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区法院办公楼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合议庭组成人员

公诉人

被告人

庭审现场
2010年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韦喜桂抢夺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骆石文,欢迎继续关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进行的的庭审直播活动。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1:08:48]
  • [主持人]:
    2010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伙同廖志远(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到南宁市五象北广场往广州友谊商场方向的人行道,由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负责望风,廖志远则抢走崔小兰脖子上一条黄金项链。后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用于个人挥霍。
    2010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韦喜桂伙同廖志远(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到南宁市民族大道五象广场前公交车站,由韦喜桂负责望风,廖志远则抢走曹晓柳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金项链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522元。
    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何莉、人民陪审员钟翔、颜智慧,书记员李婧源担任法庭记录。担任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的是刑庭法官何莉。何莉,女,吉林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本案按照量刑规范化的审判规则审理。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11:09:04]
  • [主持人]:
    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1:09:28]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5、不得鼓掌、喧哗、喧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下面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11:09:4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报告审判长,开庭工作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1:09:57]
  • [审判长]: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到庭。
    [11:10:45]
  • [审判长]:
    被告人韦喜桂的个人身份情况?
    [11:10:55]
  • [韦喜桂]:
    韦喜桂,绰号“阿桂”,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
    [11:16:12]
  • [审判长]:
    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11:16:57]
  • [韦喜桂]:
    2010年11月16日。
    [11:17:06]
  • [审判长]:
    起诉书认定你的身份情况,是否属实?
    [11:17:16]
  • [韦喜桂]:
    属实。
    [11:17:26]
  • [审判长]:
    起诉书认定你因本案被拘留、被逮捕的时间是否属实?
    [11:17:35]
  • [韦喜桂]:
    属实。2010年7月6日被抓获。
    [11:17:45]
  • [审判长]:
    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1:17:57]
  • [韦喜桂]:
    没有。
    [11:34:07]
  • [审判长]:
    被告人冯诚位的个人身份情况?
    [11:34:41]
  • [冯诚位]:
    冯诚位,绰号“阿妮”,男,1980年9月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
    [11:39:13]
  • [审判长]:
    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11:39:25]
  • [冯诚位]:
    2010年11月16日。
    [11:39:37]
  • [审判长]:
    起诉书认定你的身份情况,是否属实?
    [11:39:45]
  • [冯诚位]:
    属实。
    [11:39:54]
  • [审判长]:
    起诉书认定你因本案被拘留、被逮捕的时间是否属实?
    [11:40:03]
  • [冯诚位]:
    属实。2010年7月7日被抓获。
    [11:40:12]
  • [审判长]:
    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1:40:21]
  • [冯诚位]:
    2007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1月刑满释放。
    [11:40:30]
  • [审判长]:
    被告人黄雷山的个人身份情况?
    [11:40:41]
  • [黄雷山]:
    黄雷山,绰号“阿雷”,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
    [11:41:04]
  • [审判长]:
    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11:41:14]
  • [黄雷山]:
    2010年11月16日。
    [11:41:24]
  • [审判长]:
    起诉书认定你的身份情况,是否属实?
    [11:41:35]
  • [黄雷山]:
    属实。
    [11:41:40]
  • [审判长]:
    起诉书认定你因本案被拘留、被逮捕的时间是否属实?
    [11:41:49]
  • [黄雷山]:
    属实。2010年7月7日被抓获。
    [11:41:57]
  • [审判长]:
    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11:42:06]
  • [黄雷山]:
    2008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1:42:1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犯抢夺罪一案。
    本庭由本院刑庭审判员何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钟翔、颜智慧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婧源担任法庭记录。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俊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就是说如果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由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有关的人员;
    (2)有权举出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3被告人,以上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1:42:43]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42:5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1:43:13]
  • [公诉人]:
    宣读南市青刑初字[2010]第521号起诉书(内容略,已附卷)。
    [11:43:26]
  • [审判长]:
    3被告人可以坐下,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11:43:35]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没有异议。
    [11:43:48]
  • [审判长]:
    你们是否自愿认罪?
    [11:44:05]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自愿认罪。
    [11:44:22]
  • [审判长]:
    由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在审判环节中将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于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证明的事项作说明,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则应当详细举证质证;4、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将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适用该程序的法律后果是:1、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2、法庭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上述规定你清楚吗?
    [11:44:39]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听清楚了。
    [11:44:52]
  • [审判长]:
    是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
    [11:45:07]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同意。
    [11:45:16]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
    [11:45:36]
  • [公诉人]:
    同意。
    [11:45:41]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征询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告知被告人相关的法律后果,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审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中,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
    法庭首先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简要的讯问。
    [11:45:51]
  • [公诉人]:
    你们在公安机关交代是不是事实?
