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张彬

本案书记员蒋曼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本案被告进行答辩

法庭举证质证-原告提供证据材料

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法庭调解

审判员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本案庭审现场
11月9日9:30,直播大兴法院审理“卖房人预加三十万售房 买房人诉求继续履约”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7:3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胡兴铭诉高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法治中国传媒对该案进行了视频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8:58:22]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胡先生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于2009年3月与被告高某达成协议,高某将名下的房屋以7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自己。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40万元,剩余38万元于房产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给付。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第二日原告交付首付款40万元(含定金)。签订合同时,因高某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此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房产证下来可以办理过户时,高某却提出要加价30万元出售房屋。因胡先生拒绝加价买房,高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胡先生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08:59:38]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张彬法官独任审判,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民一庭书记员蒋曼。
    [09:01:16]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02:30]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09:02:4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03:19]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向法庭报告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09:04:22]
  • [原告]:
    胡兴铭,男,19**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09:05:05]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09:05:20]
  • [委托代理人一]:
    徐仲,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二]:
    毕敏,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09:23:35]
  • [审判员]:
    被告向法庭报告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09:23:50]
  • [被告]:
    高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 委托代理人]:
    左爵云,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 第三人]:
    齐庆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09:24:55]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25:25]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09:25:46]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在这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胡兴铭与被告高原、第三人齐庆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张彬独任审判,书记员蒋曼担任法庭记录。
    [09:26:26]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均享有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法庭调解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增加、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09:26:58]
  • [审判员]:
    原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7:31]
  • [审判员]:
    被告、第三人,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第三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8:13]
  • [审判员]:
    下面宣布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须经法庭许可,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指责。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作伪证。
    [09:28:39]
  • [审判员]:
    原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义务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被告、第三人,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义务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 第三人]:
    听清了。
    [09:29:09]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09:29:30]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书。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将房屋按约定价格卖给原告。并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09:29:57]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
    [09:30:41]
  • [原告]:
    2009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出售大兴区黄村镇14号住宅楼1单元401室,合同约定成交价格78万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40万元,剩余38万元约定于房产范例转移登记手续时原告交付。合同订立当天原告交付定金2万元,第二天原告支付首付款40万元(含定金)。2009年4月原告入住该房屋。合同签订当时,由于被告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当时房屋产权还没有下来,等到2010年房产证可以办理过户时,被告却提出违约,让原告加价30万元。原告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订立的规则,任何合同都需诚信履约,被告不能因为任何理由提出违约。当初被告是自愿出售该房产,是在承认当时房价、承认自己房产证尚未下达的前提下发生的民事行为,而且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已经一年多。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1:26]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变更或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一下诉讼请求。
    [ 原告]: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借助办理过户手续。
    [09:31:46]
  • [审判员]:
    原告,签订合同时房屋是没有取得产权证是吗?
    [ 原告]:
    是。今年6月产权证已经办理下来了。
    [ 审判员]:
    当时怎么约定办理过户的?
    [ 原告]:
    产权证办理下来之后就应该给我们办理过户。
    [09:32:13]
  • [审判员]:
    被告高原答辩。
    [09:32:24]
  • [被告]:
    在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时候签订合同我们认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们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本合同是2009年3月8日签订的,原告只支付了40万元房款,经过一年多,房价已经上涨了,现在按原合同履行我们认为显失公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09:33:11]
  • [审判员]:
    第三人说一下你的意见。
    [ 第三人]:
    这个房子根据法律规定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个房子买卖必须要经过我的同意,我现在不同意卖这个房子。我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09:33:51]
  • [审判员]:
    针对第三人的请求,原告说一下意见。
    [ 原告]:
    被告说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卖人不得以所有权没有取得而要求无效,将来可以取得所有权,是可以买卖的,这个买卖合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约定是分期付款,剩余房款是按合同约定在办理过户的时候支付的,分期付款对方也是认可的,这个不能说是显失公平。对方也说了是因房价上涨。整个合同是被告一个人跟开发商签订的,被告是否结婚我们无从得知,第三人认为被告无权处分,可以找被告进行解决,但不能对抗我们的买卖合同,我们认为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我们愿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房款。
    [09:35:0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阶段,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09:35:16]
  • [原告]:
    证据1、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第5条对房屋状况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约定了税费由我们承担。当时知道没有办理下来产权证,产权证面积高低,都以合同价格支付房款。关于过户约定的不够清晰,但双方说好办理下产权证之后就办理过户。
    [09:35:59]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对于原告所说的过户约定属实吗?
