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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一案,感谢您的关注。[09:13:43]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为由拒赔。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及红利,并退还部分保险费。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4年11月6日,其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张先生的妻子董女士。在合同签订前,张先生及董女士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记载,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董女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张先生。2006年3月,董女士因腹泻在医院急诊,因输入“鱼腥草”注射液过敏死亡。之后,张先生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及董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故张先生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10万元及红利,退还女性健康保险保险费580元。[09:14:27] - [主持人]: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审判员刘建勋法官独任审理,书记员黄冠猛担任法庭记录。[09:15:42]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24:44]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26:45]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27:39]
- [审判员]:请坐。[09:28:03]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28:28]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的情况。[09:28:54]
- [审判员]:原告张某,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向红,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09:30:01]
- [审判员]: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孙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职员。[09:30:38]
- [审判员]: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30:56]
- [原告]:没有。[09:31:08]
- [被告]:没有。[09:31:19]
- [审判员]: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建勋独任审判,书记员黄冠猛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权;(二)提供新证据权利;(三)委托代理人;(四)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六)被告有反驳、反诉权利;(七)提起上诉;(八)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应遵守下列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听从法庭指挥;(三)遵守法律纪律;(四)如实陈述事实;(五)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09:31:55]
- [审判员]:以上内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32:12]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2:22]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32:3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32:47]
- [原告]:原告与被保险人董某某是夫妻关系,2004年11月6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与被告签订了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及四项附加保险。合同签订前原告及被保险人如实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并按期交纳了保险费。2006年3月4日被保险人死亡,2006年3月原告持相关材料项被告申请理赔,但是被告以原告及被保险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原告对此索赔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人生两全保险金10万元及红利,退还女性健康保险保险费580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09:35:22]
- [审判员]:红利有没有确切的数额?[09:36:25]
- [原告]:没有。[09:36:34]
- [审判员]:有没有计算公式?[09:36:48]
- [原告]:合同里有提取方式,具体怎么计算我不清楚。红利按照合同计算。[09:37:03]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09:37:20]
- [被告]:认可和原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我公司购买了多份保险,在投保之前,2004年8月31日-9月2日曾在解放军307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患有系统性硬化病等。2004年9月29日-11月2日,在北大人民医院治疗,诊断患有系统性硬化病,肺动脉高压、自身免疫性肝病、高血压病等疾病。但是在投保书原告对上述情况均未进行告知。由于原告在投保前两个月的治疗住院情况均未告知我公司,足以影响我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因此在原告向我公司理赔时,我公司发出了拒绝理赔的决定书。[09:38:19]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09:38:44]
- [原告]:证据一,个人寿险投保单(共4页)。投保了一个主险和四个附加险,本案争议的就是主险和一个女性花样年华附加险,其余附加险不涉及。[09:39:07]
- [被告]:真实性认可。[09:39:57]
- [原告]:申请理赔时原件被被告收回了。[09:40:38]
- [被告]:原件是在我们这里,出示给法庭。[09:41:35]
- [被告]:被告提请法庭注意,投保单上我公司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了询问,但是关于近期体况、血尿、近期诊治、检查等方面的询问,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回答了否,关于过去是否住院,也回答了否。免疫性疾病的询问也回答了否。这份投保单也作为被告的证据,证明原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09:43:08]
- [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说法。当时签单时,原告的妻子正在患病住院。在307住院,第二次是在人民医院看风湿。具体什么病我也不清楚。业务员推荐保险的时候,我说正在看病,具体什么病我也不清楚。投保时我妻子正在住院,我都告诉了业务员,但是业务员说没事。[09:50:54]
- [审判员]:原告怎么认识的业务员?[09:52:24]
- [原告]:是别人介绍认识的,谁介绍的不清楚了。[09:52:39]
- [审判员]:投保书上的投保人的签字是谁签的?[09:52:54]
