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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本院即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鞠民诈骗一案。[09:36:41]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鞠某本是一名山东籍无业青年,却谎称自己的爷爷曾是地下党,曾与前某国家领导人一同在五七干校呆过,更谎称自己在高盛投资银行工作,拥有存款3000余万元。其通过承诺与对方结婚,骗取两位女孩的芳心,然后编造家中出事、账户被查封、缺少生活费等事由,骗取对方钱财共计7万余元。日前,鞠某涉嫌犯诈骗罪被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09:38:34]
- [主持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鞠某,虚构身份和家庭背景,于二OO九年六月至二O一O年五月间,谎称与被害人刘某交友、准备结婚,编造家中出事、账户被查封等虚假事实,在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广渠门等地骗取被害人刘某财物共计人民币六万元;于二O一O年二月至五月间,编造无法回家、暂时缺少生活费等虚假事实,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方新天地、北新桥邮局等地骗取被害人岳某人民币一万余元。被告人于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五月二十一日被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上述赃款已全部被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9:38:44]
- [主持人]:欲知该案详情、结局如何,敬请关注该案庭审实况。[09:39:56]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09:40:12]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影响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随便发言和提问;5、注意保持室内卫生;6、请将无线通讯工具关闭。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对于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52:03]
- [审判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鞠民。[ 审判长]: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被告人]:无。[ 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1985年5月28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山东省泰安市。[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高中。[ 审判长]:职业、职务?[ 被告人]:农民。[ 审判长]:家庭住址和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山东省泰安市邱家店镇刘家疃村国石碑39号。[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被告人]:无。[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 被告人]:2010年5月21号被羁押。[ 审判长]:被告人,涉嫌本案你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2010年6月23日。[ 审判长]:被告人鞠民,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 被告人]:2010年12月1日。[09:59:0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鞠民诈骗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狄启骋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人民陪审员顾兵依法组成,书记员佟飞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被告人鞠民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10:00:3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鞠民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鞠民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10:01:45]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鞠民,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鞠民,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被告人]:存在。[ 审判长]:指控你犯诈骗罪的罪名是否成立?[ 被告人]:成立。[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10:03:23]
-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你和被害人刘某、岳某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在交友网站上认识的。[ 公诉人]:你和刘某、岳某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恋爱关系。[ 公诉人]:你以什么身份与被害人交往?[ 被告人]:北京人,在高盛投资银行工作。[ 公诉人]:你是否从被害人处获取钱财?[ 被告人]:是。[ 公诉人]:是否还了这些钱?[ 被告人]:准备还。但是我没有能力还。至今还没有还。[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10:12:12]
- [审判长]:被告人,现在回答法庭几个问题。你家里出事了么?[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的帐户是否被查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为什么这么说?[ 被告人]:因为当时身上没有钱。跟刘某一直在商量结婚的事情。这些事情也没有办法实现,就找了一个理由编造谎言。[ 审判长]:拿钱的时候是否写过借条?[ 被告人]:跟刘某在四月的时候写过借条。[ 审判长]:借条写多少钱?[ 被告人]:六万。[ 审判长]:跟岳某说无法回家没有生活费,是否有这个事实?[ 被告人]:有。[ 审判长]:你是为什么不能回家?[ 被告人]:因为当时没有钱了。[ 审判长]:你当时住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酒店。[ 审判长]:这个钱谁来出?[ 被告人]:当时跟岳某的时候,跟岳某借钱住酒店。[ 审判长]:跟他们两个人借钱是否有其他用途?[ 被告人]:一起出去玩一起吃饭买些东西,一直都是用他们两个人的钱。[ 审判长]:你借钱的时候是否想过还钱?[ 被告人]:想过。[ 审判长]:你是否有能力还钱?[ 被告人]:没有。[10:19:04]
- [审判长]:你跟刘某什么时间、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07年在交友网站上认识的。[ 审判长]:当时介绍你的基本情况一直是你说的这些?一直没有交代真实情况?[ 被告人]:是。[ 审判长]:跟岳某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也是在09年下半年在交友网站上认识的。[ 审判长]:这两个人你准备跟谁结婚?[ 被告人]:刘某。[ 审判长]:是否见过双方父母?[ 被告人]:我见过刘某父母,她没有见过我父母。[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金额,骗取刘某六万元和岳某一万元是否认可?[ 被告人]:我认可。[10:21:14]
-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供述内容不详细宣读,下面简要宣读供述证明内容(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害人岳某的陈述(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一并宣读证人刘某某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刘某某系被害人刘某的父亲(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10:24:59]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骗取岳某钱财的证据,出示被告人书写借条以及该借条的文件鉴定,证明该借条系被告人书写(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岳某的日记、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岳某分期给付鞠民钱款(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经营旧货交易登记簿(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10:26:31]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鞠民诈骗刘某钱财的证据,首先出示的是鞠民写给刘某的借条及该借条的文件鉴定,证明是鞠民书写(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害人刘某保存的鞠民写给她的纸条及单据,对鞠民虚假谎言的记录,以及被害人出示的购物发票等。一并出示文件鉴定,证明刘某的签字均系被告人鞠民书写(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害人刘某的银行帐户查询记录,以及刘某的扣押物品清单(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10:30:16]
-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一组住宿查询信息,被告人鞠民在七天连锁店等酒店内居住(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以及赃物情况,包括到案经过、对被告人居所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扣押刘某物品清单(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鉴定结论,对涉案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讯用手机进行文检鉴定(略)。[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最后出示被告人身份证明情况,证明被告人自然情况与起诉书载明一致,故不再重复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所有证据出示完毕。[10:30:27]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被告人]:没有。[10:32:0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第一,通过刚才法庭调查,当庭宣读出示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均对被告人鞠民诈骗罪的事实加以印证。以上证据经合法获取,证据之间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请法庭予以采信。第二,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鞠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符合一个基本的行为关系环,也就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被害人基于信任交付财物致使被害人有财物上的损失。结合本案,被告人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其虚构身份,通过结婚的虚假承诺,被害人对被告人编造的身份是深信不疑的。之后被告人又编造各种谎言,使被害人基于感情的信任,完全被蒙蔽,越陷越深,貌似自愿为被告人提供各种生活费用。而被告人在与刘某同居的同时,又用虚假背景与岳某交往。对被告人刘某编造家里出事,与被害人岳某积极联系,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同样的谎言骗取岳某钱财。在这期间,被告人为了消除岳某的怀疑,抵押给岳某银行卡,但卡内没有余额。这些行为目的都是骗取被害人信任,为被告人提供钱财。虽然被告人一直在坚持自己在与刘某交往过程中,真的想与其交往,其承诺并不是虚假的,婚后会告诉刘某真实身份。但是从证据可以看出,即便被告人自己仍然有这种心态,但是被害人如果知道这种真实的情况,不可能与被告人作出承诺并给予钱财。综上,从客观行为方面,从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人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第三,关于量刑情节,被告人鞠民骗取他人财物七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骗取财物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无法弥补被害人损失。[10:42:39]
-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自行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我没有辩护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我对我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我接受法律的教训。谢谢法官。[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十分钟后随时开庭。[10:43:27]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鞠民诈骗罪一案,本庭在充分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现在我代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鞠民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鞠民认罪态度尚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鞠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鞠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鞠民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岳某人民币一万元。[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交代被告人上诉权(略)。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现在闭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10:44:27]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王晓明、贾颖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10:45:02]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4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