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吉林省延吉市法院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涉嫌贪污罪一案,并联合中国法院网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广大网友继续对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予以关注,我们将真诚地接受广大网友的监督。同时,今天延吉市纪检委以这起案件组织开展预防腐败警示教育,全市百余名机关干部在这里接受警示教育。在此,我们热情地欢迎全市各部门机关干部到延吉市法院旁听庭审,也欢迎你们对庭审工作进行监督。[09:17:05]
- [主持人]: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02年,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用单位的公款22万元,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处理的资产中购买了延吉市烟集供销社、延吉市兴安供销社、延吉市依兰供销社的资产。于2005年至2006年间,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先后将延吉市烟集供销社、延吉市兴安供销社、延吉市依兰供销社和其下属企业延吉市果品公司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共计420余万元,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被告人许永浩指意下,未将该款记入单位财务帐,而入“小金库”帐,并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先后几次共同贪污出售延吉市烟集供销社、延吉市兴安供销社、延吉市依兰供销社、延吉市果品公司的公款共计2513250元。其中,被告人许永浩分得688300元,被告人郭宗学分得506650元,被告人卜英兰分得506650元,被告人朴今花分得506650元,被告人尹晶镐分得305000元,均归其个人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1925950元。[09:17:38]
- [主持人]:现在,我介绍一下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审判员朴京哲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金光日、人民陪审员金英子组成合议庭。主审法官为朴京哲。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朴明玉、孙永、金莲花出庭参加公诉。[09:17:54]
- [主持人]:离开庭还有一段时间,我利用这个时间向广大网友介绍一下延吉市人民法院情况。[09:18:45]
- [主持人]:延吉市人民法院始建于1953年,现座落在延吉市金达莱广场西侧,建筑面积13500平方米。建院五十年来,历届党组班子带领全院干警,坚持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励精图治,廉洁高效,不断推动法院各项改革、管理和建设跃上新台阶,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基层人民法院。[09:19:32]
- [主持人]:目前,延吉市法院拥有政法专项行政编制103名,实有100人,工勤事业编13名,实有13人,现有法官67人,内设18个职能机构。近年来,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物质建设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各项事业也呈现出蓬勃向上的良好势头。[09:20:24]
- [主持人]:进入新世纪以来,延吉市人民法院以“创建人民满意法院,争当人民满意法官”为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规范法院管理,认真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新一届班子组建及连任以来,延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加强队伍、业务、物质三项建设、促进法院发展”的工作方针,明确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提出了文化建院的思想,将“尚法厚德 务实自强”作为延吉市法院院训,先后确立了“两年打基础,三年有提高,四年、五年上水平,为下一个五年夯实基础”及“一至两年进入全省先进、三至五年进入全国法院先进行列”的工作思路,扎扎实实地推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不断发展,为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并连续多年保持了年均审理8000件案件的记录。特别是在人员少、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创造了“以占全州法院七分之一的人员力量,审理和执行了占全州法院三分之一还多的案件量”的奇迹,并推动了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09:21:35]
- [主持人]:延吉市人民法院始终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认真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信访工作,大力开展司法救,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以多种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与好评。[09:22:19]
- [主持人]:与时同时,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费云龙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2005年,费云龙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满意法官”,并荣记个人一等功,2006年1月被评为“2005年感动吉林十大人物”,2006年2月被评为“中国法官十杰”,并获得“金法槌奖”奖杯,2007年被最高法院评为“模范法官”。[09:23:54]
- [主持人]:2008年1月,延吉市法院上任院长庾成日先后当选“感动吉林十大人物”、“中国十大法制人物”。[09:27:42]
- [主持人]:2009年12月,新一任院长蔡松男上任,组建了延吉市法院新一届班子,他们带领全体干警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法院工作,牢牢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决不辜负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殷切期望,团结一心,开拓创新,奋力拼搏,按照“公信立院、文化建院、科技强院、人才兴院”的战略目标,大踏步向前迈进![09:30:24]
- [主持人]:庭审直播现在开始,请各位网友关注。[09:31:05]
- [书记员]: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不得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应关闭传呼机、手机。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的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09:31:43] - [书记员]:现在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09:32:00]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09:32:16]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09:32:49]
