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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3:55:5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陈茜,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北京银泰华融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13:56:56]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称,2009年10月,北京银泰华融广告有限公司与某饭店签订《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银泰公司为该饭店制作并安装墙体亚克力发光字和外打灯落地招牌。银泰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完成了除外打灯落地招牌画面安装外的全部工程制作和安装。但因该饭店未依据广告法规定取得室外广告许可,落地灯招牌画面一直未能安装。饭店以此为由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现银泰公司将该饭店上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给付拖欠合同款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3000元。[13:58:57]
- [主持人]:本案由大兴法院民四庭代理审判员郝文婷独任审判,书记员宋爱芹担任法庭记录。[13:59:59]
- [主持人]: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14:00:16]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14:01:09]
- [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向法庭报告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14:02:10]
- [原告]:北京银泰华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殷立军,总经理。[14:02:44]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关廉明,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4:03:22]
- [审判员]:被告向法庭报告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14:03:44]
- [被告]:北京兴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 法定代表人]:吕保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4:04:20]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14:04:48]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14:05:25]
- [审判员]:(击法槌)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在这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银泰华融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基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郝文婷独任审判,书记员宋爱芹担任法庭记录。[14:06:14]
- [审判员]: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均享有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法庭调解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增加、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14:07:06]
- [审判员]:原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07:54]
- [审判员]:被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权利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08:06]
- [审判员]:下面宣布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发言须经法庭许可,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指责。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作伪证。[14:09:16]
- [审判员]:原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义务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对以上宣布的各项诉讼义务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14:09:42]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14:10:11]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书。[14:10:31]
- [原告]:宣读起诉状(详略)。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3000元,合计人民币153000元。事实和理由同起诉书。[14:11:21]
- [审判员]:诉讼请求是如何计算的?[14:12:07]
- [原告]:依照合同,合同价款为20万元,被告已支付12万元,8万元未付。合同工期为25天,原告于2009年11月1日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未支付全部工程款项。[14:12:35]
- [审判员]:明确一下8万元的性质。[ 原告]:是原告按照合同应得的可期待利益损失,也包括一些人工损失。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事实依据,因被告没有办理相应的户外广告的登记及审批手续,致使合同已事实上成为无法完成的合同,原告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认为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请求解除合同。[14:13:20]
- [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应赔偿损失,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3000元。[14:14:46]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14:15:08]
- [被告]:我希望原告解释一下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4:15:26]
- [审判员]:原告,违约金如何计算?[ 原告]: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5条第2款的约定,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总金额为20万元×日千分之一×365天,就是73000元。[14:16:10]
- [审判员]:被告答辩。[14:16:28]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15日签订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论是该合同的履行,还是因此项工程产生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来执行。2、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因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后续款项的条件至今没有成立,在合同第1.7条中明确约定了,该合同包括原告由两项合同义务,在合同附件中对二项工作有图片显示,以说明二项工作具体内容。其中第二项工作所要求安装的发光招牌从附件一图片显示来看,并不是白板,而是有相关的图片内容。原告在起诉书中明确表示外打灯落地招牌画面并没有实际完成,故被告认为,在原告没有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情况下,后续的35%的尾款及5%的质保金不应向原告支付。[14:17:49]
