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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03:37]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09:03:57]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擅自提供“09春晚”下载服务 央视国际起诉维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5:58]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石金平。[09:06:38]
- [主持人]:石金平,男,三级高级法官,经济法学博士生。1980年任命为助理审判员,1984年任命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曾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文章30余篇。[09:07:01]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07:48]
- [主持人]: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CCTV-1《2009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下载服务,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各项损失105万元,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公开赔礼道歉。[09:08:58]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09:38]
- [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庭。[09:13:5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14:44]
- [书记员]: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09:15:25]
-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汪文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09:16:05]
- [被告]: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女,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09:16:50]
-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副院长石金平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杨德嘉、代理审判员曹丽萍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杨炎辉、薛瑾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听请?[09:18:54]
-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09:19:19]
- [审判长]: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09:19:4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期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20:09]
-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下载涉案节目的侵权行为,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相关著作权的侵害。2、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105万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09:21:25]
- [原告]: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快车网”及其名为“快车FlashGet”的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CCTV-1“《2009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下载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中央电视台授权(独占性质之授权)原告有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涉案节目,并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诉权利;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或通过其它方式传播涉案节目。涉案节目是中央电视台和原告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摄制并传播,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危害涉及面广,在国家大力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大背景下,其社会影响恶劣,侵权情节严重。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判如所请。[09:22:17]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09:23:10]
- [被告]: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也不能证明我方存在侵权行为,而且赔偿数额不具有合理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09:23:45]
- [审判长]:双方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09:24:34]
- [原告]:证据1,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正版光盘,证明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由中央电视台出品,著作权归属于中央电视台;证据2,授权书及授权情况说明,证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中央电视台独占授权,获得中央电视台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我方是本案适格主体;[09:28:42]
- [原告]:证据3,(2009)沪静证经字第2950号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由CCTV1现场直播的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的下载服务,快车网的经营主体是被告,且软件FlashGet3.0的经营者也是被告;证据4,《网络视频直播技术合作协议》,证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之前向第三方授权春节联欢晚会网络上传播;[09:33:46]
- [原告]:证据5-6,合作协议的付款发票、进账单,证明《网络视频直播技术合作协议》的实际支付证明:即被授权第三方向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实际支付授权费用;证据7,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即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证据8,差旅费费用,两张机票和两张保险费,共计2480元。[09:33:58]
- [审判长]:请被告进行质证。[09:35:10]
- [被告]:对原告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1、原告提到的证据1无法证明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本案无关联性;2、原告证据2,中央电视台应先获得继受作品的权利,春晚系汇编作品,如果中央电视台将春晚系列节目授权给原告,应该先取得其他节目的作者的许可,另外,99年朱时茂、陈佩斯诉中央电视台案的判决中明确了春晚中的每个节目由各个著作权人享有相关权利,所以原告对这部分作品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3、我方网站对频道进行分类的行为,不能证明被告对链接存在主观故意。另外,我方提供的是春晚节目的链接,不是存储服务,且从始至终未收到过原告的相关权利告知函件;[09:42:21]
