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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恋人财产能否自行支配 协商不成告上法庭”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53:45]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陈彦,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先后在周口店法庭、张房法庭、窦店法庭、城关法庭、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法官。书记员由孙红义担任。[14:05:07]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14:14:09]
- [主持人]:恋人之间的财产非共有财产,男友私自支配女友财产,被女友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底相识,于2008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原告基于对被告朋友身份的信任,于2008年2月19日口头委托被告去银行支取存款5万元,当日上午10时,被告持原告的存折在中国工商银行马家堡支行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支取5万元,并结清利息52.25元同时取出。被告支取上述款项后,并未依法将该款项转交给原告,而是向原告表示因急于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先用一下,并在2008年2月22日将包括原告50052.25元在内的6万元现金作为修车款给了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2009年6月,双方分手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将该款转交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50052.25元及相关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委托我取款用于她买股票,我取完钱当天晚上在原告家里就把50052.25元给原告了。交通事故的赔偿款是我从我弟弟处拿的。[14:29:07]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4:29:47]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4:30:13]
- [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14:30:30]
- [书记员]: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4:30:55]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女士诉被告汪先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击法槌)[14:32:17]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14:32:36]
- [原告]:陈女士,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刘广智,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吉靖瑞途市场调查中心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中兴小区4组团2号楼6单元314室。[14:33:34]
- [被告]:汪先生,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纺织出版社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34:0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4:34:22]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女士诉被告汪先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彦独任审判,书记员孙红义担任法庭记录。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14:35:02]
- [审判员]: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14:35:19]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服从法庭的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拘传或者缺席判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14:35:40]
- [审判员]:双方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14:35:56]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36:17]
- [原告]:原告在2008年初至2009年6月份期间,基于对被告朋友身份的信任,于2008年2月19日口头委托被告去银行支取存款5万元,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持原告的存折在中国工商银行马家堡支行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支取储蓄的存款5万元,并结清利息52.25元同时取出。被告支取上述款项后,并未依法将该款项转交给原告,而是向原告表示因急于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先用一下,待其有款后再将支取的款额交付给原告,并在2008年2月22日将包括原告50052.25元在内的6万元现金作为修车款给了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14:37:20]
- [原告]:2009年6月,双方分手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将受委托支取的将款项交给原告。为此,原告曾于2010年6月18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被告却以其自2007年开始至今连续居住在房山区石楼镇梨园店村为由,提出地域管辖异议,迫使原告在东城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折和个人业务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手续等证据所证实。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因此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50052.25元。并于2010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赔偿原告50052.25元的利息损失直至本金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4:39:29]
- [审判员]:原告方对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是否还有变更或者补充?[14:39:56]
