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审判大楼

民三庭全体人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网络直播人员

庭审现场全景
12月14日9时,直播密云法院审理“赠与合同约定不明 朋友反目起纷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寻朝兰,很高兴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
    [09:03:36]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即将直播案件的承办庭室和承办法官基本情况。
    [09:04:08]
  • [主持人]:
    密云法院民三庭主要肩负本院县域中心区范围内的家庭邻里、打架赔偿、民间借贷、物业管理等传统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年平均审结案件近2000件,结案数在本院各业务庭室中首屈一指。全庭现有干警20人,除正、副庭长外,有审判员8名,书记员10名。今年初,经本院人员结构调整,该庭新、老审判人员的比例达到1:1,具备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亦在本院中名列前茅。
    [09:04:29]
  • [主持人]:
    民三庭是本院一只年富力强、朝气蓬勃的青年庭室。在庭长肖春芹的带领下,全庭干警胸怀大局、团结向上,以“服务百姓生活、关心民生需求”为己任,强化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推出了审判技能评查、业务经验交流等提高自身审判素质的系列工作机制以及“调解四心、三结合”等行之有效的系列促和维稳工作方法,促使本庭室司法为民水平的稳步提高。
    [09:04:45]
  • [主持人]:
    担任本次庭审的审判长是王宁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代理审判员刘洋法官、人民陪审员崔长林。
    [09:09:13]
  • [主持人]:
    刘洋法官于2002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后进入法院工作,2005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办案以来,刘洋法官审结案件上千件,无一发回、改判。
    [09:09:34]
  • [主持人]:
    现在审判直播庭内,负责审判以及直播的工作人员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庭前准备。
    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陈某、郑某诉称,2005年10月14日,两人与侯某、张某签订承诺书一份,约定二人如将密云县某路28号卖出,则将高于本金480万元的纯利的一半赠与二人。2009年两人将此地楼房、平房、土地以625万元的价格卖出,高出本金145万元,但侯某、张某却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赠予财产。
    侯某、张某辩称,两人并没有履行承诺书的约定。两人将某路28号的楼房、平房和土地共卖出625万元,而被告二人认为,当初签订的合同书中条款仅指楼房卖出高于480万元,而如今楼房卖出的价款为400万元,低于承诺书约定的480万元的本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0:0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已经杨丽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09:10:3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本案系公开审理,允许新闻记者录音录像;
    6、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1:4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09:12:0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3:59]
  • [审判员]:
    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自报基本情况,代理人讲明代理权限。
    [09:14:19]
  • [原告]:
    原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密云县密云镇。
    [ 原告]:
    原告郑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志勤,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6:03]
  • [被告]:
    侯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密云县密云镇。
    [ 被告]:
    张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 被告]:
    北京某实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密云县车站路28号。
    [ 委托代理人]:
    侯文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果园西里。
    [ 委托代理人]:
    杨华民,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8:19]
  • [审判员]:
    询问原、被告对对方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 审判员]:
    本案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均表示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21:1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密云县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郑某诉被告侯某、张某、被告北京某实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长王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洋、人民陪审员崔长林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丽担任法庭记录。
    [09:22:20]
  • [审判员]:
    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双方遵守的诉讼义务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
    [09:23:1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23:31]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09:23:5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09:24:28]
