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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10:24:10]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宠物狗意外身亡 主人向肇事人追责”的民事案件。[10:24:45]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10:25:56]
- [主持人]:潘女士诉称:2010年3月26日上午九点左右,其宠物犬“淘淘”在潘女士所居住的永乐西区内玩耍,曹先生驾驶机动车将其撞倒,之后,曹先生对“淘淘”死活不管不顾,自行驾车离去。原告得知消息后,赶紧来到现场并抱着爱犬赶往就近的宠物医院,但由于伤势严重,爱犬最终死去,潘女士很是悲痛。“淘淘”系潘女士于2000年购买的,十余年来一直与其共同生活,朝夕相处,潘女士早已将其视作家庭成员之一,对其十分疼爱,“淘淘”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时常夜不能寐。为了找到撞死爱犬的人,潘女士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发现了曹先生肇事的全过程,随即向派出所报案,鲁谷派出所的民警找到了曹先生,调查了整个事情过程,其虽承认“淘淘”是他撞死的,但却不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潘女士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宠物犬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540元。[10:26:17]
- [主持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石景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海涛、陪审员王世江、孙秀芝组成合议庭审判该案,书记员王春英担任法庭记录。[10:27:13]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0:27:2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0:27:53]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之一:刘艳伟,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西区。[ 原告之二]:潘淑琴(系刘艳伟之母),女,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刘艳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小年,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洪喜,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西区1号楼。委托代理人张娟,女,33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福胜胡同。[10:50:4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艳伟、潘淑琴诉被告曹洪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吴海涛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春英担任法庭记录。[10:51:1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0:52:0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10:52:36]
- [郭小年]:2010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原告的宠物犬“淘淘”在原告所居住的永乐西区内玩耍,被告曹洪喜驾驶机动车将其撞倒,之后,被告对“淘淘”的死活不管不顾,径行驾车离去。原告得知消息后,赶紧来到现场并抱着爱犬赶往就近的宠物医院,但由于伤势严重,爱犬最终死亡,死状凄惨,原告很是悲痛。“淘淘”是原告在2000年购买的,十余年来以至于原告共同生活,朝夕相处,原告早已将其视作家庭成员之一,对其十分疼爱,“淘淘”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时常夜不能寐。为了找到撞死爱犬的人,原告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发现了被告肇事的全过程,随即向派出所报案,鲁谷派出所的民警找到了被告,调查了整个事件过程,被告承认“淘淘”是他撞死的,但却不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派出所民警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原告依法向人员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证的判决。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宠物犬损失费24500元、宠物狗无害化处理费3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355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10:55:01]