- [审判长]: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09:34:01]
- [审判长]:带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到庭。[09:34:17]
-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解开五被告人的械具。[09:34:29]
-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的有关自然情况。[09:34:38]
- [审判长]:被告人许永浩,你还用过别的名字没有?[09:35:29]
- [被告人]:没有。[09:35:46]
- [审判长]:出生年月?[09:37:01]
- [被告人许永浩]:1955年3月18日出生[09:37:52]
- [审判长]:出生地?[09:38:14]
- [被告人许永浩]:河南省太唐县人。[09:38:34]
- [审判长]:民族、文化程度[09:38:55]
- [被告人许永浩]:汉族、大专。[09:39:14]
- [审判长]:户口所在地[09:39:28]
- [被告人许永浩]:延吉市进学街。[09:39:42]
- [审判长]:职业[09:40:00]
- [被告人许永浩]:原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09:40:19]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09:40:42]
- [被告人许永浩]:没有。[09:40:55]
-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2010年5月21日这个时间对不对?[09:41:22]
- [被告人许永浩]:对。[09:41:40]
-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2010年6月4日这个时间对不对?[09:42:03]
- [被告人许永浩]:对。[09:42:13]
- [审判长]:被告人卜英兰,你还用过别的名字没有?[09:42:32]
- [被告人卜英兰]:没有。[09:42:51]
- [审判长]:出生日期[09:43:13]
- [被告人卜英兰]:1958年6月15日出生[09:43:26]
- [审判长]:出生地[09:43:43]
- [被告人卜英兰]:吉林省敦化市[09:44:07]
- [审判长]:民族?[09:44:33]
- [被告人卜英兰]:朝鲜族。[09:44:46]
- [审判长]:文化程度?[09:45:05]
- [被告人卜英兰]:中专。[09:45:18]
- [审判长]:户口所在地?[09:45:37]
- [被告人卜英兰]:延吉市进学街。[09:45:49]
- [审判长]:职业?[09:46:01]
- [被告人卜英兰]:原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科科长[09:46:24]
- [审判长]:以前是事受过法律处分?[09:46:54]
- [被告人卜英兰]:没有。[09:47:05]
-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2010年5月21日这个时间对不对?[09:47:36]
- [被告人卜英兰]:对。[09:47:54]
-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2010年6月4日这个时间对不对?[09:48:23]
- [被告人卜英兰]:对。[09:48:36]
- [审判长]:被告人朴今花,你还用过别的名字没有?[09:48:59]
- [被告人朴今花]:没有。[09:49:14]
- [审判长]:出生年月?[09:49:31]
- [被告人朴今花]:1969年4月21日出生。[09:49:41]
- [审判长]:出生地[09:50:03]
- [被告人朴今花]:吉林省和龙市。[09:50:16]
- [审判长]:民族、文化程度?[09:50:34]
- [被告人朴今花]:朝鲜族、中专。[09:50:52]
- [审判长]:户口所在地。[09:51:09]
- [被告人朴今花]:延吉市公园街。[09:51:23]
- [审判长]:职业?[09:51:44]
- [被告人朴今花]:原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纳。[09:51:59]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09:52:15]
- [被告人朴今花]:没有。[09:52:34]
-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2010年5月21日这个时间对不对?[09:52:59]
- [被告人朴今花]:对。[09:53:11]
-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2010年6月4日这个时间对不对?[09:54:00]
- [被告人朴今花]:对。[09:54:13]
- [审判长]:被告人尹晶镐,你还用过别的名字没有?[09:55:14]
- [被告人尹晶镐]:没有。[09:55:28]
- [审判长]:出生日期?[09:56:07]
- [被告人尹晶镐]:被告人尹晶镐,你还用过别的名字没有?[09:56:25]
- [审判长]:出生地[09:57:01]
- [被告人尹晶镐]:吉林省龙井市。[09:57:17]
- [审判长]:民族、文化程度?[09:57:37]
- [被告人尹晶镐]:朝鲜族、中专。[09:58:13]
- [审判长]:户口所在地?[09:58:29]
- [被告人尹日镐]:延吉市北山街。[09:58:41]
- [审判长]:职业?[09:58:53]
- [被告人尹晶镐]:被告人尹晶镐,你还用过别的名字没有?[09:59:13]
-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2010年5月21日这个时间对不对?[09:59:39]
- [被告人尹晶镐]:对。[09:59:53]
-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2010年6月4日这个时间对不对?[10:00:12]
- [被告人尹日镐]:对。[10:00:24]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审理由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贪污一案。
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朴京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金光日、人民陪审员金英子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金菊华担任法庭记录。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玉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10:01:13] - [审判长]:受被告人许永浩家属的委托,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昌林出庭为被告人许永浩进行辩护。
受被告人郭宗学家属的委托,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建祖出庭为被告人郭宗学进行辩护。
受被告人卜英兰家属的委托,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春锋出庭为被告人卜英兰进行辩护。
受被告人朴今花家属的委托,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康和出庭为被告人朴今花进行辩护。
受被告人尹晶镐家属的委托,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京洙出庭为被告人尹晶镐进行辩护。
被告人许永浩,上述人员情况,你是否听清楚了?[10:03:07] - [被告人许永浩]:听清楚了。[10:03:18]
