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法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

网络直播人员进行庭审直播

庭审全景

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状

被告委托代理人宣读答辩状
2010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继续支持关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谭倩漪。江南区法院今天上午8点30分在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雷克明与被告何锡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
    [09:19:51]
  • [主持人]:
    原告雷克明诉称:南宁市江南区亭子村南棉屋1号(原南宁市亭子乡亭子村4组)是原告住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明》证号:南宁集建(1993)字第8056148号,因被告是原告妻子何锡芳的弟弟,于1986年期间,原告给被告500元现金在该基地上起了两间渣砖房,并给被告暂住,1991年7月原告妻子去世,2009年以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占用的原告住宅基地,并在1993年已购买2000块砖准备改建住房,解决原告家人居住问题,被告非但不搬,以子女多,没地方住为由,强占使用。此后于2006年因政府扩路是因涉及该住宅基地部分被拆,原告又多次与被告商量叫其搬走,被告反向原告要现金1万元为由强占不搬,当时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便以一万元为难原告。现原告因住宅困难,两个儿子均成家立业,无房住,次子在外租房,三儿子与我居住。无一个固定职业,无稳定生活来源,无法支付在外租房租金,现原告想回来居住让被告搬走,被告反而还在2010年2月在原告的宅基地上起一道围墙,不但妨碍原告及其家人进出自己的住宅基地,还致使原告无法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屋。尽管原告及其家人多次被告拆除,被告就是置之不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占用房屋并归还原告。
    [09:20:06]
  • [主持人]:
    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为了加深大家对江南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了解,请容许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该庭的基本情况。江南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有在编干警14人,聘用人员12人。其中,庭领导2人,审判人员10人,书记员14人,负责民事审判工作。负责审理婚姻家庭类、侵权类、劳动争议类、涉房地产合同类等多种类型的案件,在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审判质量有保证,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2008年以来至今,该庭共受理案件4568件,审结4330件,平均每年结案率94.78%,案件调撤率为41.3%,案件发改率控制在0.5%以内。该庭于2005年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 2007年获全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政法单位,2008、2009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
    [09:20:22]
  • [主持人]:
    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农艺、人民陪审员周荣贵及人民陪审员邹忠坤,书记员李曦担任法庭记录。民一庭审判员农艺为一级法官,1988年12月参加工作,工作期间先后获得“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十佳政法干警称号”,曾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刑事审判工作、行政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掌握了灵活多样的审判技巧。
    人民陪审员周荣贵、邹忠坤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积累了相当的审判经验。
    [09:20:34]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20:45]
  • [书记员]:
    请原告及其代理人入庭;
    请被告及其代理人入庭;
    宣布法庭规则(略)。
    全体起立!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全部通知到庭。
    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26:17]
  • [审判长]:
    (随即敲击法槌,并宣布)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09:26:46]
  • [原 代]:
    雷克明,男,192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228号通银大厦回迁安置楼C栋3单元C36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2611101515。
    [09:27:18]
  • [委托代理人]:
    雷永兴,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228号通银大厦回迁安置楼C栋3单元C36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630201151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签收法律文书。
    韦松明,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查取证、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和解、提请回避、反诉、撤诉、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09:27:52]
  • [审判长]:
    宣读授权委托书及出庭证(略)。
    [09:28:07]
  • [被 代]:
    何锡言,男,194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福旺镇大垌村委会紫竹山上江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4408085118。
    [09:28:20]
  • [委托代理人]:
    庞信祥,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起诉、应诉、收集和提交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等。
    [09:29:04]
  • [审判长]:
    宣读授权委托书及出庭证(略)。
    [09:29:28]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09:29:46]
  • [原 代]:
    无。
    [09:30:17]
  • [被 代]:
    无。
    [09:30:37]
  • [审判长]:
    本合议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雷克明诉被告何锡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本案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农艺、人民陪审员周荣贵、人民陪审员邹忠坤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李立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曦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09:31:03]
  • [原 代]:
    不申请。
    [09:31:53]
  • [被 代]:
    不申请。
    [09:32:28]
  • [审判长]: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经庭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清楚?
