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庭审现场

审判员阚连花

原告方

被告方
11月10日14时,直播昌平法院审理“给付支票后遭否认 发包方诉请返还支票”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张俊。
    [13:57:29]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起诉称:该公司下属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承建住宅楼期间,当时的实际挂靠人赵某未经公司及一分公司同意,私自刻印了假印章与被告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书,约定被告承担原告承包工程中的保温、涂料工程,工期30天。后被告进行施工,2007年10月25日总发包方以及监理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被告并没有与原告办理任何竣工验收结算手续。被告私自于2008年3月25日与非原告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结算授权代表马某签署了工程量确认单,并未得到原告认可。后被告先后以各种名目从从原告取走现金60000元、支票16张(金额合计901853元),但被告否认相关支票到账。
    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其返还支票号为13749480等的16张支票。
    [13:58:17]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阚连花独任审判,书记员刘新担任法庭记录。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3:59:28]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原告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城南嘉园西侧。法定代表人:周文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
    [14:09:3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法庭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现在开庭,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 由审判员阚连花独任审理,书记员刘新担任法庭记录。
    [14:09:45]
  • [审判员]: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09:5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我司下属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承建住宅楼期间,当时的实际挂靠人赵某未经过我公司及一分公司同意,私自刻印了假印章与被告于2007年7月28日签署了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承担我公司承包工程中的保温、涂料工程,工期30天。后,被告进行了施工,2007年10月25日总发包方以及监理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被告并没有与原告办理任何竣工验收结算手续。被告私自于2008年3月25日与非原告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结算授权代表马某勾结,签署了所谓工程量确认单,且未得到原告认可。被告先后以各种名目已从原告取走现金60000元,取走支票116张(金额合计为901852元)。被告方经手人为秦某、张某。因被告否认相关支票到账,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支票, 补充一点,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阜外支行,帐号因起诉书没有表述情况现在补充一下,帐号为405900001810100002049,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方面补充一点,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支票返还的情况,我们公司查询银行对帐单,发现有款项付出的记录,这个款项实际已经付出,如果被告予以认可收到此款项,我方可以撤回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第三小项的诉讼请求,其他的事实和理由没有补充。
    [14:16:46]
  • [审判员]: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或变更?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收到起诉书?
    [ 被告代理人]:
    收到了。
    [14:19:32]
  • [审判员]:
    被告方答辩。
    [ 被告代理人]:
    详见答辩状。
    [ 审判员]:
    是否有书面的答辩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有。
    [ 审判员]:
    将书面的答辩意见提交给法庭。
    [ 被告代理人]:
    好的。
    [14:19:5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合同书一份。(07年7月28日,原件)证明虽然当时实际被告方用虚假的印章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得到了履行,双方具有合同关系,其中秦欣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
    证据2、支票存根华夏银行(2张)交通银行(4张,金额是58万元),农业银行(10张原件)证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实际从原告处取走支票,但是否认收到支票中款项,但是无正当理由说明支票去向,我们要求被告返还。
    [14:24:32]
  • [原告代理人]:
    证据3、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对帐单一份(原件)证明四张支票中涉及的阳关款项已经通过银行付出,如被告认可实际收到该款项我方可放弃返还四张支票的请求。
    证据4、挂靠协议一份。证明单位名称是北京三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帐户是赵某实际使用的帐户,双方履行合同实际使用的也是这个帐号,但是被告否认收到款项,我们认为应当返还支票。
    [14:25:04]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2、所有的支票存根真实性没有异议,一个是我的签字,还有一个是张某签字,他也我们单位的人,我们不否认当时收到过有存根的这些支票,但是有很多支票是空头支票或者延期支票,我们当时返还给了赵某。
    [ 审判员]:
    具体是哪张支票退还给赵某,还记得吗?
    [ 被告代理人]:
    我要好好看一下,现在说不好。
    [14:33:54]
  • [审判员]:
    你当庭是否可以核实?
    [ 被告代理人]:
    我们可以确认收到哪一张。
    [ 审判员]:
    被告向法庭陈述一下。
    [ 被告代理人]:
    上面没有钱数我不好分辨。交通银行的四张支票我们都收到了。我这里有记录。
    [14:34:06]
  • [审判员]:
    其他的款项是否收到了?
    [ 被告代理人]:
    华夏银行的两张支票是空头支票,我们当时返还给了赵某。
    [ 审判员]:
    当时向银行存入了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因为没有钱,就将支票退给了赵某。
    [ 审判员]:
    这两张支票是否填写了日期,与支票的存根日期是否一致,是否清楚?
    [ 被告代理人]:
    记不清楚了。
    [14:34:15]
  • [审判员]:
    说一下农业银行支票的情况。
    [ 被告代理人]:
    因为我记录的都是拿到支票的日期,和原告开票的日期不对应。
    [ 审判员]:
    当时你拿了多少张支票?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几张支票。我只记录多少钱。
    [14:36:24]
  • [审判员]:
    根据你记录的金额,可以计算一下支票数。
    [ 被告代理人]:
    根据我们公司的记录,07年10月30日有一个2万元的支票。
    [ 审判员]:
    其他的记录有吗?
