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旁听人员

网络直播员

旁听人员

法庭全景
11月9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抵押房产用作急用 24年后索要不成诉偿还”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单宾,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09:32:38]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抵押房产用作急用 24年后索要不成诉偿还”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原告高老太诉称:高老太的丈夫曹某因父亲急需用钱,就以此处房产作抵押向贾某、刘某夫妻借款8000元,双方还口头约定:曹某在三年内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归还,则用这四间北房抵债。两年后,曹某找到贾某夫妻表示归还借款并要求返还房产,但贾某夫妇表示因其长子小贾与小刘结婚使用了诉争房产,因此暂时无法返还。为此,双方又口头约定:如贾家在不需要继续使用该房产时则将诉争房产归还曹家,或贾某、刘某夫妇一方不在世时,此房产也归还曹家,同时返还曹家返还贾家8000元。1999年,曹某去世后,高老太找到贾某夫妇要求返还诉争房屋,当时贾某夫妇还表示会履行口头承诺。但2010年,高老太听说贾某已去世,遂找到刘某协商反还房产事宜,刘某却以其子小贾也已去世,无法作其原儿媳小刘的主为由拒绝返还诉争房产。高老太无奈之下与其子女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其原儿媳小刘返还诉争房产.
    [09:33:49]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代理审判员张胜独任审判。
    [09:34:33]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34:49]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36:06]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6:2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曹某虎、曹某荣诉被告刘某兰、刘某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10:00:12]
  • [原告方]:
    原告曹某虎,男,汉族,工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未到庭)
    原告曹某荣,女,汉族,无业,住址同曹某虎。(未到庭)
    原告兼原告曹某虎、曹某荣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曹某虎。
    原告曹某虎、曹某荣、高淑某之委托代理人沙某,律师。
    [10:03:12]
  • [被告方]:
    被告刘某兰,女,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农民,住该村。
    被告刘某凤,女,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10:04:17]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10:04:59]
  • [审判员]:
    经本院核对,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与向本院提交的个人、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0:05:26]
  • [审判员]:
    本案由本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张胜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孟盼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原告申请回避吗?
    [ 原告方]:
    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方申请回避吗?
    [ 被告方]:
    不申请。
    [10:06:28]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2.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4.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10:06:45]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员]:
    各方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0:07:32]
  • [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0:08:42]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09:16]
  • [原告方]:
    原告高某与曹老(已去世)系夫妻关系,原告曹某虎系曹老之子,原告曹某荣系曹老之女。曹老在门头沟区原有祖宅一套,曹老与高某婚后共同在此宅基地上翻建北房四间。1986年,因曹老父亲急需用钱,曹老向贾某、刘某兰借款8000元,并以门头沟区某号北房四间作抵押,双方口头约定:曹老应在三年内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可以用四间北房抵债。1988年,曹老找到贾某、刘某兰夫妻要求归还借款并返还房产,但贾某、刘某兰夫妻表示因其长子贾小与刘某凤结婚使用了诉争房产,暂时无法返还。为此,双方口头约定:贾家需在不需继续使用该房产时,或贾某、刘某兰夫妇一方不在世时,将该房产应当返还曹家,同时曹家返还贾家8000元。1999年1月13日曹老去世,此后原告找到贾某、刘某兰谈及返还诉争房屋事宜,贾某、刘某表示仍然会履行口头承诺。2010年8月,原告听说贾某已去世,遂找到刘某兰协商返还房产事宜,但刘某兰表示其子贾小也已去世,其已无法作其儿媳刘某凤的主。迫于无奈,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诉争房产。
    [10:13:47]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 被告方]: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10:14:57]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一、公安机关的证明信两封,证明曹老与高某系夫妻关系,曹老于1999年1月13日死亡,曹某虎为高某之子,于1975年出生,曹某荣系高某之女,于1973年出生;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某号院老宅基地所有归曹老和高某所有;三、书面证言一份,证明1986年的借款事实。
