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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庭审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宣传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这次庭审直播活动的主持人郑菊。欢迎大家关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本次庭审直播。[09:34:46]
- [主持人]:今天我们直播的是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下面介绍下本案的基本案情:原告余某诉称,余某与被告魏某于2007年10月22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魏某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及履行其他义务。离婚后,婚生子依然由原告尽抚养义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婚生子变更由自己抚养,并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09:38:35]
- [主持人]:该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判员梁宗海,法律本科学历,少年庭法官。1995年4月被选调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先后任经济庭助理审判员,行政庭审判员,少年庭审判员。梁宗海法官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够严把案件质量关,所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审判指标均名列前茅。商事、民事、行政及刑事审判工作经验丰富,并在工作中多次获得优秀法官、审判能手等荣誉。[09:38:50]
- [主持人]: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09:39:07]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请审判员入庭。[09:39:46]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40:01]
- [审判员]:现在开庭(击法槌)。[09:40:27]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09:41:34]
- [审判员]:原告余长坤,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湖州市浙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1-304号。身份证号码:41302819780204****[09:43:05]
- [审判员]:委托代理人张继文,徐州市鼓楼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09:43:15]
- [审判员]:被告魏波兰,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瓦庄村6组。身份证号码:32030519780710****。[09:43:58]
- [审判员]:委托代理人孙平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09:44:35]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有无异议?[09:44:45]
- [原代]:无异议。[09:45:00]
- [被代]:无异议。[09:45:21]
- [审判员]: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对上述陈述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能否确认?[09:45:32]
- [原代]:能。[09:45:49]
- [被代]:能。[09:46:00]
- [审判员]:如果地址变更,要及时和本庭释明。[09:46:17]
- [原代]:听清了。[09:46:33]
- [被代]:听清了。[09:46:49]
- [审判员]: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手续、证件均无误,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09:47:04]
- [审判员]: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原告余长坤诉被告魏波兰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梁宗海主审,书记员王康担任本庭记录。[09:47:18]
- [审判员]:下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需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当事人对以上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47:30]
- [原代]:听清。不回避。[09:47:43]
- [被代]:听清。不回避。[09:47:57]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48:09]
- [原告]:宣读起诉状:原、被告曾为夫妻,2007年10月22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强(化名)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给付抚养费并履行其他抚养义务,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离婚后,既不履行抚养义务,也不给付抚养费,特诉至贵院,请支持诉请。[09:48:32]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答辩。[09:58:00]
- [被代]:、不同意孩子小强变更为原告抚养。原因:被告对孩子有特别的感情,希望将孩子长期留在身边。2、关于原告第2条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所以不予答辩。3、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09:58:26]
- [审判员]: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庭归纳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要求将婚生子抚养权变更为其所有的要求有无法律和事实依据。2、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等各项费用的1/2的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09:58:4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有无补充?[09:58:55]
- [原代]:无异议,无补充。[09:59:12]
- [被代]:无异议,无补充[09:59:23]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09:59:35]
- [原代]: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实1、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0月22日协议离婚;2、婚生子小强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09:59:59]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10:00:16]
- [被代]:无异议,需要说明由于离婚时间比较短,约定由被告抚养的时间也比较短,不宜过早的变更抚养权。2、关于原告给付400元抚养费的问题,原告从签订协议至今未给付400元抚养费,我们考虑原告的经济状况也未主张该抚养费。[10:00:39]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向法庭进行举证。[10:00:52]
- [原代]:提交原告的户口簿一份(复印件),证实婚生子的户籍仍登记在外祖母赵汝森的名下。[10:01:23]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10:01:38]
- [被代]:无异议。[10:01:50]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10:02:04]
- [原代]:举证完毕。[10:02:17]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还有无证据提供。[10:02:45]
- [原代]:没有。[10:03:07]
- [被代]:没有。[10:03:17]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询问原告,现婚生子小强在何处生活?[10:03:39]
- [原代]:跟随我生活。[10:04:01]
- [审判员]:被告,原告所说是否为事实?[10:04:15]
- [被代]:是事实。[10:04:36]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没有要提醒法庭注意和向对方发问的。[10:05:31]
- [原代]:没有。[10:10:12]
- [被代]:没有。[10:10:3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10:48]
- [原代]: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不同意变更余志远的抚养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余志远应由被告抚养。事实证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婚生子余志远一直由原告抚养,证明被告主动放弃抚养权。原告抚养婚生子后,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给抚养费,所谓的时间较短,不宜过早变更,事实上抚养权早以事实变更。2010年暑假婚生子余志远,在被告处生活20余天,也是被告应尽的义务, 20多天后,被告主动将余志远送至原告处,仍由原告行使监护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请法院予以支持。[10:22:19]
- [被代]:原告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本案所争议的余志远的抚养权问题,由于余志远是双方婚生子女,子女对家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也可以说子女是家庭的核心,作为初为人母的被告更应该对孩子有特殊的感情,从原告举证的离婚协议充分证明被告的观点。被告离婚时争取抚养孩子的权力是基于对孩子的爱,所以本案中,孩子归男方还是归女方抚养,那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于抚养权的问题,希望原、被告双方重新审视一下,不要单独仅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侵害到子女和下一代的利害,要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生活等各方面的条件来考虑。请法院在考虑到有利于小孩的生长教育,考虑到时原、被告双方的家庭等各方面综合考虑,作出一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公平的判决。关于本案第2个争议焦点,被告认为这也是夫妻双方应尽到的义务,至于抚养费数额的高低,应从实际的生活状况来考虑,不能仅概念性的从数字考虑。现实情况,由于被告和原告离婚已长达3-4年时间,对原告的生活习惯和经济收入均不了解,但是从原告一再陈述的从工人转化为农民可以看出,原告经济状况也是不宽裕的,但是同样本案的被告,离婚之后两手空空回到了自己的娘家暂住,并且被告原有的责任田已被村里收回,由于被告所居住的地方是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土地已被收回,生活比较艰难,被告现在的生活也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关于学费、医疗费、婚娶费用均未发生,等发生后再行主张。[10:22:4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10:23:08]
- [原代]:婚生子余志远离婚后一直由原告抚养,不变更抚养权对于下一步的教育等均是影响,被告应积极配合原告将婚生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被告在答辩时已说明了自己的经济状况,无能力抚养婚生子。被告在答辩时称离婚时间较短,法庭辩论中又称离婚时间长达3-4年,可以看出被告对婚生子不尽抚养义务是不争的事实。[10:23:25]
- [被代]:我不知道原告有没有这个抚养能力,他的收入有多少,能不能抚养起这个孩子。[10:23:43]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10:23:56]
- [原代]: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0:24:11]
- [被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0:24:28]
- [审判员]: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0:24:40]
- [原代]:同意。[10:25:03]
- [被代]:同意。[10:25:16]
- [审判员]:原告,你应该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及被告现有的经济收入及家庭状况,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10:39:55]
- [原代]:可以。[10:40:17]
- [审判员]:被告,基于婚生子小强原告生活情况确实存在,继续跟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小强成长,你应对这个情况加以考虑。[10:40:32]
- [被代]:知道。[10:40:47]
- [审判员]:(调解工作,略)经本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一、婚生子小强由原告余长坤抚养。
二、被告魏波兰自2010年12月起每月25日之前给付小强抚养费1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余长坤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10:41:02]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10:41:17]
- [原代]:同意。[10:41:29]
- [被代]:同意。[10:41:46]
- [审判员]:现在闭庭,请双方当事核对笔录签字。[10:42:00]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参与。[10:42:2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