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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络庭审直播,审判过程公开,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赵晨,感谢大家再次对邳州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15:03:11]
-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庭审开始之前,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胡中良,男,1988年7月17日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胡中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胡中良在邳州市官湖镇信用社取钱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内留有一张银行卡,其当即取走4000元,后将银行密码更改。当天下午至2010年5月1日,被告人胡中良分别在官湖镇信用社、邳州城区、戴庄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上分23次取出40900元,后存入自己信用社银行卡。2010年5月25日,被害人任传华发现银行卡丢失并被取走钱款后到邳州市公安局官湖镇派出所报案,2010年6月1日被告人胡中良到邳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5:03:41] - [主持人]:本案主审法官刘雪梅,邳州法院刑庭代理审判员。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曹瑞。[15:04:09]
- [主持人]:现在,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15:04:3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15:08:45]
- [审判员]: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核对当事人身份被告人胡中良,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邳城镇刘瓦房村。[15:09:11]
- [审判员]: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审判员]:被告人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2010年6月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5:09:41]
- [审判员]: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15:09:53]
- [审判员]:收到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三天前收到的[15:10:31]
- [审判员]: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中良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刘雪梅独任审判,书记员曹瑞担任庭审记录。宣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权利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5:12:32]
-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5:13:03]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及辩论,代为宣读起诉书。[15:13:33]
- [审判员]:宣读邳检诉刑诉(2010)691号起诉书(内容略)[15:13:57]
- [审判员]:被告人胡中良,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15:14:15]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指控属实。[15:14:44]
- [审判员]:被告人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是否需要陈述?[ 被告人]:不陈述了。[15:15:02]
- [审判员]:被告人你原来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15:15:21]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15:15:37]
- [审判员]:宣读出示第一组证据 被告人胡中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中良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P7-9)被告人胡中良2010年6月1日在邳州市公安局官湖派出所作供述(时间:10时30分至12时10分;讯问人:宋鹏,记录人:王海鹏。摘自证据卷P4-9)2010年4月28日中午,我到官湖信用社取钱,发现自动取款机上有一张别人忘的卡是绿色的,我点了2000元一会就出来钱了,我又取了2000元,于是我就把密码给改了,是113322.然后我就坐中巴车到了邳州城区在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5000元分两次取的。接着我又到信用联社那的自动取款机上取了很多次基本上都是2000元一次取的。我都放在我的衣服口袋里了,第二天我把钱存到了邳城加口村的信用社我自己的卡里了。差不多有4万块钱。后来我看卡里还有1000块钱,我到戴庄镇赶集时在信用社取出来了。后来银行卡被我给扔到了戴庄桥的河里了。[15:18:04]
- [审判员]:被告人胡中良,你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15:18:19]
- [审判员]:宣读出示 第二组证据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传华于2010年5月25日在邳州市公安局官湖派出所依法所作陈述(时间:10时35分至11时40分,询问人:宋鹏,记录人:王海鹏。摘自证据卷P13-15)我今年4月28日那天在官湖镇信用社ATM机上取了200元钱后我就没取过钱,也没想过用卡,今天找卡发现找不到了。我的存折上显示我取过200元后,被取10次,前面两次每次取2000元,一共是4000元,网点号是32038211,然后又在网点号是3200001的ATM机上分两次取走5000元,之后又在网点号是32038210的机子上取了六次,前五次每次2000元共10000元,最后一次取走800元。4月29日被取了12次,全部都是在网点号是32038210的机子上取的,共两万元。5月1日在网点号为32038224的机子上取了1100元。我的卡的密码是730118。6月1日陈述,我找熟人到信用社调取录像看人,打出来照片,找熟人在官湖附近的板厂辨认,最后福祥木业的工人认出是邳城镇加口的叫胡中良,我接着就到了胡中良的家,当时他母亲在家,说他和他父亲在常州了,我告诉了他母亲事情的经过,我就回去了。5月28号的下午刘瓦房村支书陈亚议带胡中良父亲到了我家里给我41000块钱,还给我赔礼,我当时也给打收条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总共取了我40900元。[15:19:26]
- [审判员]:被告人胡中良,你对被害人陈述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15:19:43]
- [审判员]:第三组证据 证人证言1、证人胡振远2010年6月1日在邳州市官湖派出所依法所作陈述(时间:13时50分至14时30分,询问人:王海鹏,记录人:石利启。证据卷p18-21)大约半个月前,我儿子胡中良突然从老家到常州找我一起打工,2010年5月27号下午我家属给我电话说有人到家里找胡中良是取人钱的事情,我问他,他说是取钱的时候自动取款机里有张别人的卡在里面,就取里面的钱了,说一共取了41000块钱,第二天我就回老家了,找到我叔兄弟陈亚一带着41000块钱找到了任传化还给了他。他给我打了收条。我听说报案了,就打电话让胡中良赶紧来投案来了。2、证人陈亚一于2010年6月1日在邳州市官湖派出所依法所作陈述(时间:15时10分至15时50分,询问人:王海鹏,记录人:石利启。证据卷p22-24)2010年5月27日那天上午,城西村的文书任传化给我电话说他的银行卡前几天被人给取钱了,是我们村的胡中良,让我找他家人把钱要来。我接着就找胡中良的妈让他联系胡中良,第二天胡中良的父亲电话里说他在常州马上回来还人钱,到了28号下午我带胡振远到了任传化家里给了他41000块钱,任传化还给打了收条。3、证人刘玲林于2010年6月3日在邳州市邳城镇刘瓦房村依法所作陈述(时间:10时15分至10时52分,询问人:王海鹏,记录人:石利启。证据卷p25-27)证实其儿子胡中良于一个月前给家里8000块钱说是发的工资,5月27日任传化找到其家里,后追问胡中良才知道是取了任传化忘在ATM机里的卡里面的钱了的事实。[15:23:55]
- [审判员]:被告人胡中良对这组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15:24:07]
- [审判员]:宣读出示 第四组证据 视听资料 证据卷p30:邳州市农村商业银行监控录像证实胡中良分数次取款情况。[ 审判员]:被告人胡中良对视听资料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宣读出示 第五组证据 其他证据的主要材料:(1)户籍证明 证据卷P32证实胡中良出生于1988年7月17日,作案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 证据卷p2证实胡中良于2010年6月1日到邳州市公安局官湖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3)收条 证据卷p31证实任传化于2010年5月28日收到胡中良还钱41000元.(4)邳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任传化借记卡2010年4、5月份取款明细:证实卡号3203821301109001544929的借记卡于2010年4月28日、4月29日取款情况。[15:29:10]
- [审判员]:被告人胡中良,你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15:29:19]
- [审判员]:法庭举证完毕,以上证据系公诉机关提供,经被告人胡中良质证均无异议,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的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15:29:51]
- [审判员]:被告人胡中良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证据。[15:30:0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胡中良进行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认罪,没有要辩解的。[15:30:2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胡中良,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陈述。[15:30:46]
- [被告人]:以前不懂法,现在知道错了,认罪服法,希望法庭能够宽大处理。[15:31:00]
- [审判员]: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辨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员]: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中良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刑罚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胡中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案发后主动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经考察,符合社会监督改造条件,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中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15:38:15]
- [审判员]:被告人胡中良,依照法律规定,你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15:38:35]
- [审判员]: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审判员]:现在闭庭。被告人胡中良退庭。[15:39:19]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科的技术支持,感谢邳州法院办公室同志的现场调度,感谢邳州法院范雪强同志的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15:40:25]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4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