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孙春牛,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4:07:26]
- [主持人]: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醉酒后车中离奇身亡 家属诉酒友巨额赔偿”案纠纷,欢迎大家关注。[14:08:12]
- [主持人]: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4:08:30]
- [主持人]:五原告诉称:2010年8月21日,被害人屈某海与三被告王某利、马某强、石某刚一起吃饭后,站不稳摔倒在地,三被告遂将其驾到车上,将被害人独自留在车内,并将车窗、车门关闭,三人离开去歌厅唱歌。下午三点半左右返回时,发现被害人此时已死亡。经查为乙醇中毒而死。三被告与被害人系朋友,了解其酒量,且被害人在过量饮酒后,三被告有义务照顾或者将其送回家由其家人照看。三被告非但没有尽到义务,还将车窗、车门紧闭,致被害人死亡。经与三被告协商,三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0754.5元,包括丧葬费24222元、死亡赔偿金2397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4262.5元、处理丧葬事宜亲属的误工费2550元、交通费8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14:10:11]
- [主持人]:三被告辩称:被害人那天确实饮酒过多,但并没有摔倒,是他自己上的车,之后三被告开另一辆车去唱歌,唱完歌后回来才发现他还在车中,但是已经死亡了。死者总喝酒,他的死与我们无关,我们不同意赔偿。[14:11:04]
- [主持人]: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14:13:3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17:39]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14:18:02]
- [原告]:屈某梅(屈某海之女),女,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村民,住该村。
原告兼屈某海法定代理人:屈某厚(屈某海之父),男,1941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村民,住该村。
刘某芝(屈某海之母),女,1946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村民,住该村。
王某(屈某海之继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住该村。
原告兼王某法定代理人、屈某厚、刘某芝委托代理人:田某伶(屈某海之妻),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住该村[14:24:54] - [原告代理人]:屈某占(屈某海之弟),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村民,住该村。
田某伶(屈某海之妻),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住该村。[14:27:35] - [被告]:马某强,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住该村,未出庭。
王某利,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住该村。
时某刚,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村民,住该村,未出庭。[14:29:03] - [被告代理人]:赵某宇,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树,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14:30:0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30:49]
- [双方]:无异议。[14:31:0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根据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屈某梅、屈某厚、刘某芝、王某、田某伶诉被告马某强、王某利、时某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由顺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丹芳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棋其格担任法庭记录。[14:32:55]
