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庭审现场

简易组成员

审判员霍福生

原告

被告

原告方提交证据

审判员向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方质证

直播席

原告继续举证
12月13日14时,直播房山法院审理“搭工友车回厂途中被撞 工人起诉工厂及肇事司机”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搭工友车回厂途中被撞 工人起诉工厂及肇事司机”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0:13]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霍福生,男,自1992年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判员,书记员由刘丹担任。
    [14:17:13]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14:17:53]
  • [主持人]:
    在搭工友车回工厂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厂是否应该赔偿自己损失呢?
    原告诉称:自己在某采石厂务工。2009年9月5日下午,原告搭乘工友的吉普车回采石厂,在途中与一辆运石料的车相撞。所受伤害经鉴定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自己的伤是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所以工厂理所应当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采石厂和肇事司机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14:18:1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4:20:24]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14:25:46]
  • [原告]:
    王大金,男,汉族,农民,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三川镇。
    委托代理人马健,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
    郑学军,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 被告]:
    郑淑元,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共同委托代理人魏伟,女,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固阳县阿城镇,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北市村。
    [ 被告]:
    张振河,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长矿向阳家属楼。
    [14:36:0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当事人有异议吗?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4:36:24]
  • [审判员]:
    本案已先期公告,下面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大金诉被告郑学军、郑淑元、张振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霍福生独任审判,书记员刘丹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
    [14:36:48]
  • [审判员]:
    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被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4:36:59]
  • [审判员]: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14:37:25]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14:37:47]
  • [审判员]:
    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4:38:02]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14:38:15]
  • [原告]:
    2009年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峪张振河采石场务工,被告杜平金给被告张振河带班,每天都开车去给工人买米面,蔬菜和拉水。9月5日下午四点左右原告从房山搭乘被告杜平金驾驶的北京吉普车回厂,在回厂的途中,原告搭乘的这辆生活车正往上爬的时候,被告郑学军正驾驶着一辆解放牌141型汽车给自家的石板厂拉运石料,从坡的顶部正往下行驶,相距较远。
    [14:39:00]
  • [原告]:
    道路狭窄无法错车,原告乘坐的生活车的驾驶员杜平金看到被告郑学军所驾驶的这辆重车速度过快。被告杜平金就马上往回倒,倒车大约20米远的时候,郑学军拉运石料的重车就撞向我们几个搭乘的这辆生活车。生活车的车头被郑学军的重车重压在下边了,这一撞击原告和乘车的同事,韩毓松、刘宝庆随着撞击声飞出车外,驾驶员杜平金也从驾驶室弹出车外。
    [14:39:34]
  • [原告]:
    生活车被撞翻,买的菜、水果和拉的水满坡都是,原告摔下车后,当时就未站起来,被告郑学军不报警,只打电话给被告郑淑元,约有半个多小时郑淑元请车来到出事地点,才将原告护送到房山区医院治疗,住了几天院准备手术时被告郑淑元感到治疗费用昂贵,要求转院到河北省涞水普泰医院,这时原告在房山打工的弟弟王大兵赶到该医院,向被告郑淑元、郑学军就原告王大金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提出交涉,当时被告郑淑元承认他们自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
    [14:40:22]
  • [原告]:
    同时还买了一旧车赔给了被告杜平金。2009年9月14日到涞水普泰医院治疗19天,诊断为左根骨粉碎性骨折,右根骨骨折。出院后经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司法鉴定钟信评定伤残为九级和十级。现原告是残疾人,膝下又无儿无女,孤独一人,本就十分困难,生活难以自理。
    [14:40:41]
  • [原告]: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郑学军的过错,撞击了被告杜平金所驾驶的生活车,导致原告被撞翻到地,给原告造成了损伤和残废,精神受到严重摧残,被告杜平金拉水买菜作为被告周万社、张正和、肖建伟的管理人员又在履行其职责期间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法律制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交通事故致残原告身体的一切损失费共计91295.50元。
    [14:41:06]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 原告]:
    无。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起诉的事实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无。
    [14:41:53]
  • [审判员]:
    王大金是什么时间开始到张振河各采石场务工?
    [ 原告]:
    09年3月。
    [ 审判员]:
    原告和张振河采石场有书面劳务合同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的工资是多少?
    [ 原告]:
    计件制。干了多少给多少。
    [14:45:50]
  • [审判员]:
    出事那天,原告是回采石场还是从采石场出来?
