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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院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秋苏,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15:26:40]
- [主持人]:案情简介:
邳州市宏财投资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系周凤荣与刘彩红合伙投资经营。杨传国因经营需要,于2008年8月21日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凤荣借款30万元,并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据)一份。合同约定:杨传国借周凤荣款3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月利率1.66%,曹文秀予以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已履行完放款及收证手续。借款到期后,杨传国未予还款付息。2008年10月6日,周凤荣和刘彩红就公司业务开展、法定代表人更换及债务的承担签订协议,其中约定周凤荣经手的吸储业务过户到刘彩红名下,刘彩红负责公司所有债务。
2009年12月2日,刘彩红以杨传国借款曹文秀担保为由,向睢宁县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曹文秀还款。2009年12月2日,经睢宁法院调解,刘彩红与担保人曹文秀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载明曹文秀于2009年12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欠刘彩红欠款本金30万元、利息13万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9万元。睢宁县人民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后曹文秀以49万元已经全部归还刘彩红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杨传国归还其49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彩红的诉请。杨传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5:27:31] - [主持人]:法官简介:
审判长邱德祥,1996年即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现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年法官导师及十一名审判业务骨干之一。
主审法官祝杰,曾有多年的法医鉴定工作经验,法医学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特别擅长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医疗纠纷案件。
代理审判员王峰,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擅长审理合同、侵权纠纷案件。[15:28:30] - [主持人]:庭审即将开始。让我们走进现场。[15:59:38]
- [主持人]: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请入席。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序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上诉人的,作撤回上诉处理,是被上诉人的,作缺席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像。(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传呼机,手机一律关闭。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16:00:41] - [主持人]:审判长: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16:01:24]
- [主持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传国。
委托代理人朱志增,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文秀。
委托代理人刘秀君。[16:02:52] - [主持人]: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如果有证人出庭,证人庭外等候,证人不能旁听庭审,如果证人旁听庭审将失去作证资格,各方听清吗?
均答:听清了。[16:04:29] - [主持人]: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均答:无异议。
审判员:双方对以上核对的地址能否确认?
均 答:可以。
审判员:本庭将按以上确认的地址寄送法律文书,如寄不到视为送达。
均 答:可以。
审判员: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手续、证件均无误,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16:05:03] - [主持人]:审判员: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杨传国因与被上诉人曹文秀保证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本案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邱德祥,代理审判员祝杰、王峰共同组成合议庭。由邱德祥担任审判长,祝杰主审本案,王峰参与案件评议,书记员汪惠担任法庭记录。
本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已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均在送达回证上予以签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法庭组成人员有下列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16:05:38] - [主持人]:审判员:说明一下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是邱德祥、裴运栋、祝杰,由邱德祥担任审判长,裴运栋主审本案,现在由于工作调整,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邱德祥、祝杰、王峰,邱德祥担任审判长,祝杰主审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
均答:不申请回避。[16:13:45] - [主持人]: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杨传国宣读上诉状。
朱:(宣读上诉状)[16:18:58] - [主持人]:审:被上诉人曹文秀进行答辩。
曹:上诉人向周凤荣借款,我是担保人,但是我不认识周凤荣,上诉人到时未按期给付款项,刘彩红找到我,让我偿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我上杨传国家去过多次要钱,他们说让我先把这个钱还上,他不知道还给谁,在这种情况下,我就把杨传国的借款30万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还给刘彩红,并且到法院进行调解,了结这个事情,至于刘秀君、刘彩红、周凤荣之间的关系,我不清楚,公司是否涉嫌犯罪的事情,与我无关,我只是尽了我担保人的义务。[16:19:33] - [主持人]:审: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涉及的这笔借款是否已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吸储进行立案侦查。2、周凤荣借给杨传国的这笔借款是否已经转让给刘彩红。3、被上诉人曹文秀是否超范围承担担保责任及超范围担保后杨传国是否要偿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者补充?
均答:无异议,无补充。[16:25:28] - [主持人]:审:上诉人针对争议焦点1有无证据提供?
