出判决。现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
    [16:28:2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作为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