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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13:46:4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任姝姣,今天我院即将公开开庭审理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13:47:47]
- [主持人]:庭审开始以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0年5月15日15时许,在牡丹江市爱民区纺织二路某工地,被告人胡欢欢与被害人陈某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口角,胡欢欢找来同在工地干活的其父亲胡新章、弟弟胡升喜、胡升露(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方、铁管殴打陈某头、面部,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多发性头皮裂伤、面部软组织裂伤伴右眶处侧壁及颧骨骨折均构成轻伤。
2010年9月11日,被告人胡欢欢在牡丹江至大连的列车上被公安人员抓获。[13:52:34]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本案独任法官:
王楠,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13:58:50]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59:11]
- [书记员]:现在依法宣布法庭主要规则如下:
第一、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和接打电话,并将手机调置无声状态。
第二、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员,独任审判员、值庭法警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独任审判员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14:04:20]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员开庭。[14:04:42]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欢欢故意伤害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敬涛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在宣布开庭。[14:05:24]
- [审判员]: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本庭报告你的姓名?[14:05:39]
- [被告人]:胡欢欢。[14:05:52]
- [审判员]:性别?[14:06:09]
- [被告人]:男。[14:06:21]
- [审判员]:有无别名或化名?[14:06:30]
- [被告人]:无。[14:06:41]
- [审判员]:民族?[14:07:00]
- [被告人]:汉族。[14:07:18]
- [审判员]:出生地?[14:07:31]
- [被告人]:湖北省孝感市。[14:07:43]
- [审判员]:出生年月日?[14:07:53]
- [被告人]:1987年2月5日。[14:08:03]
- [审判员]:文化程度?[14:08:16]
- [被告人]:初中文化。[14:08:33]
- [审判员]:有无职业?[14:08:46]
- [被告人]:无。[14:08:57]
- [审判员]:户籍所在地?[14:09:09]
- [被告人]:湖北省孝感市。[14:09:26]
- [书记员]:住址?[14:09:36]
- [被告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杨桥村一组。[14:09:57]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4:10:08]
- [被告人]:无。[14:10:19]
- [审判员]:因本案何时被拘留的?[14:10:30]
- [被告人]:2010年9月13日。[14:10:42]
- [审判员]:因本案何时被逮捕的?[14:10:54]
- [被告人]:2010年9月21日。[14:11:10]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是什么时间收到的?[14:11:22]
- [被告人]:三天前。[14:11:33]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报告你的简历情况。[14:11:47]
- [被告人]:陈敬涛,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牡丹江市西安区。[14:12:00]
- [审判员]:是否系本案被害人?[14:12:24]
- [原告人]:是。[14:12:43]
- [审判员]:为原告人担任代理人的是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月芹。[14:12:57]
- [审判员]:被告代理人报告你的自然简历情况。[14:13:20]
- [被告人代理人]:房贤富,男,1955年8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住牡丹江市东三条路财政宿舍209室。[14:13:52]
- [审判员]:本案由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王楠独任审判,担任记录的是本庭书记员王哲。[14:14:04]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4:14:13]
- [审判员]:下面告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权利;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3、被告人除了委托辩护人辩护外,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享有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14:16:46] - [审判员]:被告人及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以上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4:18:42]
-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18:55]
- [原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19: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20:4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宣读牡爱检刑诉〔2010〕119号起诉书。[14:22:04]
- [审判员]:被告人胡欢欢,男,1987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870205603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杨桥村一组。2010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欢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15日15时许,在牡丹江市爱民区纺织二路曙光新城工地46号楼5楼,被告人胡欢欢与被害人陈敬涛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口角,胡欢欢找来同在工地干活的其父亲胡新章、弟弟胡升喜、胡升露(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方、铁管殴打陈敬涛头、面部,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敬涛多发性头皮裂伤、面部软组织裂伤伴右眶处侧壁及颧骨骨折均构成轻伤。
