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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14:13:51]
- [主持人]:今天直播的案件是一起商事案件。本案由铜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由姚明娜担任。[14:14:28]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前,介绍一下基本案情:原告徐州某运务公司诉称,其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1月1日签订了《客运班次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有偿租赁使用原告客运班次经营权,并需投入营运车辆一台(车号为苏CMXX),将车辆抵押、入户至原告名下,被告需按月向原告交纳租金(管理服务费)9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但被告自2009年8月开始拖欠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至2010年8月方才支付部分费用。原告认为李某严重违约,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14:17:10]
- [主持人]: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30:55]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将移动电话及小灵通全部关闭。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席。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请开庭。[14:40:13]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徐州某运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丁玉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自然人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倪敬荣,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14:40:55]
- [审判员]:各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庭诉讼。铜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原告徐州某运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挂靠经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庭由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我叫王雷,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代理审判员,由书记员姚明娜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讲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和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六)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都听清了吗?[14:41:19]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14:41:40]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14:41:4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42:08]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14:42:19]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4:42:2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4:42:36]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14:42:48]
-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4:43:02]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4:43:17]
- [原告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原被告于2009年1月1日签订了《客运班次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有偿租赁使用原告客运班次经营权,并需投入营运车辆一台(车号为苏CM7615),将车辆抵押、入户至原告名下;被告需按月向原告交纳租金(管理服务费)9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但被告自2009年8月开始拖欠租金(管理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至2010年8月方才支付部分费用,据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原告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4:43:32]
- [审判员]:请被告答辩。[14:43:43]
- [被告代理人]:1、原被告双方客运班次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将被告苏CM7615号车辆转出原告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有三,其一,原合同虽于2009年12月30日期满,但原合同约定,新合同未签,原合同继续生效。其二,原告在起诉前一年多以来,未采取任何的措施解除合同,逾期行使解除权,该解除权已经丧失。其三,原告请求法院将车辆转出被告公司无法律依据。2、被告迟延付款是事实,但导致迟延付款原告有过错,原告拒收租金,扩大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另外,诉求5000元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应按其实际损失予以调低。也就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损失。[14:47:18]
- [审判员]:根据原告诉称及被告答辩,本庭归纳争议焦点:1、原被告签订的《客运班次租赁经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000元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应当予以调整?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4:48:49]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14:49:01]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4:49:12]
- [审判员]:请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首先由原告举证。[14:49:31]
- [原告代理人]:200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客运班次租赁经营合同书》一份。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客运班次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从2009年8月份开始,一直未付租金。根据该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并拖欠租金15天以上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客运班次经营权。2、被告拖欠原告租金长达一年之久,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第三项之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14:50:33]
- [审判员]:被告质证。[14:50:48]