- [马振华]:有理相信的京巴犬不是被答辩人办理养犬证那只,居住在一小区,彼此熟悉,被答辩人是动物爱护者,养的小狗接近四只,有两只是白色的京巴,根据规定一户只能养一只,对于地下室很多人向原告反映过,但没有得到解决,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被答辩人只能由一只犬办理登记,答辩人有理由相信与机动车相撞而死的那只不是办理养犬证的那只,有可能是流浪狗。假定死亡京巴是被答辩人所有,被答辩人有严重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写全储户时,应束犬链,应携带养犬证,但被答辩人当天带着狗四处跑,被答辩人属于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京巴死亡的主要责任。财产损失属于漫天要价,死亡的只是一只普通的京巴,在十岁以上,价值更低。被答辩人8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语法无据,根据法律规定有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只是人身损害赔偿或特定物造成损害,可见京巴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被答辩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无公害处理费不符合情理,就是宠物死后的处理,根据被答辩人的说法,被答辩人提供的不是证实发票被答辩人不予认同真正进行了无公害处理,其次宠物医院费用奇高,他们根据不同的客户提供了不同的套餐,收费很高,其收费标准不是一般人接受得了的。对比北京市对自然人的丧葬标准,也可看出被答辩人对犬的处理费用高的离谱,根据相关通知,北京市实行丧葬费报跟制度不分级别,不分职务,将开支一共调整为5000元,这5000元包括服装、整容、骨灰盒等费用,这个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订立的,一个人死亡费才是5000元,一个小狗花费3000元很不合理,无公害处理是原告的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无关。其犬死亡的主要责任在原告,被告只承担次要的、合理的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57:26]
- [审判长]: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10:58:28]
- [郭小年]:证据1、刘艳伟、潘淑琴与户口本,证明两个原告的户籍所在地,证明潘淑琴与刘艳伟系母女关系,二原告共同购买和抚养了宠物狗淘淘,对淘淘享有共有权;证据2、北京市养犬登记证,2000年6月29日登记,养犬人姓名是潘淑琴,在犬证上可以显示宠物狗淘淘的基本信息,证明淘淘就是原告所饲养十余年的宠物;证据3、宠物狗淘淘的动物免疫证和宠物健康证,证书上显示淘淘的出生日期2000年4月7日,证明原告已经购买并抚养了淘淘十年之久,原告对淘淘进行定期注射,并花费大量费用,证上显示主人是刘艳伟;证据4、四张宠物狗淘淘生前照片,从照片上可以看到,淘淘生前非常活泼可爱,深得二原告喜爱;证据5、北京芭比堂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的书面证明一份(宣),证明淘淘在2008年8月份开始在该医院注射疫苗及疫苗等费用,证明出具日期是2010年5月25日,十余年的费用总共22500元,这些是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证据6、宠物狗淘淘在医院住院的病例,和医院出具的证明互相印证,可以证明淘淘在十年当中花费的医疗费、免疫费等费用,证明十年当中花费了这些费用,这些费用是原告刘艳伟、潘淑琴直接支出的;证据7、宠物无害化处理费票据,显示淘淘的无害化处理费用是3040元,这是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在北京规定宠物死亡之后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我们也是依据北京的规定进行的,花费了这些费用,这些费用是非常保守的情况所做出的支出,并不是被告说的花费非常多,无害化处理费用也应由被告赔偿。(提交)[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11:03:38]
- [马振华]:(阅)健康免疫证写的主人是刘艳伟,养犬证上主人是潘淑琴,这有矛盾,潘淑琴是否适格?物公海处理不是证实发票,我们不认可。在芭比堂宠物医院看病的证明,对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动物信息表对真实性认可,这个是养狗过程的正常消费,和当前狗的损失无关,这是消耗消费。对户籍证明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马振华]:有个证人,证明原告养了很多狗,死亡的狗不一定是原告办狗证的狗。[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证人入庭)[ 审判长]:证人,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 张某某]:张某某,男,汉族,河南省建安防水公司工人,住该公司工地。[ 审判长]:证人应如实向法庭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张某某]:听清了。[ 审判长]:你向法庭陈述做证的内容。[ 张某某]:证明原告在地下室养很多狗了,有狗、有猫。[11:15:56]
-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郭小年]:你在什么地方居住?[ 张某某]:永乐小区地下室。[ 郭小年]: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在地下室居住?有无居住证明?[ 张某某]: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马振华]:你在地下室居住时是否看见了原告养的狗和猫?[ 张某某]:见过。[ 马振华]:养的狗是什么颜色的?[ 张某某]:有两只白色的狗。[ 审判长]:证人退庭,庭后阅笔录签字。(证人退庭)[11:17:35]