- [审判长]:被告人许永浩,你是否申请回避?也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如果认为本合议庭成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原因,不能公正审判的时,你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你是否早请回避?[10:03:36]
- [被告人许永浩]:不申请。[10:03:48]
- [被告人许永浩]:被告人郭宗学,否申请回避?[10:04:11]
- [被告人郭宗学]:不申请。[10:04:21]
- [审判长]:被告人卜英兰是否申请回避?[10:05:28]
- [被告人卜英兰]:不申请。[10:05:50]
- [审判长]:被告人朴今花,否申请回避?[10:06:25]
- [被告人朴今花]:不申请。[10:06:39]
- [审判长]:被告人尹晶镐,否申请回避?[10:06:59]
- [被告人尹晶镐]:不申请。[10:07:19]
- [审判长]:被告人许永浩,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向你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其它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收到?[10:07:40]
- [被告人许永浩]:收到。[10:07:50]
- [审判长]:被告人郭宗学,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向你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其它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收到?[10:08:12]
- [被告人郭宗学]:收到了。[10:08:22]
- [审判长]:被告人卜英兰,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向你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其它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收到?[10:08:40]
- [被告人卜英兰]:收到了。[10:08:52]
- [审判长]:被告人朴今花,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向你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其它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收到?[10:09:17]
- [被告人朴今花]:收到了。[10:09:27]
- [审判长]:被告人尹晶镐,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向你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其它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收到?[10:09:44]
- [被告人尹晶镐]:收到了。[10:09:54]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因被告人许永浩、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为朝鲜族,你们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是否同意使用汉语开庭?[10:10:16]
- [五被告人]:同意。[10:10:28]
- [审判长]:各被告人除了行使上述权利以外,还有以下诉讼权利。即,其它诉讼权利,本院已在庭前送达,不再重复交待。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10:50]
- [公诉人]:被告人许永浩(没有曾用名),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身份证号码:222401195411240919,朝鲜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住延吉市河南街。因涉嫌贪污,经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5月2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4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被告人 郭宗学,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河南省太唐县人,身份证号码:22240119550318081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住延吉市进学街。因涉嫌贪污,经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5月2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4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 卜英兰,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吉林省敦化市人,身份证号码:222401195806151523,朝鲜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科科长,住延吉市进学街。因涉嫌贪污,经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5月2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4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 朴今花,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吉林省和龙市人,身份证号码:222421196904210822,朝鲜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纳员,住延吉市公园街。因涉嫌贪污,经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5月2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4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 尹晶镐,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吉林省龙井市人,身份证号码:222401196310252157,朝鲜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业务科科长,住延吉市北山街。因涉嫌贪污,经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5月2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4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永浩、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涉嫌贪污罪于2010年10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所有的各项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延吉市供销合作社用单位的公款22万元,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处理的资产中购买了延吉市烟集供销社、延吉市兴安供销社、延吉市依兰供销社的资产。于2005年至2006年间,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先后将延吉市烟集供销社、延吉市兴安供销社、延吉市依兰供销社和其下属企业延吉市果品公司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共计为420余万元。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被告人许永浩的指意下,未将该款计入单位财务账,而入“小金库”帐,且以朴今花、卜英兰名义存入银行。[10:12:35] - [审判长]:被告人许永浩,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10:12:59]