2010年9月11日,被告人胡欢欢在牡丹江至大连的列车上被公安人员抓获。[14:30:25] - [审判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胡欢欢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 证人宋思林、池树三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敬涛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欢欢供述和辩解;
5. 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欢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欢欢为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14:36:07]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14:36: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药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面部修复费、伤残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0万元。[14:39:16]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民事诉状是否听清楚了?[14:42:09]
- [被告人]:听清楚了。[14:43:15]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中指控你犯罪的事实和对性质的认定是否有异议?[14:43:30]
- [被告人]:我对起诉书没有异议。我对民事诉状有异议,他要求的数额太多。[14:43:59]
- [审判员]: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吗?[14:44:12]
- [被告人]:属实。[14:44:24]
- [审判员]:简要说一下案发经过。[14:44:34]
- [被告人]:我在曙光新城46号楼干活,老板说工程质量不行,我一时冲动就打了老板。[14:44:53]
- [审判员]:起诉书中认定的案发时间及起因对吗?[14:45:04]
- [被告人]:对。[14:45:16]
- [审判员]:你与被害人以前认识吗?[14:46:16]
- [被告人]:不认识。[14:46:28]
- [审判员]:你与被害人以前有过债务纠纷吗?[14:46:44]
- [被告人]:没有。[14:46:58]
- [审判员]:案发时谁先动的手?[14:47:09]
- [被告人]:老板先打的。[14:47:21]
- [审判员]:你有同案犯吗?[14:47:36]
- [被告人]:胡新章、胡升喜、胡升露。[14:47:48]
- [审判员]:你们当时使用凶器了吗?[14:48:05]
- [被告人]:用了木方、铁管、榔头。[14:49:01]
- [审判员]:作案工具哪来的?[14:49:13]
- [被告人]:上楼的时候随手在地上捡的。[14:49:23]
- [审判员]:你当时使用什么工具了?[14:49:38]
- [被告人]:木方。[14:49:49]
- [审判员]:作案工具现在在哪?[14:49:59]
- [被告人]:在工地。[14:50:11]
- [审判员]: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吗?[14:50:22]
- [被告人]:没有。[14:50:31]
- [审判员]:你打被害人哪了?[14:50:42]
- [被告人]:头部。[14:50:53]
- [审判员]:其余的人呢?[14:51:06]
- [被告人]:头部。[14:51:15]
- [审判员]:被害人哪受伤了你知道吗?[14:51:28]
- [被告人]:头部。[14:51:39]
- [审判员]:被害人的伤是你造成的吗?[14:51:52]
- [被告人]:是。[14:52:02]
- [审判员]:案发后去哪了?[14:52:14]
- [被告人]:海林。[14:52:22]
- [审判员]:你是怎么到案的?[14:52:33]
- [被告人]:被抓获的。[14:52:43]
- [审判员]:民事部分你赔偿了吗?[14:52:56]
- [被告人]:不知道。[14:53:08]
- [审判员]:你应该赔偿吗?[14:53:27]
- [被告人]:应该。[14:53:37]
- [审判员]:你认罪吗?[14:53:47]
- [被告人]:认罪。[14:53:58]
- [审判员]:原告人发问。[14:54:09]
- [原告人]:不发问。[14:54:21]
- [审判员]:下面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当庭举证。[14:54:34]
- [审判员]:宣读被告人胡欢欢的户籍证明。[14:54:45]
- [审判员]: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4:54]
- [被告人]:没有。[14:55:09]
- [原告人]:没有。[14:55: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55:30]
- [审判员]:宣读公安机关抓获经过。[14:55:42]
- [审判员]: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5:49]
- [被告人]:没有。[14:56:00]
- [原告人]:没有。[14:56: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56:18]
- [审判员]:宣读证人宋思林的证言笔录。[14:56:32]
- [审判员]: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6:41]
- [被告人]:没有。[14:56:53]
- [原告人]:没有。[14:57:01]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57:06]
- [审判员]:宣读证人池树三的证言笔录。[14:57:20]
- [审判员]: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7:29]
- [被告人]:没有。[14:57:40]
- [原告人]:没有。[14:57: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57:53]
- [审判员]:宣读被害人陈敬涛的陈述笔录。[14:58:08]
- [审判员]: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8:19]
- [被告人]:没有。[14:58:29]
- [原告人]:没有。[14:58: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4:58:43]
- [审判员]:宣读被告人胡欢欢的供述和辩解。[14:58:56]
- [审判员]: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4:59:02]
- [被告人]:没有。[14:59:21]
- [原告人]:没有。[14:59: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害人先打被告人的说法有异议。[14:59:40]
- [审判员]:宣读法医鉴定结论书。[14:59:54]
- [审判员]: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00:03]
- [被告人]:没有。[15:00:11]
- [原告人]:没有。[15:00: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15:00:31]
- [审判员]:举证完毕。[15:00:42]