    [ 原告]:
    是王大兵受伤在房山住院,他下来看了以后,通过他侄女来看王大兵,王大金要把东西,房山看了以后要回四川老家,那时候时间比较紧也没有便车,就搭乘杜平金开的生活车到山上拿王大兵的东西。
    [14:46:27]
  • [审判员]:
    原告当时是回采石场吗?
    [ 原告]:
    是。
    [ 审判员]:
    杜平金所开的车是谁的?
    [ 原告]:
    是杜平金自己买的。
    [ 审判员]:
    原告,是杜平金自己买的车还是张振河采石场的车?
    [ 原告]:
    是杜平金自己买的车。那吃水不方便,生活这一摊子。都要去买,上边也没有很好交通工具,就买一个车拉米面拉水等。
    [ 审判员]:
    原告,你这车有正式合法手续吗?
    [ 原告]:
    没有。
    [14:47:50]
  • [审判员]:
    有牌照吗?
    [ 原告]:
    没有看到有牌照。赔的车,郑淑元损坏了那个车,买的那个车没有牌照。
    [ 审判员]:
    杜平金和采石场什么关系?
    [ 原告]:
    是管理关系。
    [ 审判员]:
    他是这个场子的管理人员?
    [ 原告]:
    是。那边场子张板、周老板还有几个老板都是他管理。
    [ 审判员]:
    这个厂子都是谁管理?
    [ 原告]:
    杜平金管理。就是带班的。
    [14:48:50]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张振河]:
    王大金不是,我没有弄石板厂,他也不是给我干活的。他这么说是瞎写。我是去年,我也是开车运输,他也不是给我开车的,他告我干吗。第二,他是出我范围地方出的事,不是在我范围之内。
    [14:49:11]
  • [审判员]:
    你的范围之内是哪?
    [ 张振河]:
    就是我的石板厂,那个是路上,不是我的范围之内。
    [ 审判员]:
    你有石板厂吗?
    [ 张振河]:
    没有。
    [14:50:15]
  • [审判员]:
    那你说没有在你石板厂范围之内?
    [ 张振河]:
    我没有石板厂。
    [ 审判员]:
    你到底有没有石板厂?
    [ 张振河]:
    没有。
    [14:50:35]
  • [审判员]:
    杜平金跟你什么关系?
    [ 张振河]:
    没有关系。我也没有石板厂,也不是给我干活的,跟我没有关系。
    [ 审判员]:
    你认识杜平金吗?
    [ 张振河]:
    认识。
    [ 审判员]:
    怎么认识的?
    [ 张振河]:
    在山上干活。我给别人干活。开始给我妹妹,给我大哥开车。
    [ 审判员]:
    王大金你认识吗?
    [ 张振河]:
    姓什么叫什么不知道,从告我的时候我才知道他叫王大金。
    [14:51:24]
  • [审判员]:
    王大金和杜平金给谁在那务工,你知道吗?
    [ 张振河]:
    给我妹妹干活。
    [ 审判员]:
    你妹妹叫什么?
    [ 张振河]:
    张秀云。
    [ 审判员]:
    你妹妹开的石板厂?
    [ 张振河]:
    是。
    [ 审判员]:
    杜平金和王大金同时给妹妹干活,与你没有关系?
    [ 张振河]:
    是。
    [14:52:08]
  • [审判员]:
    你怎么知道的?
    [ 张振河]:
    我去年也在山上干活,开车跑运输。
    [ 审判员]:
    你妹妹开的采石场有执照吗?
    [ 张振河]:
    没有执照,也没有名字。
    [ 审判员]:
    你有什么证据说他们两个是给你妹妹干活,而不是给你干活?
    [ 张振河]:
    第二次起诉我的时候,我跟法庭师傅说了,找杜平金就得了。里边全都知道了。
    [ 审判员]:
    王大金受伤经过你清楚吗?
    [ 张振河]:
    不知道。
    [14:53:41]
  • [审判员]:
    受伤后的治疗你参与了吗?知道吗?
    [ 张振河]:
    我也参与不着,没有参与。
    [ 审判员]:
    你妹妹参与了吗?
    [ 张振河]:
    我不知道。我什么都不管。我自己挣我自己的钱。
    [ 审判员]:
    被告郑学军答辩。
    [ 郑学军]:
    当时正好我装车往下走,我开解放,京A10948大货车,装的石板。从山上往房山拉。
    [ 审判员]:
    你开这个车有合法手续吗?
