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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2:08]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02:18]
- [主持人]:原告北京某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4月被告许某租用原告十字扣件800个,接头扣件120个,转头扣件300个,租赁费共计21179.2元。租期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还物事宜,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应付义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21179.2元及违约金,同时返还十字扣件800个,接头扣件120个,转头扣件300个或按市场价赔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所在村即将分配征地补偿款,为防止被告领款后逃避债务,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09:02:45]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杨景军,高晓奇,杨菲菲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玲华担任法庭记录。[09:04:58]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05:13]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05:35]
- [审判长]: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缺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现在开庭。[09:09:00]
- [原告]:北京某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告]:许某,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未到庭)。[09:14:26]
- [审判长]: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09:14:59]
- [审判长]: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法官杨景军,高晓奇,杨菲菲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玲华担任法庭记录,你听清楚了吗,申请回避吗?[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15:55]
- [审判长]: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09:16:11]
- [审判长]:当事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3、如实陈述事实。[09:16:24]
- [审判长]:以上权利义务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09:16:3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09:18:30]
- [原告]:2008年4月被告许某租用原告十字扣件800个,接头扣件120个,转头扣件300个,租赁费共计21179.2元。租期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还物事宜,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应付义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是 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共计21 179.2元(截止到2010年8月20日)并按规定给付违约金;2、被告返还十字扣件800个,接头扣件120个,转向扣件300个或按市场价格赔偿并自2010年8月21日始按原租赁单价给付租赁费至物资归还或折价赔偿的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09:29:04]
- [审判长]: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有一段时间找不到被告,后经了解其于2008年的7月28日被怀柔区人民法院(2008)怀刑初字第0022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09:29:30]
- [审判长]:什么罪名?现在出来了没?[ 原告]:容留妇女卖淫,现在出来了。[09:29:57]
- [审判长]:2008年8月21日始折价赔偿是按什么价格赔偿?[ 原告]:就是按赔偿单上的价格。[09:30:25]
- [审判长]:有没有合同,要求给付租金是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没有合同。依据就是收、发料单。[09:30:49]
- [审判长]:诉讼请求中的其他费用是指什么费用?[ 原告]:指公告费、执行费等。[09:31:18]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租赁结算明细;3、租赁物资收、发料单;4、赔偿单。[09:34:04]
- [审判长]:赔偿价格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我进货的价格,2006年、2007年买的扣件,价格都是一样。[09:34:24]
- [审判长]:你把购买十字扣件和接头扣件的票给法庭提供过来。[ 原告]:好的。[09:34:38]
- [审判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依法做出裁定书,现裁定书已生效。[09:35:12]
- [审判长]:因被告许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不再进行被告答辩和质证。下面由原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我的诉讼请求。[09:35:41]
- [审判长]:休庭,看笔录无误后签字。[09:35:5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边疆。在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09:36:28]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09:3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