    [ 被告]:
    我作为代理人不清楚,没有听被告说过。
    [09:36:24]
  • [审判员]:
    第三人进行质证。
    [ 第三人]:
    这个我不清楚,没有见过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 审判员]:
    你是什么时间知道这个事情的?
    [ 第三人]:
    大概是10月份左右知道的,是因为原告给我打电话说什么过户的事情。大概去年3、4月份的时候我听被告提过这个事情,但当时我不同意。
    [09:36:52]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证据2、首付款收据,证明原告交首付款40万元。
    [09:37:12]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
    [ 审判员]:
    第三人发表意见。
    [ 第三人]:
    我没有见过这个东西。
    [09:37:32]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证据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证明这个房子是被告一个人所有。
    [09:37:59]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
    [ 审判员]:
    第三人进行质证。
    [ 第三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个我是见过的。
    [09:38:21]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证据4、买卖定金协议书,证明居间成交确认书,证明双方发生了这个关系,2万元定金是包含在首付款里的。
    [09:39:17]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
    对证据4没有异议。
    [ 审判员]:
    第三人发表意见。
    [ 第三人]:
    我不知道这个事情。
    [09:39:36]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没有。
    [09:39:49]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
    没有证据提交。
    [09:40:06]
  • [审判员]:
    第三人是否有证据提交吗?
    [ 第三人]:
    户口登记簿,证明夫妻关系。
    [09:40:19]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这个跟本案没有关联性。
    [09:40:37]
  • [审判员]:
    第三人还有其他证据吗?
    [ 第三人]:
    没有。
    [ 审判员]:
    第三人与被告结婚登记的时间?
    [ 第三人]:
    2008年5月。
    [09:41:01]
  • [审判员]:
    被告从开发商处买房子的时间?
    [ 第三人]:
    好象是2007年底。
    [ 审判员]:
    现在产权证办理下来了吗?
    [ 第三人]:
    办理下来了。
    [ 审判员]:
    拿到手了吗?
    [ 第三人]:
    我不清楚。
    [09:41:32]
  • [审判员]:
    被告说一下这个情况。
    [ 被告]:
    现在拿到产权证了。
    [ 审判员]:
    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谁?
    [ 被告]:
    是高原。
    [09:41:56]
  • [审判员]:
    第三人,根据你说的结婚登记时间和签订合同的时间,在买这个房子的时候你们还没有结婚登记?
    [ 第三人]:
    是,买这个房子首付款20万元是我父亲出的,之后的贷款都是我们夫妻共同偿还的。
    [ 审判员]:
    20万元是赠与吗?
    [ 第三人]:
    不是,是借款。
    [09:42:46]
  • [审判员]:
    被告,认可这个情况吗?
    [ 被告]:
    认可。
    [09:43:03]
  • [审判员]:
    原告把买房子的情况说一下。
    [ 原告]:
    2009年原告通过链家地产购买现在的这个房子,当时的价款就是78万元,当时约定是分期付款,当时没有任何纠纷,签定协议之后我们就入住了,2010年7月产权证办理下来之后我们要求办理过户,对方提出房价上涨了,要求加一点,我们同意加一点,对方要求加30万元,或者他给原告30万元,解除合同,我们认为这个加价过高,我们认为这个是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没有瑕疵的,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们就诉讼了。
    [09:44:12]
  • [审判员]:
    在你们商议的过程中第三人参与了吗?
    [ 原告]:
    当事人没有提到过,但我认为第三人肯定是知道的,签订合同的时候原告也不知道被告是否结婚。
    [09:44:38]
  • [审判员]:
    被告,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房屋加价的问题?
    [ 被告]:
    因房价上涨,还按原来的合同履行,我们认为显失公平。
    [ 审判员]:
    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时间是什么时间?
    [ 被告]:
    没有约定具体时间,产权证这么长时间才办理下来也不是我们造成的。
    [09:45:18]
  • [审判员]: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有什么条件?