朱:有。1.邳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邳公刑诉字2010第502号。来源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其中有本案争议的杨传国的30万元借款,证明该案的基础的借贷关系已于08年9月23日立案侦查,并且于2010年6月29日审查起诉,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周凤荣以及刘秀君。[16:28:50] - [主持人]:审:被上诉人质证,有无异议?
曹:1、起诉意见书只是立案但是没有结果,对于起诉意见书,我不知道。2、扣押物品清单,我也不清楚。[16:31:13] - [主持人]:审:上诉人继续举证。
朱:针对争议焦点1,我们没有证据了。针对争议焦点2我们提供证据:1、司法意见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邳工商案字2010第00505号。证明该笔借款周凤荣并没有转让给刘彩红,这两份证据是周凤荣起诉邳州市工商局,证明刘彩红提供虚假材料变更公司登记这样一个事实。
审:被上诉人质证,有无异议?
曹:我不能确认该2份证据的真实性,而且该2份证据也与本案无关联性。[16:37:36] - [主持人]:审:上诉人继续举证。
朱:针对争议焦点2,在上次询问之时,证人也已到庭作过证了。
审:上诉人还有证据吗?
朱:针对争议焦点3没有证据提供。[16:39:02] - [主持人]:审:被上诉人针对争议焦点1有无证据提供?
曹:没有。
审:针对争议焦点2有无证据提供?
曹:今天没有证据提供,但是一审我已经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对此加以证明债权已经转让给刘彩红了。[16:39:22] - [主持人]:审:针对争议焦点3有无证据提供?
曹:没有。
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于原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部分有无异议?
朱:无异议。
曹: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被上诉人曹文秀,当时到法院签订调解协议的时候都是谁去签的?
曹:调解的时候是我自己去的。
审:杨传国在场吗?
曹:杨传国我喊他去了,他没有进去。
审:你和谁签订的调解协议?
曹:和刘秀君。
审:上诉人,当时签订调解协议的时候,你去了吗?
杨:没有,我不知道。
审: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当时协议上约定在09.12.2还刘彩红49万元,何时履行的49万元?
曹:当天就履行了。
审:当时是带的现金吗?
曹:现金。
审:49万元现金是从哪儿得来的?
曹:朋友处借的,姓田,从他那儿借49万元现金,就在我们酒店里面交付给我49万元现金,他是电厂的工人。
审:你们怎么认识的?
曹:我们是邻居,我是做生意的。
审:他的钱从哪儿来的?
曹:我不清楚。[16:51:55] - [主持人]:审:你何时到法院参加的调解?
曹:就是那天下午去的,大约在2、3点钟,钱就在我车里面的,调解是我们事先说好的,他们到我家闹过多次,我住院期间,他们也去闹过,金额是我们事先已经说的差不多了,然后到那儿以后,又协调的。
审:债权人有无向杨传国主张过权利?
曹:我2009年12月2日给他打过电话,应该有电话记录,杨传国当时也去法院了,他在法院门口没有进去。
审:49万元是在哪儿付给他的?
曹:在法院。
审:在场人呢?
曹:就我们二人,当时是在外面交接的。[16:55:50] - [主持人]:审:你和杨传国是什么关系?
曹:以前认识是朋友关系。
审:杨传国,是你要求她担保的,还是她主动担保的?
杨:借款的时候,她主动要求担保的,因为在这之前,我欠曹文秀20万元,曹文秀想用这个钱来还我欠她的款项,因此她主动要求作为担保人。
审:你之前和对方是什么关系?
杨:我们之前就认识,她也曾经问我借过款。我向周凤荣处借款30万元属实。
审:被上诉人,杨传国向周凤荣出具的借条原件在什么地方?
曹:现在在检察院。
审:当时你给刘彩红49万元有无把这个借条要回来?
曹:原始借条没有收回,对方给打条子了,条子在案卷里。
审:除了收条之外,你还有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实际交付,被上诉人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款项的来源,本庭限你在三日之内,节假日顺延,下周一之前你向法庭提供你实际交付该笔款项的有关证据,如提供田莉的证人证言以及其筹措资金的相应凭据,逾期不能提供,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
曹:清楚了。
审:上诉人,你刚才提供的立案决定书是在08.9.23立案侦查,一审中你有无向法庭提供?