    [09:32:47]
  • [原 代]:
    清楚。
    [09:33:10]
  • [被 代]:
    清楚。
    [09:33:29]
  • [审判长]:
    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
    [09:33:51]
  • [原 代]:
    申请一位,证人已在庭外等候。
    [09:34:19]
  • [被 代]:
    申请两位,已在庭外等候。
    [09:34:36]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09:36:30]
  • [原 代]:
    宣读民事起诉状(略)。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占用房屋并归还原告住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37:55]
  • [原 代]:
    事实和理由:南宁市江南区亭子村南棉屋1号(原南宁市亭子乡亭子村4组)是原告住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明》证号:南宁集建(1993)字第8056148号,因被告是原告妻子何锡芳的弟弟,于1986年期间,原告给被告500元现金在该基地上起了两间渣砖房,并给被告暂住,1991年7月原告妻子去世,2009年以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占用的原告住宅基地,并在1993年已购买2000块砖准备改建住房,解决原告家人居住问题,被告非但不搬,以子女多,没地方住为由,强占使用。
    [09:38:09]
  • [原 代]:
    此后于2006年因政府扩路是因涉及该住宅基地部分被拆,原告又多次与被告商量叫其搬走,被告反向原告要现金1万元为由强占不搬,当时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便以一万元为难原告。现原告因住宅困难,两个儿子均成家立业,无房住,次子在外租房,三儿子与我居住。无一个固定职业,无稳定生活来源,无法支付在外租房租金,现原告想回来居住让被告搬走,被告反而还在2010年2月在原告的宅基地上起一道围墙,不但妨碍原告及其家人进出自己的住宅基地,还致使原告无法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屋。尽管原告及其家人多次被告拆除,被告就是置之不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占用房屋并归还原告。
    [09:38:2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09:40:14]
  • [被 代]: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理由如下:一、答辩人对讼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二、答辩人对讼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三、被答辩人已无权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搬出房屋让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理由是无法律依据的。五、被答辩人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所指的宅基地已被依法征收,相关房屋也已被依法拆迁,被答辩人已领取了有关款项,并得到安置房屋。答辩人现居住的房屋及宅基地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六、被答辩人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起诉答辩人法院应驳回其起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纠纷应先进行行政确权。七、被答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详见答辩状)
    [09:40:43]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的调查要点:1、原告的起诉是否是法院受理的范围?2、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3、原告对诉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4、原告对诉争的宅基地是否享有使用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09:41:06]
  • [审判长]: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调查要点有何异议或补充?
    [09:41:16]
  • [原 代]:
    无。
    [09:41:40]
  • [原 代]:
    无。
    [09:41:48]
  • [审判长]:
    下面首先由原告围绕第一个调查要点发表意见或举证。
    [09:42:23]
  • [原 代]:
    原告主张的是返还房屋,是属于物权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院的受理范围的。
    [09:42:38]
  • [审判长]:
    由被告对第一调查要点发表意见。
    [09:45:30]
  • [被 代]:
    本案存在着对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是明确地提出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归其所有。对被告来说,在这个宅基地上居住二十多年,也经过了所在生产队的同意和当地村民的认可,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我方已经收得了讼争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原告对此有异议,应先进行行政确权。
    [09:45:57]
  • [原 代]:
    本案中被告认为宅基地存在纠纷,是不正确的。原告1993已经取得了讼争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许可证,说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归原告所有,被告主张的其在宅基地上住了二十多年宅基地就归其所有是不正确的。
    [09:46:41]
  • [被 代]:
    原告陈述给了被告500元建设房屋是不符合事实的,讼争房屋是由被告自己出资建设的。原告参加工作后一直是非农业户口,是没有权利得到宅基地的使用的。如果原告认为其持有的使用权证有效,还是要进行确权。
    [09:47:08]
  • [原 代]:
    本案中被告认为宅基地存在纠纷,是不正确的。原告1993已经取得了讼争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许可证,说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归原告所有,被告主张的其在宅基地上住了二十多年宅基地就归其所有是不正确的。
    [09:48:48]
  • [被 代]:
    原告陈述给了被告500元建设房屋是不符合事实的,讼争房屋是由被告自己出资建设的。原告参加工作后一直是非农业户口,是没有权利得到宅基地的使用的。如果原告认为其持有的使用权证有效,还是要进行确权。
    [09:49:46]
  • [审判长]:
    下面调查第二调查要点,诉讼时效是由被告方提出的抗辩理由,由被告方先陈述意见或举证。
    [09:50:21]
  • [被 代]:
    我方无证据,但原告在起诉状中已经认可了被告在该地上居住了二十多年,原告也是一直都知道的,因此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09:50:37]
  • [原 代]:
    在起诉状中我方也陈述了,我们一直在向被告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一直在延续。
    [09:50:59]
  • [被 代]:
    我方有异议。原告并没有向我方主张过权利,而是二十多年都没有要求返还过讼争地块,现在才提出诉讼。
    [09:51:25]
  • [原 代]:
    被告的证据中也陈述是1989年被告出资建设的,但建成的时间是1991年,这点由原告本人确认。
    [09:52:06]
  • [审判长]:
    双方还有何意见?