- [被告]:3、原告在起诉书中主张,之所以没有完成工作,是因为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所以不能继续安装。被告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首先,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哪个相关部门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通知了原告或被告说此项工作不能继续进行,其次,即使原告所述批准手续的观点成立,那么,被告依据合同约定,也没有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的义务,再次,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有相关手续,应由原告进行办理。合同第2.4款中有相应的约定,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的手续,也就是说,即使办理相关手续也是由原告办理,被告只负有协助义务。在合同第3.2款中,也明确约定原告有严格按照合同及附件约定开展相关工作。在合同第3.4款中,原告必须遵守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如进行这项工程,不论是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有何规定,应由原告完善相关手续并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工作。[14:30:34]
- [被告]:被告认为,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完全依照合同约定义务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相反,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相应工作,依照合同约定,工程应在合同签订后次日后25日内完成,即应在2009年11月10日完成,但时至今日,至2010年12月14日,该工程仍没有完工。被告聘请原告来进行上述广告宣传,是为了宣传酒店招揽生意,这项工作有其紧迫性和时效性,但原告耽误长达一年之久,都没有完成该项工作,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将两块白牌子竖在酒店外面,严重影响被告的形象,本案中,违约方应为原告,而不是被告,故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作为专业的广告经营机构,对该行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法律规定应该十分清楚,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又是由原告提供的格式文本,即使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详细义务,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首先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解释,原告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其次,原告作为专业公司,其向非专业的酒店体归格式文本合同,并没有说明还有其他未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那么,原告要么是刻意隐瞒欺诈、要么是其工作疏忽,但无论是哪一点,都应由原告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不利后果。[14:31:41]
- [被告]: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将会另案提起诉讼,向原告主张相关与赔偿,如在本案中将合同解除,将不利于被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不同意解除合同。综上,被告认为,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故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4:32:11]
- [审判员]: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了。[14:32:34]
- [审判员]:下面进行质证认证。原告出示证据。[14:33:43]
- [原告]:证据一、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价款为20万元,被告已付12万元,现尚欠8万元未付。同时证明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证据二、证人证言。[14:34:18]
- [审判员]:被告先就书面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4:35:01]
- [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认为,该合同原件恰恰可以说明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工作,在原告提交的合同原件中,附件为彩图,可以清楚看到广告的外打光是彩色的,而不是光的铁皮板,该合同的相关条款清楚的说明,即使应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也应由原告办理。[14:35:34]
- [审判员]:传证人到庭接受质询。[14:36:54]
- [审判员]:证人向法庭汇报基本情况。[ 证人]:黄某,男,原告业务部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14:37:39]
- [审判员]:宣读证人的权利义务(略),如实陈述事实,作伪证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与本案无关事实可以拒绝回答。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14:52:34]
- [审判员]:说一下你对本案了解的基本情况。[14:53:02]
- [证人]:2009年8月底、9月初,兴基饭店采购部的工作人员张经理给我打电话说要做一个广告牌,让我们过去。我们作了一个效果并进行了报价,被告于经理把我们带到现场进行了实际测量。每次联系都是被告的业务代表张总跟我们联系的。2009年9月9日,我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发了效果,被告张经理和吕先生接待了我,双方在效果图上签字确认。直至10月15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采购部张经理通知我到其公司拿合同。第二日,被告给付部分款项,我公司便开始施工。当主体大部分完工后,就差安装画面时,被告一直未让我公司进行安装,并让我们再等等。采购部徐某已将画面设计完毕,但一直未让我公司进行安装。直至2010年3月,被告一直未让我公司进行安装,后我公司找到被告,被告让我们继续等待。直至7月,我多次电话询问被告此事如何解决,并找到采购部张经理,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后被告让我公司派人过去协商,经协商,被告要求我公司办理审批手续,但我公司不同意,后我公司要求扣10000元了结此事,但被告不同意,且迟迟不予答复。[14:58:17]
- [审判员]:原告向证人发问。[14:58:36]
- [原告]:证人,合同签订后,除画面外,什么时间停止施工?[ 证人]: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约是2009年11月15日左右。[14:59:00]
- [原告]:现工程进行到什么程度?[ 证人]:除画面外,其他工程全部完工。仅仅就是广告画张贴一项工作没有完成。[14:59:32]
- [原告]:证人说一下为什么没有张贴画面?[ 证人]:张贴画面需要被告张总通知,被告张总一直让我们等等。开始是因为设计画面没有审批,后来是因为不让安装。张总一直让等通知。[15:00:00]
- [原告]:张总是谁?[ 证人]:我不清楚张总的全名,是被告的业主代表。最初和我谈合同的不是张总,而是采购部的张经理。张总是兴基铂尔曼饭店业主代表。采购部张经理让我找张总落实工程工作。[15:00:37]
- [审判员]:被告向证人发问。[15:00:53]
- [被告]:你是原告业务部职员吗?[ 证人]:我是原告业务部职员。我的具体职务是业务经理。工作范围是联系业务,不负责具体施工。施工由工程部负责。亚克力发光字也是我谈的,当时先谈的发光字,后来谈的招牌。发光字定好后,被告追加的招牌。[15:01:42]
- [被告]:合同洽谈完毕后,由工程部施工,图片是否已出来?[ 证人]:当时图片没有出来,后来设计的。[15:02:05]
- [被告]:你公司只负责加工,经营范围是什么?[ 证人]:制作、加工及安装。有对简单效果内容进行设计。[15:02:38]
- [审判员]:证人,按照你陈述的意见,你先制作的发光字,后制作的发光招牌?发光字的费用是多少?[ 证人]:预算书中发光字的价格是105499元。后发光招牌及发光字一并进行的报价。发光字的预算是10万多,后来就与发光招牌的费用计算在一起了。招牌的费用分别22413.84元、38035.34元、18882.61元、37877.61元。对实际费用,我不清楚。对灯的费用我也不清楚。[15:10:53]
