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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参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今天我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花甲老头儿玩‘碰瓷’ 8年骗158人”一案。[09:32:05]
- [主持人]: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的情况。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09:32:30]
- [主持人]:庭审开始前,我先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万祥(本案另一被告)于2001年2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等多处路口,采用在人行横道内利用自行车故意碰撞机动车后假意摔倒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邹某等139人的人民币124113元。被告人李建军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间,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孙及其自行车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和平里东街、雍和宫、安外大街及西城区动物园等地区的十字路口处,孙采用在人行横道内利用自行车故意碰撞机动车后假意摔倒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等19人的人民币10020元。事后两人予以分赃。2010年1月8日,被告人孙万祥、李建军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赃物已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军伙同孙万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36:24]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6:51]
- [审判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李建军。[ 审判长]: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被告人]:无。[ 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1968年7月27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北京市。[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初中。[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无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原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143号。[ 审判长]: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同上。[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被告人]:无。[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 被告人]:2010年1月8日。[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2010年2月11日。[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0年8月31日。[09:44:2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军诈骗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狄启骋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曹兵、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依法组成。书记员李想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朱里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幸有仁接受本院指定,出庭为被告人李建军辩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09:46:13]
- [审判长]:现在开庭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被告人]:存在。[ 审判长]:被告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我院决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本案进行审理。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将根据有关证据可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该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 被告人]:清楚。[ 审判长]:根据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09:53:04]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李建军,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你诈骗一案,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公诉人]:你和本案的被告人孙万祥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街坊邻居。[ 公诉人]:你什么时间开始接孙万祥到路口。[ 被告人]:2009年10月份到2010年1月份。[ 公诉人]:除了他本人车上还载有其他物品吗?[ 被告人]:孙万祥的自行车。[ 公诉人]:为什么带自行车?[ 被告人]:我原先不知道,后来知道的。[ 公诉人]:知道是干什么用的?[ 被告人]:碰瓷。[ 公诉人]:你把孙万祥放在路口后,你自己都干什么?[ 被告人]:有时候回家,有时候去别的地方。[ 公诉人]:有时候在不远的地方看?[ 被告人]:是。[ 公诉人]:你一般从孙万祥处分得得到钱?[ 被告人]:100到200元。[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09:55:46]
- [审判长]:请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每次去的时候谁联系谁?[ 被告人]:他打电话联系我。[ 辩护人]:最后你分了多少钱?[ 被告人]:四千多块钱。[ 辩护人]:你家里还有什么人?[ 被告人]:有一个女儿,15岁了,我爱人和我离婚了。[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09:57:34]
-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根据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现在宣读被告人孙万祥和李建军的供述,被害人朱光照等人的陈述、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证人孙京京、宋树声、于志江的证言、东城刑侦支队出具的光盘一张(略)。[10:05:20]
-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碰瓷我没有参与过,我只是把孙万祥送到那儿。[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播放光盘(播放光盘)。被告人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意见。[10:05:39]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出具的说明、被告人孙万祥、李建军的到案经过、东城区看守所关于孙万祥的病情报告即孙万祥的劳动教养材料、鉴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一致,不再重复宣读(略)。[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10:05:58]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10:07:0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一、本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的书证材料,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二、关于李建军是从09年9月还是10月份参与诈骗,二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因此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应该认定李建军10月份开始与孙万祥共同诈骗。被告人孙万祥的供述能够证明李建军明知自己在路口碰瓷的情况下用车把孙万祥拉到犯罪地点,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三、量刑建议:被告人李建军10月到1月间伙同被告人孙万祥诈骗10万余元,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被告人不能赔偿损失、认罪态度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判处10个月到1年间予以量刑。[10:22:18]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发表意见。[ 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我受东城法律援助中心及华龙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李建军同意,以指定辩护人的身份,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李建军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依照法律规定,应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李建军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出深刻的悔意,同时考虑到他早年与妻子离婚,有一个女儿需要照顾,请求以法庭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到李建军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李建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10:22:39]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新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关于李建军构成从犯的问题,虽然被告人不是犯罪的提起人,也没有直接实施碰瓷行为,但考虑到孙万祥的行动十分不方便,如果没有李建军护送行为也不会有孙万祥的诈骗行为,他明知孙万祥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对诈骗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因为李建军参加诈骗行为之前,孙万祥已经有过诈骗行为,他只是后边的辅助行为。[10:22:52]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知道错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10:23:42]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本院研究室的帮助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周莉莉、王晓明等同志的辛勤工作!直播到此结束。[10:25:25]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25: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