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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09:22:21]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前,我向大家介绍本案基本案情。原告铜山某医院诉称其曾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2009年4月7日,曾在原告待产患者闫某被确诊“腹腔异物(纱布块)小肠慢性炎症并溃疡穿孔”。行肠切除手术出院后,找到原告处要求赔偿,原告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其收到材料后,一直拖延理赔,后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09:28:52]
- [主持人]: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刘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于媛媛担任。[09:29:13]
- [主持人]: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庭审正式开始,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09:29:32]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 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 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按缺席判决处理。4. 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 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像。6. 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将移动电话及小灵通全部关闭。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09:29:4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席。 [09:30:15]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09:30:22]
- [审判员]:请坐下。敲锤!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原告铜山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铜山县同昌街。法定代表人孙增一,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明生,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过88号。法定代表人钱惠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春晖,该公司职员。第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山区红十字院内。法定代表人亓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颜艳君,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对,各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属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铜山县妇幼保健院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我叫刘程,由书记员于媛媛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庭前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对你们的权利义务是否知悉?[ 原告代理人]:收到,知道。[ 第一被告代理人]:收到了,知道。[ 第二被告代理人]:收到,知道。[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是否申请回避?[09:32:54]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09:33:01]
- [第一被告代理人]:不申请。[09:33:12]
- [第二被告代理人]:不申请。[09:33:1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09:33:59]
- [原告代理人]:2009年1月,我单位与第一被告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协议书,协议约定了保险责任及范围。合同生效后,2009年4月7日,曾在我单位待产的患者闫某被确诊“腹腔异物(纱布块)小肠慢性炎症并溃疡穿孔”。行肠切除手术出院后,闫某找到我单位要求赔偿,我单位及时上报卫生局并向第一被进行理赔,但其收到材料后一直拖延理赔,第一被告提供我方曾在第二被告处投保,认为第二被告应承担责任,原告撤诉。后双方协商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09:34:21]
- [第一被告代理人]:我公司承担责任无异议,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我们应当承担按份责任。[09:35:12]
- [第二被告代理人]: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证明与我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原告无证据证明,因我公司不应 当承担责任。该起纠纷发生于2009年6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合同。第二闫某腹中纱布为2008年4月在妇幼保健院手术所遗留,根据手术记录所记录,手术纱布已清除,原告进行了两次手术,无法证明该起事故与我公司有关系,所以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原告对患者的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综合考虑等级,责任程度,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原告向患者的赔偿数额明显高于正常标准,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实际赔付。第四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的理赔数额无法律依据即合同依据,医疗责任险的合同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应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解决争议,且赔偿额度为70%,原告不在我公司投保,在发生纠纷时就应通知我公司,所以原告擅自达成的赔偿数额不应当对我公司产生约束力,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求。[09:40:54]
- [审判员]: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与第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合同关系,二本次诉争的医疗事故与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关联 性,三原告给付患者的损害赔偿金额有无法律依据即有无实际赔付,四以上争议焦点成立的话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即如何承担。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09:43:01]
- [原告代理人]:没有。[09:43:09]
- [第一被告代理人]:没有。[09:43:16]
- [第二被告代理人]:没有。[09:43:24]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举证。[09:43:40]
- [原告代理人]:一,医疗保险协议书一份,二投保单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协议。[09:45:13]