    [10:09:11]
  • [原 代]:
    我方要求向被告发问。
    [10:09:24]
  • [审判长]:
    准许。
    [10:09:38]
  • [原 代]:
    被告,1986年原告是否给了你500元让你在讼争地块上建设房屋?
    [10:10:03]
  • [被 告]:
    原告并没有给过我钱建设房屋,建房所用的砖都是我自己出资购买的。
    [10:10:20]
  • [原 代]:
    你是依据什么才有权在讼争地块上建设房屋?
    [10:10:32]
  • [被 告]:
    当时地块是在鱼塘边,很偏僻,而且没有开发。我还没有房屋住,就在那里建设了房屋。
    [10:10:58]
  • [原 代]:
    1993年是否有过原告的儿子雷永兴拉了红砖给你让你改造房屋,你不同意的事实?
    [10:11:23]
  • [被 告]:
    不属实。原告没有拉过砖给我建设房屋。原告是拉有砖放在门口,但后来都不见了。
    [10:11:48]
  • [原 代]:
    2005年亭江路扩建的时候曾经政府征用了这块土地,并且进行了补偿,原告曾要求你搬出,改建了房屋后再给你一套房,当你不同意,还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过意见,是否属实?
    [10:12:10]
  • [被 告]:
    征用时是原告去签字的,我都不知道地块已经被征收。
    [10:12:29]
  • [原 代]:
    我方发问完毕。
    [10:12:44]
  • [审判长]:
    现在调查第三个调查要点,先由原告举证和陈述。
    [10:13:10]
  • [原 代]:
    原告给钱被告建设房屋,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没有什么字据,只是口头约定先让被告在讼争地块上建设房屋,等原告有钱了再改建房屋,改建后分一套房给被告。被告不是南宁市人,不可能在南宁得到宅基地使用权来建设房屋,只可能是原告后被告才有权在讼争地块上建设房屋。我方的证据1、建设用地使用证及证据2、照片,可以证明,原告对被告居住的房屋完全享有所有权。 (原告方当庭提交以上证据原件,法庭交给被告质证)
    [10:13:2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所举的两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13:52]
  • [被 代]:
    对原告的证据1,我方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原告是城镇户口,不可能回村里去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所指的宅基地已经于2005年被南宁市政府征收,并拆除所有的附属物。对证据2我方无异议,但这些照片与原告的主张无任何关联性,原告不能证明该房屋就是原告的,相反,这些照片能证明房屋由被告长期居住的事实。
    [10:14:08]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需要举证?
    [10:14:27]
  • [原 代]:
    1953年的073181号土地使用权证,该证据也可以证明本案讼争的地块就是这块地,该地的使用权一直归原告所有。
    [10:14:53]
  • [审判长]:
    被告有何意见?
