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庭审过程

值庭法警威严凛然

法警押解被告人退庭

直播人员在认真录入
2010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34:3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武鸣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唐慧英,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观看并参与讨论。
    [08:35:15]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被告人阮某某、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
    [08:37:33]
  • [主持人]:
    2010年9月上旬,被告人阮某某、廖某某合伙购买毒品“K粉”用于贩卖。2010年9月29日23时许,阮某某在武鸣县城厢镇江滨路香山小区63号门口与吸毒人员梁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当场从阮某某身上缴获用于贩卖的毒品可疑物及卖给梁某某的毒品要可疑物“K粉”共四包(净重1.69克)。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武鸣县香山大道“钱柜”娱乐城门口将廖某某抓获,缴获廖某某身上毒品可疑物两小包以及其藏在武鸣县城东大草坪旁茗聚茶楼内的一大包可疑毒品“K粉”(净重19.67克)。经鉴定,阮某某、廖某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为氯胺酮,总共净重21.36克。本案由武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0年12月6日武鸣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阮某某、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08:43:20]
  • [主持人]:
    本案主审法官梁恒斐,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陆丹。
    [09:15:49]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09:16:21]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5、不得鼓掌、喧哗、喧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18:1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09:20:03]
  • [审判员]:
    (敲击法
    [09:21:52]
  • [审判员]:
    被告人廖*、阮剑*你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通知书?
    [09:22:22]
  • [被告人廖*]:
    我于2010年12月7日收到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通知书。
    [09:22:59]
  • [被告人阮剑*]:
    我于2010年12月7日收到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通知书。
    [09:27:25]
  • [审判员]:
    起诉书列明的个人身份情况是否属实?
    [09:27:53]
  • [被告人廖*]:
    属实。
    [09:28:39]
  • [被告人阮剑*]:
    身份证号码有误,应该是1986年出生。。
    [09:28:53]
  • [审判员]:
    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09:29:17]
  • [被告人廖*、被告人阮剑*]:
    本案之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09:30:02]
  • [审判员]:
    因本案被羁押的时间?
    [09:31:57]
  • [被告人廖*]:
    就是起诉书上所写。
    [09:32:51]
  • [被告人阮剑*]:
    就是起诉书上所写。
    [09:33:12]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今天武鸣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阮剑*贩卖毒品一案。经武鸣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09:33:36]
  • [审判员]:
    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梁恒斐独任审理,书记员陆丹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告知被告人廖*、阮剑*相关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你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
    2、在庭审过程中,你享有辩护的权利。你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3、庭审过程中,你有提供证据的权利、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鉴定或检查;
    4、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09:34:11]
  • [审判员]:
    被告人廖*、阮剑*,以上权利是否听明白了?
    [09:35:01]
  • [被告人廖*、被告阮剑*]:
    听明白了。
    [09:35:41]
  • [审判员]:
    被告人廖*、阮剑*是否申请回避?
    [09:36:03]
  • [被告人廖*、被告人阮剑*]:
    不申请回避。
    [09:36:37]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我代为宣读起诉书――武检刑诉(2010)第240号起诉书,法警把被告人阮剑山带出法庭候审。
    被告人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何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09:37:38]
  • [被告人廖*]:
    没有意见,我自愿认罪。
    [09:38:40]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法庭问你,你和阮剑*合伙贩卖毒品,是谁先提议的?
    [09:38:58]
  • [被告人廖*]:
    是我提议。
    [09:39:18]
  • [审判员]:
    你出了多少钱来买K粉,阮剑*出了多少钱?
    [09:39:44]
  • [被告人廖*]:
    我出500元,阮剑*出1000元。
    [09:40:07]
  • [审判员]:
    法警把被告人廖*带出法庭候审,把被告人阮剑*带进法庭。
    被告人阮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何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09:40:35]
  • [被告人阮剑*]:
    没有意见,我自愿认罪。
    [09:40:58]
  • [审判员]:
    被告人廖*、阮剑*,以上权利是否听明白了?
    [09:41:44]
  • [被告人廖*、被告阮剑*]:
    听明白了。
    [09:43:41]
  • [审判员]:
    被告人廖*、阮剑*是否申请回避?
    [09:44:22]
  • [被告人廖*、被告人阮剑*]:
    不申请回避。
    [09:45:1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我代为宣读起诉书(宣读武检刑诉(2010)第240号起诉书,略)。法警把被告人阮剑山带出法庭候审。
    [09:46:10]
  • [审判员]:
    被告人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何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廖*]:
    没有意见,我自愿认罪。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法庭问你,你和阮剑*合伙贩卖毒品,是谁先提议的?
    [ 被告人廖*]:
    是我提议。
    [ 审判员]:
    你出了多少钱来买K粉,阮剑*出了多少钱?
    [ 被告人廖*]:
    我出500元,阮剑*出1000元。
    [ 审判员]:
    法警把被告人廖*带出法庭候审,把被告人阮剑*带进法庭。
    [09:47:07]
  • [审判员]:
    被告人阮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何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阮剑*]:
    没有意见,我自愿认罪。
    [09:47:53]
  • [审判员]:
    被告人阮剑*,法庭问你,你和廖*合伙贩卖毒品,是谁先提议的?
    [ 被告人阮剑*]:
    是廖*提议的。
    [ 审判员]:
    你和廖*各花了多少钱买K粉?
    [ 被告人阮剑*]:
    我花了1000元,廖*花了多少钱我不知道。
    [ 审判员]:
    被告人廖*是如何被抓获的?
    [ 被告人阮剑*]:
    公安的人叫我打电话给他过来,后面就被抓了。
    [09:48:54]
  • [审判员]:
    法警把被告人廖*带到法庭。
    [09:49:14]
  • [审判员]:
    下面就起诉书的指控进行举证、质证: 出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出示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到案的经过;出示毒品去向说明,证实从二被告人处收缴的毒品送检的事实;出示涉案人员情况说明,证实对本案的另一嫌疑人“啊建”进行查找,无法查到的事实,出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二被告人的毒品可疑物、手机以及毒资200元的事实。
    [ 审判员]:
    被告人廖*、阮剑*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廖*]:
    没有意见。
    [ 被告人阮剑*]:
    没有意见。
    [ 审判员]:
    出示武鸣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阮剑*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被告人廖*的事实;出示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出示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廖明处搜出毒品可疑物一包的事实.
    [09:49:49]
  • [审判员]:
    被告人廖*、阮剑*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廖剑*]:
    没有意见。
    [ 被告人阮*]:
    没有意见。
    [09:50:50]
  • [审判员]:
    选读证人梁*的证言(略)证实被告人阮剑*拿着K粉卖给梁*的事实;证人阮召*的证言(略)证实公安机关从廖*处翻出一包白色粉状物品。
    [ 审判员]:
    被告人廖*、阮剑*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廖*]:
    没有意见。
    [ 被告人阮剑*]:
    没有意见。
    [09:51:04]
  • [审判员]:
    出示毒品鉴定文书,证实从被告人廖*、阮剑*缴获的白色物品为氯胺酮的事实;出示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概况及二被告人对作案现场、对毒品的指认情况。
    [ 审判员]:
    被告人廖*、阮剑*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廖*]:
    没有意见。
    [ 被告人阮剑*]:
    没有意见。
    [09:51:18]
  • [审判员]:
    法庭举证完毕。被告人廖*、阮剑*是否有其他证据要向法庭提供?是否要求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被告人廖*]:
    没有证据提交,不需要申请。
    [ 被告人阮剑*]:
    没有证据提交,不需要申请。
    [09:51:3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被告人廖*、阮剑*审判员:被告人廖*、阮剑*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廖剑*]:
    没有意见。
    [ 被告人阮*]:
    没有意见。
    [09:52:01]
  • [审判员]:
    选读证人梁*的证言(略)证实被告人阮剑*拿着K粉卖给梁*的事实;证人阮召*的证言(略)证实公安机关从廖*处翻出一包白色粉状物品。
    [ 审判员]:
    被告人廖*、阮剑*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廖*]:
    没有意见。
    [ 被告人阮剑*]:
    没有意见。
    [09:52:15]
  • [审判员]:
    出示毒品鉴定文书,证实从被告人廖*、阮剑*缴获的白色物品为氯胺酮的事实;出示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概况及二被告人对作案现场、对毒品的指认情况。
    [ 审判员]:
    被告人廖*、阮剑*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廖*]:
    没有意见。
    [ 被告人阮剑*]:
    没有意见。
    [09:52:31]
  • [审判员]:
    法庭举证完毕。被告人廖*、阮剑*是否有其他证据要向法庭提供?是否要求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被告人廖*]:
    没有证据提交,不需要申请。
    [ 被告人阮剑*]:
    没有证据提交,不需要申请。
    [09:52:45]
  • [审判员]:
    对于本案的定罪部分有什么自行辩论的意见?或者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吗?可以发表自行辩护的意见。
    [ 被告人廖*]:
    不需要。
    [ 被告人阮剑*]:
    不需要。
    [09:53:07]
  • [审判员]:
    定罪部分的辩论结束,现在进行量刑方面的辩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下面由被告人廖*、阮剑*发表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 被告人廖*]:
    没有。
    [ 被告人阮剑*]:
    没有。
    [09:53:4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廖*、阮剑*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廖*]:
    没有什么了。
    [ 被告人阮剑*]:
    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09:53:54]
  • [审判员]: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阮剑*贩卖毒品一案,本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现法庭审理结束,待后定期宣判,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通告。将被告人廖*、阮剑*押出法庭,押回看守所继续羁押,休庭。
    [09:54:1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
    [09:54:3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
    [09: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