- [审判员]: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14:33:1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4:33:49]
- [双方]:听清楚了,不申请。[14:34:06]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你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14:34:50]
- [原告]:原告之亲属屈某海与三被告系朋友。2010年8月21日全天下雨,屈某海与三被告约好一起吃午饭,屈某海、时某刚、马某强乘坐王某利驾驶的小型客车到某村饭馆吃饭,四人吃饭到1点多后离开时,屈某海站不稳摔倒在地,被三被告架到车上带到某市场。三被告将屈某海留在车内,并将车窗、车门关闭,随即离开车子去某村一家歌厅唱歌。下午三点半左右返回时,发现屈某海已经死亡。原告认为,屈某海与三被告系朋友,平常经常一起饮酒,三被告熟悉屈某海的酒量。且屈某海在过量饮酒后,三被告有照顾屈某海的义务或者将屈某海送回家由家人照顾。并且三被告在离开时将车窗、车门紧闭,致屈某海死亡。经与三被告协商,三被告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0754.5元:其中丧葬费24222元、死亡赔偿金2397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4262.5元、处理丧事亲属误工费255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14:36:36]
-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答辩。[14:38:05]
- [被告代理人]:1.原告的诉讼事实与事实不符。本案的事实是屈某海本来是结回帐非常高兴,就约三个被告一起喝酒,还有一个岁数比较大的人也一起喝酒。大家喝了一瓶白酒后,屈某海与那个年岁老的人又喝了一个口杯,一人一半,而后屈某海又喝了一瓶啤酒。吃完饭后,在路上时某刚下车了,去开自己的车给妻子送饭,到了某市场后叫屈某海一起去唱歌,屈某海不去,说是要回家睡觉,当时王某利的车与屈某海的车是并排放这的。
2.本案是侵权纠纷,应该符合规定的四个要件,当时没有证据显示屈某海是醉酒,而且屈某海平时一直是这样喝酒的。屈某海的喝酒的后果不应该全部由三被告承担。所以三被告完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4:50:19] - [审判员]:原告出示证据。[14:50:39]
- [原告]:五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死者火化证明,没有带原件,法律援助证明表有原件。[14:50:56]
- [审判员]:原告提供法律援助证明表交被告质证,对此有无异议?[14:51:08]
- [被告代理人]:法律援助证明表缺少村委员会的公章,另外田某伶是有工作的。原告应该出示原告于死者之间的关系的证明。对原告的结婚证、死者火化证明也是认可的。[14:51:44]
- [审判员]:三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14:51:54]
- [被告代理人]:没有。[14:52:03]
- [审判员]:田某伶和屈某海是再婚吗?[14:52:37]
- [原告田某伶]:均是再婚。屈某梅是屈某海的女儿,一直在老家上学。王某是我的儿子,我与屈某海结婚后一直一起生活,现在顺义某中学上学。[14:53:24]
- [审判员]:被告,喝酒后回到市场,都下车了,下车后都在那里呆着?[14:53:38]
- [被告王某利]:时某刚半路下的车,到某市场后我们都下车了,在王某利的店里呆着,等着时某刚,时某刚回来后,我们说去唱歌,但屈某海说不去要回家睡觉,我们就坐时某刚的车去唱歌了,但屈某海不是和不能一起出来的,他什么时候走的我们就不清楚了。[14:54:54]
- [审判员]:被告,你们是朋友关系吗?是经常一起喝酒吗?[14:55:32]
- [被告王某利]:我是通过我姐夫认识的屈某海,屈某海没有事情的时候就到我的鱼店里聊天,我们喝过几次酒,每次屈某海都喝多了,屈某海大约每次都喝六两酒,喝完酒后该干什么干什么。[14:56:23]
- [审判员]:当时谁要求去喝酒的?[14:57:38]
- [被告王某利]:当时我们三个人在我的店里打牌,屈某海来了后,说是去吃饭,我们五个人喝了四斤酒是42度,不是平均分的,屈某海好象喝三两左右,我们喝完四斤酒后,屈某海和那个年纪大的人又要了一个38度的口杯。[14:58:05]
- [审判员]:被告方,吃完饭后你们是怎么走的?[14:58:24]
- [被告王某利]:那个年纪大的自己走的,剩下的我们几个就是坐我的车走的。[14:58:36]
- [审判员]:被告王某利,是你发现屈某海死亡的吗?[14:58:58]