- [审判员]:二被告质证?[09:46:13]
- [第一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第二被告代理人]:对大地的医疗保险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二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应当提供投保单原件以及合同原件。[09:47:26]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47:38]
- [原告代理人]:原告与第一被告09年的理赔报告一份,及铜山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的数额是依据该证明计算的。第三份是原告与患者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在我院就诊并发生医疗事故,我院赔偿患者9万元。第五是妇幼保健院的年检证明。第六是身份证明,及患者的就诊材料,证明患者在我院住过院,只有一次的剖腹产,第七是铜山县卫生局文件证明我院具备行剖腹产手术。[09:50:38]
- [审判员]:被告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09:50:50]
- [第一被告代理人]:对病例部分无异议,对铜山县卫生局文件是附件无卫生局盖章认可。其余无异议。[09:52:17]
- [第二被告代理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铜山县卫生局的文件质证意见同被告。其他无异议。[09:54:58]
- [原告代理人]:补充一下,请二被告注意一下,在铜山县卫生局文件第一页上已经说明范围手术项目。[09:56:04]
- [审判员]:对原告补充的二被告有何意见。[09:56:21]
- [第一被告代理人]:无异议。[09:56:30]
- [第二被告代理人]:无异议。[09:56:39]
- [审判员]:下面由二被告举证。[09:56:52]
- [第一被告代理人]:无证据。[09:57:01]
- [第二被告代理人]:无证据。[09:57:08]
- [审判员]:法庭询问几个问题。原告你们是怎么与患者达成协议的。[ 原告代理人]:闫某在2008年在我院手术,2009年发现有纱布到我院来找,在医疗事故处理方面有明确规定,如果病人没有证据证明在其他医院就诊,就推定在原始医院出事故,且该患者在中心医院并未在其他医院手术。[10:00:18]
- [原告代理人]:按照医疗事故标准我们赔偿了患者9万多元,多赔偿了一部分。我们是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的,由卫生局统一计算出来的,因为与第一被告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免赔率为30%,所以我起诉时扣除了这一部分。[10:03:12]
- [第二被告代理人]:是以多少扣30%?[10:03:26]
- [原告代理人]:以77789元扣除的30%。[10:03:50]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无问题互相发问。[10:04:19]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04:22]
- [第一被告代理人]:没有。[10:04:27]
- [第二被告代理人]:没有。[10:04:3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就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意见。[10:05:04]
- [原告代理人]: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第一被告无异议,第二被告虽有异议,但也无证据证明,且通过法庭调查我们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10:05:39]
- [第一被告代理人]:对争议焦点无异议。[10:05:54]
- [第二被告代理人]:保险合同是原告应当负有最基本的举证责任,不应由被告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保险合同,法庭也不宜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这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其他没有。[10:07:04]
- [审判员]:针对本案的第一个焦点,主要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分配要视双方的举证能力、条件而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部门相对于原告管理更应该规范,举证能力也更强,而且原告已经提供他与第二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保险投保信息抄件一份,故本院将该举证责任分配与第二被告,请第二被告在庭后一周内向本庭提供投保单号为0508320312000409000019,保单号0208320312000409000018的保险合同,以证明其与原告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下面原被告针对其他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10:11:25]
-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根据协议规定通知了第一被告,原告上级主管部门与二被告签订协议,计算出了保险数额,且原告已履行其责任,原告已提供了证据,二被告对此项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10:13:02]
- 审判员;由第一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3:13]
- [第一被告代理人]:无意见。[10:13:21]
- [第二被告代理人]:原告在发生事故后未通知我公司,说明其在主观上无向我公司主张赔偿愿望,第二原告的赔偿费用部分明显不合理,因为该医疗纠纷并未确定为医疗事故,所以不应当按照医疗事故赔偿,如果按人损计算,其误工费的赔偿明显过高,只能按人损7357标准赔付,伙食补助费也明显高于现在标准,陪护费也明显高于目前30元的标准,精神抚慰金是原告自己应赔付的,且2207元的精神抚慰金已高达6至7级伤残所应支付的数额,所以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且原告没有提供向患者实际支付的凭证。[ 原告代理人]:从理赔报告上有赔偿患者闫某9万多元,二被告无异议。[10:18:35]
- [第二被告代理人]:其他没有。[10:18:54]
- 审判员;双方还有无其他观点。 [10:19:01]
- [原告代理人]:一是诉讼时效并未超过,二是赔偿标准从患者的户籍证明来看,是城镇户口,且是行政主管部门计算的,我们就依据这个标准来的,关于闫某赔偿收据,从理赔报告上体现了,我们已经赔偿过了。对于二被告承担什么责任,就法院依法裁决。[10:21:01]
- [第二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二被告应当是按份责任。[10:21:3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原告发表陈述意见。[10:21:59]
-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0:22:13]
- [第一被告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0:22:27]
- [第二被告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10:22:4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0:22:58]
- [原告代理人]:同意。[10:23:06]
- [第一被告代理人]:同意。[10:23:26]
- [第二被告代理人]:不同意。[10:23:33]
- [审判员]: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休庭(敲锤)。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0:24:16]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0:41:47]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