    [ 郑学军]:
    有。
    [14:54:37]
  • [审判员]:
    车辆所有人是谁?
    [ 郑学军]:
    煤炭公司。从那买的,没有过户。
    [ 审判员]:
    什么时间买的?
    [ 郑学军]:
    02、03年左右。
    [ 审判员]:
    这几年一直年检吗?
    [ 郑学军]:
    有。
    [14:55:50]
  • [审判员]:
    被告继续说?
    [ 郑学军]:
    陡坡正好拐弯,我往下走,他往上走,在弯那有一个盲区,等我看见他就距离很近了,采取措施。没有挨着之前杜平金就从车上跳下来了,他们几个就在车箱里,其实速度不快,接触上也停了,王大金跳车,其他人都没事。距离近了,本身就是下坡。当时车速1挡,也就10公里以下。因为是下陡坡。
    [14:56:19]
  • [审判员]:
    看见你以后,他车倒车了吗?
    [ 郑学军]:
    倒着倒着就不倒了。
    [ 审判员]:
    能错开车吗?
    [ 郑学军]:
    不能。
    [ 审判员]:
    当时拉多少吨?
    [ 郑学军]:
    十吨左右。
    [14:56:53]
  • [审判员]:
    你有驾照吗?
    [ 郑学军]:
    有。
    [ 审判员]:
    什么本?
    [ 郑学军]:
    A1本。
    [ 审判员]:
    你所开车是通过年检合格车辆?
    [ 郑学军]:
    是。
    [ 审判员]:
    你说一下杜平金开的什么车?
    [ 郑学军]:
    改装的2020。发动机更换的农用柴油机。
    [14:57:36]
  • [审判员]:
    他的车有牌照吗?
    [ 郑学军]:
    没有。他是报废车改装的。
    [ 审判员]:
    车是谁的?
    [ 郑学军]:
    不知道。经常看见杜平金开。听他们说是杜平金的。
    [ 审判员]:
    你开的车是你买的,还是你家人买的?
    [ 郑学军]:
    我买的。
    [14:58:09]
  • [审判员]:
    原来车辆所有人是哪?
    [ 郑学军]:
    房山煤炭公司。
    [ 审判员]:
    现在没有过户?
    [ 郑学军]:
    没有。
    [14:58:36]
  • [审判员]:
    被告郑淑元答辩。
    [ 郑淑元]:
    我和郑学军是父子关系。车是买了以后,当时不给过户了,所以没有过户。记不清是哪年买的。这几年一直年检。车辆合格。
    [14:59:10]
  • [审判员]:
    出事以后,原告说你到现场,对原告受伤治疗情况,你说一下?
    [ 郑淑元]:
    当时出事以后儿子给我打电话,说王大金跳车,他往上走,没有煞住车,正好接触上了,一个大货车,杜平金是怪物车,往上走。接触以后前边车高保险杠压着右前边机器盖子上了,车停住了。车上坐五、六个人,可能八个人,姓杜的两口子在驾驶室坐着。敞篷的兜车,原来是拉石板的车。都往下跳,王大金以前就是残疾人,是定残了不是左脚跟就是右脚跟,,有残疾证。跳车以后把另一个脚后跟蹲裂了。原来股裂的后脚跟没有必要做手术,新股裂的后脚跟得做手术,住了可能六天,当时搁那六千块钱就没有。我觉得医院治疗费用比较贵,而且这几天什么都没有看,就输液,后来涞水一个专科医院,治疗效果也好,相对价格适合。当时跟他们商量转院,他们不同意,意思就是怕我把他们给骗了。怕那边不给治、治不好,我说保证给你治好。我就跟他说,他不信,他说你写保证书,我就给写一个保证书,保证给你治好。孩子当时没在家,还有王大金的兄弟他们三个人去我们家商量这个事,后来转到河北涞水医院给治的。
    [15:01:49]
  • [审判员]:
    在房山医院花多少钱?
    [ 郑淑元]:
    可能六、七千。
    [ 审判员]:
    是给王大金一个人吗?
    [ 郑淑元]:
    是。
    [ 审判员]:
    其他伤员?
    [ 郑淑元]:
    没有其他伤员。就是王大金一个。因为他以前就是残疾人。
    [ 审判员]:
    郑学军开这个车往下送石板,是你们自己开石板厂还是给别人打工?
