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谷先生与王女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57:27]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58:06]
- [主持人]:在海淀区经营一家商贸公司的个体老板谷先生,在与王女士经营的一家位于丰台区的火锅店建立合作关系后,遭遇了王女士长达近一年的赊账提货,由于王女士丝毫没有支付货款的意向,谷先生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她支付欠款共计62702元。[09:58:42]
- [主持人]:谷先生起诉称,他在海淀区经营一家商贸中心,2009年底,他与王女士建立了合作关系,为王女士在丰台区经营的一家的火锅店提供酒水饮料,但是此后长达近1年的时间,王女士从他处进货都是一直赊账,从未支付过分文货款。2010年6月,王女士更是又要求他垫付500元印刷费,为其提供了酒单。经过多次上门催要,王女士的店员总是以老板不在店等种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欠款。[09:59:05]
- [主持人]:谷先生认为,王女士经营个体火锅店,却不本着诚信经营,拖欠他货款长期不进行结算支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王女士立即退还他垫付的酒单印刷费500元,并支付货款62202元。[09:59:09]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二庭法官李东谊担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09:59:33]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59:46]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0:14:20]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0:14:40]
- [原告]:谷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7年 民族:汉 工作单位:北京某商贸中心 职务:业主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 赵存亭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窦利涛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10:21:33]
- [被告]:王某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6年 民族:汉 工作单位:北京某火锅店业主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 石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5年 民族:汉 工作单位:无业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10:22:06]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10:31:08]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谷先生与被告王女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丰台法院民二庭法官李东谊独任审理,书记员金滢担任法庭记录。[10:32:24]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10:32:45]
-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10:32:56]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0:33:28]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理由和具体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事实与理由为谷先生在海淀区经营一家商贸中心,2009年底,他与王女士建立了合作关系,为王女士在丰台区经营的一家的火锅店提供酒水饮料,但是此后长达近1年的时间,王女士从他处进货都是一直赊账,从未支付过分文货款。2010年6月,王女士更是又要求他垫付500元印刷费,为其提供了酒单。经过多次上门催要,王女士的店员总是以老板不在店等种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欠款。[10:34:30]
- [原告代理人]:谷先生认为王女士经营个体火锅店,却不本着诚信经营,拖欠他货款长期不进行结算支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王女士立即退还他垫付的酒单印刷费500元,并支付货款62202元。[10:36:10]
- [审判员]:明确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垫付的酒单印刷费500元;2.被告离家支付货款共计62202元;3.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10:36:29]
- [审判员]:被告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听清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10:37:22]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第一、我方不接受原告起诉,我方与原告没有买卖合同,我方没有签任何买卖协议;第二、酒水单我方认可明细费;另外,对方说我方从09年至今没有付款,不属实,我方有清单我方曾经付款,最后一笔是9月12日,我方总计付款54490元。[10:37:24]
- [审判员]:收货多少?[ 被告代理人]:原告起诉的数额是62202元。[10:38:42]
- [审判员]:被告还有要陈述的吗?[ 被告代理人]:酒水单上发票盖章,这个上面盖章的不知道是谁盖的。[10:47:04]
- [审判员]:原告方,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1、2010年6月17日收据1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垫付了酒单印刷费500元;[ 审判员]:被告质证审判员:[ 被告代理人]:属实。[10:47:17]