- [审判员]:以上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现对其证明效力,本庭予以认定。[15:00:51]
- [审判员]:被告人你是否有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向本院提供?[15:01:00]
- [被告人]:没有。[15:01:11]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发言。[15:01: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1、起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人殴打原告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严惩。2、事发后被告人没有主动支付原告人的医疗费用,反而逃之夭夭,其行为表明其认罪态度恶劣,基于此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重处罚。[15:03:1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你可以自行辩解。[15:03:29]
- [被告人]:没有。[15:03:39]
- [审判员]:第二轮辩论,关于量刑你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愿意赔偿,初犯,检察机关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5:04:48]
- [被告人]:没有。[15:04:59]
- [审判员]:刑事部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法庭调查。[15:05:13]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你是否放弃、变更你的诉讼请求?[15:05:23]
- [原告人]:有变更,现变更61789.3元。[15:05:37]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代理人就民事部分进行法庭举证。[15:05: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1、医疗费票据4张,意在证明医疗费3,132.30元。[15:06:02]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被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06:13]
- [被告人]:没有。[15:06:22]
- [被告人代理人]:没有。[15:06:37]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5:07:17]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2、鉴定书及黑公交[2010]285号文件、黑财行[2007]56号文件、暂住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出院证各1份,意在证明:1、原告人伤残9级,原告人系城镇居民,应按2009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2566元计算原告人的伤残赔偿为50,264.00元。2、原告人的医疗终结期为4个月,原告人从事建筑业,按照2009年度黑龙江省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633元,每月1,802.75元标准计算原告人误工费为7,211.00元。3、原告人需要1人护理1个月,按照2009年度黑龙江省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784元,每月2,232.00元标准计算原告人护理费。4、原告人在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院9天,每天按50元计算原告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450元;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450元。[15:11:30]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被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11:45]
- [被告人]:没有。[15:11:56]
- [被告人代理人]:没有。[15:12:14]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5:12: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3、票据4张,意在证明交通费600元、司法鉴定费1700元。[15:12:48]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被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13:01]
- [被告人]:没有。[15:13:11]
- [被告人代理人]:交通费有异议。[15:13:22]
- [审判员]:原告人代理继续举证。[15:13: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4、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门诊手册、眼科视觉电生理报告单、眼科中心视野报告单(左、右)、眼底造影报告单各1份,意在证明原告人经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确诊原告人右眼伤情恶化,还需进行治疗。[15:13:49]
-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被告代理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异议?[15:14:03]
- [被告人]:没有。[15:14:13]
- [被告人代理人]:没有发生的事情。[15:14:30]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继续举证。[15:14: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举证完毕。[15:14:5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5:15: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同意。[15:15:19]
- [被告人代理人]:同意。[15:15:2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还有什么要说的。[15:15:45]
- [被告人]:我对不起被害人,我以后会好好做人。[15:16:00]
- [审判员]: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欢欢故意伤害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敬涛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庭审调查、被告人最后陈述,此案的事实已经查明,本案定期宣判。[15:16:14]
- [审判员]:现在宣布休庭。[15:16:21]
- [主持人]:庭审到此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支持,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广大网友的热心关注和积极参与。本次直播到此结束![15:16:58]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1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