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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饭店终止保安服务 服务公司讨要欠费”案,感谢您的关注。[09:22:30]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原告保安公司与被告饭店签订《保安劳务服务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保安服务义务,被告支付了相应服务费,服务期满后,由于原、被告对是否产生加班费认识不一,原告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2008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保安劳务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保安服务,服务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仍准备继续签订《保安劳务服务合同》。因此,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保安服务,但2010年7月下旬,被告突然告知原告只需服务至2010年7月31日,8月1日起由新的保安公司接替原告。2010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终止保安服务关系。但被告尚欠原告加班工资。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迟延支付加班工资滞纳金共计三十三万余元。[09:23:32] - [主持人]:此案采取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代理审判员徐楠独任审理,书记员张毅担任法庭记录。[09:24:33]
- [主持人]:现在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25:03]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25:14]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26:16]
- [审判员]:请坐[09:26:37]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26:51]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的情况。[09:27:22]
- [审判员]:原告北京某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某,律师。被告北京某饭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尹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律师。[09:29:10]
- [审判员]: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饭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徐楠独任审判,书记员张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闫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权;(二)提供新证据权利;(三)委托代理人;(四)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权利;(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六)被告有反驳、反诉权利;(七)提起上诉;(八)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应遵守下列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听从法庭指挥;(三)遵守法庭纪律;(四)如实陈述事实;(五)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09:30:12]
- [审判员]:以上内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09:31:01]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31:15]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09:31:32]
- [原告]:双方于2008年7月1日签订《保安劳务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原告如约为被告提供了保安服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正常工作时间的保安服务费,保安员的节假日加班费一直尚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安员加班工资121 810元(合同期内的应产生的加班工资是113 435元;合同期满后原告又为被告服务了一个月,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加班工资为837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服务费及加班工资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每迟延一日,按迟延部分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9月28日为21406.5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同起诉状。[09:34:20]
- [审判员]:原告明确一下,被告是否还拖欠你方保安服务费?[09:35:07]
- [原告]:不是,是依据合同要求支付加班加时的服务费。[09:35:25]
- [审判员]:原告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什么?[09:35:39]
- [原告]:服务合同纠纷。[09:35:50]
- [审判员]:为何主张“保安员加班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还是依据保安服务合同?[09:36:11]
- [原告]:首先是依据保安合同约定,其次是具体的计算办法,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09:36:29]
- [审判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代保安员主张其应该享受的加班工资,还是依据保安服务合同为公司主张加时服务费?[09:36:54]