    [ 被告代理人]:
    当时比较混乱,现在我说不太好,现在我只能以我手里的记录为准。
    [14:36:32]
  • [审判员]:
    被告继续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刚才原告陈述如果你们认可收到款项可以放弃该请求。
    [ 被告代理人]:
    知道了。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4、是原告公司内部的事情,真假和我们关系不大,我不好说什么。
    [ 审判员]:
    刚才原告说使用的是哪个帐户,协议书中是否有注明?
    [ 原告代理人]:
    协议书中没有注明,开户单位三益恒通,负责人就是赵某。
    [14:37:10]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补充的证据提交吗?
    [ 原告代理人]:
    证据5、客户许可证一份。(原件)证明三益恒通的帐户是实际挂靠人赵某在使用。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
    [ 审判员]:
    以上证据原件退还原告,法庭收取复印件。
    [ 原告代理人]:
    收到原件。
    [14:38:0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份。(原件)是我们双方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证明这一次原告起诉我们公司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原告在起诉书中说我方没有经过正常的结算手续而且与马某勾结是不正确的,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证据2、收条2张、借条2张、发票2张,款项支出凭证1张(复印件,没有原件,这些证据的取得是在二审期间本案的原告出示的证据复印给了我一份),我们打给原告的收据有很多种,当时给款情况是非常混乱的,原告把支票给我们,我们给三益公司打一个收据或者白条,如果我们的支票没有收到,退回到赵某,我们就把收据拿回来。我方并不是原告说的那样把有存根的支票全部拿走自己用了,原告给我们的支票可以是延期的,或者没有钱,但是我们每次拿支票都打收据或者白条,如果支票没有钱我们会把当时的收据拿回来进行销毁。我们只要拿到钱都会给对方开收据。
    [14:47:07]
  • [审判员]:
    包括交通银行的四笔吗?
    [ 被告代理人]:
    包括。
    [ 审判员]:
    刚才说了一下双方的交易习惯虽然从原告处领取了支票但是没有实际收到款项的支票都退还给了原告,是吗?
    [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4:47:40]
  • [审判员]:
    原告方质证。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判决书并没有对703000元的款项进行核实,根据原来的代理人的陈述,没有陈述马某是负责人,现在该档案在存档的过程,没有办法查询。
    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这包括在703000元里面。这些都是真实的,这和本案没有关系,这只是证明收到我们现金的一个证据,支票和退支票应该有手续这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发票金额我经过和会计核实,这些发票不是正式的发票,是做不了帐的。付款凭证是交通银行的,是一个真实的记录,这是我们银行帐目中的其中一项而已。虽然这些东西是真实的,发票也给我们了,但是发票我们没有办法使用,我们在另案中已经要求他们提供正式的发票。
    [14:50:15]
  • [审判员]:
    以上证据原件退还被告,法庭收取复印件。
    [ 被告代理人]:
    收到证据原件。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结束举证、质证、认征,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部分,本庭在庭上予以确认,双方存在异议的部分,本庭于庭下继续确认。
    [14:51:11]
  • [审判员]:
    下面进入法庭询问阶段,被告你们刚才提供的证据2这些收条是发票和支出凭单都是原告以支票的方式付款的吗?
    [ 被告代理人]:
    有支票,有现金。
    [ 审判员]:
    哪些是支票哪些是现金可以分清楚吗?
    [ 被告代理人]:
    有一些可以,两张发票都是原告以支票的方式支付的,即交通银行的3张支票55万元。
    [ 审判员]:
    哪些是现金?
    [ 被告代理人]:
    收条2008年2月1日,这是一半现金,一半是支票。
    [14:52:33]
  • [审判员]:
    支票号还记得吗?
    [ 被告代理人]:
    不记得了。
    [ 审判员]:
    这23000元,多少钱是支票?
    [ 被告代理人]:
    1万元是支票,1万元是现金。我们打23000元,因为当时过节了,赵总索要一个手机,我们给了他一个手机。2008年2月1日的收条2.3万元其中包括农业银行支票号是7327的1万元,还有1万元的现金。
    [14:58:27]
  • [审判员]:
    07年9月27日的支票是什么情况?
    [ 被告代理人]:
    说不好了。看小额可能是现金,记不清楚了。我们当时打收据的时候没有写清是支票还是现金。
    [ 审判员]:
    1.5万元是支票还是现金?
    [ 被告代理人]:
    不清楚了,后来我让当事人仔细回忆,都记不清楚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每次收到支票的时候,都打类似的收据或者白条。
    [14:58:36]
  • [审判员]:
    07年9月1日是支票还是现金?