    [ 郑淑元]:
    厂子是我开的。房山区房山街道宏达石材加工厂。
    [15:02:29]
  • [审判员]:
    场子地点在哪?
    [ 郑淑元]:
    现在在大石河。
    [15:02:50]
  • [审判员]:
    在工作过程中郑学军和你是什么关系平时?
    [ 郑淑元]:
    他属于运输,运输归他。有时候给我拉,有时候给别人拉。给我拉我给结运费,给别人拉别人给结运费。
    [ 郑学军]:
    我就是运输。
    [ 审判员]:
    车是郑学军的还是郑淑元的?
    [ 郑学军]:
    我的。
    [ 郑淑元]:
    郑学军的。
    [15:06:34]
  • [审判员]:
    出事之后你给原告写了一个保证书为什么?
    [ 郑淑元]:
    就是为了让原告踏踏实实的转院。
    [ 审判员]:
    这个事既然郑学军自己的车,自己运输,自己结算,出了事故以后你为什么承担?
    [ 郑淑元]:
    当时郑学军他们没在家。
    [ 审判员]:
    那一天他没在家,这些日子都没在家吗?这个事应该他承担责任?处理事?
    [ 郑淑元]:
    我是想给写保证书,先看好病。改装的车,什么手续都没有,就坐那个车,将来出事牵掣任何人也好,先看病为原则。我当时这么想的。
    [15:07:47]
  • [审判员]:
    你认为原告受伤,造成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 郑淑元]:
    主要责任王大金他本人有大部分责任。车本身就是黑车,是怪物车,本身没有任何安全,有本没本的,估计连本都没有。而且本身就是腿脚不利落。还坐这个车。
    [ 审判员]:
    还有谁应该承担责任?
    [ 郑淑元]:
    还有开车的姓杜的。就这两方,还有郑学军。三方。
    [15:08:21]
  • [审判员]:
    三方都应该对事故付责任?
    [ 郑淑元]:
    是。
    [ 审判员]:
    你在事中有责任吗?
    [ 郑淑元]:
    没有。我是属于人道主义。给他看病,而且给看好了。以前有一个骨头列伤,他自己签字都给看好了。
    [15:08:43]
  • [审判员]:
    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原告]:
    1、2010年2月5日李小英调查笔录一份。
    [ 郑学军]:
    对于李小英证人证言,根据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应该出庭作证,对这份调查笔录真实性合法性表示怀疑,因此不予认证。
    [ 郑淑元]:
    对于李小英证人证言,根本不承认,跟事实一点不相符,说车撞翻了,跟事实一点不相符。捏造事实。
    [ 张振河]:
    对于李小英证人证言,最好是证人来。什么都能说清楚,这么着谁也说不清楚。
    [15:31:52]
  • [原告]:
    提交证据二、2010年2月5日韩毓松调查笔录一份。证据三、2010年2月5日韩小伟调查笔录一份。
    [ 郑学军]:
    对于韩毓松、韩小伟调查笔录,出事以后我借一个朋友的车上来接的我们去医院。采用引导式问答,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对真实性合法性表示怀疑。
    [ 郑淑元]:
    对于韩毓松、韩小伟调查笔录,说一个小时以后我上的山,我不是第二天第二天上山,我找了一个车上山的。不是第二天就是第三天上山。当时出事的时候我没去。我到医院以后见到的王大金。
    [ 张振河]:
    韩毓松、韩小伟调查笔录,不同意。
    [15:34:13]
  • [原告]:
    提交证据四、郑淑元书写的保证书一份。
    [ 郑淑元]:
    对于保证书,这个不是原件,这个不是我写的。可以做笔迹鉴定。我当时不是这么写的,我当时就写给治好病。王大金与我儿发生事故一事。将转院给予治疗。这个不是我写的,是伪造的。保证人郑淑元,三个字好象是我的字,签名好象是我的笔迹,但是上边内容不是我写的。
    [15:36:42]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举证。
    [15:37:00]
  • [原告]:
    提交证据五、涞水普泰医院住院病例一份。
    [ 郑学军]:
    对于住院病例,没有异议。
    [ 郑淑元]:
    住院病例,是在那看的,费用是我们负担的。
    [ 张振河]:
    没有异议,但不予承担。
    [15:39:16]
  • [原告]:
    提交证据六、杜平金户籍证明、驾驶登记一份。
    [ 郑学军]:
    对于杜平金户籍证明、驾驶登记,只是证明杜平金符合驾驶车辆情况,不是说能驾驶改装车辆。
    [ 郑淑元]:
    对于杜平金户籍证明,驾驶登记。意见同郑学军。
    [15:41:21]
  • [原告]:
    提交证据七、司法鉴定书一份。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身份证。我们找郑淑元,郑淑元说到法院告,法院判多少给多少,我们就咨询鉴定机构,为了避嫌就到广元市找到这家司法鉴定机构,作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九级和十级。同时提交证据八、鉴定费票据两张。证据九、车费票据。
    [ 郑学军]:
    对于司法鉴定书。许可证、身份证,车费票据。在西街养老院住了09年10月到2010年1月。本身就是残疾人,有残疾证,根据法律不能作这种鉴定,原告代理人也来北京,完全有条件在北京,双方共同认定的司法机关作鉴定。现在要求重新作鉴定。
    [ 郑淑元]:
    对于司法鉴定书,许可证、身份证,车费票据。原来他右脚跟,他就是瘸子,就是残疾人,王大金从涞水回来以后在西街养老院养着,住了一个多月。有票据。09年10月到2010年1月。当时跟我要四万块钱,我没有同意,我说走法院途径。起码坐那种车,本身就有重大责任,开那种车的人拉客人也有重大责任。我不排除我的责任。
    [15:43:03]
  • [审判员]:
    被告郑学军发生事故的时候是几点?
    [ 郑学军]:
    大概下午三点到五之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大概三点半到四点半之间。
    [ 审判员]:
    现在王大金在哪?
    [ 原告]:
    在四川老家。
    [15:54:59]
  • [审判员]:
    现在法庭提示一下被告方,你们现在要求重新对原告伤残等级申请重新作。现在如果说原告作这个在程序上或者司法鉴定人员上存在瑕疵,按照证据规则规定你们可以重新申请评估,鉴定,如果不存在这些东西,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希望被告考虑原告作的司法鉴定结果,王大金从四川到北京再次之作支出这部分费用可能非常大。光源司法鉴定中心有许可证,从业人员资质,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交,希望被告考虑一下陈述。如果坚持作,再次作以后鉴定结论一样,产生费用由申请人全部负担。是否要求重新作,庭下可以协商,明确告诉法庭。三日之内明确答复法庭。现在审查要件来看,原告提交伤残评定书、职业许可证等都有。
    [15:56:17]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提交车费票据。司法鉴定费用。当时处理交通事故,是三个人的。一个哥哥,一个弟弟,还有代理人。三个人的交通费。还有住宿费1050元。涞水普泰医院证明,证明需要第二次手术。两个腿里有钢板,在骨折的地方。
    [15:56:46]
  • [审判员]:
    现在腿里还有钢板?
    [ 原告]:
    是。有钢钉、钢板。
    [15:57:07]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 郑学军]:
    车费、是原告弟弟哥哥和代理人的,与原告没有关系,对这个费用我们不予认可。鉴于原告本人腿里还有钢板,这个鉴定存在异议,鉴定费不认可。其余费用是郑学军垫付的。火车票,时间跟他所鉴定时间实际情况不符合。
    [ 郑淑元]:
    意见同郑学军。
    [ 张振河]:
    我不承担这些。与我无关。
    [15:57:29]
  • [原告]:
    火车票是是王大金走的时候,那时候的火车票。火车票只是证明广远到北京一趟往返多少钱,那个费用一直没有变过,还有广远到苍溪费用是多少钱,费用没有变过。
    [ 郑学军]:
    花费时间和实际情况不吻合,证据我们不予认可。
    [15:57:50]
  • [审判员]:
    原告,你提交证据五一百元是火车票还是什么票?
    [ 原告]:
    那个是鉴定费。
    [ 审判员]:
    七百元鉴定费?
    [ 原告]:
    是。一共有七张一百元的票据。
    [15:58:45]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没有其他证据了。我方前面提交证据,提供的调查笔录,从被告谈到从形式上不合法,不真实,是我们法律服务所二人调查个情况,作笔录,形式要件上是合法有效的。客观性、事情发生到结束,非常客观的。不是编造的事实。从关联性上三份证言材料是相互印证的。
    [ 审判员]:
    你向法庭提供这些书证发表你的质证意见,法庭调查阶段,你现在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没有。
    [15:59:34]
  • [审判员]:
    被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郑学军]:
    提交证据一、房山医院治疗费票据。证据二、河北省涞水医院09年9月14日09年10月2日治疗费票据。证据三、房山区城关托老所2009年10月到2010年1月票据。
    [16:00:24]
  • [审判员]:
    怎么还有家政的费用?