  • 原告代理人张志勤:2005年10月14日,二原告与被告侯某、张某签订承诺书一份,二原告承担二被告与其房屋承租人白某矛盾的调解和协调工作,并协助办理北京新宇实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转回给二被告;二被告承诺为酬谢二原告的支持,如将密云县密云镇车站路28号卖出,二被告除480万元本金外的纯利之50%赠予二原告。2009年二被告将此楼房以625万元的价格卖出。车站路28号的产权人为被告某实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侯某、张某系该公司股东,占100%股权。二原告基于履行了合同所附主要义务,故起诉要求三被告给付赠予财产72.5万元。
    [09:24:5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25:37]
  • [被告代理人杨华民]:
    被告侯某、张某的答辩意见是,1.二被告于2004年3月26日将北京某实用某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白某和他妻子闫某,但白某夫妻并未支付购买公司股权的价款。二被告多次起诉法院,后来在法院李法官的调解工作下,白某夫妻于2005年10月26日将新宇公司的股权转回给二被告。二原告未履行协议书所附义务。2.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车站路28号包括楼房、平房和土地,共卖出625万元,但该承诺书所涉及的白某承租的楼房卖出价款为400万元,低于承诺书约定的480万元的本金。3.签订协议书时二被告无权处分承诺的资产。签订承诺书时二被告并非新宇公司的股东,且该财产系新宇公司财产,故该承诺书违反公司法,系无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北京某实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是,同意被告侯某、张某的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6:25]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09:26:58]
  • [二原告代理人张志勤]:
    2005年10月14日二原告与被告侯某和张某的承诺协议书一份;2004年3月26日白某和被告北京某实用技术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白某的证言一份,就这些。
    [09:27:2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09:27:58]
  • [三被告代理人杨华民]:
    对前两份没有意见,对白某的证言不予认可。承诺书中的此楼是指白某租的楼房,而不是车站路28号,签字时侯某并不是公司的股东。
    [09:28:45]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09:29:41]
  • [三被告代理人杨华民]:
    车站路28号原房本一份;2004年3月26日被告北京某实用技术公司与白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浴池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被告北京某实用技术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各一份;2006密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北京某实用技术公司、候某起诉北京某浴池有限公司和白某的起诉状和诉讼费发票5份;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一份;工商局调取的被告北京某实用技术公司的股东名录,侯某占80%,张某占20%;侯某与刘平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侯某与刘桂平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被告北京某实用技术公司与北京兴旺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张霞的证明一份。
    [09:30:32]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09:31:15]
  • [原告代理人张志勤]:
    对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意见,对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有意见,不具有真实性,买房的是某文化发展公司,不是刘某个人,对判决书,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对起诉书和诉讼费票据认可,因为被告多次起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才发挥作用把问题解决了,对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出让金证明没有意见,对2004年白某转让协议没有意见,对发起人名录、租赁协议没有意见,与本案无关。
    [09:32:05]
  • [审判员]:
    下面出示法院依法调取的密云县建委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北京某实用技术公司于2009年8月7日将车站路28号卖给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价款是625万,某文化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法院向北京市工商局密云县分局调取的北京某实用技术公司的相关情况,新宇公司的自1996年4月4日至2004年3月26日,股东是侯某和张某,其中侯某占80%,张某占20%,自2004年3月26日至2005年10月26日,股东是白某,占80%,闫某占20%,自2005年10月26日至今,股东是侯某占80%,张某占20%。
    [09:33:34]
  • [审判员]:
    下面出示一下总工商局调取的股东会协议、开业登记、验资报告、变更后个人投资者名录、股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章程修正案,还有法院依法向张霞和刘某的了解情况笔录,张霞电话的取得方式是建委买卖合同上的联系方式,与张霞进行了电话了解情况,与刘某是在密云县车站路28号了解了相关情况。对上述本院调取的证据,双方什么意见?
    [09:38:08]
  • [原告代理人张志勤]:
    对三份了解情况笔录没有意见,对工商记录没有异议。
    [09:41:01]
  • [被告代理人杨华民]:
    对三份了解情况笔录均没有意见,对工商记录资料本身内容没有异议,但是对转让时间有异议,记录上的时间是2005年10月份,实际上的日期应该是2005年12月13日。我们原来交过多份起诉书,起诉书可以作证,我们查询了原来的卷宗,我们是2005年12月13日撤诉的,撤诉后我们签订的协议。现在向法庭提交新证据,一份法院的结案说明。
    [09:43:35]
  • [审判员]:
    是先撤诉还是先在公司登记转让协议上签的字?