- [被告人许永浩]:一致。[10:13:16]
-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没有意见?指控的罪名是否有意见?[10:13:26]
- [被告人许永浩]:没有意见。[10:13:52]
- [审判长]:被告人郭宗学,你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没有意见?指控的罪名是否有意见?[10:14:13]
- [被告人郭宗学]:没有意见。[10:14:26]
- [审判长]:被告人卜英兰,你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没有意见?指控的罪名是否有意见?[10:14:40]
- [被告人卜英兰]:没有意见。[10:14:53]
- [审判长]:被告人朴今花,你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没有意见?指控的罪名是否有意见?[10:15:12]
- [被告人朴今花]:没有意见。[10:15:25]
- [审判长]:被告人尹晶镐,你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没有意见?指控的罪名是否有意见?[10:15:46]
- [被告人尹晶镐]:没有意见。[10:16:00]
- [审判长]:鉴于五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本庭将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审理程序审理本案,适用本程序审理本案本庭可能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用本程序审理本案公诉人有没有意见?被告人有没有意见?辩护人有没有意见?[10:16:16]
- [公诉人]:没有意见。[10:16:27]
- [五被告人]:也没有意见。[10:16:54]
- [五辩护人]:没有意见。[10:17:04]
- [审判长]:本庭现在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贪污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许永浩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不陈述,是否陈述?[10:17:26]
- [五被告人]:不用陈述。[10:17:52]
- [五被告人]:请值庭法警将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带出法庭等候讯问,下面由公诉人进行讯问。[10:18:18]
- [公诉人]:延吉市供销社联合社的性质是什么?[10:18:33]
- [被告人许永浩]:是集体企业。政府下属的企业管理机构。[10:18:58]
- [公诉人]:和下属的烟集供销社,兴安供销社什么关系?[10:19:22]
- [被告人许永浩]:上下级关系。正常运营时缴纳管理费。[10:19:39]
- [公诉人]:2002年购买三个下属供销社时22万元的资金来源?[10:20:00]
- [被告人许永浩]:我到任时该笔款已经就在了。[10:20:33]
- [公诉人]:三个供销社你们卖了多少?[10:20:54]
- [被告人许永浩]:420万。[10:21:04]
- [公诉人]:卖给谁了?[10:21:18]
- [被告人许永浩]:卖给经营企业。[10:21:34]
- [公诉人]:应该入哪个帐?[10:21:50]
- [被告人许永浩]:应该入供销社的财务帐。[10:22:06]
- [公诉人]:笔款你们怎么处理了?[10:22:23]
- [被告人许永浩]:给职工办理买断工龄等用了。剩下的我们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了。[10:22:40]
- [公诉人]:2004年集体企业改为国有企业时,你们是否将国有资产上缴财政?[10:23:02]
- [被告人许永浩]:当时企业没有钱。应该投入再生产,我们没用。[10:23:23]
- [公诉人]:谁提议的将钱以个人名义存到银行?[10:23:37]
- [被告人许永浩]:我提议的。[10:23:51]
- [公诉人]:钱怎么分谁提的?[10:24:07]
- [被告人许永浩]:我提的。[10:24:28]
- [公诉人]:延吉市果品公司的性质是什么?[10:24:49]
- [被告人许永浩]:和我们是上下级关系。[10:25:01]
- [公诉人]:卖了多少钱,都怎么用了?[10:25:18]
- [被告人许永浩]:400多万元,用于买断工龄。剩余80万元,以卜英兰的名义存入银行了。[10:25:46]
- [公诉人]:你分得多少钱?[10:26:03]
- [被告人许永浩]:68万元。我自己花了一部分。剩下案发后的退赃了。[10:26:30]
-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案的?[10:26:43]
- [被告人许永浩]:出纳打电话告诉检察院找的。[10:27:12]
-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讯问。[10:27:29]
- [辩护人]:2004年以前延吉市供销社的性质?[10:27:52]
- [被告人许永浩]:属于企业。[10:28:09]
- [辩护人]:2004年以后供销社的单位的人员多少?[10:28:31]
- [被告人许永浩]:原来十人,后来五人内退,上班的是五个人。[10:28:51]
- [辩护人]:单位在职的职工是不是本次的五个被告人?[10:29:19]
- [被告人许永浩]:对。[10:29:34]
- [辩护人]:果品公司为什么给你们上交80万元?[10:29:54]
- [被告人许永浩]:供销社下属企业破产将注册的资金收回来。[10:30:25]
- [辩护人]:你们关于出售三个供销社的款项分配时什么标准分的?[10:30:44]
- [被告人许永浩]:按照我们以前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入股的比例分的。[10:31:02]
- [辩护人]:谁提出分钱的?[10:31:32]
- [被告人许永浩]:我提出的。[10:31:53]
- [公诉人]:你们当时成立延吉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入股,该入股款是谁的钱?[10:32:26]
- [被告人许永浩]:供销社的。[10:32:39]
- [公诉人]:应该用供销社的钱入股吗?[10:32:57]
- [被告人许永浩]:不应该.[10:33:12]
- [审判长]:是否对被告人郭宗学单独询问?[10:33:32]
- [公诉人]:是的。[10:33:42]
- [审判长]:公诉人发问。[10:33:56]
- [公诉人]:延吉市供销社联合社什么性质的单位?[10:34:14]
- [被告人郭宗学]:管理企业的机构。[10:34:27]
- [公诉人]:你的职务[10:34:43]
- [被告人郭宗学]:市委组织部任命我为副主任。[10:35:16]
- [公诉人]:卖三个供销社的资金你们怎么处理的?[10:35:33]
- [被告人郭宗学]:我没参与。[10:35:51]
- [公诉人]:你分得的钱是不是出售三个供销社的资金?[10:36:12]
- [被告人郭宗学]:是的。[10:36:29]
-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案的?[10:37:24]
- [被告人郭宗学]:会计代表我们去自首的。[10:37:38]
-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10:37:55]
- [辩护人]:钱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你知道吗[10:38:15]
- [被告人郭宗学]:大概知道。反正没有入单位账目。[10:38:39]
- [辩护人]:分钱和如何分钱是谁提出的?[10:39:02]