    [ 郑学军]:
    那个是我们为原告提供护理的护理费。
    [16:01:14]
  • [审判员]:
    将证据出示给原告,原告陈述意见?
    [ 原告]:
    他说的三项我都清楚,我不看了。相信是真实的。包括托老所的。
    [ 审判员]:
    被告方还有其他证据吗?
    [ 郑学军]:
    没有了。
    [ 郑淑元]:
    没有。
    [ 张振河]:
    没有。
    [16:02:09]
  • [审判员]:
    原告方,对你向法庭提出各项诉讼请求,说一下具体数额。
    [ 原告]:
    宣读赔偿清单。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用20年乘以每年要承担的11986元再乘以20%得出47944元再加上20年乘以每年的11986得出的数乘以10%再乘以20%得出的5274元。误工费是每个月4037元乘以6个月得出24222元。4037元是按照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一个月得出的4037元。
    [16:05:39]
  • [审判员]:
    一个月4037元有什么依据?
    [ 原告]:
    按照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
    [16:06:10]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说明。
    [ 原告]:
    对于车费上是三个人到北京往返的费用和四个人回四川的费用。苍溪到广远32元,广远到北京203元,从北京到房山10元,总共花费1715元。
    [16:07:23]
  • [原告]:
    对于住宿费是三个人到北京处理事情的费用,每人每天70元,共计1050元。
    [16:08:19]
  • [原告]:
    处理事故的误工费和出差补助的费用。,三个人往返九天,每天175元计算,得出4725元。每天出差补助是50元共计1350元。误工费和出差补助一共是6075元。
    [16:10:10]
  • [原告]:
    伤残鉴定费用包括两人到广远往返124元车费和检查费、鉴定费700元,共计994元。
    [16:11:07]
  • [原告]:
    二次手术费的计算方法为医疗费四千,误工费每天80元、护理费按照80元按照15天计算为1200元。住院治疗需要15天。护理费15天,每天80元共计120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照15天计算,每天40元得出600元。以上各种费用总共合计94274元。
    [16:13:55]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所说诉讼请求什么意见?
    [ 郑学军、郑淑元]:
    误工费、没有误工证明,没有完税证明,误工费过高,车费不是原告本人所花费的,不认可,处理事故误工费法律没有这个规定,我们不承担,第二次手术及相关的所有费用,没有相关证据,我们不承担。
    [ 张振河]:
    我不承担。
    [16:20:08]
  • [审判员]:
    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没有。
    [ 郑学军]:
    没有。
    [ 郑淑元]:
    跟我也没有关系。
    [ 张振河]:
    他不能告我。他没有给我干。
    [16:20:31]
  • [审判员]:
    下面法庭向双方当事人示明一下,原告在起诉时有杜平金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现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杜平金的起诉。因为杜平金找不到,原告急于审理,这种情况下向法庭书面提出撤回对杜平金起诉的书面申请,法庭予以准许。
    [16:22:22]
  • [审判员]:
    原告方,你们这个事曾经在2010年4月起诉过,为什么撤诉?