-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还有发问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5:11:15]
- [审判员]:证人,上述所述内容是否属实,能否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属实。能承担法律责任。[15:11:35]
- [审判员]:证人看笔录签字。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15:12:00]
- [原告]:虽然证人是原告的业务员,但其陈述内容是属实的。原告要求其出庭作证主要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于2009年11月10日工程已基本完工,所余留的就是将外打灯画面没有张贴,未张贴原因是未得到被告指示,要求等待安装。[15:12:37]
- [被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证明力均不认可。理由如下:证人黄某系原告业务部职员,与原告有密切利害关系,黄某称其只负责洽谈合同,不负责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要征询被告意见,被告证人证言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15:13:19]
-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原告]:证据三、照片5张。证明工程现状。现张贴画没有完成。[15:13:53]
- [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15:14:17]
- [审判员]: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15:14:38]
- [审判员]:原告,你再说一下停工原因。[ 原告]:原、被告签订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在标的上,外打灯落地招牌是一个广告牌,依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工商局关于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发布户外广告需办理登记及行政审批手续,如无相应登记及审批手续,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原告提供原因就是原告在施工过程中,2009年11月10日前后得到被告指示,要求原告停工并等待被告取得安装手续。[15:15:53]
- [审判员]:招牌是什么时间安装的?[ 原告]:招牌是2009年11月10日前已完工,具体的完工日期不清楚了。是在原告处制作完毕后,拉至酒店进行的安装。立牌子不需要进行审批。[15:16:26]
- [审判员]:发光字是否需要登记?[ 原告]:发光字是企业名称,不需要登记或审批。安装位置需要被告指定。[15:16:58]
- [审判员]:停工是被告以什么方式通知的?[ 原告]:黄某接到被告电话通知后,工程开始停工。[15:17:31]
- [审判员]:发光字的价款是多少?[ 原告]:当时有一个报价,高于合同价款。现原告认可105499元。现工程已全部完工,仅剩余画面没有张贴。[15:18:47]
- [审判员]:宣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城市发展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王某的联系笔录。双方就联系笔录发表质证意见。[15:19:25]
- [原告]:对于广告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和审批,只是王某个人的意见,是否属于户外广告,应由北京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认定。对于该联系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王某的个人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不认可该笔录的关联性。[ 被告]:对该联系笔录没有异议。[15:20:01]
-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本庭予以确认。对方有异议的,经法庭核实后确认。双方还有新的证据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5:20:5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就事实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5:23:0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23:32]
- [原告]:合同包括两项内容,原告已将两项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仅未张贴画面。如原告张贴画面,被告就应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应费用。原告未张贴画面的原因是被告公司张经理迟迟未进行指示,且被告未办理相应的手续。黄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多次找到被告张经理进行协调,被告张经理称要协调城管方面的工作,待取得相应手续后进行安装。原告仅仅未张贴画面导致自己不能取得工程款。被告在答辩中强调原告作为广告公司应办理本案发布广告的登记审批手续,由此可以看到,原、被告双方都明确认可户外广告的发布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登记审批是合同中约定的哪一方义务。被告列举合同第2.4条,认为施工所需手续为广告发布手续,原告对此不认可,对此,双方应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需遵循特别法规,另进行合同条款的约定。原告提出的报价是材料费用、安装费用,不包括广告费用。被告答辩合同是原告提交的格式合同,对此,原告不认可。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义务,且广告牌已经安装完毕,财产所有权已转移给被告,被告理由支付原告预期可得利益。原告认为,发布户外广告,如原告张贴广告画面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的户外广告发布,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再履行违法的义务。[15:29:56]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30:16]
- [被告]:法庭依照原告申请,向城管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该工作联系记录已清楚表明,本案中所涉及招牌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按照通常的常识,即使发布违法广告,相关部门处罚的也是被告,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证人口口声声声称原告没有广告发布业务,也不清楚广告是否需要审批,后又声称原告是因为知道需要审批才停工相互矛盾。虽然原告一直强调招牌只剩余画面没有张贴,但被告认为未张贴的损失不应以工程量计算,其未张贴给被告造成了更大的损失。[15:31:23]
- [审判员]:双方就辩论意见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5:31:44]
- [审判员]:双方同意调解解决吗?[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15:32:23]
- [审判员]:原告发表调解意见。[ 原告]:同意扣除10000元。[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15:32:54]
- [审判员]:鉴于双方分歧较大,不再当庭调解。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33:29]
- [审判员]:本案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异议签字。[15:33:56]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42:20]
- [主持人]: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二庭速录员郭宁和研究室肖利民、朱冉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43:08]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4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