- [被告王某利]:是,我们从歌厅回来以后我要去进货,我就到车里,看到屈某海在车里,屈某海的鼻子里有血,我当时打了110报警,而后又打的120,警察来了以后就对我们作了笔录。在我们唱歌期间我们和屈某海没有打过电话,联系过。[14:59:53]
- [审判员]:饭费是谁结的?[15:00:05]
- [被告王某利]:是屈某海自己结的帐。他没有摔倒,走路很稳定。[15:00:24]
- [审判员]:下面宣读本庭调取的顺义分局询问笔录。[15:08:27]
- [审判员]:宣读顺义分局刑侦支队2010年*月*日17时对王某利的询问笔录,笔录简要内容:屈某海于2010年*月*日上午*时到某市场的我开的卖鱼摊聊天,但没与我聊几句就说去要账,就走了。到了中午我带着我的女儿、隔壁摊位的女儿、马某强、时某刚我们五人去某市场某饭店吃饭,我、时某刚、马某强都喝酒了,吃饭回来我的女儿要去唱歌,我看摊上不忙我们就打了一辆黑车去唱歌了。回来时我把车放在了我摊位对面15米处,我当时车头朝东,车门是坏的没有锁车门。等到我们唱歌回来时,我要送我女儿回家,上车一开车门,看到屈某海躺在驾驶室的后座上,样子是睡着了,我就问:“老屈,你坐在我车上干啥?”。看他没有反应,我就打开后门推了他一把,从他的鼻子里流出一股血浆,我立即打了110报警。[15:09:00]
- [审判员]:宣读顺义分局刑侦支队2010年*月*日*时对王某利的询问笔录,笔录简要内容:当时吃饭时有屈某海,到了某市场后,我们说去唱歌,屈某海说回家睡觉,我们就走了,屈某海到底走没走,何时走我不清楚,回来时就看到屈某海在车里。双方对上述两份询问笔录有无异议?[15:09:27]
- [原告代理人]:1.屈某海几点到的某市场,王某利没有说清楚,说的点有两个小时偏差;
2.出入最大的就是吃完饭之后每个人的行动与答辩时意见是不一样的相互矛盾。[15:11:59] - [原告田某伶]:被告三个人与屈某海总是在一起喝酒。[15:12:35]
- [被告王某利]:事发当时作笔录时我心里有压力,喝多了头脑不清醒。所以这两份笔录不一致。我当时和民警说的就是吃完饭回来后屈某海下车了,屈某海白酒啤酒都喝了。[15:13:14]
- [审判员]:宣读顺义分局刑侦支队2010年*月*日*时对饭店服务员李某的询问笔录。[15:21:04]
- [审判员]:笔录简要内容:我是饭店的服务员,他们在我饭店吃饭时是五个男的带一个女孩。他们来的时候拿了一个两升的白酒,他们几个人都喝酒。在吃完饭后,在走出去时,那个穿白衣服的摔倒了。在结帐时他们又要了一个口杯、一瓶啤酒。那个年纪比较大的是自己走的,其他几个人坐着汽车走的。[15:27:04]
- [审判员]:宣读顺义分局刑侦支队2010年*月*日*时对张某霞的询问笔录,笔录简要内容:他们喝了一大壶白酒,是方脸的男子结帐的,当时他喝多了,在结帐后那个方脸的男子又从我这拿了一瓶啤酒、一个口杯。双方有无对此异议?[15:27:15]
- [原告代理人]:对两份笔录的真实性认可。从李某、张某霞的笔录中可以得知,屈某海当时是喝多了。[15:27:27]
- [被告代理人]:李某的笔录不真实。说屈某海喝的没有知觉了,这个不对。我认为张某霞说的对。[15:27:41]
- [审判员]:宣读顺义分局刑侦支队2010年*月*日*时对王某利妻子周某东的询问笔录,
笔录简要内容:我是王某利的妻子,我们开的是鲜鱼店。屈某海开蓝色农用车来到我店里,屈某海8点多就走了。当时我听王某利说,屈某海是要去找别人要帐。中午他们出去吃饭都有谁我没注意,大约1点多吃完饭回来的,都有谁下车了我也没看见。他们去吃饭时没有屈某海。在他们唱歌回来时,王某利看到屈某海在车里,他们就和我要卫生纸,要卫生纸干什么我也不清楚,不一会他们就来用我的电话打120。早上屈某海走的时候是开这农用车走的。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5:29:53] - [原告代理人]:1.对真实性无异议。
2.作为王某利的妻子,她说屈某海与王某利经常聊天、一起喝酒,这与王某利的说法是相矛盾的。
3.死者屈某海在后座上没有下车,这与王某利第二次的笔录是一致的。[15:30:40]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5:31:26]
- [审判员]:宣读顺义分局刑侦支队2010年*月*日*时对刘某的询问笔录。[15:35:38]
- [审判员]:笔录简要内容:我是王某利鲜鱼店隔壁店家的,当时他们吃完饭回来三个人下车,他们下车后,车里有没有人我不清楚。他们去唱歌也叫我一起去,我们就去了,等我们回来后,王某利要去开车,开门打开看到了车里有一个人。他们好象都喝酒了。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5:49:09]
- [原告代理人]:结合本案的被告陈述是吃完饭后共同乘车回的某市场,这样就证实了刘某所说的三个人下的车,说明他们下车后车里还有人。[15:50:06]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5:50:16]
- [审判员]:宣读顺义分局刑侦支队2010年*月*日*时对马某荣、刘某明、李某莲的询问笔录,双方对上述三个询问笔录有无异议?[15:53:13]
- [原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15:53:27]