    [10:15:16]
  • [被 代]:
    该证据不是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我方不予质证。
    [10:15:31]
  • [审判长]:
    原告所举的这份证据属于新的证据,本院仍然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请被告在质证后发表质证意见。
    [10:16:06]
  • [被 代]:
    从该证据上看不出其与本案争议的宅基地有何关系。
    [10:16:42]
  • [审判长]:
    原告对本调查要点还有何证据需要提交?
    [10:16:56]
  • [原 代]:
    我方还有证人,可以证明在被告去讼争地块上居住之前原告已经对讼争宅基地进行了初步的建设。
    [10:17:11]
  • [审判长]:
    请证人入庭。 (证人入庭)
    [10:17:31]
  • [审判员]:
    首先核对证人身份情况。
    [10:18:04]
  • [证人一]:
    钟穗南,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凌铁村136号3栋2单元509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6311121017。
    [10:18:2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这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证人在作证时,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是否清楚?
    [10:18:55]
  • [证人一]:
    清楚。
    [10:19:07]
  • [审判长]:
    你与原告是何关系?
    [10:19:18]
  • [证人一]:
    我是原告儿子(即本案代理人雷永兴)是同学。
    [10:19:31]
  • [审判长]:
    先由原告方对证人进行发问。
    [10:20:00]
  • [原 代]:
    在1987年你是否与雷永兴一起去本案的讼争地块建设过养殖的房屋?
    [10:20:14]
  • [证人一]:
    是的。
    [10:20:29]
  • [原 代]:
    我方发问完毕。
    [10:20:4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向证人提问。
    [10:20:52]
  • [被 代]:
    证人你现在的职业是什么?
    [10:21:07]
  • [证人一]:
    无业。
    [10:21:18]
  • [被 代]:
    你1987年的工作是什么?
    [10:21:31]
  • [证人一]:
    也是无业。
    [10:21:45]
  • [被 代]:
    你会建筑吗?
    [10:21:57]
  • [证人一]:
    简单的搭建一些房屋是会的,铺地板也可以,但对于建设大型的房屋就不行。
    [10:22:10]
  • [被 代]:
    用砖瓦建造房屋会吗?
    [10:22:26]
  • [证人一]:
    会。
    [10:22:37]
  • [被 代]:
    你认识被告吗?
    [10:22:49]
  • [证人一]:
    不认识。
    [10:23:02]
  • [被 代]:
    知道他住在哪里吗?
    [10:23:25]
  • [证人一]:
    不知道。
    [10:23:36]
  • [被 代]:
    我方发问完毕。
    [10:23:48]
  • [审判长]:
    证人作证完毕,可以退出法庭。 (证人退庭)
    [10:23:58]
  • [审判长]:
    下面由双方对证人的作证进行提问。
    [10:24:09]
  • [原 代]:
    我方认为证人的证词是完全真实准确的。
    [10:24:22]
  • [被 代]:
    我方认为证人对我方的回答是真实客观的,证人对原告的问题的回答是虚假的。证人连被告都不认识,怎么可能去讼争地块上建造过房屋?
    [10:24:3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对本调查要点进行举证。
    [10:25:20]
  • [被 代]:
    原告在起诉状中已经承认房屋是由被告建设的,我方的证据是两份报告。两份报告都是向村里生产队写的,有新老两任队长签字,证明了1989年9月份被告在讼争地块上建设房屋。 (被告方当庭提交证据原件)
    [10:25:41]
  • [审判长]:
    请原告方发表意见。
    [10:26:09]
  • [原 代]:
    我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证据规则之规定,证人证言应由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印证,不能单凭证言认定案件事实。
    [10:26:22]
  • [审判长]:
    请被告方继续举证。
    [10:26:35]
  • [被 代]:
    我方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10:26:47]
  • [审判长]:
    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入庭)
    [10:27:15]
  • [审判员]:
    首先核对证人身份情况。
    [10:27:28]
  • [证人二]:
    易中锦,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三合镇太安村委会老王坡二队22号,现住在南宁市北湖北路,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706173318。
    [10:27:4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这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证人在作证时,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是否清楚?