- [被告]:4、被告是快车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公证书中的快车软件所有者不是被告,高速下载也是软件本身的功能,与被告经营网站无关;5、我方已关闭涉案网站,不存在侵权行为。6、证据4协议是合同行为,不能作为本案的参照依据。根据合作协议第7条,原告不享有涉案所主张的权利。7、我方认为原告证据5-8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质证意见完毕。[09:43:4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说明证明目的。[09:44:32]
- [被告]:证据1,授权书及补充授权书,证明中央电视台将所有节目除了向原告授权,另外还授权给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证据2,含有歌曲《童年》的正版CD,含有歌曲《爱之初体验》的正版CD,含有歌曲《出发》的正版CD证据,含有歌曲《亲亲我的宝贝》的正版CD证据,证明(罗大佑、周华健、张震岳、纵贯线乐队的唱片)中显示《春晚》中所用的歌曲作品《童年》《爱之初体验》《出发》《亲亲我的宝贝》版权均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春晚中的节目有相关著作权人,中央电视台不是著作权人,故其无权授权给原告,原告不具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09:54:00]
- [审判长]:被告明确一下,你方刚才出示的中央电视台授权书的来源。[09:54:32]
- [被告]:我方的授权书及补充授权书是由曾经代理过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律师提供的,且该份证据曾经在法庭上提交过。[09:54:56]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授权书与补充授权书与本案无冲突,授权书仅向相关人声明国际电视总公司为版权交易的代理人;被告提交的证据2唱片上所说的版权表明的是录音歌曲的版权,在春晚上的表演节目产生的是现场演唱的录音版权,该版权不属于滚石公司。[09:55:45]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56:00]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获得的是什么样的权利?[10:01:48]
- [原告]:春晚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进行拍摄的作品。首先其符合作品的独创性,09年的春晚有其主题,央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拍摄。汇编作品体现的是对已有作品的汇编,而春晚的节目大部分都是为春晚而特别创作的,故春晚不属于汇编作品。[10:05:08]
- [审判长]:中央电视台对春晚的权利是否有法律文件对此进行了确定?[ 原告]:北京二中院和上海法院的相关判决已经对此进行了确定。[10:05:20]
- [审判长]:你方的授权书中是否可以反映出该点?[ 原告]:授权书中没有就春晚的属性进行明确的说明。[ 审判长]:你方授权的范围?[ 原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10:06:29]
- [审判长]:你方取得的权利是否是独家的?[ 原告]:我方取得的是独家的权利。中央电视台已于2009年9月15日出具了相关补充授权书,以解决以后可能出现的权利冲突问题。[10:06:46]
- [审判长]:原告认为哪些是侵权行为?[ 原告]:被告拥有的快车网,且其经营客户端软件FlashGet3.0,被告通过客户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下载服务。[ 审判长]:涉案春晚节目是否有下载次数的显示?[ 原告]:公证书中没有显示。[10:08:37]
- [审判长]:被告所说其刊登了相关的告知通知等,你方是否向其发送了告知函?[ 原告]:我方认为被告的网站和客户端软件是直接的侵权行为,并不适用通知、免责的条款。[ 审判长]: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100万具体如何计算?[ 原告]:是估算的,参考获得相类似节目的权利的授权费用。[ 审判长]:5万元合理费用如何计算?[ 原告]:根据差旅费和公证费、律师费计算的。[10:09:20]
- [审判长]:被告结合证据说明你方不构成侵权的具体理由。[10:12:18]
- [被告]:我方网站仅仅提供了搜索的链接,且节目上有相干权利人的署名,软件的速度等均是软件的自身功能,与我方无关。原告在起诉前没有进行告知,故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条例,我方仅提供了节目的链接,故我方的行为不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10:14:25]
- [审判长]:你方是否对你方网站上的节目进行审查?[10:14:45]
- [被告]:我方会对网站进行编辑,但是不对内容进行编辑,基于对权利人的保护,我方刊登了相关的免责声明,要求权利人如果发现有侵权作品,我方会及时删除,但本案原告没有向我方发送任何函件。[10:15:19]
- [审判长]:原告有没有将春晚的权利进行告知?[ 原告]:春晚结束的时候,在最后会显示有权利的归属。[10:15:53]
- [审判长]:有关2009年春晚节目报道你方是否有?[ 原告]:有,如果法庭需要我方可以提交。[10:16:53]
- [审判员杨德嘉]:原告认为构成2009年侵权的网站是否只有被告一家?[ 原告]:不止被告一家。[ 审判员杨德嘉]:你方主张的合理费用共5万元,就律师费部分你方是否有相关证据提交?[ 原告]:没有。[10:18:12]
- [审判员曹丽萍]:原告能否明确你方将2009年春晚转授权的情况?[ 原告]:我方已将2009年春晚节目转授权给其他公司。[10:18:3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听劝阻、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必要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辩论的时间。根据刚才的举证质证,法庭归纳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2009春晚》的作品性质;2、原告是否依法获得了授权;3、被告是否构成侵权;4、如果被告侵权,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请双方围绕上述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19:22]
- [原告]:春晚是中央电视台以类似电影摄制方式制作的作品。中央电视台就09春晚节目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且有其独特的中心含义,故应该认定春晚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完成的作品,且中央电视台是春晚的权利人,我方进行授权获得了相关的著作权。被告在其网站开设特定的栏目并提供春晚的下载服务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对春晚的权利人的身份应当明知,具有侵权故意。被告的软件为网友的下载提供了极大便利,并对不同的节目进行广告标价,故其的侵权故意明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过被告的网站的标语,表明其并未将自身定义为搜索链接网站,而是将自身定义为提供下载服务的主体。[10:27:54]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29:34]
- [被告]:1、春晚本身是汇编作品,被汇编作品的权利人享有相关著作权,原告没有提供被汇编作品权利人将权利授权给原告的证据/。被汇编作品的权利人许可中央电视台对作品进行录制播放,但并不代表中央电视台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故中央电视台无权将著作权授予原告,原告没有取得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001年中央电视台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授权属于非法授权,故我方认为,本案中中央电视台对原告的授权也不合法。[10:36:13]