- [审判员]:原告继续质证。[ 原告代理人]:2、2009年11月18日送货单据1支,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的烟款共2220元;[ 审判员]:被告质证。[ 代理人]:这个事实,我方只认李某,我方不认识谷某。[10:48:06]
- [审判员]:原告,说一下你和李某的关系?[ 原告代理人]:他是我的员工,是我店里送货的。[10:48:46]
- [审判员]:收到烟属实吗?[ 被告代理人]:是的。[10:48:48]
- [审判员]:价格有争议吗?[ 被告代理人]:我们不在场,我们只是看到单子。单子上是两次填写的,因此对上面的价格不认可。[10:49:03]
- [审判员]:原告解释一下烟的价格。[ 原告代理人]:原始单上面没有价格,是我们自己写上去的,我们是根据市场价格填写的,玉溪一条200元,红塔山70,硬中华450,软中华660,1.0中南海45,绿盒小熊猫195等等,这些价格是市场价。[10:50:18]
- [审判员]:法庭解释一下,谷某是个体户的照主,法律规定应当以个体户执照上标识的人来起诉。[ 被告代理人]:我方还是认为与原告没有关系。[10:50:36]
- [审判员]:原告继续质证。[ 原告代理人]:3、2009年12.13-2010.9.9期间送货单据24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酒水产品,货款共计67153元;4、2010年3月28日退货单据1张,证明被告退货7671元。[10:51:00]
- [审判员]:实际供货是多少?[ 原告代理人]:59482元。[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计算的是62707元,[10:51:20]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有什么需要陈述的吗?[ 被告代理人]:对单据上的我方库管签字认可,但是对单据上的章不认可。[10:51:45]
- [审判员]:每一张上面都有人签字吗?[ 被告代理人]:都签了,都是我方员工签字的,但是对公章盖章的时间和公章的真实性有异议。我方保留追究公章真实性的权利,这个应当是要盖财务章,我问过我方员工,没有人盖过章。[10:52:06]
- [审判员]:库管是单据上的收货人吗?[ 被告代理人]:对,是这样。[10:52:26]
- [审判员]:被告现在计算一下单据上面的数字。[ 被告代理人]:我方庭后再计算,提交给法庭。[10:52:47]
- [审判员]:原告证据是否出示完毕?[ 原告代理人]:完毕了。[10:53:01]
- [审判员]:是否你方出示的这些单据都没有付款?[ 原告代理人]:是这样,我方都是结款完毕就把单子给对方了。[10:53:20]
- [审判员]:被告,原告说的是否属实?[ 被告代理人]:我们不是这么结账的。其他的事情,我们都没有经手。[10:53:57]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被告代理人]:我方提交付款收据共计9张,证明我方已经付款54490元。[10:53:58]
- [审判员]:原告质证。[ 谷某]:10年7月17日这张我方不知道是谁签字的,对有李某签字的单子共计7张真实性我方没有异议,这是我方领取款项支出凭证签字。就是说,这些款项对应的是其他业务的款项,我们在送货当中,有钱比较紧的时候,对方说把货拿过来现结,这些单子就是这个情况。关于谷某自己签字的,是我本人签字打条,确实是拿过5000元,应当从诉讼请求中扣减5000元。[10:56:18]
- [审判员]:这些业务是单独存在的,你方还能出具当时送货的票据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当时一共是两联,只有结不回来款的我方手里才会有单据。[10:56:36]
- [审判员]:被告,对具体结账的情况,你方是否清楚?[ 被告代理人]:我方不清楚。[ 审判员]:被告,自己经营这个店吗?[ 被告代理人]:经营,但是去年驻店的时间比较少。[10:57:39]
- [审判员]:被告,这些付款是去送货当时能结吗?[ 被告代理人]:不知道,店里有店长,现在我是店长,现在是我管。[ 原告代理人]:我想补充一下,支出单上应当附有送货的明细,被告没有拿过来。[10:58:05]
- [审判员]:今年9月27日、10月13日这两张票是被告本人自己经办的,是吗?[ 被告代理人]:是我经办的。[10:58:18]
- [审判员]:10月13日付款6090元,结的是9月9日的3240元及10月13日的2850元,从原告提供的供货情况来看,9月9日的和原告的能对上,10月13日的就对不上了。7月30日,原告的供货里面没有。9月11日供货的是12日结的,供货里面也没有这一笔,4月29日这一笔,原告解释一下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9月9日的单据,起诉后李某找王总结账去了,现在原始单据里只有没有结款的。[10:58:51]
- [审判员]:7月13日单据实际入库,是什么内容?[ 原告代理人]:减赠送99元,实际支出1280元。[10:59:15]
- [审判员]:是已经结款的吗?[ 原告代理人]:都是已经结过的。[ 被告代理人]:原告的送货单据上应当有存根联,他们自己手里应当是有一联的,他们不可能把存根给我方。[10:59:43]
- [审判员]:一共几联?[ 原告代理人]:三联,但是发货的时候两联,到店里实际上只有两联,店里有一张,我们一张,我们这一章到时候要作为结账的凭证。[10:59:59]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是否还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11:00:1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不认识原告的理由不成立,且供货事实清楚,关于数额,被告的答辩理由也不成立。结账的时候原告需要拿有被告签字的单据去结账,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提出的5000元,我方认可,应当从原数额中减去这一笔数额,应当减去2010年9月9日的3240元的数额,共计8240元应当从起诉数额中减去,剩余数额为被告欠付的。[ 被告代理人]:我方认为,有支出证明的应当扣减。[11:02:3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1:08:14]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金滢。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1:11:30]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1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