- [原告]:投保人的是我签的。[09:53:10]
- [审判员]:被保险人的签字是谁签的?是你妻子签的吗?[09:53:31]
- [原告]:不是,是我嫂子签的,我嫂子叫周某某。[09:53:44]
- [审判员]:在什么地方签的?[09:53:57]
- [原告]:具体什么地方我不清楚,是在一个人的家里。[09:55:11]
- [审判员]:周某某是做什么工作的?签投保单时她在场吗?[09:55:27]
- [原告]:不清楚是做什么工作的。签投保单时她在场。[09:55:51]
- [审判员]:周某某替你妻子签字是谁的意见?你反对了吗?[09:56:08]
- [原告]:不知道是谁的意见,我没有反对。就是听业务员的。[09:56:24]
- [审判员]:是先签字后打钩还是先打钩后签字?[09:56:43]
- [原告]:是先签字后打钩。[09:56:53]
- [审判员]:被告知道是在哪里签的吗?[09:57:13]
- [被告]:不知道。[09:57:23]
- [审判员]:业务员是谁?[09:57:38]
- [被告]:看投保单是张某某,现在离职了。[09:57:51]
- [审判员]:回去核实一下。[09:58:09]
- [被告]:好的。[09:58:18]
- [审判员]:业务员见到被保险人了吗?[09:58:35]
- [被告]:我相信是见到了,不见到不可能有被保险人签字。[09:58:47]
-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能确认被保险人的签字是其本人签字?[09:59:04]
- [被告]:可以确认。[09:59:16]
- [原告]:证据二,保险单,分为主险和四个附加险。证明有身故给付保险金的约定,保险事故不属于免责事项。关于红利的计算方式,在主险合同里有约定,红利的领取方式有三种,我们选择累计生息。退还保险费的诉请在女性花样年华的条款中有约定。[10:05:34]
- [审判员]:被告向法庭释明一下,如果不存在被告主张的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理赔是否就是原告主张的数额?[10:07:23]
- [被告]:是这样的。红利根据我们的经营情况,由系统自动生成的。[10:07:38]
- [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条款约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公司不负责赔偿并不退还保险费。[10:07:49]
- [原告]:证据三,保险费缴纳划账记录,证明原告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10:10:09]
- [审判员]:保险费发票有吗?[10:12:22]
- [原告]:没有给我发票。[10:12:32]
- [审判员]:交了几年的保险费?[10:12:45]
- [原告]:交了两年的。[10:12:55]
- [被告]:收了原告两年度的保险费,共计10140元。[10:13:09]
- [原告]:证据四,医生的字条、死亡医学证明、火葬证,证明发生了保险事故。[10:16:51]
- [被告]:不认同,这是医生和原告之间的。没有见到原件。[10:17:02]
- [原告]:有原件,我没带来。当时原告妻子在人民医院治疗时,注射鱼腥草死亡,还在西城法院打过医疗纠纷的官司。[10:17:15]
- [被告]:对真实性认可。但是提请法庭注意死亡医学证明和火葬证上的董某某的住址等。这和我们以后的证据有关系。[10:17:31]
- [原告]:证据五,户口本,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10:18:53]
- [被告]:没有异议。[10:19:00]
- [原告]:证据六,理赔决定通知书,证明原告审请理赔,被告拒赔。[10:19:13]
- [被告]:没有异议。我公司以原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10:19:22]
- [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了。[10:26:53]
- [审判员]:被告举证,原告质证。[10:27:06]
- [被告]:证据一,307医院的住院资料,证明董某某患有系统性硬化病,肺脉动高压、高血压病等疾病。[10:27:26]
- [原告]:307医院住院的时间没有异议,内容中关于301医院、人民医院的住院等需要被告拿出证据来。病历我们病人家属没有,第一次见。[10:30:32]
- [审判员]:这是董某某的病历吗?[10:30:49]
- [原告]:是的。[10:30:59]
- [被告]:证据二,人民医院的病历。证明被保险人患有系统性硬化病、高血压三级、自身免疫性肝病等。[10:31:11]
- [原告]:首页没有姓名,看不出是不是本人的病历。第二页有签名的认可。但是我们只认可被保险人主述情况。[10:39:41]
- [被告]:原件上是有姓名的。[10:40:24]
- [被告]:证据三,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的病历。应该是换了科室了。[10:40:36]
- [原告]:真实性认可。只认可主述和既往史。[10:40:47]
- [被告]:证据四,被告公司系统中打印的核保标准,证明被保险人这种情况如果如实告知我们是不会承保的。[10:42:34]
- [原告]:被告的内部规定,对本案没有意义。[10:44:18]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和证据还有补充吗?[10:44:33]
- [原告]:被告对这些条款没有履行说明义务。被保险人的死亡和这些疾病没有关系,是由于药物注射死亡。[10:44:46]
- [被告]:没有了。[10:44:54]
- [审判员]:拒赔决定书原告是什么时间收到的?[10:52:23]
- [原告]:我不记得了。[10:52:32]
- [被告]:我们是06年5月18日送达的。[10:52:40]
- [审判员]:有没有书面签收?[10:52:58]
- [被告]:没有。[10:53:0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0:53:22]
- [原告]: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签订投保单时,被保险人是不在场的,被告没有对投保单上的条款进行说明,对于这些疾病是什么以及不如实告知的后果没有说明。对于被告出示的病历,病人家属是看不到的,对于这些医学诊断,病人是不了解这么专业的医学诊断的。投保人没有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应当予以赔付。[10:54:02]
- [被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且不如实告知的心态是故意的。被保险人有长达70天的住院,却没有告知,其故意心态是明显的。被保险人的疾病都是比较严重的疾病,不可能不知道,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明确询问,原告却没有告知。[10:54:25]
- [原告]:70天的住院不是全部在医院的,有时候也在家里的。住院是什么病我也不懂,我也不清楚。声明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就是保险公司的行为,我们已经如实告知了保险代理人。[10:54:43]
- [被告]:在理赔过程中,我们与原告沟通,原告仍然给我们说他爱人身体很好,故意不如实告知的心态是明显的。[10:57:07]
- [原告]:被告说理赔中原告说爱人身体很好,需要拿出来证据。[10:57:23]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10:57:4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57:5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58:09]
- [审判员]:休庭,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58:35]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刘草生副院长、王元田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0:58:57]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刘草生 王元田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张瑞存
照片提供:谢伟辉[10:59:22]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