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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先生与丰台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8:54]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49:04]
- [主持人]:吴先生起诉称,他在2007年3月因右手受伤到北京一医院就诊,当时伤情本可保守治疗,他本人也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手术,但是医方反复做工作、劝解、引诱,最终他同意按照院方拟定的方案进行手术。但是,术后出院不久,他就发现患处局部性隆起、疼痛、失去功能。他找到医院多次协商,院方一再推诿,至今不作答复。[09:49:24]
- [主持人]:吴先生认为,手术中进行了两次麻醉,医方存在过失,手术中骨块取出过多导致骨折愈合延迟、钢板断裂。此外,他认为自己的伤情可以保守治疗,不需要手术,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导致他目前右手小指功能障碍,应负全责。[09:49:29]
- [主持人]:本案依法由丰台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原依法组成合议庭,会同人民陪审员马浩、郭微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09:51:55]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52:23]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53:03]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09:53:09]
- [原告]:吴先生,男,1946年出生,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 吴某,1976年出生,住上海市[ 被告]:北京市某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孟某,院长。委托代理人 张铄心,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09:53:26]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09:53:39]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先生诉北京市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高原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会同人民陪审员马浩、郭微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熊俊芳担任法庭记录。[09:56:00]
-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09:56:09]
- [审判长]: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09:56:15]
-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长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09:56:34]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事实和理由为,吴先生在2007年3月因右手受伤到北京一医院就诊,当时伤情本可保守治疗,他本人也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手术,但是医方反复做工作、劝解、引诱,最终他同意按照院方拟定的方案进行手术。但是,术后出院不久,他就发现患处局部性隆起、疼痛、失去功能。他找到医院多次协商,院方一再推诿,至今不作答复。[10:02:58]
- [原告代理人]:吴先生认为,手术中进行了两次麻醉,医方存在过失,手术中骨块取出过多导致骨折愈合延迟、钢板断裂。此外,他认为自己的伤情可以保守治疗,不需要手术,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导致他目前右手小指功能障碍,应负全责。[10:06:13]
- [审判长]: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为要求医院退回治疗费17853元,后继治疗费7万元,误工费8万元(均为吴先生的损失),交通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侵害人身权利赔偿5万,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鉴定费1万元。[10:07:20]
- [审判长]:被告宣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一、吴先生到我院就诊时为开放性骨折,在治疗时有移位等可能,并就治疗作出建议和告知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二、术后复查发现钢板断裂,但这个不是手术操作造成的。[10:34:13]
- [审判长]:还有补充吗?[ 被告代理人]:三、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和相应的注意义务,告知医疗风险,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在原告提出异议后,我院一直积极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不存在推卸责任的行为。原告的退回治疗费、后继治疗费、误工费等诉求均无任何依据,不同意支付。交通费应是患者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但原告所说的是其子从上海往返北京的费用,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人身权利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于法无据,不同意赔偿。鉴定费也不同意赔偿。[10:34:45]
- [审判长]:原告的后继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具体指什么明确一下。[ 原告代理人]:治疗费指钢板断裂,骨折畸形后消除此情况,以及促使伤口愈合的相应费用,具体费用是推算的。误工费是指,在骨折后正常情况3月即可愈合,原计划在父亲退休后在上海另行谋职,但现在的病情导致不能实现所致的损失。护理费是指因手术后所导致的陪护费用。[10:38:45]
- [审判长]:双方举证。[ 原告代理人]:1、出院结算单,证明住院治疗费用。[ 被告代理人]:认可。[10:39:20]
-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2、后继治疗费用无相应证据,此费用尚未发生。3、误工费,由于手术失误导致后继的劳动合同无法签订,无相应的证据。医院没有出具休假条。[10:39:46]
- [审判长]:本院明确一下,证据是指客观发生和存在的东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有些证据遗失了。交通费证据没有,主张按每次往返上海的费用乘以四次计算。[10:40:07]
- [审判长]:护理费证据。[ 原告代理人]:无书面证据,是家属陪护的。[10:48:25]
- [审判长]:鉴定费票据。[ 原告代理人]:明天下午送来法院。[ 被告代理人]:我们就此不再质证,由法院庭后核实。[10:48:42]
-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4、医疗事故鉴定书、司法鉴定书及复函,证明鉴定结论。[10:49:55]
- [被告代理人]:我方需要补充一点,对第一次出具的材料我方认为是可信的。第二次的复函由于没有三方在场,我方不认可。对司法鉴定书无异议。[10:50:10]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对鉴定结论的最终结果有部分意见。[10:51:15]
- [审判长]:对复函认可吗?[ 原告代理人]:对复函我们不认可。[ 被告代理人]:我方对复函无异议。[10:51:51]
- [审判长]:复函是应谁的要求出具的?[ 原告代理人]:是我们要求出具的。[10:52:31]
- [审判长]:还有无证据补充?[ 原告代理人]:我方无新的证据出示。[ 被告代理人]:出具鉴定费票据3000元。[10:52:49]
- [审判长]:原告方质证。[ 原告代理人]:认可。[10:53:03]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我方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医院篡改了病历,医学会的鉴定没有解决本案的任何问题,术后钢板断裂对我本人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和损失,对于钢板断裂应该由台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断裂后我方疏于治疗,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圆满的答复。[11:00:27]
-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我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均是按相应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的,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这些也是经过相应的鉴定部门肯定的。对于钢板断裂,明正的鉴定表明此情况属于可能出现的,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不属于我医院过错范围。请法院依法判决。[11:00:48]
- [审判长]: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不能以大范围的概率来讨论个案的案情。本案中医院的行为时存在过错的,手术的适用方式的选择并不是唯一的,医院采取此中治疗方式并不是适当的,保守治疗是最佳方式,但原告却没有采取此方式。对于钢板断裂的原因被告至今未给出明确解释。对于术后从什么时间开始康复性治疗,原告未进行明确告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1:01:17]
- 审判长;现在休庭。 [11:01:3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熊俊芳。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1:02:03]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