- [被告人郭宗学]:是许永浩提出的。[10:39:16]
- [辩所人]:出售供销社后,所得款项用于哪里?[10:39:34]
- [辩护人]:用于处理职工的问题。[10:39:53]
- [审判长]:被告人郭宗学退庭,带被告人卜英兰到庭。[10:40:58]
- [审判长]:你以前所说的供述是否属实?[10:41:55]
- [被告卜英兰]:属实。[10:42:13]
- [审判长]:你是怎么自首的?[10:42:28]
- [被告人卜英兰]:2010年5月20日我与李龙直(我单位职工)一起去检察院自首的。[10:43:00]
-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卜英兰发问。[10:43:20]
- [公诉人]:出售供销社的钱以你名义存的钱?[10:43:50]
- [被告人卜英兰]:处理果品公司的83万元以我的名义存银行的。[10:44:16]
- [公诉人]:谁提出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10:44:35]
- [被告人卜英兰]:许永浩。[10:45:05]
- [公诉人]:你分得多少?[10:45:17]
- [被告人卜英兰]:50万元。[10:45:35]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的?[10:45:45]
- [辩护人]:没有。[10:45:57]
- [审判长]:带卜英兰退庭,被告人朴今花到庭。[10:46:26]
- [审判长]:你以前的供述是否属实?[10:46:43]
- [被告人朴今花]:属实。[10:46:52]
- [审判长]:怎么到案的?[10:47:12]
- [被告人朴今花]:接到检察院的电话,电话断了。回到单位后,检察院的人员在我单位,和检察院的人一起去的检察院。[10:47:33]
-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朴今花发问。[10:47:53]
- [公诉人]:你分得多少钱?[10:48:06]
- [被告人朴今花]:30万元。[10:48:19]
- [公诉人]:怎么用了这部分钱?[10:48:37]
- [被告人朴今花]:用于个人生活了。[10:48:49]
- [公诉人]:检察院找你,你知不知道什么事情?[10:49:07]
- [被告人朴今花]:知道,心理有准备。[10:49:24]
- [辩护人]:分钱是谁提出来的?[10:49:46]
- [被告人朴今花]:前两笔是许永浩提出的。[10:49:59]
- [审判长]:被告人朴今花退庭,带被告人尹晶镐到庭。[10:50:47]
- [审判长]:被告人尹晶镐,你是否参与购买延吉市烟集供销社、兴安供销社、依兰供销社的过程,你是否参与处理延吉市烟集供销社、兴安供销社、依兰供销社的过程。[10:51:08]
- [被告人尹晶镐]:不清楚。[10:51:24]
- [被告人尹晶镐]:将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带入法庭。
起诉书指控五被告人贪污250万元,当时分钱以什么名义分的?[10:51:57] - [被告人许永浩]:购房被贴、月份。[10:52:18]
- [审判长]:以什么单位的名义?[10:52:47]
- [被告人许永浩]:延吉市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属于民营企业。我们五个人的股份组成的。[10:53:12]
- [审判长]:该款与有限公司有关系吗?[10:53:35]
- [被告人许永浩]:没有关系。[10:53:43]
- [审判]:该款与有限公司有关系吗[10:54:03]
-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证据,首先由公诉人提供。[10:54:12]
- [公诉人]:证据1、公安卷3卷 1-7页,32-46页,100-101页 被告人许永浩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在担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期间及离岗后,分五次共贪污公款688,300.00元的事实经过。[10:54:35] - [审判长]: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54:52]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0:55:04]
- [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0:55:40]
- [公诉人]:证据2.公安卷2卷 8-14页,47-63页 被告人郭宗学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其在担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及主持工作期间,分五次共贪污公款506,650.00元的事实经过。[10:56:24]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0:56:37]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0:56:53]
- [公诉人]:证据3.公安卷2卷 19-24页,64-78页 被告人卜英兰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其在担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科科长期间,分五次共贪污公款506,650.00元的事实经过。[10:57:15]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0:57:26]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0:57:40]
- [公诉人]:证据4.公安卷2卷 25-32页,79-92页 被告人朴今花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其在担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纳期间,分五次共贪污公款506,650.00元的事实经过。[10:58:05]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0:58:16]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0:58:30]
- [公诉人]:证据5.公安卷2卷 15-18页,93-99页 被告人尹晶镐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其在担任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业务科科长期间,分四次共贪污公款305,000.00元的事实经过。[10:58:55]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0:59:04]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0:59:16]
- [公诉人]:证据6.公安卷2卷 110-112页,公安卷3卷17-20页 证人金光春的证言
证实:其于2006年购买了延吉市依兰供销社,将50万元存入朴今花银行卡里的事实经过及《整体购买依兰供销社资产协议书》等。[10:59:51]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00:02]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1:00:19]
- [公诉人]:证据7.公安卷2卷 113-114页 证人韩东吉的证言
证实:自己购买延吉市兴安供销社的事实经过。[11:00:44]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00:53]
- [五辨护人]:也没有异议。[11:01:04]
- [公诉人]:证据8.公安卷2卷 115-117页 证人崔永春的证言
证实:2005年出售延吉市烟集供销社的20万元交给朴今花的事实经过[11:01:22]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01:32]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1:01:41]
