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因为网络出现故障,所以我们今天延时为您播出一中院审理的“申请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被驳 上海公司起诉专利复审委”案实况。[16:10:45]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携带手持电话的人员,请关机。违反上述法庭纪律,值庭法警和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2010)一中知行初字1274号原告上海罗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苹果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6:12:30]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首先由原告陈述自己自己单位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16:13:28]
- 原告: 上海罗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溪路。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磊,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16:13:41]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陈述自己单位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16:13:49]
-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16:14:27]
- [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陈述自己单位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16:14:35]
- [第三人]:苹果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丘珀蒂诺市第一环路。委托代理人郭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权限是特殊授权。[16:14:42]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16:14:54]
- [审判长]: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我宣布,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274号原告上海罗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苹果公司专利行政纠纷案件。[16:15:26]
- [审判长]:由于工作安排,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做了调整,现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法官侯占恒担任审判长,李冰青法官、董伟法官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逯遥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在我院依法送达的当事人诉讼须知中已经明示,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的变更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16:15:38]
- [原告]:清楚,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被告]:清楚,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清楚,无异议,不申请回避。[16:15:4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应由被告宣读第13757号无效宣告决定书,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其内容已经知晓,则不再宣读。现在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及诉讼请求。[16:15:51]
- [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第137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判令被告就200730148719.0专利权无效宣告案重新作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事实与理由:2008年11月21日,原告上海罗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对涉案的苹果公司的ZL200730148719.0号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告依法受理,并在2009年8月12日发文,做出了第137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原告认为1、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存在错误。2、被告适用法律不正确。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纠正错误决定,请求法院支持诉请。[16:16:15]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就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被告:坚持第13757号决定的意见。第13757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16:16:28]
- [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第三人]:苹果公司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16:16:38]
- [审判长]:本案是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被告对其作出的决定有举证责任,被告方共向本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被告]:9份证据。证据1-4就是原告证据的1-4;证据5、6是专利复印件;证据7是口审记录表;证据8是涉案专利复印件;证据9是被诉决定。[16:16:57]
- [审判长]:被告的证据原告和第三人都收到了吗?[ 原告]:都收到了。[ 第三人]:收到了。[16:17:04]
- [审判长]:原告方提交证据了吗?[ 原告]:7份证据。证据1是公证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证据2是新潮电子杂志封面,证明被告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证据3是新潮电子杂志封面,证明被告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证据4是通信技术封面,证明被告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证据5、6、7是三份被告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书,证明被告适用法律不正确。[16:17:17]
- [审判长]:被告方及第三人收到原告证据了吗?[ 被告]:收到了。[ 第三人]:收到了。[16:21:44]
- [审判长]:第三人提交证据了吗?[ 第三人]:提交了苹果公司2009年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作为法院参考。[16:22:32]
- [审判长]:被诉决定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无异议。[16:22:39]
- [审判长]:决定第5页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描述,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有。口头审理笔录中第三人对其产品外观设计特征总结了三点,较大的显示区、较小的按键区和显示框,并没有如决定所述的如此详细。[16:24:24]
- [审判长]:被诉决定第6页关于附件1的描述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16:24:29]
- [审判长]:本专利和附件1区别点,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有。附件1所示产品的显示区域相对较小,下部的输入区域相对较大,大小应是相对的概念,附件1输入区域小于50%,其显示区域相对较大,输入区域相对较小。[16:24:41]