    [11:46:12]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是事实。
    [11:46:20]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1:46:37]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先由公诉人就定罪方面出示证据。
    [11:46:45]
  • [公诉人]:
    出示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2010年5月16日、6月16日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的事实。
    出示立案决定书二份:证实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分别于2010年5月16日、6月16日决定对发生抢夺行为立案侦查的事实。
    出示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廖志远在6路公交车上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的事实。
    出示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治安大队从公安网下载人口信息三份:证实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身份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毕。
    [11:47:25]
  • [审判长]:
    3被告人,你们对第一组证据有何异议?
    [11:47:44]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没有异议。
    [11:47:5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48:07]
  • [公诉人]:
    出示第二组证据。出示现场指认笔录9份及照片16张,证实2010年5月16日晚上8点同案犯廖志远伙同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在南宁市五象广场雕塑东北侧抢了一名妇女的金项链的事实。证实2010年6月16日下午4点同案犯廖志远伙同韦喜桂在南宁市人人乐超市上公交车站抢了一名妇女的金项链的事实。证实2010年6月16日下午4点,韦喜桂伙同廖志远在南宁市五象广场人人乐超市上公交车站抢了一名妇女的金项链的事实。证实2010年5月16日晚上8点,冯诚位伙同韦喜桂、黄雷山、廖志远在南宁市五象广场五头象雕塑靠西南一侧抢了一名妇女的金项链的事实。证实2010年5月16日晚上8点,黄雷山伙同韦喜桂、冯诚位、廖志远在南宁市五象广场五头象雕塑靠西南一侧抢了一名妇女的金项链的事实。
    出示2010年8月2日曹晓柳提供购物质量保证单一张,证实被害人曹晓柳2009年7月6日购买金项链价值3136元人民币,玉坠无票据的事实。
    [11:48:36]
  • [审判长]:
    3被告人有何异议?
    [11:48:44]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没有异议,
    [11:49:07]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49:25]
  • [公诉人]:
    出示2007年11月、12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被告人冯诚位2007年5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累犯的事实。证实被告人黄雷山2009年8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系累犯的事实。
    [11:49:31]
  • [审判长]:
    3被告人有何异议?
    [11:49:38]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没有异议。
    [11:49:5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49:59]
  • [公诉人]:
    出示证人廖志远(同案犯)证言,外号“阿远”,证实其在2010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8点,与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一起,由韦喜桂提出抢夺他人财物,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负责望风,在南宁市五象广场北侧抢走一名妇女戴在脖子一截金项链,后来将金项链交给韦喜桂出售。得多少钱不清楚的事实。
    证实其2010年6月中旬一天伙同韦喜桂到南宁市五象广场人人乐超市,由韦喜桂负责望风,趁被害人不备,其靠近被害人右侧伸手扯下被害人挂在脖子一条金项链,迅速跳过大道栏杆,往五象广场南逃跑,后由韦喜桂拿去销赃得款900元,分得200元人民币的事实。

    出示被害人崔小兰陈述,证实其2010年6月16日19时50分,在南宁市五象广场北侧项散步时,被一男子从身后扯下挂在脖子的一条金项链,带吊坠价值11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出示被害人曹晓柳陈述,证实其2010年6月16日16时,在南宁市民族大道五象广场人人乐公共汽车站等车时,被一穿白衣男子抢走挂在脖子一条金项链,那名男子跨过大道隔离栏逃跑,金项链价值大约5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11:50:37]
  • [审判长]:
    3被告人有何异议?
    [11:50:43]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没有异议。
    [11:50:5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51:03]
  • [公诉人]:
    出示被告人韦喜桂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2010年五月中旬一天下午8时左右,伙同冯诚位、黄雷山到南宁市五象广场五头大象物色抢夺对象,即打电话叫廖志远到达现场,有其及冯诚位、黄雷山负责望风,廖志远则伸手抢夺一名妇女的黄金项链,后坐车租车逃离现场,将抢得一截金项链交给冯诚位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其与冯诚位、黄雷山各分得200元,200元用于四人开房上网消费的事实。证实其201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四点钟左右,伙同廖志远到南宁市民族大道人人乐超市出口前的公交车站,由其负责物色抢夺对象,廖志远则伸手抢夺一名准备上公交车一名女子挂在脖子的金项链,廖志远跨过大道隔离栏杆逃跑,后在南宁市民族大道梦之岛与廖志远汇合,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分给廖志远200元,自己得700元人民币的事实。出示被告人冯诚位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10年五月中旬一天晚上7点半左右,伙同韦喜桂、黄雷山到南宁市五象广场五头大象物色抢夺对象,即打电话叫廖志远到达现场,有其及韦喜桂、黄雷山负责望风,廖志远则伸手抢夺一名妇女的黄金项链,后坐车租车逃离现场,将抢得一截金项链交给其处理,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将钱交给韦喜桂,分得200元,其他由韦喜桂说分配的事实。证实2010年5月其叫上廖志远一同到南宁市抢他人财物,并教唆未成年人廖志远如何抢夺金项链、金耳环要领的事实。证实2010年5月其叫上廖志远一同到南宁市抢他人财物,并教唆未成年人廖志远如何抢夺金项链、金耳环要领的事实。
    被告人黄雷山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10年五月中旬一天晚上8点左右,伙同韦喜桂、冯诚位到南宁市五象广场五头大象物色抢夺对象,即打电话叫廖志远到达现场,有其及韦喜桂、冯诚位负责望风,廖志远则伸手抢夺一名妇女的黄金项链,后坐车租车逃离现场,将抢得一截金项链交给冯诚位处理,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自己分得200元,其他由韦喜桂分的事实。
    [11:52:22]
  • [审判长]:
    3被告人有何异议?