- [公诉人]:证据9.公安卷2卷 118-120页 证人车哲洙的证言
证实:兴安农贸市场(兴安供销社)实际出售价是400万元,扣除职工安置费、税金等后288万元交给市供销社额事实经过。[11:02:00]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02:08]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1:02:19]
- [公诉人]:证据10.公安卷2卷 121-125页 《职责证明》及《延吉市供销社机关人员名单》
证实: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在延吉市供销社担任的职责证明。[11:02:59]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03:09]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1:03:26]
- [公诉人]:证据11.公安卷2卷 126-130页 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成年人的事实证明。[11:03:46]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04:00]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1:04:10]
- [公诉人]:证据12.公安卷2卷 132页 《中共延吉市委组织部文件》
证实:于1998年12月3日被告人许永浩被任供销社党委书记兼延吉市供销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卜英兰被任为延吉市供销社联合社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的事实及于2005年被告人郭宗学被任为市供销社监事会主任的事实证明。[11:05:02]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05:14]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1:05:52]
- [公诉人]:证据13.公安卷3卷 12页 民事裁定书
证实:延吉市依兰供销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所有。[11:07:57]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08:06]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1:08:21]
- [公诉人]:证据14.公安卷3卷 14-20页 《延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用22万元购买延吉市依兰供销社、兴安供销社、烟集供销社的明细账》,证实:延吉市依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购买依兰、兴安、烟集的明细账说明。[11:08:59]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09:07]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1:09:18]
- [公诉人]:证据15.公安卷3卷 17-20页 《整体购买依兰供销社资产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实:延吉市依兰供销社出售给金光春的事实说明。[11:09:43]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09:52]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1:10:02]
- [公诉人]:证据16.公安卷3卷 21-22页 《合同书》及收条
证实:韩东吉购买兴安供销社的事实。[11:10:36]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10:48]
- [五辩护人]:也没有异议。[11:10:57]
- [公诉人]:证据17.公安卷3卷 23-41页 《农业银行卡存款凭条》、《延边城市信用联社定期储蓄存单》,《卖兴安供销社钱款转入朴今花存折》、《延吉市供销社账户钱款支取情况》、《卖兴安供销社80万元转存情况》
证实:将出售依兰供销社、烟集供销社的款及兴安供销社、延吉市果品公司所得款,以朴今花、卜英兰个人名义存入以及支取的事实经过。[11:11:47]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 。[11:11:55]
- [五辩护人]:无异议。[11:12:06]
- [公诉人]:证据18.公安卷2卷 137页 《延吉市编制文员会文件》
证实:市供销社由企业改为拨款事业单位的通知说明。[11:12:36]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12:46]
- [五辩护人]:无异议。[11:12:56]
- [公诉人]:证据19.公安卷2卷 121-125页 《职责证明》及《延吉市供销社机关人员名单》
证实: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在延吉市供销社担任的职责证明。[11:13:16]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13:24]
- [五辩护人]:无异议。[11:13:30]
- [公诉人]:证据20.公安卷2卷 126-130页 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成年人的事实证明。[11:13:50]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13:57]
- [五辩护人]:无异议。[11:14:07]
- [公诉人]:证据21.公安卷2卷 132页 《中共延吉市委组织部文件》
证实:于1998年12月3日被告人许永浩被任供销社党委书记兼延吉市供销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卜英兰被任为延吉市供销社联合社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的事实及于2005年被告人郭宗学被任为市供销社监事会主任的事实证明。[11:14:26]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14:37]
- [五辩护人]:无异议。[11:14:44]
- [公诉人]:证据22、《吉林省供销合作社2009年第43号文件》,收录在检查卷第19页到第26页,该证据证明的内容是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是由原始的社员股金、原始股金形成的积累和广大供销社干部职工的长期劳动积累等组成,该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分、侵吞。
该证据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卜英兰和尹晶镐在职情况补充说明》、《现有人员情况表》、《延吉市供销社章程》等,该组证据证明的内容是,第一/延吉市供销社资产经营总公司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原法定代表人为金红一、1999年7月8日改为被告人许永浩,第二/证实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是在国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从事公务的事实。第三,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其财产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事实[11:15:32]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15:39]