- [原告]:代表保安公司主张加时费。[09:37:06]
- [审判员]:被告认为双方是什么法律关系?[09:37:38]
- [被告]:保安服务关系。[09:37:56]
- [审判员]:原告明确一下加班工资及滞纳金的起算时间?[09:38:15]
- [原告]:保安合同期限至2010年6月30日止,合同期内的应产生的加班工资是113 435元,我们认为该部分滞纳金是2010年7月1日开始起算;合同期满后原告又为被告服务了一个月,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加班工资为8375元,该部分滞纳金的起算日期为2010年8月1日开始起算。均按合同约定每迟延一日,按迟延部分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09:38:38]
- [审判员]:请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09:38:57]
- [被告]:我方并不拖欠原告费用。理由如下,一是我方的服务关系已经结束。双方的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二是原告的诉求无法律和依据,理由是依据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合同的相关条款都已作废,相关条款已被划掉;三是被告从未向原告要求加班;[09:45:29]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09:46:26]
- [原告]:第一组证据,保安劳务服务合同,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向原告足额支付加班费。[09:46:59]
- [被告]:真实性认可,但是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缺少了封面,该封面可以说明该合同系原告提供的制式合同。[09:47:43]
- [原告]:第二组证据,补充协议,证明双方对保安服务合同达成补充协议。[09:52:23]
- [被告]:真实性认可,认为该补充协议和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没有关联。[09:52:45]
- [原告]:合同主文部分是我们提供的,但是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合同内容进行进一步补充或修改。补充协议不是原告提供的。[09:53:13]
- [审判员]:原告,补充协议中有涉及本案诉讼请求的相关内容吗?[09:53:33]
- [原告]:没有。[09:53:43]
- [原告]:第三组证据,排班表,证明加班事实。[09:53:56]
- [被告]: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里面涉及的内容有异议。因为排班表上编排的人员和实际工作的人员有不同。我方认为此证据形式和内容上有瑕疵。[09:54:40]
- [原告]:我们以最后的考勤记录为准。[09:55:21]
- [审判员]:原告,排班表是谁出具的?[09:55:33]
- [原告]:是我们根据被告的要求制作的,由被告饭店的保卫干事王某起草。[09:56:06]
- [被告]:事实不是这样的,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个排班表,王某是办公室的普通工作人员,他没有权利对排班表进行确认。[09:56:32]
- [审判员]:原告解释一下合同的相关条款为什么划掉?[09:56:59]
- [原告]:合同签订时对划掉的条款无法确定。[09:57:14]
- [审判员]:被告,对第五条第三款什么意见?[09:57:40]
- [被告]:我方认为是作废的,理由是依据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09:57:51]
- [审判员]:补充协议有关于本案的内容吗?[10:00:00]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00:26]
- [审判员]:排班表是谁做的?[10:00:51]
- [原告]:王某做的,西单饭店核定。[10:01:06]
- [审判员]:保安分勤岗怎么分配?[10:01:23]
- [被告]:我不太清楚。但主要是三个岗,大堂24小时有保安值班,东门和西门也有。[10:01:42]
- [审判员]:原告去过西单饭店吗?[ 原告]:在外面看过。[10:04:57]
- [原告]:第四组证据,考勤表,证明加班事实,上面同样有王某的签字确认。这是我方制作的。[10:05:17]
- [被告]:待证人出庭时再具体说明。上岗人员不符合我方确认的三张表上的人员。[10:07:17]
- [原告]:第五组证据,调查笔录(王某),属于证人证言,证明加班事实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班费。[10:08:08]
-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申请证人到庭?[ 原告]:申请。[10:11:14]
- [审判员]:证人出庭。王某,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被告职工。[10:12:04]
- [审判员]:告知一下证人出庭的权利和义务。[ 证人]:知道了。[10:12:23]
- [审判员]:证人,你原在被告饭店从事什么职务?[ 证人]:安保消防。[10:12:47]
- [审判员]:西单饭店一共有几个岗?[ 证人]:大厅、东门和西门三个。[10:13:05]
- [审判员]:这三个岗工作时间什么要求?[10:13:19]
- [证人]:大厅是24小时,东门是24小时,西门15小时,早上七点至晚上十点。共8个保安人员,每人一天正常工作十多个小时。[10:13:36]
- [审判员]:被告饭店要求保安员加班吗?[ 证人]:是办公室主任口头要求的。保安队队长加班的。我被辞退了,所以没有我的岗。[10:14:00]
- [审判员]:你是合同制还是临时合同制职工?[ 证人]:我是和单位两年一签。[10:16:46]
- [审判员]:保安岗三个岗是保证不能缺人是吗?[ 证人]:是的。[10:17:04]
- [原告]:考勤表是您确认的是吗?[ 证人]:是的。[10:19:21]
- [原告]:节假日是否可以停岗?[ 证人]:不可以。[10:19:48]
- [原告]:2010年8月启用新的保安人员是吗?[ 证人]:是的。[10:20:07]
- [被告]:你对双方的合同内容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10:20:21]
- [被告]:你的作息时间如何?[ 证人]:周一到周五,周末正常休息。[10:20:42]
- [被告]:法定节假日你休息吗?[ 证人]:休息。[10:21:01]
- [被告]:你看下被告饭店出示的2009年7月至今年7月31日的出勤表。[10:21:19]
- [证人]:我看过了。[10:26:29]
- [被告]:是否保安公司正常派人上岗?[ 证人]:是的。只要三个岗不缺人。[10:26:47]