- [被告]:2、快车软件不是被告所有,软件有其明确的署名人,被告仅仅提供了链接服务,故被告的行为不侵权。3、原告授权文件中的节目与本案无关联,故原告的所有诉讼支出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进行相应的赔偿。[10:38:36]
- [审判长]:原告认为春晚属于以类似电影摄制方式制作的作品,被告认为春晚是汇编作品,双方就该问题发表一下意见。[10:39:06]
- [原告]:我方认为春晚是以类似电影摄制方式制作的作品,中央电视台作为制片方,其对春晚的前期制作有相应的策划,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的劳动。灯光、舞美、主持人串联、服装、造型、主题设计等等,每一个具体的节目都体现了中央电视台的创造性劳动。[ 被告]:我方认为春晚不是以类似电影摄制方式制作的作品,春晚独创性仅仅表现在其对灯光、舞台等的设计方面,就节目本身中央电视台没有明显的独创。[10:51:05]
- [审判长]:中央电视台春晚的结尾是以什么样的结尾表述的?[ 原告]:春晚的结尾署名中央中央电视台或者中央电视台出品字样。[10:51:09]
- [审判长]:原告所诉内容是否还在被告的网站上?[ 被告]:快车网已经关闭,且侵权内容也已经删除。[ 审判长]:原告对此是否认可?[ 原告]:快车网确实已经关闭,但FlashGet网还没有关闭,认可被告已经将涉案内容删除。[10:52:03]
-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承认中央电视台在春晚的拍摄过程中对灯光、舞美的创作工作,除此之外,还体现在具体的节目当中,每一个节目其中都隐含了春晚的导演组、导演对节目的创作。春晚只是以类似电影摄制方式制作的作品,不能按照真正电影的署名方式对其进行要求。在被告网站上点击相应的节目就要安装相应的软件,该软件的网站直接指向FlashGet网站,而被告已经承认该网站为其所有,该软件作为被告的客户端足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10:57:57]
- [被告]:我方认为原告一味强调以类似电影摄制方式制作的作品春晚,就是在回避其没有获得各个春晚节目权利人授权的事实。春晚为汇编作品,如果要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取得汇编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和被汇编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原告如果要获得春晚的著作权,不仅应该得到中央电视台的授权,而且应该得到各个节目的权利人的授权,原告仅取得了中央电视台的授权,没有取得各个节目的权利人的授权,故原告对春晚不享有著作权。我方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且节目上有相关的权利人署名,故我方不侵权。[11:00:34]
-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如果春晚节目的著作权属于各个节目的表演者,那么中央电视台的权利是什么?在中央电视台所创造所投资的背景下表演的节目,所有节目的著作权就是属于中央电视台。就像电影的演员所演出的电影的著作权属于电影的出品公司一样,中央电视台是春晚的著作权人。[ 被告]:坚持以前的辩论意见。[11:04:25]
- [审判长]: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05:01]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之前可以进行调解,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原告]:在被告承认错误的情况下同意调解。[ 被告]:由于原告的权利有瑕疵,所以不同意调解。[11:06:07]
-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本院不再主持调解。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合议,15分钟后进行宣判。[11:06:34]
- [主持人]:休庭15分钟。[11:07:0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11:26:04]
- [审判长]:现在宣判。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央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清清、翁才林,被告智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1:27:22]
- [审判长]:合议庭经合议认为:本案中,央视公司所主张的《2009春晚》,是广大观众在荧屏前所看到的经摄制而成的电视节目。《2009春晚》在表现形式上与电影作品相近,都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在其摄制过程中,同样存在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以及编导的参与,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尽管该节目凝聚了大量的投入和辛勤的劳动,但《2009春晚》这一电视节目在的制作目方面,主要为了是生动展现舞台现场的精彩表演;并且在创作方法方面,也与电影作品存在着较大区别。特别是在对拍摄内容的选择、舞台表演的控制、节目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同样,节目的编导、摄像等人员按照个人的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也都非常有限。由此决定了《2009春晚》所具有的独创性并没有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不足以构成电影作品或类似于以电影设置方式创作的作品。[11:30:43]
- [审判长]: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院认定《2009春晚》属于录像制品。中央电视台对该节目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央视公司根据中央电视台出具的09年授权书和《情况说明》,独家获得了《2009春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智通公司作为专业的互联网公司,在明知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用户进行指示、引导,向用户提供《2009春晚》的内容下载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央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由于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本院将根据《2009春晚》的影响力,结合智通公司侵权行为的时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央视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属于必要的诉讼支出,应由智通公司予以负担。鉴于央视公司并不享有与《2009春晚》有关的著作人身权,故对其有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11:30:58]
- [审判长]:综上,依据二OO一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二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11:32:07]
-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宣判为口头宣判,双方当事人于十日内领取判决书。双方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现在闭庭![11:32:3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1:34:35]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1:35:00]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雷建军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李梦超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的大力支持。[11:35:35]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1:36:10]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