- [被告]:本专利主视图显示区域大小超过机身50%,附件1显示区域的大小从其附图中看不出来。[ 第三人]:附件1具有较小的显示区域和较大的输入区域。外观设计应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一般消费者关注的是整体视觉效果,对具体数字的比较没有意义。本专利的主视图和附件1的立体图比较可以看出,本专利较大的显示区域和较大的输入区域的要素和附件1的显示区域和输入区域视觉效果不同。[16:24:52]
- [原告]:较大和较小是相对模糊的概念。本专利授权会影响公众的权利,使用较大较小的概念会使公众的权利受到侵犯,应明确较大较小的具体概念。[ 被告]:不存在个别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情况,不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而侵犯公众利益的情况,本专利是经过专利局审查后授权的,是经过专利局审查认可的。[16:25:01]
- [原告]: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认定附件1没有黑框线,附件1主视图扩大区域中输入区域、显示区域有黑框线。[ 被告]:附件1附图中看不出上部区域、显示区域、输入区域周围有黑框线。[16:25:10]
- [第三人]:本专利边框从产品的正面可以清楚看到,附件1的附图不清楚,应用附件1最接近正投影视图即立体图和本专利进行比较,附件1立体图没有黑框线,其他图倾斜较大。[ 被告]:附件1主视图侧面上棱角有黑框线,本专利对着使用者部分即屏幕上有黑框线。[16:25:21]
- [第三人]:同意被告的意见。第三人提出的补正书中指出了本专利边框的存在,从立体图中可以看到附件1的边框,但其立体图看不到黑色边框。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黑色边框线。[16:25:29]
- [审判长]:原告对区别技术特征3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异议。但第三人并未主张区别技术特征3,可以证明其并不认为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专利区别于附件1的部分。[ 第三人]:本专利主视图中可以看到黑色边框,原告称附件1具有黑色边框是推测出来的,立体图具有推测性,会使图片变形,应用附件1的主视图和本专利主视图进行对比。原告无效程序中并未提供可以显示出附件1边框的主视图。[16:25:41]
- [审判长]:针对附件1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第三人]:没有。[16:25:49]
- [审判长]:被诉决定对附件2的描述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16:25:55]
- [审判长]:被诉决定对附件2和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描述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有。附件2也是较大的显示区和较小的按键区,被诉决定第一点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 被告]:外观设计专利遵循直接判断原则,不可能用量尺测量相关比例,只能进行目测。[16:26:05]
- [第三人]: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将本专利所显示的设计和在先设计进行对比,而不是通过技术特征或数值的对比进行比较。将本专利视图和附件2进行比较,本专利与附件2差别显著,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16:26:11]
- [审判长]:从视觉效果看,本专利显示区是否比附件1、2大,输入区域小,原告是否认可?[ 原告]:显示区看不出来,输入区域比本专利小。[16:27:37]
- [审判长]:被诉决定第7页对附件3、4的描述原告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16:27:43]
- [审判长]:被诉决定对区别点的认定是否有异议?[ 原告]:有。[16:27:49]
- [被告]:对于区域比例大小不应进行测量,应通过目测。[ 原告]:附件3、4也是较大的显示区域和较小的操作区域。附件1―4显示区域超过整机的50%,均公开的较大的显示区域和较小的操作区域,尤其是多普达智能手机显示区和输入区和本专利接近,较小较大是相对模糊的概念。[16:27:59]
- [被告]:本专利和在先设计进行对比时应进行隔离对比。本专利和附件3、4屏幕尺寸和操作区域仅是其中一个差异,结合其他两个区别特征,复审委员会才得出最后结果。[ 第三人]:本专利外观设计是独特的,和其他设计具有显著区别,得到了普通消费者的认可。iPhone推出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相关公众的推崇,取得了很大成功。iPhone出色的外观设计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本专利和附件1―4是不相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16:28:08]
- [原告]:手机屏幕的发展趋势是屏幕越来越大,操作区域越来越小。外观设计必须是新的设计,本专利仅将屏幕又做的相对大一些,操作区相对更小,该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被告]:屏幕大并不意味着本专利丧失新颖性。本专利除显示屏更大外,还具有简洁流畅的视觉效果。[ 第三人]:本案是专利权有效性问题,并不涉及专利权行使问题。[16:28:27]
- [审判长]:区别点2原告有其他意见吗?[ 原告]:附件3、4均有边框。[ 被告]:附件3、4是侧边圆滑的过渡。[ 第三人]:在先设计类似凸起,和本专利边框线不同。[16:28:38]
- [审判长]:区别点3?[ 原告]:无效程序中第三人未主张区别点3,该区别点是被告自行归纳的。[ 第三人]:确认区别点3在无效程序中未提出。[16:28:46]
- [审判长]:对于专利法第23条的内容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6:28:52]
- [审判长]:附件5、6已经被宣告无效,自始不存在。[ 原告]:有异议。三个案件是合案审理的,根据相关的案例应给专利权人选择的权利,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拒绝作出选择,复审委员会替第三人进行了选择,违反法定程序。如果第三人未进行选择,所有的专利都应被宣告无效。[16:29:19]
- [被告]:原告对第三人同一天提出的三个外观设计提出了三个无效请求,综合考虑专利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保留一项,其他无效。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作出了贡献,应至少保留一项,符合最高院的指导意见。[ 第三人]:被诉决定作出时其他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且已经生效。并不存在复审委员会替第三人作出选择的情况。[16:29:25]
- [审判长]:被告,原告提交法庭的第13149、13150号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日期?[ 被告]:均为2009年3月19日。[16:29:4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第三人]:没有。[16:29:5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6:30:01]
- [原告]:专利权是否有效应考虑日后维权时的权利范围的解释,口头审理记录表及第三人意见陈述中其一直主张本专利显著特征是较大的显示区域、较小的操作区域和边框,附件1―4均公开了上述特征,如果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现有的任何一款手机都将落入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6:30:0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6:30:13]
- [审判长]:法庭调查和辩论现在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原告是否坚持诉讼请求?[ 原告]:坚持。[16:30:20]
- [审判长]:被告是否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坚持。[16:30:26]
-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坚持意见?[ 第三人]:坚持。[16:30:32]
- [审判长]:我宣布现在休庭,各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6:30:39]
- [声明]:本直播文字不是开庭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33:4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我们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因网络故障给观看直播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谢谢各位网友关注,再见![16:3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