    [11:52:33]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没有异议。
    [11:52:4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52:52]
  • [公诉人]:
    出示南宁市价格鉴定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二份,证实被害人曹晓柳被抢金项链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522元的事实。(注明玉坠无发票无法鉴定)证实被害人崔小兰被抢金项链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108元的事实。2010年8月4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韦喜桂、黄雷山拒绝签字。
    [11:53:04]
  • [审判长]:
    公诉人有何异议?
    [11:53:13]
  • [审判长]:
    3被告人有何异议?
    [11:53:19]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没有异议。
    [11:53:4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1:53:58]
  • [公诉人]:
    定罪方面的证据出示完毕。
    [11:54:13]
  • [审判长]:
    3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
    [11:54:30]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没有。
    [11:54:37]
  • [审判长]:
    本案犯罪事实的调查结束。
    现在对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量刑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不再重复调查。
    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作简要讯问。
    [11:54:55]
  • [公诉人]:
    公诉人不需要再讯问。
    [11:55:04]
  • [审判长]:
    公诉人,就量刑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1:55:15]
  • [公诉人]:
    公诉人已在定罪举证时一并举证,不再重复。
    [11:55:26]
  • [审判长]:
    3被告人,就量刑事实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1:55:42]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没有。
    [11:55:49]
  • [审判长]:
    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否申请重新勘验、检查、鉴定?
    [11:56:04]
  • [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
    没有。
    [11:56:13]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控辩双方当庭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与本案指控事实有关联性,可以采纳为定案依据。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
    下面先进行定罪问题的辩论,由公诉人发言。
    [11:56:29]
  • [公诉人]:
    现就本案的定罪部分发表如下公诉意见: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全部证据,并对各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的事实进行了分析,本案证据已证实了,被告人韦喜桂、冯诚位、黄雷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56:42]
  • [审判长]:
    3被告人,对于本案的定罪部分可以发表自行辩护的意见。
    [11:56:52]
  • [韦喜桂]:
    我犯法了,我认罪,请对我从轻处罚。
    [11:57:08]
  • [冯诚位]:
    我知道错了,请对我从轻处罚,让我早日回归社会。
    [11:57:31]
  • [黄雷山]:
    请对我从轻处罚。
    [11:57:4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量刑方面的辩论,双方应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进行辩论,并提出量刑建议。
    [11:57:55]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发表公诉意见。
    [11:58:08]
  • [公诉人]:
    量刑意见如下:被告人韦喜桂抢夺数额4300元人民币,5000元为抢夺数额巨大,韦喜桂对第二起不认罪,应判处韦喜桂两年六个月,被告人冯诚位、黄雷山抢夺数额为800元,基准为六个月,因系累犯,应判处十个月,自愿认罪,应判八个月有期徒刑。
    [11:58:16]
  • [审判长]:
    3被告人对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11:58:27]
  • [韦喜桂]:
    如我刚才的意见。
    [11:58:40]
  • [冯诚位]:
    如我刚刚庭上发表的意见。
    [11:59:04]
  • [黄雷山]:
    请对我从轻处罚。
    [11:59:1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由3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1:59:27]
  • [韦喜桂]:
    没有了。
    [11:59:37]
  • [冯诚位]:
    我错了,请对我从轻处罚。
    [11:59:51]
  • [黄雷山]:
    请让我早日回归社会,谢谢。
    [12:00:13]
  • [审判长]: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韦喜桂、冯诚为、黄雷山犯抢夺罪一案,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意见,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法庭审理结束,把被告人押出法庭,现在宣布休庭。
    [12:00:4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请公诉人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12:00:59]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关注!同时希望网友们一如既往的关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2:01:2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