    [ 被告代理人]:
    现金。上面写着是现金。
    [ 审判员]:
    付款凭证为什么还有一个25万元?
    [ 被告代理人]:
    这个我们没有签字。
    [14:58:45]
  • [审判员]:
    这个发票是否一致?
    [ 被告代理人]:
    应该是交通银行的两张指派。
    [ 原告代理人]:
    这是我们帐目的一个记载。
    [ 审判员]:
    原告,在二审判决中,证明你们作为原告,已付的款项703000元,这是以什么方式支付的?
    [ 原告代理人]:
    是被告陈述的,没有核实过。
    [15:00:50]
  • [审判员]:
    被告这些钱是以什么方式支付的?
    [ 被告代理人]:
    有现金,有支票,这在二审中是经过核实的,并不是原告陈述的那样,包括一些支票的真实性都经过核实了。
    [ 审判员]:
    包括本案涉及的支票真实性是否核实了?
    [ 被告代理人]:
    交通银行的核实了,农业银行的我们存入过,但是华夏银行的帐户是否认存在都不好说。
    [15:01:01]
  • [审判员]:
    原告,你们庭前向法庭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法庭给你们出具了调查函,查询的结果呢?
    [ 原告代理人]:
    华夏银行不给我们查询,要求法院去人查询,农业银行,我们不知道什么原因,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应该保存20年,但是通过电脑查询,帐户已经停了。
    [ 审判员]:
    原告在你们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的款项是否有退票的情形?
    [ 原告代理人]:
    经过我们的了解,没有收到过退票的通知。
    [15:01:08]
  • [审判员]:
    是否被告有退票的情形?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没有告知过我们。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换支票的行为?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04:39]
  • [审判员]:
    原告,你们现在要求返还票据请求权的依据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我们要求返还票据本身。
    [ 审判员]:
    依据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我们通过实际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了被告,被告在存根上也签了字。
    [15:04:47]
  • [审判员]:
    根本哪条法律规定,明确说法律依据?
    [ 原告代理人]:
    案由是立案庭确定的,当时我空着案由。
    [ 审判员]:
    这法律关系是由你当事人确定的。
    [ 原告代理人]:
    当时我们没有办法确定。
    [15:04:55]
  • [审判员]:
    你现在认为你们的案由什么?
    [ 原告代理人]: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 审判员]:
    关于这个合同是否解决过了吗?
    [ 原告代理人]:
    解决过了,但是这个票据是合同履行过程轴的一部分,在二审中他没有陈述是否收到过。我们原来一审的时候,他承认已经收到了。
    [15:04:58]
  • [审判员]:
    原告,如果是建筑施工合同,为什么要返款票据,如果你们主张已经多付款了,不应该是返还相应的支票,而是应该返还货款,这个原告仔细再考虑一下。
    [ 原告代理人]:
    知道了,因为他在庭上说退票了。
    [ 审判员]:
    你应该向法庭提供依据。
    [ 原告代理人]:
    知道了,我们要求返还支票本身。
    [15:07:40]
  • [审判员]:
    庭下向法庭提供法律依据。
    [ 原告代理人]:
    知道了。
    [ 审判员]:
    他是否授权你们有这个权利,庭后向法庭提供法律依据。
    [ 原告代理人]:
    知道了
    [15:07:49]
  • [审判员]:
    因为被告否认收到过相关的款项,是否有证据出示?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在那个案子中,你们是否全部出示了这些支票存根?
    [ 原告代理人]:
    全部出示了。
    [15:07:55]
  • [审判员]:
    支票出示了,被告应核实其真实性。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否认收到过这些票据,他们说这些支票退给我们了,但是没有退票通知书。
    [ 被告代理人]:
    退票通知书是我们存如支票的时候,银行发现没有钱,这个时候会用一个退票通知书,当时赵总告诉我们没有钱,只有三张存入了我们的帐户,这些支票还没有存入,就退还给了原告。
    [ 原告代理人]:
    被告说的不是真实的情况。
    [15:08:00]
  • [审判员]:
    结束法庭询问,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被告认可交通银行的款项收到,我们撤回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第3小项的请求。被告认可取走我们支票,说没有钱,但是没有返还给我们,这个票据是建筑合同中的一部分,到目前为止,我们无奈之下才进行的这场诉讼,因为被告一个实际的经手人也是挂靠在被告处,具体支付了多少钱被告也是不清楚,如果说不没有付款,把支票给我们,我们再给被告钱。703000元,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核实。
    [15:12:33]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第二小项华夏银行,我们非常肯定里面没有钱,我们把支票返还给了赵某,华夏银行,原告的陈述是错误的,只是我们在返还支票的时候没有书面的手续,但是支票本身不在我们这,最好的办法是原告多开户行查一下。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12:41]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支持的事实和理由本身就是错误的,我们认为返还支票没有可操作性。
    [ 审判员]:
    休庭,看笔录签字。
    [15:12:4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民三庭刘新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5:14:00]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