- [原告]:起诉书第二项变成变更为判令被告自2010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赔偿原告50052.25元的利息损失直至本金给付之日止,原来说的是利息,现在多了赔偿两个字。[14:40:16]
- [审判员]:赔偿多少钱?[ 原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14:40:38]
- [审判员]:原告本人是否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14:41:04]
- [审判员]:被告,现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变更,你需要答辩期吗?[ 被告]:不需要。[14:41:58]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原告说口头委托我,她在东城法院起诉我时跟本案起诉的不一样,那时候她起诉我是跟她借钱,她委托我给她取钱这个事有,但我取钱回来我就把钱给她了。原告当时委托我取这5万说她要买股票。我和原告是在2007年12月28日一次活动中认识的,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双方同居之后,在有一天送她回家的时候因为对她家路线不熟悉,她拉了一下我胳膊说该拐弯了,我才发生的交通事故。她说我拿走她5万元她为什么她不让我打欠条?经济上的往来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原告起诉我没有依据。而且上次调解时原告申请的证人就是跟我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他陈述的不是事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5:03:18]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什么意见?[ 原告]:被告已经承认了代理我们在银行把款取了,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把钱交付给原告。被告说的两点我们认可,第一收钱为什么不打条?我们没收到钱为什么打条?第二个,被告说是原告委托他取钱是原告要买股票用,原告根本不会炒股票。[15:04:10]
- [审判员]:原告,你与被告的关系?[ 原告]:2007年年底通过被告的一个朋友唱歌的时候认识的,交往了几个月,到了2008年的一天我坐被告的车我们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到处借钱都借不到,我当时让他去取钱我们生活用,他取完钱后说这个钱处理交通事故了,我也就没说什么了。被告说没有写什么欠条,我们那时候是朋友,他又发生了交通事故,我怎么能在那个时候让他写欠条?因为那时候感情挺好的。他离婚又没有房,他说他养鱼以后会挣钱会给我,我当时没有想到以后会分手,也就没让他写欠条。[15:05:38]
- [审判员]:这个钱什么时间取的?[ 原告]:2008年2月19日。[15:05:54]
- [审判员]:分几次取的?[ 原告]:一次性支取。[15:06:09]
- [审判员]:从哪家银行支取?[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马家堡支行。[15:06:26]
- [审判员]:存折什么时间给被告的?[ 原告]:交通事故当天晚上,2008年2月18号。[15:07:34]
- [审判员]:在哪给的他存折?[ 原告]:在家里。[15:08:33]
- [审判员]:有别人在场吗?[ 原告]:没有。[15:08:50]
- [审判员]:有什么手续吗?[ 原告]:没有。[15:09:04]
- [审判员]:被告,原告说的支款的时间、数额以及给存折的经过对吗?[ 被告]:她给我存折让我取钱这个事对。[15:09:29]
- [审判员]:这笔钱你确实取出来了?[ 被告]:对,但都给她了。[15:09:48]
- [审判员]:什么时间给的?[ 被告]:回来就给她了,10点多钟。[15:10:05]
- [审判员]:给她钱有手续吗?[ 被告]:没有。[15:10:34]
- [审判员]:存折呢?[ 被告]:也给她了。[15:10:58]
- [审判员]:是吗原告?[ 原告]:钱没给我,被告说他都取了,因为他当时没有钱。[15:11:39]
- [审判员]:被告取钱之后转交给你没有?[ 原告]:没有。他就把存折给我了,说钱用于处理交通事故,因为对方司机高铁铮跟他要10万。[15:12:16]
- [审判员]:他怎么说的?[ 原告]:他就说高铁铮管他要10万,他没有。[15:12:38]
- [审判员]:这笔钱算你给他还是吗?[ 原告]:我就说取点钱用于生活,处理我头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包,没有想到他都给取了,因为当时我俩正在热恋,我就没说什么。[15:13:38]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1、陈秀云在中国工商银行东长安街支行的存折原件一份,在该行的取款凭证复印件2、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盖有交通队公章),收条复印件二份(盖有交通队公章)3、2010年9月7日本案的调解笔录中高铁铮的证言复印件一份4、2008年7月16日,手机号码为137********(汪先生)发到130********(陈女士)手机号上的短信打印件一页5、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页(盖有交通队公章)6、东城法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原件一份、诉讼费票据原件一页7、2010年9月7日本案的调解笔录8、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原件一份,开通宽带单据原件3页(其中绿色的一页后面有被告书写的“这张纸和卡收好”)[15:23:34]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质证意见?[ 被告]:证据1,没有意见,是事实。但是只能证明我取过钱,不能证明我用了钱。证据2,只能证明我赔付了对方的赔款,不能证明这个钱是从她那拿的。证据3,没有异议。证据4,是我写的,因为撞车的时候她在场,之后我们一直在她们家,她就跟我说她应该承担一部分,因为交通事故是因为她造成的,我说不用,我之所以写这个短信是因为她表示要承担责任我受感动写的,我里面没有一个字表示我拿了她的钱。证据6,她说我在东城法院说用了她的钱赔偿给高铁铮,是捏造的,我一句话都没有说,我只是申请异地审理。证据5,只是证明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我用了她的钱。证据8,因为他们家没有宽带,我装了宽带。对证据都认可,但是所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用了她的钱,她的钱我都给她了。[15:27:03]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15:27:37]
- [审判员]: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存折当庭退给你。[ 原告]:好的。[15:40:48]
- [审判员]:梨园店村委会2010年6月30日证明复印件一份。原告,这是你们立案时提交的吗?[ 原告]:是。[15:41:28]
- [审判员]:你们从哪得来的?[ 原告]:东城法院复印来的[15:41:41]
- [审判员]:被告对村委会证明质证。[ 被告]:没有异议。[15:41:59]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没有。[15:42:16]