    [10:28:01]
  • [证人二]:
    清楚。
    [10:28:24]
  • [审判长]:
    证人是否认识被告?
    [10:28:35]
  • [证人二]:
    认识,他是我舅舅。
    [10:30:10]
  • [审判长]:
    证人是否认识原告?
    [10:31:01]
  • [证人二]:
    认识,我叫他姨丈。
    [10:31:37]
  • [审判长]:
    先由被告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10:32:23]
  • [被 代]:
    证人知道被告住在哪路吗?
    [10:32:43]
  • [证人二]:
    住南宁市亭子南棉路一号。
    [10:32:58]
  • [被 代]:
    你知道是何时在那里居住的?
    [10:33:27]
  • [证人二]:
    1989年就到那里建设房屋的,当时我也过来帮忙了。
    [10:33:38]
  • [被 代]:
    当时建设房屋是谁出资的?
    [10:33:52]
  • [证人二]:
    当时是被告买的砖叫我来帮忙,但谁出资的我就不知道了。
    [10:34:06]
  • [被 代]:
    当时被告给你工钱了吗?
    [10:34:33]
  • [证人二]:
    没有。
    [10:34:47]
  • [被 代]:
    建成房屋用了多久?
    [10:34:58]
  • [证人二]:
    不记得了。
    [10:35:08]
  • [被 代]:
    当时是用什么建造房屋的?
    [10:35:18]
  • [证人二]:
    煤渣砖。
    [10:35:31]
  • [被 代]:
    建好后是谁居住?
    [10:35:44]
  • [证人二]:
    我舅舅(被告)。
    [10:35:55]
  • [被 代]:
    后来有谁进去居住过吗?
    [10:36:06]
  • [证人二]:
    除了我舅舅一家人就没有其他人了。
    [10:36:15]
  • [被 代]:
    我方发问完毕。
    [10:36:25]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方向证人询问。
    [10:36:38]
  • [原 代]:
    证人,你知道被告是为何能在那里建设房屋?
    [10:36:56]
  • [证人二]:
    我不知道。
    [10:37:10]
  • [原 代]:
    是否是经过你姨丈(原告)同意的?
    [10:37:25]
  • [证人二]:
    这个我记不清楚了。
    [10:37:59]
  • [原 代]:
    请你确认。
    [10:38:15]
  • [证人二]:
    是的,是经过我姨丈的同意的。
    [10:38:27]
  • [原 代]:
    我方提问完毕。
    [10:38:44]
  • [审判长]:
    证人,你陈述被告建造房屋是经过了原告的同意,你是如何得知的?
    [10:38:58]
  • [证人二]:
    我姨婆在世的时候和我说过。
    [10:39:10]
  • [审判长]:
    证人作证完毕,可以退出法庭。 (证人退庭)
    [10:39:43]
  • [审判长]:
    双方对证人当庭所作证词有何意见?
    [10:39:52]
  • [原 代]:
    证人的证词是真实的,其证词可以证明被告在讼争地块上建造房屋是经过原告同意的,说明只有经过原告的同意被告才有权利在地块上建造房屋。
    [10:40:40]
  • [被 代]:
    我方认为证人的证词部分真实部分不真实。其证词可以证明1989年由被告自行购买砖头建设房屋,这是真实的。但关于经过原告同意后被告才能建设房屋是不真实的。这只是证人见过被告的姐姐即原告的妻子在现场就作出的猜测。
    [10:40:52]
  • [审判长]:
    被告还有何证据?
    [10:41:48]
  • [被 代]:
    我方还有第二位证人。
    [10:42:01]
  • [审判长]:
    请证人入庭。 (证人入庭)
    [10:42:54]
  • [审判长]:
    首先核对证人身份情况。
    [10:43:04]
  • [证人三]:
    何芝良,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大垌村委会紫竹山上江村7号,现住南宁市江南区亭子东一街3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008085112。
    [10:43:2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这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证人在作证时,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是否清楚?
    [10:43:36]
  • [证人三]:
    清楚。
    [10:43:51]
  • [审判长]:
    证人是否认识本案原、被告?