- [审判长]:被告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马振华]:提交判例,证明这样的案件曾经有过,最后法院对死亡赔偿费用没有支持。(提交)[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郭小年]:不用了,这不是证据。[ 审判长]:原告主张损失24500元是何费用?[ 郭小年]:损失费是24500元,其中包含宠物狗本身的价值损失是2000元,宠物狗十年间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2500元,两项共计24500元。[ 审判长]:其他损失是22500元具体包括何费用?[ 郭小年]:从2000年饲养宠物犬淘淘开始,一直到淘淘死亡,这十年间我们在淘淘身上花费的医疗费、驱虫费、免疫费,全部加起来是22500元,有北京芭比堂宠物医院出具的证明、病例互相印证。[ 审判长]:是否包含事故发生时治疗的费用?[ 郭小年]:当时就死亡了,没有抢救,所以没有发生费用。[ 审判长]:你方主张的费用是饲养十年期间发生的费用?[ 郭小年]:是。[ 审判长]:在庭进向双方当事人出示了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对询问笔录有无异议?[ 郭小年]:无异议。[ 马振华]:无异议。[ 审判长]:在3月27日询问笔录中,潘淑琴陈述在3月26日9时26分左右小狗独自下楼?[ 潘淑琴]:是,我在敦地,他自己跑下去了。[ 审判长]:事故发生时你们没有在小狗旁边?[ 刘艳伟]:是。[ 审判长]:没有拴狗链?[ 刘艳伟]:是栓的胸链。[ 审判长]:曹洪喜陈述看见开车中看见有狗,按了喇叭后继续前行?[ 曹洪喜]:是。[ 审判长]:你在驾驶过程中已经看见了小狗?[ 曹洪喜]:是。[11:23:09]
- [审判长]:向原告出示被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原告有无异议?(出示)[ 郭小年]:(阅)车牌号不知道是否正确,我们了解的应该是京AW225,在保单上没有写牌号。[ 曹洪喜]:是先上保单后上牌子。[ 郭小年]:对真实性没有意见。因为这个事情发生在小区门口,没有出小区,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个很难确定,怎么去鉴定保险公司的责任,请求合议庭评议时对我的意见予以考虑。[ 审判长]:原告主张的宠物全价值损失2000元有无证据证明?[ 郭小年]:没有,是参考市场价格。我们有网络打印的京巴的成交价格(提交)。[ 刘艳伟]:是根据狗的品种、是否纯来定价的。我们是十年前购买的,价格比较贵。[ 审判长]: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原告回答是500元购买的狗。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网络打印件是何意见?(出示)[ 马振华]:(阅)我们认为这个没有什么意义。[ 审判长]:双方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郭小年]:没有。[ 马振华]:没有。[11:26:03]
-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郭小年]: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事实是,被告曹洪喜驾车撞死的宠物犬是不是原告饲养的宠物犬,我们认为这个争议是子虚乌有的东西,没有必要产生这个争议,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宠物犬淘淘是原告购买并饲养十年之久的宠物,我们提交了养犬证、健康免疫证等。被告截止到现在为止,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排除我们这些证据的能力,刚才被告提交了证人出庭,证明原告饲养的宠物,但这个没有意义,原告是否饲养宠物与被告撞死宠物没有关系,证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永乐小区居住,我们认为证人没有任何证明能力。我们希望法庭认定宠物犬淘淘是原告购买并饲养的。在本案中被告假释机动车将宠物犬淘淘碾压至死,被告在派出所时已经做了陈述及认可,现在其在法庭上说撞死的是不是这条狗,这个没有意义,其在派出所已经认可了这个事实,并且应该承担责任。我们要求赔偿的损失有宠物犬的价值2000元,十年间的费用22500元,无害化处理费3040元,我们都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支出了,是为宠物犬生活所支出的必须的费用,应该是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我们请求法庭能够认定这个事实,判决被告赔偿我们要求的费用。关于精神抚慰金,淘淘是原告在2000年购买的,在十年当中和原告共同生活,朝夕相处,原告在其身上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和金钱,原告早已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之一,因此在淘淘撞死之后原告承受篮球巨大的精神痛苦,所以我们请求法院能够依据有特定人格意义的物作为判决依据,判决被告对宠物犬淘淘的死亡承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我们要求的费用是8000元,请求法庭予以酌定。[ 刘艳伟]:对方说到身份问题,我认为这个是常识问题,如果孩子病了,有可能是我母亲也有可能是我去带着去看病。芭比堂的病例是累计出来的,人家有公章有证明,证明我们这期间发生了费用,我认为这个也应该没有什么异议。关于小狗撞伤的问题,不管理是小狗是因为什么跑出去的,可从监控录像看,是小狗静止的时候被被告撞死的,不是小狗乱跑造成的,如果是人的话,被告的行为就是肇事逃逸。关于证人,我们在小区院里见过,是被告的亲戚。[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马振华]:关于证人,证人和被告是老乡,都在永乐小区的地下室居住,他在那居住了很长时间,知道原告养了多少宠物。[ 审判长]:现在进行补充提问。双方对于撞死的是京巴狗有无异议?[ 郭小年]:无异议。[ 曹洪喜]:无异议。[ 审判长]: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庭不再当庭进行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郭小年]: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马振华]: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1:36:00]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王娇、民一庭董杰的大力协助,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11:38:18]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38: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