- [审判员]:有证人出庭吗?[ 原告]:没有。[15:42:31]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没有书面证据,有证人需要出庭。[15:42:48]
- [审判员]:庭前被告向法庭递交了一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申请汪某出庭作证。下面传证人汪某出庭。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汪某,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作茶叶的,北京市东城区胡家园。[15:43:49]
- [审判员]:证人认识原告吗?[ 证人]:认识,她跟被告我哥原来搞过对象。[15:44:07]
- [审判员]:证人跟被告什么关系?[ 证人]:跟被告是亲兄弟关系。[15:44:23]
- [审判员]:法庭正在审理原告陈女士诉被告汪先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申请你出庭作证,你作为证人要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如果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15:45:01]
- [审判员]:证人进行陈述。[ 证人]:被告我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向我要过钱,我们亲哥俩经常过这些钱,我只能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这个阶段我给过他钱,我们俩也经常过钱。[15:45:23]
- [审判员]:被告什么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证人]:大概2、3月份。[15:45:38]
- [审判员]:哪年?[ 证人]:08年。[15:45:58]
- [审判员]: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怎么了?[ 证人]:从我这拿过钱处理交通事故。[15:46:24]
- [审判员]:从你那拿了多少钱?[ 证人]:一笔6万,一笔10万。[15:46:39]
- [审判员]:具体什么时间拿的?[ 证人]:记不清了。[15:46:54]
- [审判员]:拿钱时有手续吗?[ 证人]:我们亲哥俩不需要手续,而且我们经常过一些钱。[15:47:10]
- [审判员]:你还有补充吗?[ 证人]:没有。[15:47:25]
- [审判员]:原告对证人有发问吗?[ 原告]:有。这两笔钱用途?[15:48:02]
- [证人]:被告跟我说处理交通事故用。[15:48:12]
- [原告]:你看见过他把这个钱用在什么地方了吗?[ 证人]:没有。[15:48:27]
- [原告]: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给他的钱?[ 证人]:我已经跟法官说过了,你已经听到了。[15:48:42]
- [审判员]:原告本人是否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告]:没有。[15:48:57]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发问向证人发问?[ 被告]:没有。[15:49:11]
- [审判员]:证人退庭。[15:49:26]
- [审判员]:原告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原告]:我认为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因为第一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案的诉讼案由是委托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在完成原告委托事项后,应当把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原告,而被告是否用这个款和委托合同纠纷案由没有关联,退一步说,即使被告真的向证人借过款也不能排除被告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款项的法律义务。[15:50:00]
- [原告]:第二,不具有真实性。当时被告给不少人打过电话借钱都遭到拒绝了,但是现在被告的亲戚说借给被告10万,但是并没有相关证据作证。第三,不具有合法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与被告存在胞兄弟亲属间的利害关系,其证言在没有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15:50:43]
- [审判员]:原告本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异议吗?[ 原告]:没有。[15:50:58]
-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被告]:证人说的是他的意愿。[15:51:1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还有新的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5:51:3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第一、被告应当将50052.25元交付给原告。第二、被告应当赔偿其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把受委托取出来的存款交付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第三、本案中有3个事实应当得到法庭的高度重视。其一,本案中不存在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其二、本案不存在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交付问题。其三、原告无需为被告受委托取出来的存款用于何处承担举证义务。[15:52:42]
- [审判员]:原告本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15:54:18]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原告没有有说服力的证据,是歪曲事实。[15:54:3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50052.25元。2、判令被告自2010年6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赔偿原告50052.25元的利息损失直至本金给付之日止。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15:55:13]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双方是否申请法庭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不同意。[15:55:37]
- [审判员]:鉴于被告不申请调解,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下面休庭。(敲击法槌)[15:57:25]
- [主持人]: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刘丹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5:59:05]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0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