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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39:59]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武鸣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唐慧英,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观看并参与讨论。[14:40:30]
- [主持人]:离庭审开始还有一段时间,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的基本情况:
武鸣县是广西首府南宁市辖县,县城距南宁市37公里。 成立于1951年2月的武鸣县人民法院坐落于武鸣县城红岭大道,辖区面积达3366平方公里,64.8万人口。武鸣县人民法院下设政工科、监察室、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执行局)、法警大队、双桥人民法庭、里建人民法庭、陆斡人民法庭。核定编制86人,实有人数84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建筑面积6700余平方米,共有6个法庭,2个调解室,配备有现代化的办公系统。一楼设立案、导诉,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便捷、规范的一站式服务。[14:40:51]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14:54:12]
- [主持人]:被告周某某于2005年8月20日向原告武鸣县信用社兴武分社借款10000元,用于装修房子,并与原告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约定于2006年8月20日到期,到期后未还款,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起诉到法院,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申请撤诉,法院(2009)武民二初字第177号准许撤诉。然而至今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14:56:01]
- [主持人]: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李峰、审判员谢毅、审判员陈安组成。书记员何丹担任法庭记录。[16:06:04]
- [主持人]:现在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6:06:45]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如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
(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8)为确保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6:07:14] - [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审判员入席。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永京(未到庭)、韦兆武(到庭),被告周忠福(未到庭)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16:10:57] - [审判长]: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
本合议庭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忠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峰、审判员谢毅、审判员陈安组成合议庭,李峰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何丹担任法庭记录。被告周忠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16:13:23]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武鸣县兴武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珠,理事长。(未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永京,联社副经理,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详见委托书)。(未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韦兆武,该社营业部客户经理(到庭)。[16:14:54] - [审判长]:被告周忠福,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住武鸣县城厢镇建设街281。(未到庭)[16:15:26]
- [审判长]:原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16:15:57]
- [审判长]: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经庭前书面通知,原告是否清楚?[16:16:16]
- [原告]:清楚。[16:16:44]
- [审判长]:原告对本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申请回避?[16:17:38]
- [原告]:不申请。[16:18:23]
-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如申请有,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外休息等候。[16:18:52]
- [原告]:没有[16:19:1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6:45:40] - [原告]:判令被告周忠福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3603.5元(此利息计算到2010年6月4日止)往后产生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另计。[16:46:01]
- [审判长]:原告就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并作简要陈述。[16:46:26]
- [原告]:证据1、借款申请书一份,证明申请借款的事实;
2、借款合同,证明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
3、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
4、被告周忠福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借款人的身份;
5、贷款催款通知单,证明欠款欠息的事实;
6、(2009)武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主张债权权利的依据。[16:47:04] - [审判长]:原告方,被告借款到期后是否偿还过本金及利息?[17:11:43]
- [原告]:还过本金1500元。[17:12:01]
- [审判长]:本金1500元是什么时候还的。[17:12:18]
- [原告]:不清楚。[17:12:36]
- [审判长]:就事实方面原告方还有何补充?[17:13:01]
- [原告]:没有。[17:13:1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质证和答辩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任何书面材料,视其自动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经合议庭合议,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与本案有关联性,本庭对原告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17:13:38]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7:13:5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7:14:14]
- [审判长]:由于被告未到庭,本庭现在无法进行调解[17:14:36]
- [审判长]:下面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忠福于2005年8月20日向原告兴武分社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2005】(武)农信借合第08203号,约定于2006年8月20日到期,被告在借款期间只还过本金1500元,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诉至本院,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2009)武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至今被告仍未还本金和利息,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一万元贷款,被告亦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至今未还本金和利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忠福返还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500元;
二、被告周忠福支付原告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05年8月20日起至2006年8月20日止,以8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65‰上浮70%计;从2006年8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本案受理费103元,由被告周忠福负担。[17:16:04] - [审判长]: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行:农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0201011887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宣判完毕,现在闭庭[17:16:41]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结束。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网友参考,谢谢![17:17: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