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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11:15]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影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09:18:16]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影男友于2010年7月6日12时许,酒后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天上天建材城”附近一胡同内,将一辆小汽车砸坏(维修费用1500元),车主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民警到现场出警,被告人李影伙同男友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被告人将民警胳膊咬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19:13]
- [主持人]:本案由大兴法院未成年审判庭王国生法官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刑一庭书记员白静。[09:22:10]
- [主持人]:由于被告人尚在提审途中,法庭将延后开庭,请大家耐心等待。[09:27:29]
- [主持人]: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提审到庭。[09:41:07]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09:41:25]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09:42:33]
- [审判员]: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43:09]
- [审判员]: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李影。[09:43:47]
- [审判员]:是否有别名(化名)?[ 被告人]:没有。[09:44:02]
- [审判员]: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年*月*日。[09:46:22]
- [审判员]:你的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3412251992********[09:47:09]
- [审判员]:文化程度?[ 被告人]:小学。[09:47:35]
- [审判员]:民族?[ 被告人]:汉族。[09:47:53]
- [审判员]:职业?[ 被告人]:农民。[09:48:18]
- [审判员]:出生地?[ 被告人]:安徽省阜南县。[09:48:39]
- [审判员]:住址?[ 被告人]:安徽省阜南县,暂住地为北京市顺义区。[09:49:28]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审判和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09:50:11]
- [审判员]:被告人何时被羁押?涉嫌什么罪名?[ 被告人]:2010年7月6日,涉嫌妨害公务罪。[09:50:45]
- [审判员]: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2010年8月6日。[09:51:07]
- [审判员]:收到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09:51:33]
- [审判员]: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0年10月25日。[09:51:5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影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王国生独任审判,书记员王静担任法庭记录。[09:52:4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或者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09:53:47]
-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09:54:07]
-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09:54:2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154条、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09:55:10]
-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09:55:55]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09:56:10]
-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大兴区检察院的起诉书看了吗?[ 被告人]:看了。[09:56:43]
- [审判员]:你对大兴区检察院指控你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10:01:58]
-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做简要陈述。[10:02:27]
- [被告]:2010年7月6日,周某到大兴来找我,我哥打电话让他过来的,说下我和他的事情,结果他没去见我哥,去见了我,我俩去一家餐厅吃饭,喝了一瓶白酒,喝完的时候我哥来了,他和我哥哥吵了两句,我哥哥带的老乡推了他一下,他摔倒了,他出去跑到一个车上,把别人的车踩了,车主报案,警察来了让周某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时他说赔车主钱,警察坚持要他回派出所,他不去,争执起来了,我就上去拦,警察推我,我就咬了警察一口。警察就把我一起带走了。[10:03:12]
- [审判员]:警察要带你们回去执行公务,你阻止并且咬了警察一口是吗?[ 被告人]:是。[10:03:32]
- [审判员]:你咬警察哪了?[ 被告人]:右臂。[10:03:51]
-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陈述到案经过。[ 被告人]:当天警察把我带到派出所的。[10:04:12]
- [审判员]:下面出示有关证据:[10:04:25]
- [审判员]:预审卷第一卷第23-25页,另案共同作案人周某陈述与辩解。[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10:04:52]
- [审判员]:预审卷第二卷第9-12页,被告人李影陈述与辩解。[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这是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吗?属实吗?[ 被告人]:听清了,属实。[10:05:48]
- [审判员]:预审卷第二卷第35页,户籍证明。[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10:06:37]
- [审判员]:预审卷第三卷第2页,9-10页,接受案件回执单及到案经过。[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他没有出示证件,但穿着警服。[10:07:19]
- [审判员]:预审卷第三卷第13-16页,被害人陈某陈述。[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当时说调查我们是打算去的,上车前说让去派出所协助调查,周某就说不去,后来发生的事情和警察说的一致。[10:08:17]
- [审判员]:预审卷第三卷第22-25页,证人李某某证言。[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我没有骂警察。[10:10:11]
- [审判员]:预审卷第三卷第27-30页,证人张某某证言。[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10:10:42]
- [审判员]:预审卷第三卷第33-37页,证人张某某证言。[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10:11:15]
- [审判员]:预审卷第三卷第40-43页,证人王某某证言。[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10:11:52]
- [审判员]:预审卷第三卷第46-49页,证人肖某某证言。[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10:12:30]
- [审判员]:预审卷第三卷第52-55页,证人张某证言。[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10:13:03]
- [审判员]:预审卷第三卷60页,情况说明。[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10:13:48]
- [审判员]:预审卷第四卷第8―27页,涉案财产价值鉴定及伤情鉴定结论。[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人]:听清了,没有意见。[10:14:33]
- [审判员]:证据宣读完毕。[10:15:05]
- [审判员]:以上宣读的刑事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没有异议,本庭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10:15:34]
- [审判员]:我们在庭前与本案被害人联系,其称放弃对你的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10:16:07]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10:16:27]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具有检举、揭发、自首、立功的情节?[ 被告人]:没有。[10:16:45]
- [审判员]: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李影,你有上述申请吗?[ 被告人]:没有。[10:17:0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被告人李影做自行辩护。[10:17:27]
- [被告人]:我错了,我不知道事情会这么严重。我现在认识到了这件事情的严重性。我愿意改,希望法庭看在我年纪小,不懂法的情况下对我从轻处罚。[10:17:56]
- [审判员]:你认识到自己错了吗?从中吸取到教训了吗?[ 被告人]:我认识到自己错了,我吸取教训了。[10:18:2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做最后陈述。[10:18:52]
- [被告人]:我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理,我以后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了。[10:19:16]
- [审判员]:下面对被告人李影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宣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影涉嫌妨害公务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庭认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影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确凿无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李影伙同周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李影将民警陈某胳膊咬伤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李影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李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1年1月5日止)。[10:20:37]
- [审判员]: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10:21:34]
- [审判员]:被告人李影,你听清了吗?是否上诉?[ 被告人]:听清了。 不上诉。[10:21:57]
- [审判员]:现在闭庭,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后带出法庭。[10:22:28]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24:02]
- [主持人]: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未成年审判庭书记员王静和研究室肖利民、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24:39]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2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