- [五辩护人]:无异议。[11:15:49]
- [公诉人]:证据23.公安卷3卷 87页 《扣押财物清单》
证实:侦查机关追缴赃款1,925,950.00元。[11:16:03]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16:15]
- [五辩护人]:无异议。[11:16:21]
- [公诉人]:证据24.公安卷3卷 92页 《破案经过》
证实: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11:16:49] - [五被告人]:没有异议。[11:17:00]
- [五辩护人]:无异议。[11:17:20]
- [审判长]: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证明无罪或者罪轻?[11:17:44]
- [五被告人]:没有。[11:18:05]
- [五辩护人]:也没有。[11:18:17]
- [审判长]: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11:18:37]
- [五被告人]:不申请。[11:18:47]
- [五辩护人]:也不申请。[11:19:05]
- [审判长]:上述证据,通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无异议的予以当庭采信。[11:19:56]
- [审判长]: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鉴于控辩双方对起诉书指控的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法庭建议控辩双方就本案的定罪与量刑进行辩论。
现在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20:09] - [公诉人]:审判长、各位合议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11:23:17]
- [公诉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公诉人认为:本院{2010}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犯有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个证据之间能够客观真实的对事实予以反映,彼此之间能够客观真实的对事实予以反映,彼此之间能够相互佐证,所有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促使法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现在公诉人结合本案犯罪事实,依据我国刑法,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在合议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11:23:27]
- [公诉人]:第一,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11:23:42] - [公诉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贪污罪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三是在客体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1:23:52]
- [公诉人]:就本案来说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将出售集体财产所得款,不入单位财务帐,而直接侵吞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11:24:02]
- [公诉人]:第二,本案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及给我们的启示
五名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公共资产的大量流失,破坏了社会经济正常的运行程序,也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歪曲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仆形象,损害了国家行为的公信力,对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11:24:11] - [公诉人]:五名被告人对这种触犯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纠正其错误行为,警示和教育他人,从而达到预防同类犯罪发生的目的,进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清除障碍、提供保证。[11:24:19]
- [公诉人]:纵观本案,是什么让被告人从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沦落为被告人?是什么让这些人忘记了自己的伟大职责,放弃了自己的光荣使命,抛弃了自己人民公仆的神圣地位?是“欲望”!是对金钱的欲望!这种贪欲,让曾经胸有凌云的你们低下了高昂的头,面对着金钱名利的诱惑伸出了贪婪的黑手。你们可曾想过有朝一日,东窗事发,锒铛入狱,站在高墙电网下的悔恨,会让自己痛苦终身![11:24:31]
- [公诉人]:你们的如此行径,辜负了国家的信任和党的培养,坑了国家,害了百姓,把自己曾经的信仰践踏在脚下,把自己奋斗了大半辈子的事业就此葬送。
本案为我们敲醒了警钟,让我们牢记党和人民对我们的期盼,不要被一点小利冲昏了头,不要因为拿点贪点算不了什么,须牢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少大案告破,揭露腐败内幕,多少贪官落马在牢狱里悔恨度日。
打击腐败,刻不容缓,反腐倡廉势在必行。这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让国家用法律的利刃,制裁罪犯,警示他人,让我们用自己的清廉信仰,律己律人,还社会以净土,还人民以最忠诚的公仆![11:24:46] - [公诉人]:第三、本案的处理意见。
审判长、各位合议庭成员: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五被告人均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永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许永浩、郭宗学、卜英兰、朴今花、尹晶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1:24:54] - [审判长]:被告人许永浩,根据法律规定你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辩护你无罪或罪轻,有没有自行辩护的?[11:25:30]
- [被告人许永浩]:没有。[11:25:44]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许永浩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1:26:20]
- [辩护人]:对本案应适用的罪名有异议,应该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而非贪污罪。涉案犯罪的嫌疑人为事业单位的职工。延吉市供销合作社从来不是企业,是否是企业法人,须到登记机关查证,经代理人查询,没有企业登记,所以供销社是事业单位。按照延吉市编委的文件,供销社的编制为十人,其中五人全部退休,剩余五人为本案的被告。本案被告是在职职工集体参加侵吞国有资产,是法人犯罪,五被告人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11:27:19]
- [审判长]:被告人郭宗学有没有自行辩护的?[11:27:39]
- [被告人郭宗学]:没有。[11:27:4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郭宗学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1:28:11]