- [被告代理人]:一、对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我们认为该证据证明了以下事实:1、本案原合同应继续履行。该合同第三条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到期,在本班次下期新租赁合同未签订和生效之前,本合同仍顺延到新合同生效时止。2、本案的原告合同解除权已经丧失,该合同第四条:拖欠费用满15天,甲方有权扣车或解除合同。该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也有同样的规定,拖欠租金超过规定期限15天,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已经接受了租金,继续履行合同,从2009年8月拖欠租金至起诉以来已一年多,原告未采取任何解除合同的措施,原告解除权已丧失。3、违约金不适用第六条的第三项第一款“乙方一般的违约行为,应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条款,对违约金,本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即第四条的规定。该条属原告以其优势的地位制订的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以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调整。4、被告经营的客运路线,涉及到广大乘客的利益,原告不能仅以被告拖欠租金为由解除合同,而致使被告无法经营,以免给广大乘客造成更大的损失。[14:53:10]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4:53:42]
- [原告代理人]:举证完毕。[14:53:52]
- [审判员]:请被告举证。[14:54:01]
- [被告代理人]:1、2010年8月10日的邮政汇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为了能够继续履行合同,通过邮政汇款10800元的租赁费用给原告,而原告拒收该款项。[14:54:43]
- [审判员]:请原告质证。[14:55:15]
- [原告代理人]:汇款单是真实的,但我们根本没有收到被告的租金,更不存在拒收租金的行为。[14:55:29]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4:55:43]
- [被告代理人]:2、2010年8月26日的邮政汇款凭证一份,再次证明被告为了能够继续履行合同,通过邮政给原告汇去租赁费。[14:56:06]
- [审判员]:请原告质证。[14:56:21]
- [原告代理人]:汇款单是真实的,这笔款项我们收到了。但该款是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才支付的。同时该汇款单也能够证实被告延期一年支付租金的事实。[14:57:09]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4:57:19]
- [被告代理人]:3、原告单位给被告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了被告租金,同时也证明原告愿意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14:57:49]
- [审判员]:请原告质证。[14:58:01]
- [原告代理人]:收据是真实的,但是不能证明我们愿意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证明我们收到租金。[14:58:20]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4:58:33]
-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14:58:48]
- [审判员]:原告还有没有其它证据向法庭提交?[14:59:01]
- [原告代理人]:没有。[14:59:09]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无问题互相发问?[14:59:23]
- [原告代理人]:没有。[14:59:29]
- [被告代理人]:没有。[14:59:3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4:59:51]
- [原告代理人]:被告作为经营合同的一方,拖欠租金长达一年,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和被告的《客运班次租赁经营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15:00:17]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00:28]
- [被告代理人]:审判员,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取证及刚才的庭审举证、质证,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论意见如下:一、本案客运班次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将被告车辆转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原因有三:1、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期满后如新合同未签订,本合同顺延至新合同生效时止,现双方虽多次协商签订新合同,但对合同包括租金在内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未达成一致,尚未签订新的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起诉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已接受被告的租金,自2009年8月被告拒付租金至2010年9月14日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正常经营,原告未采取任何口头书面或行动解除合同,原告即使有合同解除权,该权利逾期行使,解除权已经丧失;3、原告请求法院将车辆转出原告公司,无法律依据,综上,原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原告诉求不应支持。二、原告诉求5000元违约金过高,应予调低,理由如下:1、被告迟延付款是事实,但事出有因,原告也有一定过错,开始时是因为原告没有以合同约定依法维护被告的线路经营权,原告的苏CM7615是唯一取得宣武至山黄线路经营权的车辆,而原告一直让圣窝线和贺窑线的两辆车跑被告的线路,争抢被告的客源,影响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要求减少租金才导致的迟延付款。而后期的迟延支付,是由于原告单方要求提高租金,拒收被告支付的租金,刚才庭审提交的两次邮政汇款单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原告拒收租金的事实,因此对迟延付款扩大的损失,原告负有过错。2、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违背公平原则,应依据合同法114条予以调整。本案迟延支付租金,非一般的违约行为,不适用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一般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5000元”,本案对迟延支付租金有专门的条款规定,每拖欠一天,甲方按拖欠额的20%收取滞纳金。该条是原告以其优势地位制订的格式条款,本案每月租金900元,总欠的租金总计才11700元,而违约金而高达5000元。综上,无论是一般违约,还是特别约定,都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因此,在原告没有举证其损失的情况下,延期付款是原告造成的,最多只能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能依照契约自由,违约金是双方意思表示为由,让处于优势地位的合同一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综上,请求法院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调整。[15:10:08]
- [审判员]: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5:10:21]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10:38]
- [被告代理人]:没有。[15:10:4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5:10:55]
-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5:12:14]
- [被告代理人]:请求法院驳回判令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将被告车辆转出原告公司,并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15:12:21]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5:12:32]
- [原告代理人]:同意。[15:12:48]
- [被告代理人]:同意。[15:12:54]
- [审判员]:庭后组织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核对无误后请签字。休庭(敲法槌)[15:14:17]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5:22:30]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22:50]