    [10:44:02]
  • [证人三]:
    我不认识原告,被告是我同村的叔。
    [10:44:15]
  • [审判长]:
    下面先由被告方向证人提问。
    [10:44:43]
  • [被 代]:
    你知道被告住在哪里吗?
    [10:44:59]
  • [证人三]:
    知道,在亭子村南棉路一号。
    [10:45:15]
  • [被 代]:
    你知道他是什么时候起好的房屋?
    [10:45:28]
  • [证人三]:
    1989年。
    [10:45:46]
  • [被 代]:
    你如何得知?
    [10:46:32]
  • [证人三]:
    建造房屋时我也在。
    [10:46:44]
  • [被 代]:
    当时有多少人一起建房?
    [10:47:03]
  • [证人三]:
    本村的兄弟、亲戚都过来。
    [10:47:17]
  • [被 代]:
    你当时有工钱吗?
    [10:47:28]
  • [证人三]:
    没有。
    [10:47:40]
  • [被 代]:
    是谁叫你来做工的?
    [10:48:05]
  • [证人三]:
    我叔(指向被告)。
    [10:48:19]
  • [被 代]:
    被告在房屋建好后是否一直由其居住?
    [10:48:33]
  • [证人三]:
    是的。
    [10:48:42]
  • [被 代]:
    还有其他人去住过吗?
    [10:48:55]
  • [证人三]:
    就是我们这些亲戚朋友去小住几天。
    [10:49:26]
  • [被 代]:
    我方发问完毕。
    [10:49:56]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10:50:09]
  • [原 代]:
    证人知道被告为何能在该地块上建设房屋吗?
    [10:50:32]
  • [证人三]:
    不知道。
    [10:50:52]
  • [原 代]:
    你听他说过吗?
    [10:51:25]
  • [证人三]:
    听说地是他姐给他的。
    [10:51:36]
  • [原 代]:
    我方提问完毕。
    [10:51:51]
  • [审判长]:
    证人作证完毕,可以退出法庭。 (证人退庭)
    [10:52:22]
  • [审判长]:
    双方对证人的证词有何意见?
    [10:52:36]
  • [原 代]:
    我方认为证人的证词正好能证明被告在讼争地块上建设房屋是需要得到原告方的许可。
    [10:54:20]
  • [被 代]:
    我方认为证人的证词不能证明原告方的观点。
    [10:54:43]
  • [审判长]:
    被告还有何证据?
    [10:55:15]
  • [被 代]:
    我方的证据3、征用土地的材料,可以证明讼争的地块于2005年已经被征收,原告也领取了征收款。该证据的原件在于拆迁办档案室。
    [10:55:30]
  • [审判长]:
    原告对该证据有何质证意见?
    [10:55:44]
  • [原 代]:
    我方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但征用的范围只是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的一部分,并没有完全征用完。
    [10:55:59]
  • [审判长]:
    下面对讼争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进行调查,先由原告方举证陈述。
    [11:00:14]
  • [原 代]:
    证据1、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房屋登记证以及双方的证人都能证明原告对本案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的。所引用的证据都是之前所举的证据。
    [11:00:27]
  • [审判长]:
    被告方对本争议焦点有何证据?
    [11:00:42]
  • [被 代]:
    证据、原告一家的户籍证明,证明原告一家都是非农业户口。证据、房屋产权证查询结果,证明原告所拥有的房屋情况。
    [11:00:53]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有何质证意见?
    [11:01:04]
  • [原 代]:
    我方以过两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均无异议,但原告的户口及房产情况与本案无关。
    [11:01:18]
  • [审判长]:
    被告方还有无证据需要提交?
    [11:01:31]
  • [被 代]:
    无。
    [11:01:40]
  • [审判长]: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有何意见需要发表?