    [ 原告]:
    当时因为张振河的名字写错了,所以撤诉了。
    [16:23:1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6:23:31]
  • [原告]:
    通过法庭事实调查,本案事实清楚,作为原告代理人发表意见。第一,本案是一个交通事故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勘验现场责任认定过错责任认定。原告今天起诉到法院,法院有权依法确认过错责任,依法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第一、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认每一辆都有交通强制险。被告没有出示交了交通强制险凭证,只是自己说每年有年检。没有交交强险是没有年检的,要凭证据说话。说明他的车也是一个不合法的车,在路上行驶。不足部分过错责任人予以承担,本案当中郑学军所驾驶车辆未缴纳交强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6:25:54]
  • [原告]:
    第二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该交通事故目击证人证实,被告郑学军所驾驶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认真检察,明知会造成事故发生,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被告未出示任何检修的单。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完全是被告郑学军所驾驶车辆,不符合标准造成的,过错责任全部由郑学军承担。
    [16:27:20]
  • [原告]:
    第三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被告郑学军所驾驶车辆在被告张振河石板长,杜平金无法控制。郑学军刹车失灵。被告郑学军所驾驶车辆是从上往下行驶,在坡顶端,杜平金所驾驶车辆从下往上行使。在坡中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郑学军所驾驶车辆应该让杜平金所驾驶车辆通行。本案发生不是郑学军避让通行时撞击的,而是杜平金看到紧急情况往山下倒车,郑学军不但不采取紧急措施,郑学军所说车辆行驶非常慢,为什么没有能控制。完全是撒谎。原告所搭乘杜平金驾驶的生活车,使王大金受伤,导致残废,由于被告郑学军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任完全在郑学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该由郑学军全部承担。
    [16:29:27]
  • [原告]: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原告向法庭提交杜平金合法有效驾驶登记。被告郑学军虽自己说是A1,但是没有看见向法庭提交证据。车辆也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是由于郑学军所驾驶车辆车况安全性能出现严重问题,而且是禁止使用的车辆。尽管被告所谈到杜平金所驾驶车辆是组装车,不得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是杜平金所驾驶车辆车况发生问题导致的。因此推卸责任理由不成立。如果是杜平金所驾驶车辆的问题,郑学军一次为由减轻自己责任,根据证人及郑学军陈述。行驶方向并非相对,而是相同方向行驶。事故发生后杜平金倒车的时候,郑学军往山下走,郑学军开车也是往上下走,是相同方向撞击。事故发生后郑学军不但不报警,在法庭上被告郑淑元也谈到了,应该由杜平金、王大金、郑学军三个人共同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交通事故自然是三分之一的责任,为什么当时不报警。应该由交警勘验现场,询问当时目击证人。为什么要在几天之后写保证。保证治疗,全部治疗。为什么又在几天之内给杜平金买一个同样车辆赔偿。可以想像,完全是郑学军责任导致,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从书写保证,买车这些动向,王大金治疗,也是承担这个责任,只是赔偿方面提出了异议。
    [16:32:38]
  • [原告]:
    第三、郑学军拉运石料是给郑淑元石板厂使用。郑淑元对王大金主动治疗,并书写保证书。并没有要求杜平金同样地位写一个保证书,而是见证人身份书写保证书,签字是知道利害关系的。正因为当时同情,接到房山托老所康复休息,也能证实被告郑淑元并非是向刚才郑淑元所谈到,郑学军只负责厂里运输,而是他们父子没有分开。只是今天在法庭,由于郑学军年轻,想推卸自己责任。交通事故是由郑学军所引起的,医院看好了,就写一个保证。在托老所应该郑学军负责,为什么以郑淑元名义支付这些费用。经过多次协商,找被告郑淑元协商,郑淑元要求说法院判决多少拿多少。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到法院。郑淑元作为石板厂老板,写了保证书,就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37:04]
  • [原告]:
    第四,张振河是石板厂老板。虽然张振河谈到是他妹妹是老板。在答辩的时候听到他说“他的车没有在我的范围内”。被告张振河你经营石板厂范围内,就是在路上出的事。张振河只是推卸责任而已。杜平金只是管理,这种车型搭乘工人,放任结果的发生。
    [16:39:13]
  • [原告]:
    第五,从证据上看,首先对调查笔录,形式上是合法的。调查笔录是两个人前去调查的,内容的真实性上不是千篇一律。出事的时候在坡上。在避让过程中。同时也证实了被告郑淑元、郑学军给杜平金买了旧车,给王大金出了医疗费。由于郑学军驾驶车辆撞击了杜平金驾驶车辆,人从车上飞出去。从他们三位书证关联上也是相互印证的。郑淑元向原告提供保证书,虽然说内容不是你写的,但是名字是你签的,说明你签字的时候认可前面的内容。和你书写是一样的效力。医院病例,被告所谈到。原告在撞车之间有一个腿是残疾的,有残疾证。在这一点上,今天也没有看到被告向法庭提交王大金的残疾证。只是说说而已,在想一个问题,王大金一只好腿都断了,另外一只受伤的腿能不断吗?说明医院的病案是真是有效的。今天在法庭上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医院的费用,我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是真实有效的,是给王大金花费的费用。从我方证据,法医鉴定结论,医院的病例,也是相互印证的。做出司法鉴定的医院是有许可证的,是经过司法部登记的,具有资格的机构。其他证据我方就不再一一说明,但从我方提供证据,证据规则的看,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基本上是相互印证,相互联系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交通安全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三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王大金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各项费用94274元。
    [16:43:10]
  • [原告]:
    这里说明一点,对于被告已经支付的费用没有计算在内。
    [16:50:46]
  • [郑学军]:
    首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双方都有报警的义务,没有认定责任情形下双方对事故都有过错。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原告王大金作为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第一次起诉,诉状及这次开庭中也称,知道自己所乘坐的车辆是改装车,仍然乘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杜平金驾驶改装车,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允许改装车上路的,因此杜平金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郑学军作为十年驾龄的司机,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发生,郑学军也积极给王大金进行治疗,原告自己放弃了追究杜平金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原告放弃对杜平金所应承担责任外郑学军不承担此部分责任。
    [16:53:52]
  • [郑淑元]:
    意见同郑学军。
    [ 张振河]:
    他说我是推卸责任,我不是推卸责任。可以调查。他是不是给我干活。这个事与我无关。
    [ 郑学军]:
    驾驶证,有十年驾龄。提交驾驶证。
    [16:54:16]
  • [审判员]:
    出示给原告,原告陈述意见?