    [10:16:34]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方]:
    关于村委会的证明,对原告最早修建房屋没有异议,但是房屋已经卖给我们了。对证人证言不认可。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方]:
    举证完毕。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方]:
    一份判决书(原件);一份调解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原件),证明房屋是我们购买的;两张字条(原件),一张是刘某凤还贾某的房钱;一张字条是证明被告购买了高某的房;一份诉讼费缴款通知和一份交费收据(原件)。缴款手续和调解协议证明刘某凤和贾某就房子的争议经过了村委会和法院,并已经解决完毕。
    [10:29:53]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方]:
    关于判决书,我方没有参加该诉讼,也不清楚。调解协议也不知情。因此不能确定真实性。村委会的证明,形式上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因此证明内容不真实。诉讼费票据与本案无关。贾某的收条与本案无关。被告陈述的一张字条为原告书写的,对此不认可。
    [ 审判员]:
    被告刘某兰质证。
    [ 被告方]: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方]:
    举证完毕。
    [ 审判员]:
    被告刘某兰进行举证。
    [ 被告方]:
    没有。
    [10:31:32]
  • [审判员]:
    被告方,诉争房屋是否涉及拆迁?
    [ 被告方]:
    涉及。
    [ 审判员]:
    原告陈述诉争房屋的坐落位置?
    [ 原告方]:
    某庄村75号院。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方]:
    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现在房屋的情况?
    [ 被告方]:
    现在已经不止是四间北房了。2002年前后都新建过。
    [ 审判员]:
    当时购买的房屋有几间?
    [ 被告方]:
    四间北房,独门独院。
    [10:33:16]
  • [审判员]:
    原告当时交房的间数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无异议。
    [ 审判员]:
    诉争房屋的最早权利人?
    [ 原告方]:
    曹老和高某。
    [ 被告方]:
    无异议。
    [ 审判员]:
    曹老和高某的关系?
    [ 原告方]:
    夫妻。证明信已经提交。
    [ 审判员]:
    原告与被告之间有无亲属关系?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曹某去世时间?
    [ 原告方]:
    96年。
    [10:35:08]
  • [审判员]:
    曹某的父母何时去世?
    [ 原告方]:
    曹某的父亲于96年之前去世,曹某的母亲在96年以后去世。曹某还有四个妹妹。
    [ 审判员]:
    有无其他养子女和继子女?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陈述房屋情况?
    [ 原告方]:
    86年曹某向贾某借款8000元,一直未还款的原因是房屋一直未归还。约定如果三年不能归还房屋,用房屋做抵债。88年还款,房屋由贾某的儿子结婚居住,口头进行约定,与起诉书一致。
    [10:37:35]
  • [审判员]:
    曹某去世后房款由谁还?
    [ 原告方]:
    曹家。
    [ 审判员]:
    对于你方陈述有无证据提供?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陈述购房情况?
    [ 被告方]:
    85年贾某从曹老处购买的,房款8000元。
    [ 审判员]:
    有无买卖合同?
    [ 被告方]:
    没有书面合同。但有证人可以证明。
    [10:39:57]
  • [审判员]:
    原告,房屋何时交付?
    [ 原告方]:
    86年曹老给贾某成8000元时腾的房。
    [ 审判员]:
    被告,房屋何时交付?
    [ 被告方]:
    85年给钱的时候交房。
    [ 审判员]:
    原告方是本村村民吗?
    [ 原告方]:
    现在不是了。
    [ 审判员]:
    被告是本村村民吗?
    [ 被告方]:
    我们都是某村村农民。提交户口簿原件。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方]:
    不看了。无异议。
    [10:41:21]
  • [审判员]:
    被告,现在房屋由谁居住?
    [ 被告方]:
    我在居住。
    [ 审判员]:
    被告之间的关系?
    [ 被告方]:
    刘某兰贾某夫妻,刘某凤是儿媳。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方]:
    刘某凤已经再婚。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方]:
    无异议。我原来的爱人99年去世。
    [ 审判员]:
    原告明确腾退的范围?
    [ 原告方]:
    撤回要求腾退院落的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四间北房。
    [10:43:34]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补充?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补充?
    [ 被告方]:
    如果房子不属于我们,不会因此房子打官司。所以房子是我们购买过来的。没有其他补充。
    [ 审判员]:
    今天庭审就到这里。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45:5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孟盼和赵琳,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48:31]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