    [11:01:56]
  • [原 代]:
    与我方之前的陈述的意见及举证一致。
    [11:02:15]
  • [被 代]:
    以我方庭审调查时的陈述意见及举证为准。
    [11:02:26]
  • [审判长]:
    双方对本案的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
    [11:02:39]
  • [原 代]:
    无。
    [11:02:50]
  • [被 代]:
    无。
    [11:03:00]
  • [审判长]:
    对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中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待本合议庭庭后进行综合认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依次发言。首先由原告发言。
    [11:03:18]
  • [原 代]:
    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被告无理长期侵占房屋无法律依据,经过法庭调查及证人的作证可以证明,被告在讼争地块上建设房屋是得到原告同意后才能建设房屋的。本案原、被告讼争的问题是物权的请求权,并不存在时效的规定,时效只针对债权。即使存在时效问题,原告于1993年、2005年都向被告主张过要求返还房屋,但被告一直不同意。根据我方的照片也可以很清楚的反映,被告对原告财产的侵占。被告居住在原告的房屋,原告要求返还,是合理的。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的身份及户口是否能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本案无关。根据1991年土地法实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宣读法条),非农户口也可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而原告儿子现在也是没有房屋居住。综上,请求法院考虑情况,坚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03:39]
  • [被 代]:
    一、我方认为原告的起诉是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根据今天庭审调查的问题来看,对本案讼争的宅基地双方均存在纠纷,应先行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土地确权,然后才能起诉到法院,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本案。三、本案原告虽是以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理由来起诉,但请求是归还房屋,这一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于不动产的诉讼时效应为20年,被告是在1989年9月建造的房屋,至今已经二十多年,原告一直都知道这件事,如果要起诉,应在20年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四、从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讼争房屋是1989年由被告自行出资建造,并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原告也在起诉状中明确肯定了由被告建造房屋,所以房屋应归被告所有。五、原告对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权。我方提交给法庭的两份证据原告已经认可了其真实性,原告是非农业户口,且在南宁市有住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农业户口的不能回原籍购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从1989年以来一直使用讼争宅基地,根据最高法的案例精神,应判决宅基地的使用权归被告所有。
    [11:04:51]
  • [被 代]:
    原告在南宁市人民路有三套房屋,现在在我的房屋后面建造了六层楼高的房屋,其关于无房屋居住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11:05:13]
  • [审判长]:
    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1:05:27]
  • [原 代]:
    我方认为本案我方是主张返还房屋,原告引用的最高法的批复是不适用本案的。我方的请求与被告主张的观点是不一致的。我方主张的物权请求权,而不是债权请求权,不存在时效问题。
    [11:05:36]
  • [被 代]:
    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屋的所有权是归其所有,也没有参与房屋的投资建设,不能就此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双方争议的房屋问题始终还是离不开宅基地的问题,宅基地与房屋是两个法律关系,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11:06:0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1:06:22]
  • [原 代]:
    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11:06:37]
  • [被 代]:
    坚持我方的答辩意见。
    [11:06:4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下面是法庭调解阶段,调解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11:07:01]
  • [原 代]:
    愿意,但我方需要进行协商。
    [11:07:15]
  • [审判长]:
    准许,下面休庭十分钟。(敲法锤)
    [11:07:26]
  •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十分钟的休庭,原告方有何调解方案?
    [11:24:00]
  • [原 代]:
    我方认为本案的双方也是亲属关系的,经过商讨,我方愿意在收回房屋后对被告作出补偿。
    [11:24:20]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接受原告的调解方案?
    [11:24:48]
  • [审判长]:
    如果我离开了这间房屋,我没有地方去,我在那里住二十多年,老家里只有一间危房,又没有地,我没有地方搬走。
    [11:25:17]
  • [审判长]:
    被告方有何调解方案?
    [11:26:33]
  • [被 告]:
    原告有房屋,征地款他也领了,讼争地块上的房屋是我建造的,被告从来都没过问过。
    [11:26:46]
  • [被 告]:
    原告有何意见?
    [11:27:04]
  • [被 代]:
    被告在老家是有地的,也有田,被告可以回老家自己建造房屋。
    [11:27:23]
  • [审判长]:
    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法庭调解无法进行,本案由合议庭评议后进行裁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敲法锤)
    [11:27:3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审判员退庭后,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原件本院全部退回)
    [11: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