    [ 原告]:
    没有意见。
    [16:54:29]
  • [审判员]:
    退还郑学军驾驶证。向法庭提交复印件。
    [ 郑学军]:
    收到。
    [16:54:41]
  • [审判员]:
    你向法庭提交了你的准驾有效证件,法庭已经给你确认,另外法庭问你几个问题。出事的时候你为什么没有报警?或者你报警了没有?怎么处理的?
    [ 郑学军]:
    我觉得那种路不应该属于交通法范围内,所以没有报警。
    [16:55:09]
  • [审判员]:
    对杜平金所开的车,按照杜平金爱人说的情况,你赔他一个车?
    [ 郑学军]:
    我没有。
    [16:55:25]
  • [郑淑元]:
    原告说工人要用水,正好我侄女有一个破车也是改装车,就给换了一下。
    [ 审判员]:
    你给杜平金交涉的事,还是张振河?
    [ 郑淑元]:
    车是杜平金的这。
    [ 审判员]:
    他的破车拉走了,换了一下,给了他同样车型的车?
    [ 郑淑元]:
    是。
    [16:56:39]
  • [审判员]:
    这个有牌照吗?
    [ 郑淑元]:
    没有。都是改装车。
    [16:56:50]
  • [审判员]:
    被告郑学军,法庭现在要求你三日之内向法庭提交当时肇事车辆京A10948车辆在你出事阶段所有车辆信息资料。包括车的核发行使证,年检证明,保险。听清楚了吗?如果不能提供对这个车视为报废车辆处理。
    [ 郑学军]:
    听清楚了。
    [16:57:31]
  • [审判员]:
    双方对事情都发表了自己辩论意见,现在法庭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几点。第一、原告本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搭乘别人车辆的时候,有没有注意义务。被告代理人所提到的这是改装车辆,没有牌照的车辆,造成自己人身损害,造成的后果自己本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第二、杜平金驾驶改装型车辆上路行驶,而且搭载其他人员,人货混装,杜平金在这个人身伤害事故当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对他起诉,不意味着他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三、郑学军向法庭出示了有合法驾照的有效证件,没有向法庭出示出事车辆相关信息。对于这个车辆是否允许上路,是不是正常进行年检,有待进一步查明。第四、对于郑淑元在原告受伤以后给原告写的保证书,双方怎么看。法律规定民事上讲究侵权,谁侵权谁承担民事责任。从书写内容来看,是说明他儿子出了事了,保证给人家治好了。出于这个目的写了东西,是不是写了这个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保证责任。第五、原告主张的张振河,在案件当中也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和张振河之间是雇员雇主的关系,请原告考虑本案当中诉讼主体。一个是郑淑元,一个是张振河。第六、对原告二次手术费的问题,是原告经过咨询以后向法庭提出的治疗期限、数额,以及相关费用,希望这个数额原告在实际发生之后通过合法通经解决。以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所说的这几点,原被告庭下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交你们的意见和看法。现在原告所提出诉讼主张,被告在法庭辩论阶段以及法庭调查阶段都不予认可,本案由于双方意见相差比较大,法庭不在主持调解。法庭也不当庭宣判。
    [17:01:5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郑学军]:
    坚持答辩意见。
    [ 郑淑元]:
    坚持答辩意见。
    [ 张振河]:
    坚持答辩意见。
    [17:02:16]
  • [审判员]:
    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休庭。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7:02:4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记录的何双全,以及照相任务的刘永刚,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7:03:15]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7: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