- [被告]:人员安排怎么确定?[ 证人]:每月到一号确认上个月的。[10:27:08]
- [被告]:2010年你回过家吗?[ 证人]:回过,休的是法定节假日。[10:27:28]
- [被告]:你休假期间保安是否正常上班?[ 证人]:是的。[10:27:43]
- [被告]:这段时间你在老家,你怎么知道?[ 证人]:对方在岗,都会给我打电话。[10:27:57]
- [审判员]:你在老家,在岗的人给你打电话?[ 证人]:我在家,核实不了。[10:28:19]
- [审判员]:考勤表每月给你核实一次是吗?[ 证人]:是的。[10:28:47]
- [审判员]:来看一下考勤表。看是否有人缺岗。[ 证人]:不缺岗。就春节那五天不能确认是否缺岗。[10:29:13]
- [被告]:证人,你看一下2010年1月这部分的考勤表。除了个别人之外,1月31日其他人员都缺岗。[ 证人]:我记不清楚了。[10:29:30]
- [原告]:第六组证据,调查笔录(杨某),属于证人证言,证明加班事实。[10:31:48]
- [审判员]:先核对证人身份。杨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满族,被告饭店职工。[10:34:49]
- [审判员]:你何时离开被告饭店?[ 证人]:2010年11月24日饭店与我解除合同。[10:35:19]
- [审判员]:西单饭店一共几个岗?[ 证人]:三个。[10:35:38]
- [审判员]:一共几个保安?[ 证人]:八个。[10:35:53]
- [审判员]:具体岗位你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10:36:17]
- [审判员]:三个岗的保安你清楚平均每人的工作时间吗?证人:我不清楚。[10:37:34]
- [审判员]:节假日有要求站岗吗?[ 证人]:我不清楚。[10:37:52]
- [原告]:王某是西单饭店的人员吗?安保和考勤是他负责吗?[ 证人]:是的。[10:38:0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0:38:24]
- [原告]:第七组证据,西单饭店员工名单,证明被调查人系被告员工,并负责保安管理工作。[10:41:50]
- [被告]:不认可真实性。[10:42:17]
- [原告]:第八组证据,工资表,证明被告长期拖延支付加班费,给原告造成损失。[10:42:30]
- [被告]:不认可关联性,我方没必要确认。保安人员的基本工资是800元,全在我方给付的费用中。[10:44:30]
- [审判员]:原告,这是按保安员实际加班费支付的吗?[ 原告]:是的。[10:45:01]
- [审判员]:原告解释一下保安员加班费的算法。[ 原告]:我七天之内提交书面说明。[10:45:31]
- [审判员]: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10:45:42]
- [被告]:第一组证据,保安劳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证明双方的保安服务合同关系。[10:46:17]
- [原告]: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同我方的举证意见。[10:46:31]
- [被告]:第二组证据,2010年8月6日原告和我方进行结算的通知以及明细,经核实后,我方支付了应付的款项,被告认为其中有部分不合理的要求,我方向对方支付了剩余的保安服务费57200元,服务费滞纳金6552元,保安人员加班费112767元未支付,我们认为该加班费属于原告单方要求,无合同依据,我们不应支付。[10:48:05]
- [原告]:认可真实性。[10:48:39]
- [被告]:第三组证据,发票及支票领用登记单及,共11页,证明被告履行交纳服务费的情况。[10:48:52]
- [原告]:认可真实性,合同项下及超出合同期限的服务费都已经支付了。[10:49:11]
- [被告]:第四组证据,从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保安员依据合同8名保安员每人按月领取200元饭费的情况,说明排班表和考勤表上的人员和实际工作的人员不符。[10:50:18]
- [原告]: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但是签字是否本人签字需要进一步核实。八名保安的服务费用都已经支付。[10:50:33]
- [被告]:第五组证据,出勤统计表13页,2009年7月到2010年7月,证明证人一和证人二在合同履行的争议期间的出勤情况。[10:52:15]
- [原告]:认可真实性。[10:57:16]
- [被告]:法庭看一下2009年5月的出勤表,证人一说在回老家的五天内也对考勤进行了核实,但从情理上讲,他们虽然住在饭店,但他们也要正常休息,因此我方认为考勤表不能真实的反应情况。[10:57:33]
- [审判员]:保安服务合同下的正常服务费都支付给保安了是吗?[10:57:49]
- [被告]:我方都支付了。双方之间关于费用是包干制,至于保安他们之间怎么分配工作,我们不干涉。[10:58:14]
- [审判员]:双方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10:58:32]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10:58:5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10:59:08]
- [原告]:一,对于包干制度,双方没有任何约定。二,关于条款作废的问题,第五条第三款明确有效。三,加班的问题,西单公司共设置了三个岗,大厅和东门24小时,西门15小时,因饭店的性质,节假日必然加班。[11:01:12]
- [被告]:一,我方认为双方合同规定的就是包干制。二,关于条款效力问题,我方认为对于格式合同有分歧的,应做不利于制作方的解释。我方提出的相关条款应认作作废。三,我方不认可原告所述的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的事实。[11:04:27]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1:04:53]
- [原告]:同意。[ 被告]:不同意。[11:05:10]
- [审判员]:下面进行最后陈述。[11:05:3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05:50]
- [审判员]: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核对无异后签字。[11:06:05]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刘草生副院长、王珊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1:06:58]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刘草生 王珊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周慧
照片提供:谢伟辉[11:07:51]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