- [被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无异议。马某荣的笔录中说屈某海就应该在我车里,被告认为屈某海就不应该在我车里。[15:53:56]
- [审判员]:一、宣读顺义分局刑侦支队2010年*月*日*时对马某强的询问笔录,笔录简要内容:吃饭时没有屈某海,隔壁家的女儿,回来说是要去唱歌我们就接上了隔壁家的女儿一起去唱歌了。
二、宣读顺义分局刑侦支队2010年*月*日*时对马某强的询问笔录,笔录简要内容:是屈某海张罗我、王某利、时某刚一起去吃饭的,还带了王某利的女儿。还有屈某海叫了一个50多岁的老头来吃饭,可我们都不认识他,吃完饭那个老头自己走了,我们就回市场了,屈某海喝多了坐在车里睡觉,我们下车时也没有理屈某海,之后我们就去唱歌了,时某刚就开着他的帕萨特带我们去唱歌了。屈某海喝了三杯酒,后来他又喝来着,还喝了什么我不知道。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5:55:25] - [原告代理人]:第一份的笔录不是事实情况,对第二份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15:57:08]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5:57:17]
- [审判员]:下面出示北京市公安局的鉴定书,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6:26:25]
- [原告代理人]: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针对屈某海的死因是乙醇中毒死亡,这属于过量饮酒。在一起喝酒的人没有对他进行照顾而且还放在了封闭的车内,一起喝酒的人应该负责任。
2.尸检的照片上可以看出,屈某海的腿内测有瘀血,这和饭店服务员李某所说的摔倒相一致。[16:26:45] -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无无异议。[16:26:53]
- [审判员]:下面出示顺义区公安分局的案件结论单,双方对此有无异议?[16:27:09]
- [双方]:没有异议。[16:27:17]
- [审判员]:原告田某伶,屈某海平时在家时喝酒吗?[16:27:56]
- [原告田某伶]:平时在家喝一点酒。[16:28:13]
- [审判员]:被告王某利,你知道屈某海妻子及家里的电话吗?[16:28:37]
- [被告王某利]:都不知道。我们是一村人,[16:29:05]
- [审判员]:被告马某强、时某刚知道屈某海妻子及家里的电话吗?[16:29:34]
- [被告代理人]:不知道。马某强是田某伶和屈某海的媒人。我们都是一个村人,不经常走动。[16:29:49]
- [审判员]:原告田某伶,你们家和王某利、马某强之间有什么关系?[16:30:33]
- [原告田某伶]:我们家和王某利是好友。我们和马某强只是一个村的。在当天王某利还给我的父亲打电话叫我父亲把屈某海接回家。[16:30:56]
- [被告王某利]:我们家和田某伶的父亲关系好,和田某伶没有什么关系。[16:31:22]
- [原告田某伶]:我和我父亲是前后院居住。[16:31:35]
- [审判员]:原告田某伶,屈某海是否有喝酒的爱好?[16:31:48]
- [原告田某伶]:没有活的时候就找他们一起喝酒。有活不喝酒。[16:32:00]
- [审判员]:被告王某利,在你们喝酒过程中是怎么喝酒的?[16:32:32]
- [被告王某利]:我们是自己喝酒自己倒酒。我们没有劝酒。[16:32:50]
- [审判员]:被告王某利,你们回到某市场后车上所有的人都下来了是吗?[16:33:11]
- [被告王某利]:记不清楚了。我们在去吃饭时,右后车窗开了一个缝,回来的时候车窗是什么样子的我不清楚了。我的车琐是坏的,琐不上。[16:33:24]
- [审判员]:被告王某利,在你们喝酒一直到发现屈某海死亡你们和屈某海的家人联系了吗?[16:33:37]
- [被告王某利]:没有。[16:33:49]
- [审判员]:原告,说明诉讼请求丧葬费24222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16:35:09]
- [原告代理人]:按照北京市的农业户口的标准。[16:35:21]
- [审判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114262.50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16:35:33]
- [原告代理人]:屈某梅按照北京市农业户口的标准、王某按照北京市农业户口的标准,屈某厚、刘某芝有子女四,所有被扶养人的数额是114262.5元。[16:37:19]
- [审判员]:处理丧葬费亲属的误工费2550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16:37:39]
- [原告代理人]:三个人的误工费,屈某占半个月工资900元、田某伶半个月工资650元、田某常半个月工资900元。按照北京市的一般收入标准田某伶每天50元,屈某占、田某常每天60元。[16:38:56]
