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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继续支持关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谭倩漪。江南区法院今天上午9点30分在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公诉机关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为阮治平,没有辩护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09:41:05]
- [主持人]: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2日1时许,被告人阮治平携带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共净重:0.03克),去到南宁市淡村路北一里1号门前,以每小包海洛因4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廖海贝,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阮治平被缉毒民警当场抓获归案。[09:41:20]
- [主持人]: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为了加深大家对江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了解,请容许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该庭的基本情况。现有干警7人,其中,庭领导1人,审判人员1人,书记员5人,负责刑事审判工作。该庭于1979年12月成立,审理了多种类型的案件,在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审判质量有保证,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该庭共受理案件261件,审结233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为100%。该庭曾荣获1985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荣获1998-2000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庭”,荣获2002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庭”, 荣获2006-2007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该庭少年法庭工作杰出,于2003年12月荣获南宁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5年4月荣获自治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09:41:40]
- [主持人]:今天直播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费昌祥独任审判,书记员黄建珍担任法庭记录。担任本案主审法官的是刑庭代理审判员费昌祥。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量刑程序与未成年人犯罪有深入的研究,其撰写的论文曾获自治区、市级奖项。[09:41:55]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42:06]
- [书记员]:1、查明当事人及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纪律(略)。3、全体起立,请代理审判员入座。4、全体坐下。报告代理审判员,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44:16]
- [代理审判员]:(敲法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阮治平到庭(坐下)。[09:44:43]
- [被告人]:已经在2010年12月8日收到。[09:45:58]
- [代理审判员]:起诉书上所列你的出生年月、住址等身份情况及被关押、逮捕的时间是否属实?[09:46:21]
- [被告人]:属实。[09:46:37]
- [代理审判员]:你是否吸毒?[09:46:51]
- [被告人]:吸毒。[09:47:03]
- [代理审判员]:在本案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09:47:14]
- [被告人]:没有。[09:47:26]
- [代理审判员]:法院的《当事人权利告知书》你是否收到?[09:47:37]
- [被告人]:收到了。[09:47:48]
- [代理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庭由代理审判员费昌祥独任审判,书记员黄建珍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阮治平贩卖毒品一案。[09:48:03]
- [代理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举证的权利;3、有辩护的权利;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阮治平,对上述权利是否听清楚了?[09:48:13]
- [被告人]:听清楚了。[09:48:26]
- [代理审判员]:被告人阮治平,你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审判人员、书记员及他们的近亲属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权申请回避。你是否申请上列人员回避?[09:48:51]
- [被告人]:不申请。[09:49:05]
- [代理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宣读南市江检刑诉(2010)358号起诉书。被告人阮治平,你对起诉书的事实有何异议?[09:49:20]
- [被告人]:没有。[09:49:30]
- [代理审判员]: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09:50:18]
- [被告人]:是。[09:50:25]
- [代理审判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治平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要接受被告人质证。现在宣读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人廖海贝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南宁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指认毒品、毒资照片,南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验技术鉴定科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据,辨认笔录,被告人阮治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告人阮治平对证据有何异议?[09:51:59]
- [被告人]:没有。[09:52:11]
- [审判长]:你在这次之前是否贩卖过毒品?[09:52:22]
- [被告人]:没有。[09:52:40]
- [代理审判员]:证据宣读完毕。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你所举的证据也要接受公诉机关的质证。被告人阮治平,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递交?[09:53:00]
- [被告人]:没有。[09:53:12]
- [代理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被告人阮治平发表辩护意见。[09:53:30]
- [被告人]:没有。[09:53:42]
- [代理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阮治平作最后陈述。[09:53:51]
- [被告人]:请求审判长给我见家人一面。[09:54:16]
- [代理审判员]:你家人现在没有来。[09:54:40]
- [代理审判员]: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阮治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治平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阮治平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被告人阮治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费昌祥,2010年12月16日,书记员黄建珍。[09:55:21]
- [书记员]:全体坐下。[09:55:36]
- [代理审判员]: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于闭庭后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对判决听清楚了吗?[09:56:58]
- [被告人]:听清楚了。[09:57:32]
- [代理审判员]:是否上诉?[09:57:42]
- [被告人]:不上诉。[09:57:55]
- [代理审判员]:闭庭(敲法槌)。把被告人带出法庭。[09:58:1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代理审判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09:58:27]
- [主持人]: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与关注!希望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36:37]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36: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