朱:没有。
审:一审中杨传国是否到庭?
杨:到了。
审:你到庭了,为什么没有提供?
朱:杨传国本人不懂,开完庭以后向周凤荣核实才知道这个事情,周凤荣说这个案子在08年就已经立案了,这时杨传国才知道的。
审:现在这个案子判决结果有无出来?
朱: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院。
审:双方有无互相发问?
朱:有。被上诉人,这49万元,你作为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这49万元怎么得出来的?
曹:1.66×到12月2日的利息,三个月付的手续费,加上滞纳金。三个月的手续费按照360元收的,滞纳金是6万元,滞纳金就是违约金,借条上没有写滞纳金,但是我按照以前的惯例都是有的。
曹:我没有问题发问。
审:上诉人杨传国,你是如何找到周凤荣借的本案涉及的款项?
杨:是曹文秀给我介绍的,在此之前,我不认识周凤荣。
审:被上诉人曹文秀,你和周凤荣是怎么认识的?
曹:我不认识周凤荣,是通过刘秀君认识的周凤荣,该笔款项确实是我带着杨传国到周凤荣处所借,但是我不认识周凤荣,我通过刘秀君认识的。[16:59:16] - [主持人]: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小结,通过今天庭审,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部分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针对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提供了两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被上诉人均不予认可,认为不能支持上诉人的相应主张,对于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本庭庭后综合全案情况予以综合认定,是否采纳在判决书中阐述相应的理由。[17:00:18]
- [主持人]: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陈述辩论意见。[17:08:06]
- [主持人]:朱:本案基于保证人履行责任后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引起,作为被上诉人作为保证人其追偿权是否成立要综合考虑,1.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保证责任。2.被上诉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基础借贷关系是否合法。3.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对象是否正确。4.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否合法。只有这四个要素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结合本案,根据庭审情况看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保证人的还款责任,本案的基础关系在09.12.2被上诉人和刘彩红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当天履行,按照被上诉人的说法当天带着49万元放在车里进行交接,49万元数额较大,进行现金交接不符合常理,法庭让被上诉人提供49万元来源的相关证据,如果可以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其履行了,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说明其是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的利益,这个需要法庭来判断。本案是非法借贷关系,上诉人向周凤荣借贷是非法借贷,该笔资金来源是周凤荣非法吸储所得,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本案应当先刑后民,在法院非法吸储没有作出判决前,法院不宜以民事案件接收,待非法吸储案件有结论再进行民事诉讼。被上诉人将49万元即使履行了,其履行对象错误,按照借条看,债权人列明是周凤荣,并且这个钱也是上诉人从周凤荣的卡中提取,该笔款项应当由周凤荣向上诉人杨传国或者保证人曹文秀进行主张,保证人明知借条的债权人是周凤荣,不仅没有对周凤荣进行核实,擅自偿还,不利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借条上面就是一个借据,仅仅有本金、利率等等,并未约定违约金,被上诉人作为保证人,其承担违约金6万元的依据是她自己和所谓的债权人以前的借款,按照惯例,我们认为这样也不符合常理。利息的结算没有按照约定利率计算,远远超过约定利率计付利息,我们认为不符合常理,从而也可以印证被上诉人曹文秀实际并未履行其保证责任。综上,被上诉人并未履行还款责任,基础关系违法,法院应裁定驳回曹文秀的起诉。[17:09:40]
- [主持人]:审: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曹:1.这个钱是我生病期间刘秀君和其对象、孩子总是找我闹,多次问我要这个钱,加上我生病,所以这个钱我给他的。2.我和周凤荣的借据以前都有违约金,就这一张没有,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审:如果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可以在三日内提供书面的辩论意见,过期不候,听清吗?
均答:听清了。[17:09:59] - [主持人]:审: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杨:不同意。
审:鉴于上诉人不同意调解,调解不成,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朱:支持上诉请求。
曹:维持原判。[17:10:19] - [主持人]:审: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17:10:30]
- [主持人]:[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7:18:37]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7:2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