    [ 被告]:
    要求在房价上给一定补偿,具体没有跟当事人沟通。
    [09:45:36]
  • [审判员]:
    第三人,如果继续履行,你是什么意见?
    [ 第三人]:
    如果继续履行,那要看原告给多少钱。我现在已经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
    [09:45:56]
  • [审判员]:
    什么时候离婚的?
    [ 第三人]:
    2010年10月27日。
    [09:46:11]
  • [审判员]:
    这个房子从开发商处买来之后有人入住过吗?
    [ 第三人]:
    没有,2007年底才交房的。
    [ 审判员]:
    你作为被告的妻子,被告就没有跟你提过这个事情吗?
    [ 第三人]:
    没有,我们夫妻关系一直不是很好。
    [09:46:32]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第三人]:
    没有。
    [09:49:16]
  • [审判员]:
    以上证据,对于双方没有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有异议的,本院暂缓认证,是否认证将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进行辩论。
    [09:49:47]
  • [原告]:
    坚持起诉书上的意见。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是很清楚,我们是在办理产权证之后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这个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也不存在情事变更的问题。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这个不冲突,将来取得的房产,可以作为标的物进行出售。关于第三人的观点,第三人提出首付款是其父亲出资,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即便是出资了,也是债权的问题,我们也看不出来婚姻状况问题,如果上面有第三人的名字,第三人可以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离婚的时候也应该向被告主张,而不是向我们主张合同无效。我们已经住了一年多了,也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09:50:5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法庭辩论。
    [09:51:08]
  • [被告]:
    当时是约定公积金贷款,但我们没有预料到,2009年3月8日签订合同,前不久产权证才办理下来,这么长时间产权证才下来,我们是没有责任的,现在房价上涨确实是很厉害,房价上涨是事实,我们还是认为显失公平。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城市房产管理法的效力应大于高级法院的解释,我们认为合同还是无效的。
    [09:51:44]
  • [审判员]:
    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09:51:59]
  • [第三人]:
    我还是认为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卖这个房子,我认为是无效的。
    [09:52:16]
  • [审判员]:
    双方对辩论意见是否还有补充?
    [09:52:39]
  • [原告]:
    房价上涨不造成合同违约。被告所说的城市房产管理法是对我们进行的保护,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 被告]:
    从常理上说,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已经结婚了,这个原告应该是可以知道的。这个房子是通过中介买卖的,也应该知道这个情况。
    [ 第三人]:
    我就是认为这个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被告侵犯了我的权利。
    [09:53:30]
  • [审判员]:
    被告,这个房子是贷款买的吗?
    [ 被告]:
    是。
    [09:55:05]
  • [审判员]:
    原告,知道这个情况吗?
    [ 原告]:
    说过,欠银行的钱不多,在38万元之内的银行贷款我们可以偿还然后办理过户。
    [09:55:44]
  • [审判员]:
    被告,贷款多少钱?
    [ 被告]:
    这个不清楚。
    [ 审判员]:
    第三人知道吗?
    [ 第三人]:
    好象是40多万元,现在差多少银行贷款我不清楚。
    [09:56:13]
  • [审判员]:
    双方还有补充辩论意见吗?
    [09:56:28]
  • [原告]:
    被告所说的通过中介,按常理原告应知道被告已经结婚的问题,被告是否结婚不是我们核实的义务。
    [ 被告]:
    没有新的意见。
    [ 第三人]:
    没有新的意见。
    [09:57:11]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 第三人]:
    同意。
    [09:57:26]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你方的调解意见。
    [ 原告]:
    适当增加一点是可以的,合同是要继续履行的,但数额较高的话我方是不同意的,跟当事人联系过,说可以加价5万元。
    [09:57:45]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
    需要跟当事人商量一下。
    [09:58:02]
  • [审判员]:
    第三人什么意见?
    [ 第三人]:
    需要回去商量一下。
    [09:58:17]
  • [审判员]:
    鉴于被告、第三人需要回去进行协商,本院当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方进行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第三人]:
    坚持我的主张。
    [09:58:41]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字。
    [09:58:5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09:59:27]
  • [主持人]:
    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一庭速录员王小涛和研究室肖利民、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59:5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