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庭审组成人员

审判员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法庭全景

当场调解付款
12月14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支付货款支票密码错误 出卖方主张票据追索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郭立文,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09:36:49]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支付货款支票密码错误 出卖方主张票据追索权”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原告张某诉称:其向被告某装饰公司出卖石材,该装饰公司交付其转帐支票一张欲支付石材款,张某入账后因支票密码错误被银行退票,未能收取石材款。后张某找到该装饰公司要求更换支票或现金支付未果,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750元。
    [09:37:48]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樊颖独任审判。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38:39]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某装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09:48:56]
  • [原告方]:
    张某(北京某石材经营部业主),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林宏梅,女,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 被告方]:
    北京某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某装饰公司项目主管。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09:52:42]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某装饰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樊颖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艾世涛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09:53:15]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09:54:09]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09:54:34]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09:54:46]
  • [原告方]: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石材,货款以支票方式支付,2010年9月9日,被告北京某装饰公司交给给原告转帐支票一张,支票付款期限为十天,2010年9月10日,原告将该转帐支票介入原告的开户银行。2010年9月13日,原告收到开户银行的退票通知书,退票通知书上载明的退票理由为“密码支票未填密码或密码填写错误”。之后原告联系被告要求更换支票或支付货款,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原告持有该支票,可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票据关系,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从退票通知书来看,显然,被告违反了这一条规定。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7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09:58:2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方]:
    对欠款事实我方认可,但被告向我方提供的石材有瑕疵,为我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在交接货款的时候确实存在了一定的问题。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0:00:34]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出示证据一、2010年9月9日被告开具给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一张(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票据关系。证据二、2010年9月13日银行提出借方电话退票、借方传票(原件),证明原告按规定介入银行后被通知退票。证据三、2010年9月13日银行退票理由书(原件),证明被告密码支票未填密码或密码填写错误。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方]:
    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原告方]:
    举证完毕。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没有证据提供。
    [10:01:12]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
    原告,你方什么时间卖给被告方石材的?被告方买了多少石材?每平米多少钱?双方有书面合同吗?
    [ 原告方]:
    卖给被告方石材价值675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具体平米数记不清楚了。
    [ 审判员]:
    原告,你们是怎样送货的?
    [ 原告方]:
    被告到我处自行提货。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时候给你方的支票?
    [ 原告方]:
    2010年9月9日,675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
    [ 审判员]:
    为什么没有成功入帐?
    [ 原告方]:
    未填写密码或密码填写错误。
    [ 审判员]:
    被告,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 被告方]:
    原告以上陈述属实。
    [ 审判员]:
    被告,你公司是否给过原告一张支票?
    [ 被告方]:
    给过面额为6750元的支票。
    [ 审判员]:
    原告支票未能入账,是否找过你?
    [ 被告方]:
    找过我,说了支票不能入账的情况,但因被告卖给我方的石料有瑕疵,颜色和尺寸不符合我的要求,双方就欠款及瑕疵问题一直在协商,为此没有及时给付货款。
    [ 审判员]:
    收货时是否进行了验收?
    [ 被告方]:
    当时就看了一下,因我不是专业人员,对质量这方面不太清楚。
    [ 审判员]:
    你当时应该验收好了,才能把支票给付原告。
    [ 被告方]:
    对。
    [10:06:07]
  • [审判员]:
    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6:54]
  • [原告方]:
    被告自我处购买石材,货款以支票的方式支付,2010年9月9日,被告给付我方转账支票一张,9月10日我方将支票转入我方账户,9月13日我方收到银行的退票通知,我方认为我方持有支票可证明我方与被告之间存在票据关系,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从退票通知书来看,显然,被告违反了这一条规定。为此被告应本着诚信的原则给付我方货款。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方]:
    我方同意给付原告货款,但原告给付我方的石材确实存在瑕疵,给我方造成了一定损失,因此希望法院调解一下,我方能否根据损失情况少给付原告一部分货款。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方]: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方]: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方]:
    同意。
    [ 被告方]:
    同意。
    [10:10:22]
  • [审判员]:
    原告方发表调解意见。
    [ 原告方]:
    我方可以适当减少货款数额,但要求被告现金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调解意见。
    [ 被告方]:
    我方要求减免2000元的货款,即我方同意以现金方式给付4750元的货款,案件受理费由我方承担。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调解意见。
    [ 原告方]:
    我方同意被告的调解意见,但我方要求被告明确一下,在减免这2000元的货款后,被告对石材质量问题是否还会起诉。
    [ 被告方]:
    我方针对货款问题不会再起诉原告方,在我方给付原告现金货款后,要求被告将我方之前给付原告的票据返还给我方。
    [ 原告方]:
    同意。
    [ 审判员]:
    被告方能否当庭支付货款?
    [ 被告方]:
    可以。
    (被告当庭将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775元给付原告方)
    [ 原告方]:
    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475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4775元。
    [10:16:22]
  • [原告方]:
    现当庭将中国农业银行票面金额为6750元转账支票一张给付被告方。(递给)
    [10:19:33]
  • [被告方]:
    (接过)收到上述转账支票一张。
    [10:19:48]
  • [审判员]: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某装饰公司于二
    [10:22:27]
  • [原告方]:
    我方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
    [ 审判员]:
    本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将另行制作调解书。双方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捺印时起生效?
    [ 原告方]:
    同意。
    [ 被告方]:
    同意。
    [ 审判员]: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看记录签字。
    [10:22:49]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0:23:3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孙雪娇和艾世涛,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24:31]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