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上午好! [09:42:15]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公开审理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一案,该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09:42:30]
- 主持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涵盖上海市中心西北部,区域面积55.25平方公里,下辖6个街道、3 个镇。法院内设机构有: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研究室、办公室和法警支队。普陀法院在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精神文明单位”的基础上,又在上海法院系统的评选中荣立集体二等功,刑庭获得“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办公室获得“全国法院系统办公室先进集体”,执行庭被评为上海市劳模集体、上海市青年文明号。[09:42:57]
- 主持人: 审理该案的是代理审判员陈 [09:44:01]
- 主持人: 2010年8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邓理想与被害人何俊各自带领自己的客户至本市中山北路3856弄2号1203室中,在带客看房过程中,双方为争抢房源,在该楼12层楼面发生争执,被告人邓理想先推了被害人何俊,继而发生互殴,被告人邓理想用拳击打被害人何俊的脸部,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俊遭外力作用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左右上颌中切牙折断等,构成轻伤。 [09:44:29]
- 主持人: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45:02]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45:35]
- 审判长: 宣布开庭审理(2010)普刑初字第683号一案 [09:46:5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09:47:37]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本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陈 [09:47:5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09:48:26]
- 审判长: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09:48:39]
- 被告人: 不申请。 [09:48:5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09:49:40]
- 审判长: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09:50:34]
- 被告人: 听清。 [09:50:48]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09:51:01]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51:18]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09:51:33]
- 审判长: 被告人邓某,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没有意见? [09:51:47]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09:51:58]
- 审判长: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你的量刑事实有没有意见? [09:52:32]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09:52:42]
- 审判长: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邓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后,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酌情从轻处罚,你对此有没有异议? [09:53:09]
- 被告人: 没有。 [09:53:26]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讯问? [09:53:39]
- 公诉人: 被告人邓某,为何和被害人何俊发生争执? [09:53:49]
- 被告人: 因为房源的事情。 [09:54:48]
- 公诉人: 是谁先动手? [09:57:46]
- 被告人: 是我。 [09:57:56]
- 公诉人: 被害人何俊的伤势如何造成 [09:58:05]
- 被告人: 是我用拳打造成的,打在他脸部。 [09:58:25]
- 公诉人: 还有那些人在现场? [09:58:45]
- 公诉人: 还有那些人在现场? [10:01:08]
- 被告人: 当时客户也在。 [10:01:20]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03:02]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就量刑事实向被告人讯问。 [10:03:18]
- 公诉人: 被告人邓某,你现在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有什么想法? [10:03:28]
- 公诉人: 被告人邓某,你现在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有什么想法? [10:03:41]
- 被告人: 我愿意做出赔偿。 [10:03:57]
- 公诉人: 根据公诉人的了解,你的家属在开庭前已和被害人就赔偿达成协议。 [10:04:12]
- 被告人: 知道了。 [10:04:29]
- 公诉人: 对自己的行为有何认识? [10:04:37]
- 被告人: 对被害人表示歉意。 [10:05:01]
- 公诉人: 你怎么到案的? [10:05:08]
- 被告人: 公安人员到案发现场来把我带至派出所的。 [10:05:39]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06:51]
- 审判长: 被告人,到案后有没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 [10:07:04]
- 被告人: 没有。 [10:07:14]
-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并说明证据来源和证明目的。 [10:07:25]
- 公诉人] 说: 宣读被害人何某的陈述。 [10:07:44]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7:52]
- 被告人: 没有。 [10:08:0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8:40]
- 公诉人: 宣读证人龙某的证言。 [10:09:01]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09:40]
- 被告人: 没有。 [10:09:5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0:04]
- 公诉人: 宣读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10:10:15]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10:10:57]
- 被告人: 没有。 [10:11:3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1:53]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10:12:09]
- 审判长: 被告人邓某,对于量刑事实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 [10:12:18]
- 被告人: 没有。 [10:12:3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0:13:04]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表公诉词。 [10:13:15]
- 公诉人: 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宣读了相关证据,本案的事实是2010年8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何某各自带领自己的客户至本市中山北路3856弄2号1203室中,在带客看房过程中,双方为争抢房源,在该楼12层楼面发生争执,被告人邓某先推了被害人何俊,继而发生互殴,被告人邓某用拳击打被害人何俊的脸部,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俊遭外力作用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左右上颌中切牙折断等,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充分证实,且被告人邓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因此,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13:27]
- 审判长: 被告人邓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什么辩护意见? [10:13:40]
- 被告人: 没有。 [10:13:46]
- 审判长: 下面公诉人可以就量刑事实发表公诉词。 [10:14:06]
- 公诉人: 1、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为争抢房源,发生矛盾后,双方本该协商解决,而被告人邓某却一时冲动,先动了手,继而将被害人何某打成了轻伤,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希望被告人通过本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从中吸取教训。2、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何某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邓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10:14:30]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可以就量刑事实为自己进行辩护。 [10:14:54]
- 被告人: 没有。 [10:15:03]
- 审判长: 你对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有什么要说的? [10:15:13]
- 被告人: 没有。 [10:15:3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0:15:45]
- 被告人: 我愿意赔偿被害人,而且我对自己犯下的错有悔过。 [10:15:54]
- 审判长: 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进行宣判。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10:16:17]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 [10:16:30]
- 被告人: 听清。 [10:16:37]
- 审判长: 将被告人还押。退庭。 [10:16:45]
- 审判长: 传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10:16:53]
- 审判长: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何俊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10:17:14]
- 审判长: 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0:17:25]
- 审判长: 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0:17:44]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你的关注。申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