- [辩护人]:1.对检察机关认定郭宗学犯罪事实和罪行没有异议,但应减轻处罚。2.郭宗学系从犯,起到的是次要作用。3.郭宗学有自首情节。4.郭宗学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郭宗学予以从轻处理。[11:29:04]
- [审判长]:被告人卜英兰有无自行辩护的内容?[11:29:26]
- [被告人卜英兰]:没有。[11:29:39]
- [审判长]:下面由卜英兰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1:30:06]
- [辩护人]:卜英兰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属初犯,之前没有前科,卜英兰是根据他人指示进行的犯罪行为,属于从犯,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退赃。请法庭予以考虑。[11:30:33]
- [审判长]:被告人朴今花有无自行辩护的内容?[11:31:11]
- [被告人朴今花]:没有。[11:31:2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朴今花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1:31:47]
- [辩护人]:朴今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请法庭予以考虑。[11:32:21]
- [审判长]:被告人尹晶镐有无自行辩护的内容?[11:32:37]
- [被告人尹晶镐]:没有。[11:32:51]
-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人尹晶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1:33:40]
- [辩护人]:尹晶镐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属初犯,之前没有前科,能够积极退赃,且系从犯,请法庭予以考虑。[11:34:52]
- [审判长]:就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公诉人可以补充发表意见,同时就本案各被告人的量刑方面提出意见。[11:36:02]
- [公诉人]:1.2004年延吉市编委将供销社将企业改为事业单位,辩护人认为五被告人贪污的财产是国有资产,不是集体资产。公诉人认为,五被告人所贪污的是国有资产还是集体资产,辩护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辩护人提出的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成立。本案为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本案的庭审调查及证据的认定,五被告人贪污的是集体资产而非国有资产,故本案应认定为贪污罪。[11:37:56]
- [公诉人]:许永浩是主犯但有自首情节,且赃款全部返还,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1年;郭宗学系从犯,但赃款挥霍大部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卜英兰,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赃款全部退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9年;朴今花,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赃款全部退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年;尹晶镐,从犯,有自首情节,赃款全部退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年。[11:40:14]
- [审判长]:下面辩护人就公诉人的补充意见发表意见,同时就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方面发表意见。[11:40:42]
- [辩护人]:没有补充发表的意见。[11:41:24]
- [审判长]:控辩双方没有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11:42:06]
- [审判长]:被告五被告人,做最后陈述?[11:42:10]
- [被告人许永浩]:我的工作经历可以说是一帆风顺的,到了晚年,却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思进取,思想发生了变化,法制观念淡薄,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对不起关心、帮助我的各级领导和同事。当时想帮单位的职工,却坑害了他们。天堂和地狱就是一念之差。我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请法庭从轻发落,让我能有改正的机会。[11:46:51]
- [被告人郭宗学]:感谢法庭给我最后陈述机会,感谢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我不该在我即将退休的时候参与犯罪,毁掉了我三十年多的成绩和荣誉,以及以后的人生。我对不起各级领导对我的关怀、信任、提拔,对不起全体职工对我的支持,更对不起我的妻子和孩子,我已经五十多岁了,退休一年多了,身体状况不好,三次手术,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乙肝多年。我决心改造世界观,如果有机会会发光余热。请法庭从轻量刑。[11:47:47]
- [被告人卜英兰]: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法庭从轻处理,再给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11:48:35]
- [被告人朴今花]:我由于不懂法走上犯罪的道路。我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从来没有过问领导的事情。这种简单想法把自己送上了法庭 。作为一名党员,法律观念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我对不起党对我多年的培养,对不起我的家人。请法院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11:50:10]
- [被告人尹晶镐]:我因贪污罪被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自己放松学习,人生观发生变化,葬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失去了人身自由。我的犯罪给我的家人留下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回想起来,后悔万分。当时单位给我钱时,内心也是十分矛盾,但还是抱有了侥幸心理,终于将这四笔款用于个人生活。现在我已经将赃款全部退还,请法院给我一次机会,让我能继续为国家做一些事情。[11:53:22]
- [审判长]:控辩双方当庭提供的证据,休庭后立即交给法庭。[11:54:01]
-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值庭法警把五被告人带出法庭。[11:54:2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公诉人员退庭。[11:54:48]
- [主持人]:本次直播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55:37]
- [主持人]:此次庭审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提供的协助,欢迎广大网友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延吉市法院工作。[11:5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