- [审判员]:交通费800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16:39:08]
- [原告代理人]:处理事情所花的费用。[16:39:24]
- [审判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16:39:36]
- [原告代理人]:给家人带来了精神创伤。我们酌定要100000元。[16:39:52]
- [审判员]:被告对上述赔偿数额有无异议?[16:42:57]
- [被告代理人]:1.对屈某梅、王某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有异议。屈某厚的子女应该核实。
2.误工费请求的多,田某伶应该没有误工问题。误工一般的都是三天左右,十五天太多了。
3.交通费如果有事实发生请法庭酌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16:44:27] - [审判员]:原告田某伶,屈某海的前妻情况?[16:44:39]
- [原告田某伶]:有屈某海前妻的失踪证明。[16:44:53]
- [审判员]:交被告质证、有无异议?[16:45:06]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6:45:18]
- [审判员]:原告田某伶,你前夫还在世吗?[16:45:30]
- [原告田某伶]:在[16:45:45]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16:46:08]
- [原告代理人]:当天在下大雨,如果车窗开的缝象被告所说的那么大,那雨早就进入车里了。[16:46:24]
- [原告田某伶]:屈某海经常和被告三人一起喝酒。[16:46:37]
- [被告代理人]:没有补充。[16:46:4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16:47:06]
- [原告田某伶]:屈某海喝酒后,他们应该把屈某海送回家。[16:48:29]
- [原告代理人]:经过陈述事实,屈某海过量饮酒,三被告将屈某海放在封闭的车内,没有对此没有任何照顾措施,没有通知家属等等,三被告在明知屈某海喝醉了没有进行照顾的义务。饭店的服务员对此有证实。时某刚在笔录时已经说了屈某海饮酒过量。针对本案共同饮酒人之间的注意义务是应当协助、劝解、救助等等,三被告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就应该赔偿。死者屈某海与被告之间的喝酒行为是一个前置行为,三被告就应该对此进行救助义务。 法律上虽没有规定,但基于注意义务,三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16:49:22]
- [被告代理人]:1.本案是饮酒过量引起的纠纷,签定中写明是乙醇中毒,那么当天要是给三被告验酒精,三被告也是一样的醉酒。
2.在喝酒过程中没有进行劝酒。
3.在张某霞的笔录中在结帐后又去要口杯,还不付钱,那么说明屈某海还是很清醒的。
4.他们都喝的很晕,那么他们谁顾的上谁。从过错上说,三被告没有过错,从道德上说,喝酒的人都喝晕了,那么怎么才能注意到救助呢。[16:50:34] - [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所说的都晕了,有什么证据证明,那么晕了怎么开车去某村唱歌呢?[16:50:49]
- [被告代理人]:没有辩论意见了。[16:50:5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16:51:56]
- [原告]:不愿意调解。[16:52:09]
- [审判员]:现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16:53:15]
- [审判员]: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6:53:29]
- [原告]:坚持起诉意见及诉讼请求。[16:59:2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6:59:40]
- [审判员]:本案开庭到此结束,今天的开庭笔录双方可在休庭后五日内到庭查阅,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双方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17:00:2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顺义区法院李遂法庭书记员李颖和网管员朱春明。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7:05:54]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7: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