    [09:45:19]
  • [被告]:
    一共有两个案子,一个是在任法官那里,一个是在汪法官那里,时间太长了,记不清楚了。
    [09:46:20]
  • [审判员]:
    原告看一下被告方提交的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47:20]
  • [原告代理人张志勤]:
    一,这些材料上没有公章;二,2005年12月份正好是法院的结案时间,二被告说双方协商另行解决,但是有没有解决,并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两份证据并不能达成被告方所要证明的证明目的。
    [09:49:10]
  • [被告代理人杨华民]:
    撤诉书上写的很清楚,因双方另行解决,所以撤诉,可以证明双方签定协议的时间确实是在2005年12月13日以后。
    [09:49:5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09:50:56]
  • [原告代理人张志勤]:
    承诺书中所附义务是二原告督促白某将被告北京某实用技术公司股权转回到二被告名下,随股东变更,公司名下资产包括楼房、平房、土地转回到二被告名下,二被告多次诉讼没有成功,白某是在二原告多次协商下才促成公司股权的回转,签协议时,二被告确实不是被告新宇公司的股东,但二原告如果履行了协议所附义务,二被告就会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是否公司是二被告为股东,这是一个条件,当时二被告作出的协议,楼房、平房回到二被告的名下,二被告就有处分该公司资产的权利,因此二被告应给付赠予财产。
    [09:56:4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09:57:06]
  • [被告代理人杨华民]:
    由于原告没有履行义务,二被告起诉了几次,李法官虽然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但他把白某、闫某、张某、侯某叫到了他的办公室,履行了签字,条件是二被告不再起诉白某所欠的30万元房屋租金,二原告没有帮助出售和租赁房屋,装修时向他借了五、六万,跟本案无关,卖房时贴了很久的告示,没有瞒着二原告,协议书所附4个条件是并列的,4条件均没有成就。赠予合同是实践合同,财产权利发生转移时合同才生效,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赠予合同未生效,未交付赠予标的物,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予。
    [09:58:19]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辩论意见吗?
    [09:59:08]
  • [原告代理人张志勤]:
    赠与人是没有权利撤销赠与的,关于楼房,如果说单指楼房,2009年卖400万,05年和09年的价格是差距很大的。地随房走。
    [09:59:42]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新的意见吗?
    [10:00:23]
  • [被告]:
    在当时刘某要买的时候我就说过少于500万不卖。在谈的时候我正好贴了一个租赁的告示,民二庭的一个法官告诉我说有人诉我,所以我一着急就给卖了,我们也没有想那么多就给那么卖了。当时我们在口头一说的时候就说过,我相信法官的调查。
    [10:01: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华民]:
    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欠银行贷款,所以卖的时候价款很低,是被形势所逼。公司的辩论意见,候某和张某在签定协议时不是公司的股东,当时也没有权利处分,当时公司有巨额的外债,当时原告的行为是抽逃资金的行为,是违反公司法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2:27]
  • [审判员]:
    北京某实用技术公司在卖28号之前是只有这些财产吗?
    [10:04:23]
  • [被告]:
    对。当时只能是将房子出租有一些收入。
    [10:04:4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原告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05:52]
  • [原告代理人张志勤]:
    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10:06:11]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06:31]
  • [被告代理人杨华民]: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6:51]
  • [审判员]:
    原告方同意调解吗?
    [ 原告代理人张志勤]:
    同意调解。
    [ 审判员]:
    被告方同意调解吗?
    [ 被告]:
    不同意。
    [10:07:31]
  • [审判员]:
    既然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主持调解,下面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等候法院判决。
    [10:08:04]
  • [主持人]:
    本次网络直播到此结束。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肖春芹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王英楠、左华、王忠利的辛勤工作!
    [10:12:41]
  • [主持人]:
    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0:13:18]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